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务部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更好发挥社团在国家商务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主管社团是指经商务部审查同意,民政部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

第三条商务部对社团实行“归口负责、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监督、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研究、制订商务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社团的改革和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团年检的初审工作。负责确定社团的具体管理方式。

(四)负责社团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社团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职能司局负责社团的业务指导和分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通报国家和商务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按国家和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团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办理委托社团承担任务协议的签订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审查工作,负责社团召开研讨会、举办展览会、接受资助、开展对外交往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指导社团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应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社团的党务、外事、财务、公文、信息化建设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根据社团组成及性质、地位的不同,我部对社团实行直接管理(一级管理)或委托有关单位实行间接管理(二级管理),可接受委托对社团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部有关职能司局、事业单位、社团,其主要职责:

(一)接受委托,负责挂靠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务、公文、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

(二)协助部对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条社团应围绕商务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筹备成立新的社团,应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社团业务范围应当与商务部职能保持一致,并能有效推动部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成立程序

(一)申请筹备

1.发起人征询有关职能司局意见,由职能司局出具意见书。

2.发起人向人事司报送有关材料,包括:成立申请书、职能司局意见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

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申请筹备成立社团。

3.人事司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初步意见后报部领导批准。

4.根据部领导批示精神,人事司向民政部发文同意筹备成立社团。

5.发起人向民政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筹备成立社团。

(二)召开大会

根据《条例》规定,社团应当自民政部批复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三)注册登记

完成筹备的社团,应向人事司提交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会议既要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人事司审查同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司向民政部发函申请注册登记。

经民政部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社团可依法开展活动。

(四)后续手续

完成登记注册的社团,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并报人事司审核盖章,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社团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办理发票,开立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办理发票需人事司审批通过后报民

政部办理。

第八条社团正式建立后,人事司需及时将社团纳入管理序列、确定具体管理方式,并下发通知。

第九条变更登记

社团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报人事司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社团章程、住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的,可在征得相关职能司局同意后直接向人事司报送申请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待人事司批准盖章后到民政部办理手续。

社团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更的,需在征得相关职能司局同意后,由人事司拟定初步意见报部领导批准。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条注销登记

社团有《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团申请注销登记,需征得有关职能司局同意并报人事司并主管部领导批准。

社团办理注销登记,应在人事司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事宜完成后,社团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人事司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和人事司盖章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团

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三章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团代表机构,是社团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团开展活动、承办社团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十二条社团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条例》、《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切实符合社团业务发展的需要。

社团成立分支(代表)机构,需征询与本社团业务相关的社团的意见。

第十三条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规范且不得与已建机构在范围上存在交叉;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并不得与已建机构冲突;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成立程序

(一)申请成立

1.社团征询其它有关社团、职能司局意见,由它们出具意见书;

2.社团向人事司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相关社团和职能司局意见书、已建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情况表、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拟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社团住所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申请成立社团分支(代表)机构;

3.人事司按照《条例》、《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初步意见报司领导审批,必要时报部领导批准;

4.根据领导批示精神,人事司向社团下发同意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复。

(二)注册登记

社团完成申请手续后,持人事司批复及其它相关材料向民政部申请注册登记。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未经登记前,社团不得以拟设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司不予受理:

(一)拟设分支机构与已设分支机构名称相似或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

(二)拟设分支机构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市展会管理办法

市展会管理办法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第一条为扶持和引导展会行业健康发展,优化办展办会环境,促进展会行业快速发展,保护参与展会的单位、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展会: (一)“展”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二)“会”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与展览有关的大型会议,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展中论坛、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但下列展会除外: (一)经营者为推介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举办的展销活动; (二)政治性、公益性展会等非商业性展会。 第四条展会发展应当以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为重点,坚持行业自律、有序竞争、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展会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展会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和管理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的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招展办展、宣传

推广、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展会组织、操作以及管理事项的单位。 协办单位是指为主办、承办单位策划、组织、操作、管理展会提供协助的单位,可以承担部分展会有关事项。 第六条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展会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工商、外经、科技、旅游、公安、消防、卫生、质监、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展会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本市展会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展会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展会业协会可以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展会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商、外经、旅游等部门编制本市展会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展会行业发展规划适时发布展会项目指导目录。 第九条展会举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申报拟在下一年度举办的展会活动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展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展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会四十五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井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现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

