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f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W 6W),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其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1.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孰低原则业务招待费彳I当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0.5%丿

U.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做税前扣除

「一般行业规定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

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特殊行业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I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I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

收入。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定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此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

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

法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

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个人所得税心得体会.doc

个人所得税心得体会 篇一:我对《个人所得税》的体会 我对《个人所得税》的体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迅速,在增加国家财政 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2003年为1418亿元,2004 年1737.05亿元,2005年为2093.91亿元,为我国经济发展 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不大,约为 6%-10%,仍是“小税种”。为什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低呢?我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征收办法出现“不合理”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首先我认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婚后赡养家庭人员数等影响家庭开支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税负能力。同样月收入2000元的纳税人, 一个是单身汉没负担,另一个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要支付赡养费、教育费乃至医疗费。但两者却执行每月1600 元费用扣除标准,这显然不公平。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太多,既不规范又不完善,给予个人诸多借口合理避税。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由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

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税漏税,因此应简 化征管工作,提高总体征管能力。纳税意识淡薄。公民缺乏 纳税的自觉性,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低收入水平,没有牢固树 立公民纳税思想,造成近几年许多人收入水平提高了,但仍 未树立纳税意识。不了解税法知识,主观上对纳税有抵触情 绪,缺乏纳税的主动性。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税务部 门的整体素质不高,许多税务工作人员本身不能系统的把握 税法知识,不能有计划、有力度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 查。造成稽查力量较弱,处罚难以从严从重,起不到应有的 震慑效果,逃避个税的成本低,使得税收漏洞拉大。监控制 度不健全。目前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更增加了实施监控的难度,尤其对垄断高收入行业、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更加薄弱,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 段,征管手段的落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所以我认为应该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改善平税负,完善 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减少减免范围,只保留少量减免税项 目;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算 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可能把税率设置在较低的水平上。 因为过高的税率强化纳税人的收益动机,容易造成税收收入 流失,正如拉弗曲线所表明,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因 此,确定一个合理有效的税率是至关重要的;改革分项征收 办法。单纯的分项征收人为地形成了不同类别收入之间的不 公平税收待遇。今后可考虑,分项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教学提纲

r 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w 6W),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I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f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其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1.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I当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0.5%丿 业务招待费 <2.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做税前扣除 r 一般行业规定 n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 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特殊行业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I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 收入。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岀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岀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岀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 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岀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岀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岀,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精品文档

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法-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汇总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汇总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知识点1】所得来源的确定 【知识点2】税率 外国企业有五种: 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 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 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 四是无机构、有境内所得,税率10%;

五是无机构、无境内所得,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纳税。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知识点1】收入总额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①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免税)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一、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以下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税率,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注:本表所列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法规定减征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减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征管方式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管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汇编2018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1.纳税人 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所得来源的确定 ①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②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3.计税依据 ①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②亏损弥补 发生亏损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5年 4.征收管理 ①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②按月或按季预交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③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交应退税款 ④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的,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⑤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位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收入总额 1.应当征税收入

