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 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投资决策的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董事长直接进入委员会。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董事长为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适宜任职或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订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二)组织制订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提出意见后报董事会审批;

(四)对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研究,并提出书面建议报董事会;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六)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收集或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行业发展动态及监管动态;

(二)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报告及发展规划;

(三)本司经营状况分析报告;

(四)本司财务报表数据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组织调研、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保持与经营管理层的日常沟通,及时掌握本司经营发展动态,对本司经营管理及客观基础环境有清楚的认识。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报告、意见,以及掌握的本司经营管理信息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公司议事规则

公司议事规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领导)。 第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任期3年。总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副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副总经理根据执行董事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 (二)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分管的相关事项; (三)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委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1、业主大会名称:花园汇元小区业主大会 2、物业管理区域:东至:铁人路西至:祁连路东巷南至:敬老院含汇元南小区北至:清泉西路含花园小区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全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先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定期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业主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帐目。 (十)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手中权利打击报复。 第三章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至少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如遇事态紧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应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议案名称;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35855694.html,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规章概述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基本职权有: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要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做出决议,因此,应当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明确股东会议如何召开、如何讨论、议题的选择、如何表决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的召集,即规则应明确谁有权召集股东开会,如董事长可以提请股东开会、部分股东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等;股东会议题的范围主要是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不应列入股东会议题;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表决结果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该规则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既要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又要保证公司经营者能够依法正确行使经营权的原则,明确召集股东会议的情况、条件,对股东会决策程序要求尽可能简便、高效,避免扯皮,久拖不决。不同规模的公司,其决策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议事规则也有不同的特点。 (四)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 ____公司股东大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2014-02-01法务圈 作者:箭冰俞琳琼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议事规则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议事方式、表决权行使等程序性、实体性规的总和;其目的在于平衡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在决策会议上的权利和利益,顺利地召集会议,合法高效地作出决定,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我国《公司法》以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规来规制公司的议事规则,同时,又赋权予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据此,对公司议事规则的研究和章程设计,在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维护利益公平,防公司僵局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章程设计 1、股东会召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股东会召集制度是指为召开股东会会议所制定的程序,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事由、召集权人、召集时间、召集通知、召集效力及召集冲突的处理等

各项规定的总和。股东会召集制度可以保障股东会会议的有效性及所作出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均取决于能否依法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常地召开会议。作为股东会会议的起点和首要阶段,股东会召集制度的完善,在保障会议顺利召开和进行、提高会议效率、维护股东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东会召集制度的主要容及章程设计 (1)召集主体及召集期限。我国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主体采取法定主义立法例,《公司法》第四十一条②规定了股东会议的召集权人包括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多个主体,但对于上述各主体先后履行职责的期限并未作出规定。《公司法》第四十条③规定,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集期限自由作出规定。据此,公司章程可明确各个召集权主体履行召集职责的期限,以保证股东会召集事项得以顺利进行,如:明确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具体时间;明确董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能、监事会怠于行使召集权的具体标准和期限;明确持有一定表决权比例以上的股东、董事或监事会对临时会议提出提议后,董事会“不履行职务”的期限和答复容的具体要求,作为对法定规则的补充完善,以便其他主体及时合法地召集会议。 (2)召集通知。第一,通知形式。《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议召集的通知形式并未作出规定,因此,章程可根据各不同的情况进行自由设计。基于股东会会议通常都是对公司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因此,一般均规定采用书面的通知形式。第二,通知生效方式。章程可选择规定“交邮主义”或“送达主义”等不同生效模式。鉴于以送达被通知人为生效条件的“送达主义”有可能会导致无法确切地计算送达日期,或者因送达不能而无法召开会议,因此,在章程设计中可以采取“交邮主义”的通知方式,即,只要召集通知交邮后达到一定期限,则被通知方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信息安全委员职责与会议事规则

XXX有限公司 信息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字〔XXXX〕XX号,2017年XX月XX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X(下称集团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推进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设立信息安全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信息安全委员会是信息安全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信息安全政策、制度和体系建设规划的审批,部署并协调信息安全体系建设,领导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章信息安全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信息安全委员会由集团领导、相关子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信息安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名副主任。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信息安全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三章信息安全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信息安全委员会主任负责领导信息安全工作的

