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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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一、电气安全隐患

(一)电气线路隐患:

1、电线老化、外皮破损;

2、电器插座老化、破损;

3、电器插头虚插、松动;

4、接线板一板多插多接;

5、从照明灯上引出电线;

6、作业现场使用简易配电板;

7、电线电缆凌乱,无线搭桥架保护;

8、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9、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10、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电线接头外露不密闭;

11、电气线路接线盒锈蚀,不密封、不牢固、不完好;

12、电气开关箱箱前进出线被箱门夹压;

13、电气开关箱的进出线没有做护口保护;

14、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16、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17、流动电源箱到固定配电盘之间的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18、乱拉乱接电线、一线多接;

19、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

20、电线安装不合规范;

21、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设备隐患:

1、电线插座被捂盖;

2、堆放杂物遮盖插线板;

3、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4、一个电气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流动电源箱没有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6、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开关、电源板;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或导电部分裸露;

8、电气安全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9、配电盘、电源箱、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10、在电缆沟、夹层、锅炉内作业使用行灯电压超过36伏;

11、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2、电气设备在长时间高温、高湿、粉尘及化学物质作用下受腐蚀绝缘损坏;

13、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导线、动作开关破损或绝缘损坏,无漏电保护;

14、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备失效;

15、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

16、电器设备无漏电保护;

17、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

18、电气设备接触不良、缺乏安全装置;

19、电器设备过载使用;

20、燃气等危险作业场所的电器设备不是防爆型;

21、电机等电气设备外壳没有进行有效接地;

22、电器设备上方有滴水或化学液体滴漏现象;

(三)配电箱隐患:

1、配电箱、开关箱、动力照明电混用;

2、开关箱内无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不灵敏;

3、配电箱没有门、锁、防雨措施等;

4、配电箱周围有易燃可燃物;

5、配电器外壳没有有效地接;

6、配电箱附着灰尘严重;

7、配电箱(盘)为木质,或无门、电气线路乱;

8、配电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

9、配电箱设置不牢固,前面有障碍物;

10、配电箱内熔断器与设备容量不匹配;

11、配电箱附近有可燃物质、材料、工具或其他堆积物;

12、配电箱内引出下线不整齐、没有标识。

(四)配电室隐患:

1、电气柜后面没有标注线路走向标牌;

2、配电室内堆放杂物,存有可燃物;

3、防爆区域防爆灯电线进线处未封堵;

4、避雷针(网)引下线断裂;

5、电器设备导电部分没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6、变配电室无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7、电工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8、无验电笔、绝缘手套(至少两副)、绝缘靴(至少两双)等高压安全用具;

9、高压安全用器具没有按期检测合格;

10、变配电室没有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变配电操作模拟板;

11、变配电室内无应急照明;

12、变配电室无灭火器材;

13、电缆绝缘层有破损现象;

14、电气控制盘没有设置绝缘平台或绝缘垫;

15、检修电气设备时,没有挂警告牌或专人监护;

16、高压线路绝缘子等绝缘支持有缺损或脱落现象。

17、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进户管等处没有设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

二、消防安全隐患

(一)灭火器隐患:

1、灭火器数量不足;

2、灭火器压力指针未在绿色区域;

3、灭火器已过年检有效期;

4、灭火器喷射胶管断裂或破损;

5、灭火器瓶体破裂或锈蚀;

6、灭火器药剂结块或堵塞喷嘴;

7、灭火器压柄脱落、缺损或喷嘴脱落、破损;

8、灭火器放置不当不便于取用或挪作他用;

9、灭火器被圈、埋、占、压;

10、灭火器定置点摆放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二)消防栓隐患

1、消防栓箱内水带、水枪不齐全;

2、消防栓接合器卡勾、垫圈缺失或损坏;

3、消防栓管网无水或压力不足;

4、消防栓水龙带盘卷不合格;

5、消防栓水龙带老化、板结或损坏;

6、消防栓阀门锈死无法开关;

7、室内消防栓箱没有醒目的标志标识;

8、室外消防栓井冬季没有保温措施;

9、室外消防栓井盖没有用红色标注;

10、室外消防栓被物体遮挡、覆盖、掩埋等;

11、室外消防栓被构筑物等圈占,影响正常使用等。

(三)消防中控室隐患:

1、消防控制室没有设置应急照明;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被关闭或损坏,探头脱落、损坏或有误报;

3、测试报警探头或报警按钮,控制器未报警;

4、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5、没有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6、值班人员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

7、值班人员没有进行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8、值班人员没有经消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9、值班人员没有做好交接班记录;

10、监控视频硬盘刻录存储时间达不到30天。

(四)自动灭火系统隐患:

1、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2、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运行;