注: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 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 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工资、薪金支出 ②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14%)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5%) ③社会保险费 ④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的0.5%) 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⑥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的12%) ⑦利息费用 ⑧借款费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⑨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税金 11.损失 12.其他项目(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有关资产费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机构分摊 的费用、汇兑损失) 注: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新个人所得税归纳总结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全面归纳总结 一、纳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根据纳税范围,分三类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得超额累进税率(附表1);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得超额累进税率(附表2);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与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得计算 (一)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得,应当在取得所得得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与依法确定得其她扣除后得余额。 (1)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预扣预缴办法 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有扣缴义务人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预扣率见附表1—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得其她扣除注:①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得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②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得范围与标准缴纳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等; ③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见附表3) (2)全年一次性年终奖(财税〔2018〕164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暂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得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附表1-3),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点精华总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点精华总结 企业所得税和外资所得税大家觉得最大的区别在哪里?没错, 外资的更优惠, 税率更低, 且存在很多地域性和行业性优惠,并且比较的多。 那么这两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在哪里呢?这里先不回答, 我 将在我的总结里慢慢渗透, 希望大家能以比较的思想来学习这三章所得税。 最重要的是要把企业所得税那一章一定学好, 我再强调一次, 希望大家能够稳扎稳打, 不要心急。毕竟, 所得税和流转税一样, 在共同点上学习不同点是最能应付考试的, 也是最能让自己理解的更透彻的, 更是最能让自己不断找到税法学习感觉的极佳方法。我们认为, 任何一门课程都应该用“比较” 的思想去学 习,不断寻到区别所在,慢慢的,也就进入状态了。 1、非居民性工资薪金来源地的问题。这里是个重点内容。首先要注意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不适用183天的这个规定,严格按照90天来考虑,注意是个隐藏考点。 1在境内居住未超过90天或 183天(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适用此天数,以下同的,仅对 在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内企业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即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外企业支付部分是免税的。注意这个免税的理解, 因为其他非工资薪金所得要对在境内工作时取得所有收入征税的。 2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 183天,但未超过一年(即仍为非居民,或者说成无住所,一个意思的, 对在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这里包括境内境外企业支付都要纳税;境 外工作时取得的工资不纳税。 3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注意已经成为居民性纳税人了未超过 5年的,境内取得的工资不 用说,应该纳税,临时离境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企业支付的部分“

新个人所得税归纳总结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全面归纳总结 一、纳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根据纳税范围,分三类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附表1);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附表2);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预扣预缴办法 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预扣率见附表1-1)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①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②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③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见附表3) (2)全年一次性年终奖(财税〔2018〕164号)

大学《税法》知识点总结

税法 项目一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特征:强制性(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利)、无偿性(特征核心)、固定性(制度为保障,规定征税对象、征税标准、课征方法)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分类:(一)按征税对象分:商品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二)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按计税标准分:从价税、从量税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消费税)、价外税(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税法按职能作用分类:实体法、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纳税人: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自然人和法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税中纳税人=负税人,间接税中两者不相等。 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资源所得税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并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税法中规定征税的目的物。 计税依据=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表现形态上分两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税率 计算中运用(记忆)

应纳税所得额 一、计算公式 (一)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二)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思路:每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关系、与商品劳务税关系、与纳税申报表关系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提供营业税劳务或增值税劳务、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等。 (3)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2)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

税务师税法二-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2018年) 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B.依法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转让动产的所得来源地是()。(2018年) A.交易活动发生地 B.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C.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D.受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答案】B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C: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所得,实际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是()。(2018年) A.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所得 B.小型微利企业来自于境内的所得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内的股息所得 D.高新技术企业来自于境内的所得 【答案】C 【解析】选项A:适用25%的税率;选项B:适用20%的税率;选项D:适用15%的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下列资产处置行为应视同销售的是( )。(2018年) A.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 B.将外购材料用于产品生产 C.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D.将外购礼品用于交际应酬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部分知识点汇总 一、特殊企业资格认定条件汇总 附注一: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附注二: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①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制造销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资质;②同上;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⑥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附注三:1.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附注四: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1.纳税义务人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机构。 机构、场所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营业代理人 2.征税对象

3.税率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为原则权责发生制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5.收入总额的确认 (1)一般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3)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4)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6.准予扣除项目 7.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 (1)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第5页共5页 (2)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千分之五。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4)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非公益捐赠不得扣除。8.不得扣除项目 (1)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互相支付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互相支付利 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十、捐赠的处理(P186)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计算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 (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相应税率。 【例题27】张某2009年2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0元: (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 (3)应纳所得税额=(4000-1200)×20%=560元。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P181) (1)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解释1】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释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解释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A.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完工进度法:条件: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个人所得税总结 全是精华 知识点全面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分类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人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天数:出入当日按一天 工作天数:出入当日按半天 二、无住所个人优惠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地)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被出租财产使用地)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地)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的公司所在地)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11、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的所得。 1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