商务部工作管理制度

商务部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商务部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总裁负责,受总裁监督。 2、在总裁指导下,根据企业外环境条件和发展战略,提出企业经营思路和策略、企业发展规划建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项目的论证、总体规划、方案商务、协调实施过程。 3、本制度为规公司商务部工作而制订。 二、机构设置 1、商务部由经理、副经理、文案商务、平面设计、网管(兼资料搜集人员)组成。 2、商务部职员设若干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减。 3、商务部经理由总裁任命,并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商务部的义务 1、为公司制定培训计划。 2、协助其他部门进行项目商务。 四、商务部的规章制度 1、由于商务部成员都是核心领导层次,工作中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负责,在公司的员工中要起到旗帜作用。 2、严格执行,且按时提交公司规定的任务。 3、在商务部各项事项决策,没有经过审批通过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商务容。

4、由于商务的重要性,要求各位员工能够对提出的信息负责,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且认真切实的提出相应决策意见。 5、不可以向外面的人透露公司在做的事情和客户资料。 6、不将个人的不良情绪带到工作中,友善热情帮助他人,耐心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7、秉着吃苦耐劳的精神,努力完成每次工作赋予的职责。 8、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开展更多适合公司的商务工作。 五、商务经理职责 1、经理领导并负责商务部的整体工作,负责制定商务部工作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方针,指导处理商务部人员的工作问题。 2、经理监督副经理工作,批准商务部人员的变动。 3、经理审核商务部的各种文件、文稿,并予以决定签发。 4、经理对商务部相应的其他工作有领导权和决策权。 5、对下属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协助下属完成工作目标耐心细致。 6、审核下属工作报告,对下属的工作结果进行考核,绝对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目标实现。 4、严格执行和贯彻公司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按时保质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商务部在各项工作上顺利进行。 5、以公司利益为前提,处理好与其他公司间的各项合作事宜,合理配置资源,节约成本,让有限的资源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率。 6、发现潜在和现实的危机及提出预防和消除的意见,培养和发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X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有序、科学、蓬勃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载体,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校学生会成立社团工作委员会,在《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章程》(附件1)许可范围内,代表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社团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社团章程的规定,自主开展社团活动; (二)独立进行社团内部事务的管理; (三)对社团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社团干部是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主要负责人享受校学生会部长或院学生会副主席待遇。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义务: (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服从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由社团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 (三)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变更及终止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实行登记注册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九条申请注册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8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拟筹建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获得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团委(总支)的认可;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 (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

动; (三)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成立全市性或跨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市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社会团体,由所在区的区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在登记后十日内报市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持核准登记证,到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社会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和任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会展法律法规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1?会展管理体制 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 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 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 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 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 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 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 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 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 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 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 制过渡。 2.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 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 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从立法机构和立法效力来看,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立法基本上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 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并且大都以办法、通 知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 加入WTO ,更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 3.我国会展业的法律体系 两大类: 一是通用型的法律法规,即各领域通用的调整一些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会展业 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关法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制度、工作流程 一、商务部管理制度 (一)商务部行政管理制度 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2、商务部部门管理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品德修养和工作风格,为下属树立一个良好的表 率形象。 3、设立商务部商务经理、负责向总经理汇总商务部门各类报表汇总,负责各部门绩效 考核的进度、考核、与实施等工作。 4、协调部门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5、具体各商务部各部门负责人需每周、每月主动认真总结本部门工作情况,并在交向 商务办公室报告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思想动态及意见建议等。 6、凡商务部人员需要请假者,必须与假期头天办理请假手续,非特别原因,杜绝当事 人在外电话请假现象(商务经理监督审批)。 7、基本工资、提成、销售特价的保密制度。 8、商务部人员在公司上班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9、严格遵守时填写出访工作制度及请假制度。 10、严格遵守打印、传真、长途电话登记制度。 11、签单、回访经验总结。每签单、回访回来写签单、回访报告,一定要在当天写总结。 13、凡是有泄漏公司商务机密的,一律辞退。 14、对客户的商务费用由商务经理来处理。 15、商务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商务部有权立即辞退并不予 给付其提成,并追究其个人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商务部会议制度及内容 (1) 部门会议:1、部门工作的安排;2、发挥团队的力量来协助分析或跟进; 3、领导 对部门成员会员单、网站单分析支持;4、会员单、网站单成功及失败的总结。5、商务技巧 探讨及学习;6、解决疑难问题。7、会议召集人为部门主管。 (2) 周六会议:1、部门主管做本周工作总结及会员单、网站单细化分析;2、部门主管 做部门及个人本周工作总结及会员单、网站单细化分析;3、商务部的领导就下一步工作的成 绩及问题深入分析。 4、对于本周重要跟进会员单、网站单失败及成功的会员单、网站单提供书面项目总结并 在会议期间分析给全体人员。5、会议的召集人为商务部助理。 (三).作息时间 1. 商务部采取6天工作制; 2. 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值日人员7:30 (四).商务部纪律 1. 做好业务规划,踏踏实实工作,培养自己对工作的兴趣,提高工作效率; 2. 不可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聊天,随意串岗等,有事外出要向 主管报告,填好出访记录; 3. 爱护公司办公设施,珍惜公司资源; 4. 不可随意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禁止打长途; 5. 客户或者公司客户来访,要热情接待,安排座位,提供茶水; 6. 保持商务部办公区域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时自觉做好自己 桌面和周边卫生; 7. 离开公司前,关掉所有门窗及电器电源;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 9 1 一、总则 我校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为学生开辟第二课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以充实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章程 1、雷锋学校各社团是在共青团望城县雷锋学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2、社团的名称,应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由申报者提出,校团委核准确定。 3、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广大学生的兴趣爱好组织各类活动,进行全校性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习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开展活动的场所、时机和各种条件,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各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干事均由

