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制度

施工消防安全

目录

一、义务消防组织网络

二、消防器材平面布置图

三、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四、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五、消防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六、三级动火许可证

七、干粉灭火器适用说明书

八、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义务消防组织网络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现场建立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吸收业主参加,健全防火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一、场地防火

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防火器材及部署防火工作。

1.配电房、木工房、油漆及易燃品仓库,必须设立足够的消防器材。

2.各幢号操作楼面,均设相应的消防器材,包括脚手架及室内。

3.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布设和更新,并组织员工学习防火知识及交底。

4.电焊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烧”原则,焊割作业点与氧乙炔瓶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5.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距离不得小于5m,与明火距离要大于10m。

6.主体施工,在木板及易燃品区域应配备专职及兼职防火监督员,负责巡回检查消防安全情况,相应配备对讲机联络,随结合工程进展需要增减消防器材。

7.生活宿舍,严禁任意动用明火,必须动火,须经审批,严禁员工用电炉、电炒锅等高功率电器,及用碘钨灯或灯泡烘晒衣物和取暖。

二、电气防火

1.配电房地面应安装绝缘地板,配置灭火器材,禁止烟火。在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材料和物品。

2.现场配置的各种保护器、电路、设备等应有可靠的接零接地保护,确保电气绝缘,防止闪耀。

3.加强电器防火教育,进行电气防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建立防火安全检查制度,每月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在电气防火重点处设置禁止标志。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一、木工棚防火须知

1.木工棚内严禁吸烟。

2.木工棚内严禁动用明火。

3.木工棚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刨花、零星木块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二、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三、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四、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五、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24m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六、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七、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作业。

消防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人员各一份。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责任书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及本工程的防火要求,确保双方责任,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实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消防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

2、制定和完善项目部有关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奖罚条例,并督促分包单位实施。

3、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和平时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发整改通知,并督促项目部整改。

4、根据项目部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奖罚条例对乙方实施奖罚。

5、组织消防管理工作培训,对乙方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乙方责任:

1、分包项目经理即为消防责任人,是分包项目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的有关要求。按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建立和健全项目部消防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组织防火演习。

3、乙方必须全面落实消防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消防责任制。及时与各班组、各管理人员签订消防责任书,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术交底。

4、成立以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和专职消防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消防成员按施工人数的5%以上配备),现场设消防值班人员,对进场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5、乙方在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区、生活区,按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如果条件有限,防火间距不够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6、乙方在临建设施、仓库、易燃料场和用火处必须设有足够的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7、乙方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和使用明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防火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8、乙方在施工现场出现火险或火灾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把损失缩小到最低限度,并及时报警,请消防部门协助灭火。灭火以后要保护现场,并设专人巡视,以防死灰复燃。

9、报警电话:火警119,匪警110。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2、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二、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四、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2、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3、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两个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六、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七、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须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

八、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2、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9、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九、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十、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十一、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醒目的标志。

十二、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使用行灶的,应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行灶要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

十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十四、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构筑物内及屋顶熬炼沥青。

十五、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十六、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班组负责人:项目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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