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知识讲解

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知识讲解
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知识讲解

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

序流程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

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

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征收土地程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征收地块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人口、土地情况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征地村组进行征地预公告,告知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5、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6、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7、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

1、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土地征收虽然是国家行为,然而国家仍然赋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合法权益。具体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权益:

1、征地知情权

2、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

3、按时获得征地补偿权

4、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救济权

征地补偿费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青苗补偿费

国家征用农民土地价格补偿标准是多少

各地的补偿标准都是由当地省级

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标准,征用农民土地的还须为农民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对于征收土地的赔偿主要包括一下几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

3.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主要指地上的工程物体。如水井晒谷场水渠房屋等。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答案补充以上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征收程序

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

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4、填写征地总结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凭证。 征地拆迁前期工作 一、征地情况调查 征地情况调查,是指对拟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乡(镇)国土所要负责对拟征收土地的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土地面积等进行全面了解。依据土地登记或

集体土地征收变化及操作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变化及操作程序 一、新法下集体土地征收的变化 (一)新法首次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新法第45条采用列举式的方式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 (二)新法规范完善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1.新法将征地批后公告调整为征地批前先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批后再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扩大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新法规定在批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同步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集体土地征收批前新增的重要程序,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重大决策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矛盾十分重要。 3.新法将征地批后开展补偿登记、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调整为批前开展补偿登记、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且公告至少30日听取意见,多数村民有异议应当组织听证,征地报批以前,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笔者认为,新法通过上述安排,可以让更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报批前充分的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征迁主要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征地批前,有利于批后征地的顺利实施。 4.新法将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存作为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前置程序。新法规定,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实践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压力,在土地征收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始启动征收,导致被征收人腾空土地房屋之后,没有足额拿到补偿款,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纠纷。笔者认为,新法将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存作为申请土地征收前置程序,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也有利于政府的和谐征迁、社会稳定。 5.新法规定被征收人穷尽司法救济途径后方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新法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图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国土可委托街道或征收办(有征收职能的)实施,但注意征收实施主体的统 一性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 途。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 意见。国土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 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 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部门组织下,由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负责。
立项
发布拟征地公告 征询村民意见
地籍调查和地上 附着物登记
“公共利益”立项,确需征收房属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 划(参照国有土地)。
征收办、发改委、城区开发公司或其他国有公司制作项目方 案,做可行性预测,报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审 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 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 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 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 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 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土地勘测界定
国土可委托街道或征收办(有征收职能的)实施。
拟定一书四方案 并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 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 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 权的机关申清报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涉及基本农田等法律 规定特殊情形的,由国务院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 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 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 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 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 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 的,依法进行修改。
市县级人 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国土 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 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 偿(实施)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土地征收报批
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及公告(批前/批后)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国务院批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 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 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 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改主管部门办理征堆补情登 记。
土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实施
被征地村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井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 收的土地进行清理。
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及公告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 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调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证 书、违章搭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征收部门将调结果在房屋征 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如有条件,并进行分户告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 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作出后,应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复核的权 利,如有漏项或错误,应予更正并再次送达。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国土部门应当 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 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井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 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 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仍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形下,由市县级国 土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作出听证告知书,给予合理期限内(5 个工作日) 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会,并在 7 日前告知 听证时间、地点等事宜,做好听证记录并予以公布。
被征收人拒不履行交地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在前述行政诉讼期限(6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正式启动申请司法强制手续。
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屋价格的评估
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实施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通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货币和产权置换方案),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搬迁与临时安置的方案,并保证专项资金充足。
作出交地决定
以书面形式催告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案,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拒绝 签订协议的,作出交出土地决定听证告知书(听证时间内容同前项作出 征收补偿决定前的听证)。 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给予合理腾空期限。
申请司法强制

征收土地的一般法律程序

征收土地的一般法律程序 (一)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收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二)审查报批 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五)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六)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 (培训材料,内部使用)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