公开招聘产生。 5、社团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活动,必须提前向校团委社团部报告,并反映社团成员的意见与建议。 6、凡在校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社团成员。 7、社团成员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8、学生社团的成立,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并至少有一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有责任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对社团干部的工作情况予以指导,并提出对社团干部的任免建议。 9、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各门功课良好;一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10、本章程解释权归雷锋学校团委。 三、干部职责 1、会长职责 (1)对社团进行总体规划,确定社团路线; (2)担负社团的外联任务,负责与学校各级领导、各赞助公司、社团媒体及其他学校的联络、接洽等工作;

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试题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单选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列机构不得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的是。 A.某重点大学 B.某大型国有企业 C.某省电子商会 D.某县政府 答案:D [解答]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D项属于国家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2. 某全国性社会团体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了内部规范性文件,文件中包括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法规和政策的是。 A.各分支机构下面若再设立分支机构应报社会团体理事会批准 B.明确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和发展会员的范围 C.社会团体与其办事机构会员部签订承包协议,每年按会费收入的20%收取管理费 D.决定把某专业委员会改名为某省分会,全力拓展在该省的业务 答案:B [解答] A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C项,《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D项,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3. 下列团体中,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是。

A.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B.中国国际商会 C.民盟中央委员会 D.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答案:B [解答]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除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以下三类团体可以免予登记: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②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4.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下列民间组织成立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的是。 A.在某大学校园内成立学生社团 B.在某省成立非公募基金会 C.在某县成立社会团体 D.在某市成立民办大学 答案:A [解答]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除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以下三类团体可以免予登记:①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②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商务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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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公司后方对口部门及公司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组织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项目开工后,及时组织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学习研读,形成书面报告资料提交分管领导。 2、在分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变更索赔、结算工作;负责跟踪,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各项有利于工程变更索赔等基础性支撑资料。如施工日志、图片、影像资料、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设计通知单、施工图纸等关键性资料。 3、参与工程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提出经济、安全具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建议,参与相关合同评审。 4、督促检查落实生产经营计划、检查工程技术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成本控制和经济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新增项或漏项、价差调整的报价;成本统计核算、分析、预测工作。 5、协助工程管理部编制工程回访,保修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6、在分管的经理领导下,负责参与工程经济合同的分析、洽谈,签订及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竣工资料的编制。 7、参加内部质量审核;参加经济活动分析。 8、负责综合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9、协助开展质量成本管理和工程中标成本管理。 10、根据各部门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各项组织活动。