规划、建设和管理,检查指导各下属工作小组信息安全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工作中产生的重大问题,建设和完善信息安全组织体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任是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安全 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审批确定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方针,并确保方针 的贯彻。 (三)任命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者代表。 (四)负责为体系的实施、控制和持续有效运行提供所必 要的各种资源。 (五)督促、检查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隐 患。 (六)招集公司信息安全委员会成员召开信息安全会议。 第四章信息安全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信息安全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研究审定集团公司信息安全监督规章制度、重要 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议集团公司信息安全 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实施意见; (三)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履行信息安全体系规定 的各项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

上市公司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05-12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临

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3(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州**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1.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稳健运作,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管 理和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广州**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广州**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1.2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运营的风险管理机构,组织制订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分析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公司日常经营及拟投 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任何投资项目或者方案未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 的风险管理部审核并作出风险分析意见的,不得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1.3 风险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2.人员组成 2.1 风险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分管领导、投资管理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 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及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2.2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副 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 托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会议。 2.3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常设在公

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3.职责权限 3.1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与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经 营和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防范、控制和转让等工作,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 主要职责包括: 3.1.1 组织制订、完善公司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基本制度,审 核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和相关细则; 3.1.2 审核与公司日常经营及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相关的经营、财务和投 资管理等制度; 3.1.3 授权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风险控制审核,并作出风险分析意见; 3.1.4 对公司经营的各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和分析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 3.1.5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2 对于公司日常经营及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相关的流程和制度,由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意见。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联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备案。 3.3 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风险管理部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作出风险 分析意见。拟提交风险管理部评估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出具风险提示意见书。 3.4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公司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价,在每年度3月底前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风险控制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制定风险控制对策,为公 司决策提供依据。 3.5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3.5.1 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安排,下发会议通知,布置会议 场所; 3.5.2 按照会议议题,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送达给各委员; 3.5.3 负责会议记录,实事求是的反映各位委员的意见和观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6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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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范围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 (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 (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机构或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企业议事规则

德润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议事规则 (讨论稿) (2016年月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和了解工作进度,推动部门之间协调,加强年度目标的过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总体原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使公司在议事内容、议事方法、工作程序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三条公司议事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周例会、半年(年度)工作会议、年度目标推进会、财务分析会议、工程例会以及临时需要召开的会议等。 第四条各类会议必须认真准备,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清楚。参加会议人员要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有理有据,说明问题。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1、议事内容 (1)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内容包括:上个月工作完成情况、关键点和失误点,未完成事项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2)确定公司及各部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

(3)研究公司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解聘等事项。 (4)研究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等事项。 (5)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公益活动等事项。 (6)其他重要事项。 2、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总经理、顾问、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的列席会议人员。 (2)会议主持:由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主持。 (3)会议时间:每月第一周六8时30分召开,与月初周例会一并举行。 (4)会议由审计监察部组织,每月28日前收集下月度工作计划;办公会前2天,由各部门书面向审计监察部提交有关议题。审计监察部收集整理报总经理审定后,提前1日通知(并附会议议题)与会人员。 (5)会议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对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开展督查。 第六条周例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1、议事内容 (1)总结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周重点工作计划。 (2)研究急需处置的事项。 (3)其他事项。

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议 事规则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X X X X X X X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直接投资业务中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其成员(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董事可以担任委员。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任免。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政策,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对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控制和审查; (二)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三)对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风险评估,提出书面项目评估意见书; (四)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出具项目动态风险分析报告; (五)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六)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在风险控制委员会决定召开会议前,公司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态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令狐采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XXX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直接投资业务中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其成员(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董事可以担任委员。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任免。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政策,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对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控制和审查; (二)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三)对项目有关资料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风险评估,提出书面项目评估意见书; (四)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出具项目动态风险分析报告; (五)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六)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在风险控制委员会决定召开会议前,公司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态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权益保护规定》”)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 《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 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 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 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

《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以上的股东或者分之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公司议事规则(拟)

公司议事规则(拟)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总体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使公司领导班子在议事内容、议事方法、工作程序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三条公司议事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经营分析会等。根据不同的内容和议题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 (一)、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1、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2、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3、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8、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9、其他应由董事长提交的议案。 (二)、议案的审议 1、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对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

进行表决。 2、凡议案的表决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存。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 (一)议事内容 1、研究审议公司全局性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对拟投资重大项目可行性、项目招投标等工作方案进行研究; 3、研究涉及公司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 4、其它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范围: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办理流程:收集议题→汇总初审→分管负责人审核→发出会议通知→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总经理签发相关决议。 第六条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在研究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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