3、消防水箱漏水或水位下降不能自动补水;

4、消防泵房没有消防通讯装备;

5、消防水泵房没有设置应急照明;

6、喷头锈死或喷头附近设有障碍物等影响正常喷洒的情况;

7、试水阀放水,水力警铃没有动作或管网无水;

8、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布置在顶板上方;

9、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没有穿管保护。

(五)应急疏散隐患:

1、疏散指示标志指向错误;

2、防火间距内被占用;

3、常闭防火门常处于开启状态;

4、防火卷帘不能正常升降或下面堆放杂物;

5、手动、自动控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

6、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有故障;

7、防火门等分隔设施构件损坏;

8、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被封堵等;

9、安全出口被锁闭或封堵;

10、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小于1.1m;

11、消防车道被障碍物堵塞,影响消防车正常出入;

12、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或标志不正确。

(六)应急照明隐患:

1、应安装应急照明的场所没有应急照明;

2、应急照明灯损坏不亮;

3、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工作;

4、应急照明灯照度不够、照明时间不能达到30分钟以上;

5、应急照明灯没有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6、疏散指示标志没有设置在疏散门的顶部;

7、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面高度1m以上;

8、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大于20m。

(七)其他消防隐患

1、在禁烟场所内吸烟或地面上有烟头;

2、违章使用明火;

3、无火灾应急预案;

4、员工不知预案内容,不知火灾扑救及应急疏散常识;

5、在取暖器周围放置易燃、易挥发性物品;

6、在禁火区内有火源;

7、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8、易燃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包装不符合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

9、其他可能造成火灾等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三、生产安全隐患

(一)电气焊机隐患:

1、电焊机等工作机械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围没有专人监护;

3、焊把或电焊机二次接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4、电焊机外壳没有接地保护;

5、电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

6、电焊机输出线(二次线)未使用铜头连接;

7、电焊机的裸露带电部分没有防护罩;

8、氧气瓶与乙炔气平间隔距离低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低于10米,气瓶胶管用铁丝固定;

9、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未做隔离措施;

10、电焊机二次接线头铜芯裸露,没有包扎绝缘;

11、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用防火隔离措施;

12、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14、未办理作业许可证野蛮作业。

(二)机械设备隐患

1、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2、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

4、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位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5、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的防护罩上坐、立、行走;

6、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7、机器设备和作业现场不按“五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或不全、或损坏;

8、操作人员不按规定穿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9、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工件、物料等乱堆乱放;

10、防护装置使用绳索、胶带、铁丝等固定安装;

11、防护装置因修理拆卸,修好后没有及时安装恢复;

12、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没有采用金属板、金属网等材料;

13、防护罩用金属网其眼孔直径超过15mm;

14、机械设备旁没有悬挂相适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15、工作现场脏乱差,通道不通畅;

16、生产作业现场没有无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燃气设备隐患:

1、燃气胶管靠近可燃物或可燃结构;

2、燃气胶管距火源、热源、电源等较近;

3、燃气管及表具搭挂杂物、接触电源线;

4、燃气管或燃气表附件周围有可燃物;

5、燃气胶管老化、龟裂;

6、燃气胶管中间有“三通”;

7、燃气胶管的使用年限超过两年;

8、燃气胶管穿越门、窗、墙等;

9、燃气胶管暗设在橱柜等密封空间;

10、燃气胶管及各接口处漏气;

11、在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12、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油污严重,清理不及时。

(四)生产作业现场隐患

1、灯具金属外壳没有做接零保护;

2、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

3、潮湿等特殊作业场所没有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4、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敷设不规范、接头处没有用绝缘布包扎;

5、手持照明灯没有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6、现场工作人员违章操作;

7、生产性设备设施有异常声音、异常温度、异常颜色等;

8、照明、通道、标示、物料摆放等不符合安全要求;

9、缺失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设备失效(如:无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防护不当;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电气装置带点部分裸露等);

10、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如联动防护不同步、信号错误等);

11、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如: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维修、调整不良;设备失修;保养失当等);

11、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如: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设施上有锋利倒棱;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等);12、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如:地面不平;照明光线不良;照度不够;光线过强;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等);

13、没有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1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有缺陷或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不齐全、使用不当等;

15、现场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6、现场危险作业没有安全手续、安全措施;

17、现场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18、生产现场各项生产活动的组织安排不合理。

(五)高处作业隐患

1、工人酒后进行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及材料等物品;

3、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的措施;

4、高处作业时工作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5、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坠物;

6、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7、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时,未仔细检查是否牢固,盲目攀爬;

8、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9、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10、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等不设明显警告标志,未及时恢复;

11、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12、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13、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14、未办理作业许可证野蛮作业。

