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之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
【篇一: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
****有限公司董事会暨董事长***先生:
根据《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本届董事会将于2015年月日任期届满,我司持有公司**%的股权,现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股东发通知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且会期不迟于2015年10月**日。本次临时股东会议题为:
1、审议本届董事会履职情况。
2、选举产生下一届董事会。
请公司董事会自收到本提议起三日内召集并发出会议通知,如逾期或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迟于提议最后会议日期,视为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义务。
****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日
【篇二:董事会会议流程】
董事会会议流程
一、会前第一项:会议筹备
1、征集议案
2、确定会议议程
(1)标题
(2)会议时间
(3)会议地点
(4)主持人
(5)审议内容
3、准备会议文件
(1)总经理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汇报/下年度经营计划)
(2)本年度财务决算
(3)下年度财务预算
(4)准备的议题或报告
二、会前第二项:会议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会前提示
三、会前第三项:会前检视(可参照会前准备事项)
1、修正会议议题
2、资料装袋发放
3、清点参会人数(签到表、席位卡)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会议签字事项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主持人
2、审议事项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5、决议及签字
(1)企业名称
(2)开会时间
(3)开会地点
(4)参加人员:
(5)决议事项或内容:
现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决定? 。即时生效。上述决议经下列董事签名作实。
(6)签名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6、纪要及签字
7、发放征集议案表格
五、会后:开启新的循环
1、补正资料
2、发文
3、报备及披露
4、归档
会议流程注意要点:
1、关于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关于董事会议流程。
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3、关于董事会会议议案。
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
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
决意见(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有2
名独董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其一致同意。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可提交议案;由董秘汇集分类整理后
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事项;提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4、关于董事会会议议程。
四种情形下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提议时;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所有董事。应及时在会前提供足够的和准确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
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表决。董事
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5、关于董事会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正常会议应在召开日前6日通知到人,临时会议应在召开前3工作
日通知到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
通知、议题和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
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关于董事会参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对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7、关于董事会委托授权签字。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授权范围。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应对董事
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关于董事会审议事项及表决。
(1)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2)可采取通讯表决的四个条件:
a.章程式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并对通讯表
决的范围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b.通讯表决事项应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提供会
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c.通讯表决应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
做出一个表决。 d.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提案应说明采
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特别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些事项应由章程或
董事会议规则规定。至少应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管层成员等。
(4)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有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特别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通讯表决采取书面方式。
涉及修改章程、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关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秘负责记录。董秘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
秘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秘和记录员都应
在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作为追
责和免责的依据)。董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会议
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关于董事会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独立董事对商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董应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应当尤其关注五类事项(略)。
11、关于董事会决议及签字。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作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
董事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
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需上报或需
公告的作成决议,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
涉及修改章程、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2、关于董事会报备及披露。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交董事会尽职情
况报告,至少包括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人行(监管部门)备案。董秘负责在会后向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
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13、关于董事会材料归档。
会议签到簿、授信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材料由董秘负
责保管。
【篇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一、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1.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人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人。根据《公司法》第
38条、第40条、第53条、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
人包括以下几类;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或监事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适格股东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清算组
清算组是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的临时公司机关。在履行清算职责的
规范内,清算组亦可召集股东会。如《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
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股东会会议召集请求权人
所谓召集请求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召
集权人与召集请求权人有以下几点区别:
(1)召集请求人行使的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召集权
人行使的是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既包括临时会议也包括定期会议)的权利。召集请求权人并不一定具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其
请求能否满足,取决于召集权人是否行使其赵继权(召集请求权人同
时具有召集权时除外)。
东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显然,召
集请求权人的范围与召集权人的范围有些是交叉的。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只有在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不能履行
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才享有召集权。
二、股东会会议提案
1.提案主体
(1)适格股东
依照《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董事会。
(2)监事会或监事
依照《公司法》第53条第(5)项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的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2.提案的内容
依照《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提案的时间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免由于股东提案的拖沓而影响股东大会的效率。
4.提案的效力
依照《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可见,董事会
无权过滤股东的提案,必须毫无条件地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1.会议通知人、通知对象及方式
会议通知人是有权和实际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人,如董事会。
通知对象为公司的全体股东,而不论股东持股多少,均应被通知,《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不得进行股东
名册的变更登记,以便公司确定股东。会议通知方式,公司法对此
未作详细规定,可以理解为足以使股东得到股东会议召开信息的任
何方式,如口头、书面、电邮、公告等。
2.通知的时间
依照《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通知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通知的生效
关于通知于何时生效,理论上有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之争,通说为发信主义,即只要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出通知即可,接受通知的股东是否收到或何时收到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