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规定(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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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SE -1500-2016

发布日期: 2016年 2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四章隐患整改

第五章督查复审

第六章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班组的HSE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实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2015.3.16 国安监总办〔2015〕27号)

(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9.18国安监64号令)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2012.8.7国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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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HSE考核管理规定》(第五版)

(六)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五版)

(七)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第三版)

(八)公司《部门职责》(第二版)(2015年8月21日发布)

(九)公司《现场责任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第二版)(2015年10月9日发布)(十)公司《HSE设施管理区域范围实施办法(第二版)》(2014年9月5日发布)(十一)公司《公司领导班子工作分工》(2015年6月9日天耀综发[2015]45号)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使作业(施工)人员的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等处于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制度、方案、措施等)的缺陷,可能导致或随时发生事故(事件、故障)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隐患。A级隐患指整改难度大,需由公司领导班子协调解决的隐患,归属于公司级隐患。B级隐患指整改难度较大,分厂不能独立完成,但按照程序经部门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归属于部门级隐患。C级隐患指整改难度较小,班组不能解决,但分厂内部可以解决的隐患,归属于分厂级隐患。D级隐患指班组能现场自行整改的隐患,归属于班组级隐患。

第六条隐患按其影响的程度分为两类: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危害和影响较小,个人、班组、分厂(部门)可以独立完成整改的隐患。

(二)较大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分厂(部门)内无法独立完成,需要职能部门协调或其他分厂(部门)配合才能完成整改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要公司领导协调或启动更高层级资源才能完成整改的隐患;或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隐患管理是全员参与、全过程和全方位的闭环管理,各级各类人员都必须认真落实隐患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整改治理、隐患督查复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隐患治理台账。公司各职能单位、生产单位的隐患管理的分工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八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在接到重大隐患和较紧急的一般隐患汇报后,及时做出或授权其他业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决策指令。

第九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公司级隐患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级隐患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最终审定。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监管工作,督促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对隐患整改后的验收复查;根据隐患性质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公司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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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治理情况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建档,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消防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及应急设施、特殊作业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督促隐患整改,并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中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查出的隐患应分类、分级,建立隐患整改台账,督促隐患整改,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月25号前向安全环保部通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表,并详细说明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十二条机电设备部负责公司各类机电仪设备设施存在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分类、分级,建立隐患整改台账,督促隐患整改,并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月25日前向安全环保部通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表,并详细说明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十三条技术质量部负责公司各类建(构)筑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存在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分类、分级,建立隐患整改台账,督促隐患整改,并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月25日前向安全环保部通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表,并详细说明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采购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设备、原材料及劳保用品采购、运输及检验入库过程存在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分类、分级建立隐患整改台账,督促隐患整改,并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月25日前向安全环保部通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表,并详细说明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十五条销售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报废物资(含危险废弃物)销售、运输过程存在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分类、分级建立隐患整改台账,督促隐患整改,并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月25日前向安全环保部通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表,并详细说明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人事部负责食堂、宿舍、车库、车辆、治安保卫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分类、分级建立隐患整改台账,督促隐患整改,并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月25日前向安全环保部通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表,并详细说明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协助各级、各类组织机构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及法律法规、文件的宣传。工会组织、团委负责协助各类各类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开展及法律法规、文件的贯彻实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分类、分级建立隐患整改台账,督促隐患整改,并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月25日前向安全环保部通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表,并详细说明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分厂级、班组级隐患整改台账。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整改。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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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违”行为,督促事故隐患整改进度,并建立巡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各岗位人员负责对本岗位的生产设施、工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隐患要及时报告。要自觉抵制和反对“三违”行为,发现“三违”现象可以举报。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部负责保证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落实。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排查隐患的途径

(一)在设备(线路)巡视检查中通过看、听、嗅、遥测等方式发现隐患。

(二)在作业、施工、操作时发现隐患。

(三)通过表计、信号等监视装置发现隐患。

(四)在定期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

(五)在设备维护及定期维修、试验、校验过程中发现隐患。

(六)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

(七)验收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发现隐患。

(八)其他途径发现隐患。

第二十四条排查隐患的频次

(一)公司领导按照领导干部带班和承包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制度规定,每月定期至现场进行巡查,组织或参加每月的安全综合大检查。

(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坚持每日巡检排查隐患。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综合大检查,包括“三同时”落实、组织机构、制度体系、各类证照、“三类”人员培训、三级安全培训、重大危险源、特殊作业管理、危化品装卸、易制毒管理、劳保用品、消防设施、应急设施、应急储备、应急演练、“三废”排放、危废管理、职业病体检、现场检查评估等。