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4、填写征地总结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凭证。 征地拆迁前期工作 一、征地情况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流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我国的土地分为两种性质,分别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一般城市里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国有土地,农村的土地基本上来讲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来讲就是村民集体所有,有的呢,也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概念理清之后,咱们来说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其实归根结底,走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这种土地征收,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才能进行的,最低审批级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再高就是由国务院直接进行审批,这个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是非常明确的,大致涉及国土局、各级政府、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 涉及国土局的文件就是相关报批手续。一般来讲就是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承报申请、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等)。 咱们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给老百姓出具补偿安置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会出具土地的审批手续,对土地的征收进行审批。 接下来就是建设局:建设局分为两个部门,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在一起,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不在一起,规划局,有他的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局是城乡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局一个规划局,两个部门发出的。有的工程比较特殊的还涉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发改委:项目立项。 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发改委项目立项之前就应该出具。 所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部门是非常多,而且很专业很复杂,如果老百姓想要调取是很困难的,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发出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 以上说的是涉及征地相关部门应该发出的文件文书等,接下来呢,咱们说说涉及征地应该有什么流程,具体应该给老百姓出具哪些文件。 一、首先,要征收土地,就要发布征地公告,这份文件是由国土局出具的,是需要有文号,有政府盖章的。告诉咱老百姓要征地了,因为什么原因,范围,从谁家到谁家。大致情况应该让老百姓有所了解,对此不满意的话,咱们可以申请组织听证会。我们接到过很多被拆迁户咨询电话,许多当事人会问,说我们这边拆迁部门都没给我们举行听证会。这里我要讲一下,听证会一般是咱们老百姓自己要求举行的,这是咱们的权利,如果这个权利咱们不行使,一旦超期就等于放弃。在这我需要跟被拆迁户再明确一点,如果涉及补偿不合理或者拆迁不合理的话,咱们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或者请专业律师维权或者自己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能一味坐等,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 二、接下来就是要进行登记调查,入户登记调查表需经老百姓签字确认。建筑面积多大,有多少间房屋,装饰装修,电视空调冰箱等等,是需要调查清楚,这个需要往上报批,直白说,报上去,政府往下拨款时是要知道,现在征收范围内的这块土地有多少亩,多少间房屋,面积多大,怎么安置,下拨多少资金,这是一个法律程序,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征地审批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 施;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4、填写征地总结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凭证。 征地拆迁前期工作 一、征地情况调查 征地情况调查,是指对拟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乡(镇)国土所要负责对拟征收土地的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土地面积等进行全面了解。依据土地登记或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集体土地征用流程(一) 基本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 (二)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附具材料 1、呈报说明书的各项主要内容 (1) 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 拟使用土地情况; (3) 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2、附具材料 (1)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相关阅读: 集体土地抵押的相关问题 1、允许抵押的土地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允许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两种: 其一,乡镇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直接抵押,但可以在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时,一起将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办理抵押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权属证书; 2、主体信息资料; 3、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权益确认文本。各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办理抵押时应当注意抵押证书与抵押合同的一致性。 3、抵押登记程序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办理

余政发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根据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全过程的具体协调、指导等各项具体工作。 市建设、发改、规划、农林、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市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余姚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为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具体负责拆迁项目的确定、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实施工作。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具体拆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拆迁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拆迁计划和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改造项目,会同市动迁办、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市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停止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或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方案批准前已对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完整word版)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征转土地操作流程: 一、征地告知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下发告知书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⑴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不包括拆迁安置等费用) ⑷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⑸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四、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五、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⑴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⑵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⑷城乡规划意见; ⑸集体所有权证; ⑹征地听证告知材料; ⑺预存社保费用的资金凭证; ⑻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⑼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执行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标准); ⑽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⑾其他需要按照省厅规定提供的材料,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批准后操作流程: 一、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农村征地工作流程图

