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劳动法对产检假规定知识

2020劳动法对产检假规定知识
2020劳动法对产检假规定知识

2020劳动法对产检假规定知识

产检假规定2017劳动法相关规定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

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广州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现在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需要了解当地关于产检假规定,应用起法律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检假规定2017劳动法延伸阅读

我国对于女职工的劳动制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诉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计算方法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温馨提示您,定期做好产检,能更好地了解孕妇和胎儿的身体变化和发育情况。此外,孕妇在怀孕期间要注意饮食和休息,进行适当的活动,为能产下一个健康的宝宝做好基础!

请产检假需要什么证明

请产检假需要什么证明 现代人对生育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孕妇都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时做产检。孕妇需要去做产检,那么就需要跟单位请假,这样的话就需要请假证明。其实孕妇去做产检检查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的。那么请产检假需要什么证明呢? 一、产检假需要什么证明 在《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因为不同公司不同的地区对产检假所需证明要求不一,但总体上来说孕妈妈在请产检假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证明之一:每次做产检时的预约单;妇产科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医院建档的保健卡。 虽然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只是规定将正常必要的产检假,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但是孕妇的产检一般都是按医嘱进行的,只要医生认为有必要检查那就必须检查,那么用人单位应该体现人文精神,也应当给予单位孕妇职工一定的便利条件。 职场的孕妈妈也要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处理好怀孕与工作的关系,在工作中体现新时代女性的价值,在怀孕中体验即将当妈妈的喜悦,做到两者兼顾不误,用一个既能在工作中独挡一面,也能为即将出生的宝宝遮风挡雨的新时代妈妈。 二、产检假规定 什么是产检假规定呢?相信许多职场妈妈都了解,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三、产检假的工资怎么算 请了产检假会不会扣工资呢?产假假期间有没有工资呢?这些都是职场妈妈们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了解! 一般来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检假期间应算作正常出勤,产检假工资按照正常全额工资计算。但各地区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各地的关于产假假工资结算的规定。 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产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广州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本文详细介绍了孕妇请产检假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介绍了产检假的国家相关规定和产检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果你是一位孕妇,如果你想要去做产检,那么你最好是了解一下本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Labor Contract Law -- working hours, rest and vaca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概念及法律规范 2、认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立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中的各种基本概念 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分类 教学难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中的各种基本概念 教学方法:讨论法、讲授法、案例分析 授课类型:新授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及内容:

※影片导入: 1、老板算出来的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购物确实不应该 3、六成上班族惦记工作不能安心休息休假 ※新授内容: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述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1、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自考 00167劳动法复习资料[1]

自考劳动法复习资料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1)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1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3)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4)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1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1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1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中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1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0)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2)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3)正式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公共基础知识笔记》(打印版)

公共基础笔记 第三部分法律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武汉产假国家规定2017

武汉产假国家规定2017 篇一:产检假规定2016劳动法相关规定 产检假规定2016劳动法相关规定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小编特地收录了几大城市关于产检假规定如下: 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小编提醒:北京其实没有具体规定每月多少天,只是要求按医务部门要求。 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 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广州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现在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需要了解当地关于产检假规定,应用起法律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检假延伸阅读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延伸阅读:产假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授课人彭晶 教学目的: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概念及法律规范 2、认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立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中的各种基本概念 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分类 教学难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中的各种基本概念 教学方法:讨论法、讲授法、案例分析 授课类型:新授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及内容: ※影片导入: 1、老板算出来的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购物确实不应该 3、六成上班族惦记工作不能安心休息休假 ※新授内容: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述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1、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3、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工作日的种类 1、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缩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4)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5)综合计算工作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 2、无定时工作日 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为15至16小时 3、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共3类) 第一类全体公民的节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第二类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教师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第三类少数民族的节日