商务部部长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2、在经理的领导下,执行项目部对外经营、财务、劳务人事管理的决定,对本部门工作全面负责;参与内部质量审核。 3、负责编制项目部的生产经营计划,对各项目生产计划进行汇总上报,及时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编制和汇总工程量产值结算报表。 4、负责工程合同条款的草拟和洽谈工作;参与合同评审。 5、负责编制投标报价和变更索赔工作,并以变更索赔项目进行追踪,按照业主(监理)要求及是时提供有关资料。 6、参与施工项目的经营管理,掌握各施工项目的经营动态。 7、负责办理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组织内部单位进行成本核算,编制、检查、落实内部各项目经济责任制,搞好产值结算和编报工作。 8、根据工程实施部位情况进行工程经济活动分析,为领导制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10、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我院社团更健康、更有效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宗旨、原则 1、性质: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经学校批准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2、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在校团委和院大学生科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原则:社团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二、组织管理 1、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领导,院大学生科协配合团委对各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2、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收会员。 3、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明确、规范的社团章程。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4、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组织的章程; (3)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 (4)成员范围以及计划招收的成员数量; (5)指导教师或有关指导部门。

5、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组织的名称; (2)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三、经费管理 1、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社团活动基金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开,帐目要清晰。院团委定期检查监督。 2、团委根据社团的需要提供一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大型活动奖励。 3、需利用学校资源获得外单位赞助,应由大学生科协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归口管理赞助经费。 四、活动管理 1、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2、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3、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将社团学期总结报大学生科协。 4、学生社团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活动必须提前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5、各社团应积极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表。大学生科协配合院团委进行考核,院团委每年表彰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6、对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商务部规章制度完整版

商务部规章制度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务部规章制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一、预算员的工作: 1、工作积极、主动、有热情,准确、有效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所交代的任务。 2、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 3、审查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其记录进行预算调

整。 4、协助领导做好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招投标,开工前的报批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5、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竣工工程的决算工作,并上报领导签字认可。 6、参与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工程材料分析,复核材料价差,收集和掌握技术变更、材料代换记录,并随时做好造价测算,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全面掌握施工合同条款,深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为决算复核工作打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大力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发展,不断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校内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组织。凡本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社会公益、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体育竞技等活动。 第四条校团委是学校社团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校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学社联按照《中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团委指导和管理社团工作。 第五条挂靠校团委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校团委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挂靠机关部处的学生社团由该部门管理,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部处长为第一责任人;挂靠二级学院党委的学生社团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管理,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所有学生社团成立时须报校团委审批和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学生社团在二级学院设立的二级分会同时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的管理,分会开展各类活动须经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有校外上级机构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组建、注销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校级和院级两个层次。申请组建校级学生社团必须如实向学社联、校团委提交社团组建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活动内容、范围及形式、社团主要负责人简历、业务挂靠单位意见以及筹备人员名单和活动计划等材料,由校学社联进行资格审查,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凡新成立的社团需将申请报告、审批材料(一式四份)分送校保卫处、校团委以及挂靠单位备案。 第九条申请组建院级学生社团需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学院团委进行资格审查,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初审,送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审批材料亦须送交校保卫处、校团委及挂靠单位备案。院级社团成立后需将社团基本情况介绍、社团章程、活动范围、主要负责人资料提交校学社联备案。 第十条学生不得成立气功类社团。学生申请组建跨校范围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管;挂靠单位必须是校团委、机关部处或二级学院党委。 挂靠单位的职责是: (1)机关部处或二级学院党委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或异动的初审; (2)在征求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社团主要学生负责人的考察和初审;(3)对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该单位分管领导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4)监管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 (5)了解和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每年5月对所挂靠的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和异动摸底。

有关会展的相关法律条例

有关会展的法律法规 1、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3、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4、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5、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6、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7、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8、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管理办法 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 10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修订) 11、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3、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举办经贸活动管理办法 14、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1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6、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18、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管理办法 19、出国展览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20、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21、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22、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 23、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24、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25、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暂行规定 26、日本《关于促进进口及便于对内投资事业的临时措施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28、《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 29、宁波《关于进一步开拓会展业市场的补充意见》 30、深圳市会展业及国内参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1、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最新社团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苏州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受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社团成立、注销的审批和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批和年检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校社联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负责校社联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活动审批、年度检查的基本管理办法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星级管理模式。三星级社团以在本学院(部)内部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为主;四星级社团可以在本校区(本部、东区、北区统称老校区)范围内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五星级社团可以在全校范围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挂靠单位为学校党政部门或直属单位的社团可以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挂靠单位提供,学校对于五星级、四星级社团的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学生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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