(四)生产管理部负责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工艺纪律检查,包括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联锁报警、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易制毒台账、工艺参数、生产应急设施、应急管理等。

(五)机电设备部负责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机、电、仪等专业参加的设备专项检查,包括重点设备、防雷设施、检维修、备品备件、承包商、供应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

(六)技术质量部负责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建(构)筑物专项检查,包括技术资料、工程手续、建(构)筑物缺陷、变更管理、基础设施维护等。

(七)采购部负责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供应商资证、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入库环节专项检查。

(八)销售部负责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承包商资证、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销售、运输环节专项检查。

(六)行政人事部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劳动纪律、卫生、车辆及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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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检查。

(七)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季节特点,认真组织或参加春、夏、秋、冬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工作。各专业应定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隐患的记录和汇报

(一)隐患一经发现,现场具备记录条件的,应详细记录排查或发现隐患的时间、内容、确切地点或部位、采取的措施等;现场不具备记录条件的,当日应进行详细记录。

(二)现场记录可采用记录本、隐患检查表等方式。

(三)所有隐患均应当日填写在隐患台账上。班组隐患台账由班长负责审查签字;分厂隐患台账或职能部门专用隐患台账由分厂厂长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签字。隐患台账每月审查一次。

(四)带班值班领导负责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改;各单位每月在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汇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本单位处理不了的隐患,应根据隐患的分类,及时向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技术质量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汇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评审隐患,对于A级和B级隐患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对于其他级别隐患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六)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逐级上报。本部门能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的,现场可作紧急处理,并加强监控。重大隐患处理后当日应登记。

(七)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技术质量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八)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技术质量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在日常巡检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向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在定期和季节、专业性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下发安全检查通报,按照“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原则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采购部、销售部发现的隐患,属于公司内部的,可以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属于外部关联单位的,应当立即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四章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整改的原则: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分厂,分厂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一)D级隐患由班组负责现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分厂。

(二)C级隐患,由责任单位负责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备案。

(三)B级隐患,由责任单位协调相关部门整改,整改报告经隐患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备案。

(四)A级隐患,由公司组织专家及外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整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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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隐患责任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对资金投入大或需要多单位共同完成的隐患整改项目,应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隐患所在单位查出本单位存在隐患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检查通报》后,必须针对隐患按“五定”落实整改,不得拖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保证隐患整改所需资金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重大隐患造成停车处理的,隐患整改结束恢复生产、工作前,应由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安全环保部、技术质量部等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工作;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工作,继续整改。

第三十一条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车治理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工作的申请报告,经上级部门现场审查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工作。

第三十二条重大隐患能及时处理的,当日组织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责任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方案、采取可靠措施,予以控制并尽快消除。凡是安排计划消除的重大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对治理方案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一定要采取有效可行的应急防范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改造、安全措施、检修计划,限期整改,不得拖延。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必须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因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灾难事故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检查整改,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本部门排查的隐患消除后,有关班组、分厂、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要在隐患台账上做消除登记,完成闭环;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落实“五定”原则,在台账上载明,并及时销项闭环。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的隐患,责任部门要按照通报(通知)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提前整改完成的,及时反馈整改信息;到期完成整改的应于整改最后期限第二天反馈信息,便于复查闭环和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到期未整改或未及时反馈整改信息的,视为未整改,升级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HSE考核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查出的隐患,预期不能完成整改的,责任部门应落实“五定”原则,提前向公司安委会、安全环保部反馈信息申请延期,安委会确定是否延期处理。安委会确定不能延期的,仍按原要求执行;安委会同意延期完成的,将隐患升级督办,责任部门应每天反馈信息,直到销项闭环。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每月底将隐患汇总(包括本部门排查的隐患和上级部门检查的隐患)并报安全环保部。

第五章督查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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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应纳入各级隐患排查台账,建档管理,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合格,经复查验收人员签字,予以销号。

第四十条D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班组长复查验收;C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

所在分厂复查验收;B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相关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复查验收;

A级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技术质量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组织复查并报公司领导,由公司安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复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技术质量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组织复查,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常务副总经理负责督查。

第四十二条验收复查工作程序必须严格周密、认真细致,“谁复查,谁负责”。复查不合格的要返工,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隐患整改责任人应积极配合隐患验收复查工作,并提供现场验收复查所需的工器具、图纸、资料、检测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一般隐患处理后三日进行复查;重大隐患七日内复查。

第四十五条每月安全会议,由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技术质量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通报上月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情况。

第四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公司安委办应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在收到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第六章

考核

第四十七条考核执行公司《HSE考核管理规定》等公司相关考核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或责任追究力度低于上级规定条款的,执行上级规定,未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规定》(SE-1500-2015)第二版自2016年2月22日废止。

附件:隐患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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