休假综合管理办法ok

休假综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劳动纪律,养成良好工作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公司所有职员。 三、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行政部协助考勤监督执行; 2.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属员工的直接管理责任人。 四、考勤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员工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 2.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3.午餐时间:中午12:00——13:00。 (二)门禁管理 1.公司实行上下班面部识别考勤制度; 2.如考勤机出现故障,或无法识别,需及时(1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报 备,否则按迟到计入考勤。 (三)出勤规定 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面部识别打卡 (每日共计2次); 2.员工因公事外出须事先告知部门负责人,同时在HR考勤系统中提交外出申 请,写明外出事由。 3.上班期间员工外出半小时以上,需在前台登记后方可外出,否则将按事假处 理。 (四)迟到、早退、未打卡 1.迟到、早退、未打卡处罚标准 拟稿:人资部签发:

2.早退按照事假的2倍工资计算,最少单位为一小时,超过4小时按旷工处理。 旷工 1.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旷工; 1)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或未经请假,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2)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而延误上班时间; 3)过期未经续假又无正当理由; 4)谎报请假理由,经查属实; 5)员工外出及各类假期未于3个工作日内在HR考勤系统中提交申请; 2.当月旷工1天,扣除本人当日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补贴)300%;连续旷工3 天或累计旷工5天,则视为自动放弃劳动权利,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加班、倒休 1.公司不要求加班,员工应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时长,提高工作效率; 2.加班时间不以打卡记录为准,员工如需加班应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同时在HR 考勤系统中提交申请,待领导批准后,以批准时间计算加班时间; 3.员工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需在HR考勤系统中提交申请,带领导审 批后,以批准时间计算加班时间; 4.员工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安排其相应时间的倒休(倒休时间最小单位半个工作 日起),并在HR考勤系统中提交倒休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 部做好倒休记录。 (六)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需在HR考勤系统中提交申请,经部 门负责人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休假超过一天者,需提交医院开据的诊 断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人力资源部,若诊断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拟稿:人资部签发: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

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仿真预测试卷及答案(一)

2020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仿真预测试 卷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C )。 A.行政拘留B.吊销许可证执照C.银行冻结存款D.罚款2.“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在人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句话是(B )。 A.庸俗唯物主义的观点B.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C.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D.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观点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B)被称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A.现代企业制度B.金融风险的防范C.社会保障制度D.国家宏观调控 4.科学理论之所以能够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确定事物前进的方向,是因为(C)。 A.它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 B.它综合了前人的成果,有着丰富的内容 C.它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反映了事物发展的规律 D.它是以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反映事物的知识体系 5.有关人格权,错误的说法是(D)。 A.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资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

利 B.公民、法人都具有人格权 C.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谓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 D.公民的荣誉权也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6.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D )。 A.民族分裂和融合的问题B.民族压迫和民族差别的问题C.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D.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7.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只募足其发行的股份的80%,此时(D )。A.可以经申请由审批机关批准延长30天募股期 B.可以由认股人召开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C.可以由发起人召开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D.认股人可以要求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8.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战略决策是( C)。A.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充分肯定了必须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 B.高度评价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 C.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口号,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劳动法产假规定【最新版】

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产检是各位准妈妈们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定期做各项产检才能够保证母婴的健康。了解产检假是进行产检时不可避免的事情,产检假国家规定20xx就介绍了最新产检假的各项产检。根据20xx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劳动合同法请假制度

劳动合同法请假制度 一、病假: 1. 病假证明必须由公司指定的正规医院开据; 2. 员工拿回公司的病假凭证必须包括: 1)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情诊断书; 2) 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假建议书。 3. 如果公司发现病假证明不合格将视为事假扣除该员工当天相应的工资及全勤奖;如有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 4. 员工病假每月审核期间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请病假不能超过1天 2)每月累计病假>1≤2,扣除全勤奖100元 3)每月累计病假>2,扣除全勤奖200元 其余工资严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员工守则》《员工手册》中第款关于病假工资规定的扣除比率执行(详细规定见公司《员工守则》《员工手册》)。 操作规则:员工必须在休假后一周内将休假单递交行政人员登记,如果超过一周(指从休假回 来当天开始计算)仍未交假单的公司一律按事假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 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 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 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 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补贴)÷×事假天数。 三、年假: 公司将给予员工年假以使他们在工作之余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公司鼓励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进行休息。 享受带薪年假条件如下: 1、所有公司员工在服务期满一年后均可享有12个工作日的年假,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试用期内员工无权享受年假。 2、在服务的第一年,员工可享受的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时间按比例计算: 工作日数÷365天×12天 3、员工雇用终止时,未休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期限按比例计算平均工资: 月基本工资÷×剩余年假天数 休年假必须提前申请: 1、请假≤1的申请,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 2、请假少于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