(六)特种作业隐患

1、电工作业不按规定穿戴绝缘装、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2、电气操作人员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3、违反安全用电及检修电气设备的规章制度,缺少安全措施;

4、不懂电气知识而使用或检修电气设备,乱拉电线;

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因拖拽、卷绕电线、损坏绝缘,造成漏电或短路;

6、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

7、未办理作业许可证野蛮作业。

(七)厂内驾驶隐患

1、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2、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3、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4、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不封车;

5、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不齐全有效;

6、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7、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有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安装不牢固;

9、车辆没有设置喇叭或喇叭声音不符合环保要求;

1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没有防护装置或有漏油现象;

1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没有防爆措施;

12、厂内机动车辆没有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13、驾驶叉车、装载机未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穿防砸鞋作业。(八)仓库安全隐患

1、仓库使用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货物商品没有分类、分堆码放并保持通道畅通;

3、在库内设置生活区住人、烧水做饭等;

3、仓库照明设备、通道间距、消防器材不符合防火规定;

5、库房门窗不安全牢固,库内物品超高码放;

6、仓库没有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盗标志;

7、库存商品没有建账立卡,没有出入库检验制度;

8、普通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危险物品;

9、库内没有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的规定;

10、库房进行电气焊作业;

11、库房内电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库房电路控制没有设总闸和分闸;

13、库房总闸没有设在库外,没有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14、仓库使用大功率电器;

15、仓库无灭火器或灭火器数量不足;

16、仓库工作人员不懂防火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扑灭初起火灾。

(九)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1、施工现场布置不合理,危险作业没有安全措施和负责人;

2、作业过程没有执行各项安全作业规程;

3、施工人员没有穿戴好安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穿凉鞋、拖鞋、高跟鞋;

5、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标志;

6、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动用明火;

7、非施工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材料和设施堆放不整齐、不稳固、乱堆乱放;

9、废弃物、废渣不及时清理,乱丢乱扔;

10、深沟、边坡、临空面、临水面边缘没有栏杆、没有明显的警告标识;

11、孔、井口等没有加盖或加围拦,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12、施工作业场所没有设置警戒标志、警戒线、安全挡墙、防护棚等;

13、多层作业没有隔离防护设施和专人监护;

14、施工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部位没有防护装置。

(十)人的不安全行为: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4、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5、使用不安全设备;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露等;

7、工作结束后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10、违章驾驶机动车;

11、饮酒后进行作业;

11、私自拆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

13、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备设施;

14、使用没有安全装置的设备;

15、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

16、物体(指材料、工具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17、攀、坐在不安全位置;

18、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9、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如易燃易爆场所、有限空间等);

20、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明火;

2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2、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23、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戴防护手套;未穿安全鞋;未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未戴工作帽);

24、工作时穿戴不安全装束(如: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长发不进行盘卷带帽;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25、忽视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或未能正确使用;

2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四、特种设备隐患

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没有落实;

2、重点监控设备没有标注、没有落实责任人;

3、特种设备合格证等手续不齐全;

4、特种设备没有定期检验情况;

5、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6、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没有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7、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合同不完备;

8、没有确定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9、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

10、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1、没有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12、压力容器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五、其他安全隐患

(一)办公场所隐患

1、办公桌下电源、电脑等电线混乱;

2、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3、下班不关饮水机、电脑、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

4、电脑机箱长期不清理,积灰尘杂质过多;

5、电源插线板“接龙”使用;

6、手机充电后不拔掉电源;

7、在办公室内给电动车电池充电;

8、办公室门窗、灯具、天花板等有破损、脱落危险;

9、办公家具破损有突出棱角;

10、办公桌柜放置物品过多过高易倒塌;

11、电器设备接线松动、绝缘不好或脱线过长;

12、重物或过大物品放在位置较高的地方;

13、物品阻挡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

14、易燃易爆物品放在电器或插座旁边;

15、大量废纸、纸箱等堆放在办公室内;

16、工作人员站在转椅上举放物品;

17、湿手触碰开关电源。

(二)电动车安全隐患

1、电动车充电无人看管;

2、电动车电池充电时被捂盖;

3、电动车充电周围有可燃物;

4、电动车电池陈旧老化、破裂;

5、电动车电池与充电器不匹配。

(三)食品卫生隐患

1、没有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2、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没有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3、厨师等工作人员没有持健康证上岗;

4、厨师等工作人员不注意个人卫生,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戴

戒指、染指甲进行作业;

5、餐厅没有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6、餐厅没有设置有洗涤、消毒、更衣、通风、冷藏、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等设施;

7、操作间、厨房入口没有设置洗手装置;

8、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没有分开存放;

9、冰箱内食品没有生熟分开存放;