1 / 3 农 村 征 地 工 作 流 程 图 一、征地前准备工作 受领任务接收资料 制定征地工作方案 组织落实业务培训 召开四会发布征地公告 受领任务、收集征地项目要件: (1)征地红线图 (2)市政府批文(含通知) (3)区政府转文 (4)勘界报告 (1)现场勘察明确征地范围、摸清基本情况(2)拟定征地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班子,明确负责人,确定调查登记人员 (3)拟报区政府征地公告 (4)确定安置房源地址、面积 召开征地前动员会,组织政策培训及警示教育、严格纪律 开好四会,做好宣传 (1)发布张贴征地公告 (2)部门工作会 (3)镇村社干部工作会议 ,推荐社员代表 (4)社员代表会(5)社员大会 (6)公布举报电话 调查登记 资料整理汇总 集体研究相关事宜 汇总资料数据公示 二、调查登记公示 调查登记五个要求: (1)要求采取3+1的组织机构 (2)要求实测平面图 (3)要求入户调查户籍及家庭情况、产权征、实测等登记 (4)要求被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注明日期 (5)要求登记资料清晰当天移给专人 (1)实测资料汇总、输入微机,计算补偿金额,输出补偿表 (2)发现问题,进行复核 (3)汇总调查资料及数据提交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 组织有关单位(1)推荐拟定农转非人员名单 (2)调查城市人员住房情况、拟定住房安置人员初步名单及方案 (3)拟定参保人员名单 (4)编号征地经费测算报告 (1)对登记汇总资料和农转非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张贴、接受群众监督 (2)同时对登记资料进行复查或复核、更正收集被告征地村(居委会)、社的意见

三、实施补偿安置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报批补偿安置方案和转非 人员 实施补偿安置督促拆迁 (1)依据征地拆迁调查资 料和公示情况,草拟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张贴公 示 (2)张贴听证告知通知, 需要举行听证的,依法申请 组织听证(3)督查安 置房源落实情况(4) 确定过渡费发放标准、时间 (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经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 批准(2) 会审转非人员名单,报送公安 部门审批 (3)督促安置房选址建设等 (1)发出补偿安置通知 (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3)现场办理拆迁补偿 (4)会同社保局办理农转 非人员社保手续 (5)发放个人应得安置补 助费 (6)委托评估公司对企业 设备等进行评估 (7)办理住房安置 (8)组织安置对象选房入 住 发出拆迁通知,拆除房屋、 处理青苗构附着物 四、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归档专题研究会依法处置遗留问题总结结算资料归档 由征地部门根据征地项目 中的政策未涵盖特殊问题、 实施补偿具体问题、来信来 访及群众举报,组织相关部 门专题研究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补 偿,不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拆迁户,经反复工作无果的, 由征地实施单位报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并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统计该项目各种数据,总 结工作情况,编制上报征 地费用做结算报告,报请 审计、监察部门审查 征地红线图、市政府批文、 区政府转文、登记资料、补 偿资料、农转非人员及住房 安置名单以及需要归档的 资料整理归档 2 / 3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12年11月20日

国内外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作者:鲍晓峰张松波张泽煜胡忠钦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牵涉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重要社会问题,构建完善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阐述了土地征收的含义,并从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征收的程序四个方面对国内和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相对来说,国外的土地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因此,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之长,总结其可借鉴之处,充分吸收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我们完善和推进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土地;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 一、引言 土地,是人类生存最初也是最基本的资源,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土地为根基。要建设,首先就需要土地,尤其是在巨大的地震灾害中恢复重建,在汶川地震中,绵阳市受灾严重,灾后重建的工作从震后一直进行着,灾区的土地征收关系到重建的进度,所以对地震受灾区的土地征收有着急迫性。在汶川地震后,百废待兴,为了加快建设受灾区新家园,国家对其土地的征收制定了专用的制度,体现了受灾区土地征收在灾后重建的重要性。 二、土地征收的含义 2.1、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2、土地征收的作用 土地征收制度为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巨大作用。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工作,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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