00167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3、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第二章劳 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概述3、劳动者 的基本义务第三章就业促进制 度 1、就业与就业促进 3、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第 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概述 2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劳 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 1、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3、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4、工会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1、工作时间制度 2 、休息休假制度 3、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章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工资基准概述 2 、最低工资制度 3、工资保障制度 4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1、安全卫生基准概述3、劳动 卫生基准制度第九章社会保 险法 社会保险法概述医疗保险法 律制度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概述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第一节劳动 法的概念及调 整对象 【名词】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单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多选或简答】劳动法上的劳动必须具备的条件:A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B 为基于契约关系C为有偿的D为职业的E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多选】劳动法的渊源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E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F国际劳工公约G规范性劳动法律H法规解释I其他 【简答】简述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单选】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名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 【简答】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 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 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多选】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A企业B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 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A国内劳动关系B涉外 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A标准劳动关系B非标准劳动 关系。 【单选】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并适 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 【多选】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A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B国家机 关C社会团体D律所E会计师事务所等劳动关系。 【多选】A农村劳动者B现役军人C家庭保姆D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 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多选】与劳动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有:A劳动行政关系、B劳动服务关系、 C劳动团体关系、D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简答】如何认定哪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1.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 2.是劳动关系消灭后的直接后果。 3.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附带的。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单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 【单选】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 的开端,是现代意义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单选】瑞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 【单选】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 【单选】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 【单选】新西兰1890年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 【单选】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她开始于原苏联。 【单选】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典》 【单选】中国产业工人是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 【单选】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公开领导中国工 人运动的总机关。成立地点选在上海这个中国产业中心,第一任总主任是张国焘。 【单选】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 时工作制案》- 【单选】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暂行工厂规则》标志中国劳动法产生。 【单选】1930年由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 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 【单选】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单选】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劳动 法。 【单选】2007年我国通过的三部重要法律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 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简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内容: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 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特点: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充实,但进程缓慢,不平衡, 对劳动法的实施缺少必要保障,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简述】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呈现出的特点? 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 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简述】新中国成立以后劳动法制建设经历的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3.1957 年---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单选】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 【单选】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的 大卫.李格兰。 【单选】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 【单选】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单选】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单选】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法国巴黎正式成立。 【单选】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 《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单选】一战后产生的新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是国际劳工组织。 【单选】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19年J0月在美国华盛顿 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法国社会党人阿尔培特.多玛被任命为首任国际劳工 局长。 【单选】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国际劳工 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多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组织机构有A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 B理事会(执行机构)、C国际劳工局(常设机构)。 【单选】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国际劳工公约 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形式。 【单选】2001年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双边社会保障协议是中德〈〈社 会保险协议》 【多选】核心劳动标准:A结社自由权、B集体谈判权、C平等就业权、D反对强 1、 3、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就业促进的权利义务主体 、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集体合同的订立及内容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1、 3、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责任劳动 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产检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吗2020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0403

产检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吗?2020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产检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吗? 对于生育保险的不同保障项目有不一定标准,所以在生育保险报销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关材料,能够快速的得到补偿。当然各地方性政策可能会有差异,所以报销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在报销过程中应提前咨询当地社保局(12333)。 产检的费用可以在生育保险里面报销,但是前提是不要使用医保卡支付,如果用你的医保支付了,那么在生育保险里面就报不到了。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标准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2020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的计算 我国对于女职工的劳动制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诉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计算方法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温馨提示您,定期做好产检,能更好地了解孕妇和胎儿的身体变化和发育情况。此外,孕妇在怀孕期间要注意饮食和休息,进行适当的活动,为能产下一个健康的宝宝做好基础! 产检假要开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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