10、冷藏间内未设置人员求救报警装置。

(四)财务安全隐患

1、财会室没有安装防盗门和防盗护栏,不使用防撬锁或保险锁;

2、保险柜不使用密码锁,钥匙没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3、凭证、单据等没有坚持检验复核制度;

4、没有按核定限额留存现金;

5、支票、公章没有分开存放;

6、单身一人到银行取送款;

6、贵重物品没有存入专用铁皮柜由专人负责;

7、单位存放私人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8、文件、资料、档案等没有登记建卡,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六、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没有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7、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安全投入资金不足。

说明:

一、“五有”:即轮有罩、轴有套、坑有栏、孔有篦、井有盖。

二、“Ⅰ、Ⅱ类电动工具”:Ⅰ类为产品的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设备的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能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线连接起来,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这类产品有: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移动式机电设备。

三、“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制冷工和叉车司机等。

四、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3: 国家制定的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45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 本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一、电气安全隐患 (一)电气线路隐患: 1、电线老化、外皮破损; 2、电器插座老化、破损; 3、电器插头虚插、松动; 4、接线板一板多插多接; 5、从照明灯上引出电线; 6、作业现场使用简易配电板; 7、电线电缆凌乱,无线搭桥架保护; 8、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9、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10、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电线接头外露不密闭; 11、电气线路接线盒锈蚀,不密封、不牢固、不完好; 12、电气开关箱箱前进出线被箱门夹压; 13、电气开关箱的进出线没有做护口保护; 14、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16、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17、流动电源箱到固定配电盘之间的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18、乱拉乱接电线、一线多接;

19、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 20、电线安装不合规范; 21、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设备隐患: 1、电线插座被捂盖; 2、堆放杂物遮盖插线板; 3、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4、一个电气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流动电源箱没有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6、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开关、电源板;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或导电部分裸露; 8、电气安全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9、配电盘、电源箱、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10、在电缆沟、夹层、锅炉内作业使用行灯电压超过36伏; 11、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2、电气设备在长时间高温、高湿、粉尘及化学物质作用下受腐蚀绝 缘损坏; 13、Ⅰ. 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导线、动作开关破损或绝缘损坏, 无漏电保护; 14、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备失效; 15、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 16、电器设备无漏电保护;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合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合集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详解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 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第五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消防重大火灾隐患界定标准(最新版)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引言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 重要场所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石油)

附件1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用部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1.机关部门未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落实安全环保责任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证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3.所属企业或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或者岗位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施工的; 5.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的,或者办理作业许可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升级管控的; 6.未按规定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进行能量隔离的; 7.未明确并控制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的,或者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8.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 9.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10.未按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前组织安全环保论证的; 1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防爆泄压、防静电和防爆电气设备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系统缺失或者失效的; 12.未按规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培训演练的; 13.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未安排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 14.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者范围、套牌承包商的,或者未开展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安全准入评估的; 1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或者承包商未按规定使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批先建的,或者逾越资源生态红线进行生产开发建设活动的; 17.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批准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或者未通过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的; 1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定期检验的,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使用的,或者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测的;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年1月 目录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3)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审批稿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总则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进行综合判定。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可以立即整改的; b)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5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14、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隐患判定

标准化七大项六十二条重大隐患汇总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条)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27条)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A653-2006)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A653-2006) 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3X25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2019年9月12日 前言 科学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火 灾隐患,对于预防火灾事故 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 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法律依据 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程序要求 场所分类 国标GB35181的主要特点 100家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分析 哈尔滨68家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实例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法律依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 广义火灾隐患定义 在广泛的消防安全领域,火灾隐患可定义为可能导致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认知局限、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此定义根据火灾危险源理论推导得出,它体现了火灾危险源定义和分类的全部要素,具有普遍意义。 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 狭义火灾隐患定义 针对消防部门执法实践,火灾隐患指因违反消防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 重大火灾隐患(GB35181) 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 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 不安全因素。 预判重大火灾危害的两种后果 一是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预判重大火灾危害的两种后果 二是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 有人数较多的儿童或学生伤亡; 大范围内水、电、气、热、通讯、交通中断; 大范围内企业单位被迫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学校被迫停课; 重要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或重要会议无法正常进行; 重大财产损失;重要非物质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失。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30日

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2570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17版)》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 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 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 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 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 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 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 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 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达到5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达到10米。 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 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 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 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 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 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

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 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 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 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 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 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 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 27.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所采取的能量隔离措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隐患。 28.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超出规定要求的,或作业人员对应急处置知识不掌握。 29.违章指挥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作业。 30.正常生产时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新材料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或未对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修订,或未开展使用和应急培训。 31.设备超过检修期或带病、超范围运行,以及存在明显缺陷不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或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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