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管公司赴英国投资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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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管公司赴英国投资指南(一)

中国资管公司赴英国投资指南(一):英国基金管理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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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13:41:37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编者按】根据第八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政策成果精神,中英双方认识到中英两国拥有不可比拟的金融伙伴关系,同意支持加强双方行业和金融机构间就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交流合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英国国际贸易部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正式对话机制也被列入对话政策成果。

本文作为赴英投资指南,旨在帮助中国资产管理机构了解英国的投资环境、法规与监管框架、准入许可、基金治理、基金运作、税务环境等情况,并就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等投资实务提供指导。

本文由和英国国际贸易部和通力律师事务所发布。

1. 中英经贸投资宏观情况

根据中国商务部和外交部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中国为英国第七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英国是中国在欧盟内第一大投资目的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实际投资来源地。中国是英国在欧盟外第二大贸易伙伴。英国是中国主要海外投资目的地以及除香港外最大人民币境外交易中心。截至2015年8月底,中国对英投资合同金额420亿美元,实际投资总额121亿美元。

金融合作走在中英合作的前列。英国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较早地意识到中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金融潜力,伦敦金融城在2012年就开启了发展人民币交易业务的长远计划,希望将伦敦打造为人民币国际市场的“西方中心”,积极

推广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和各类金融投资中的使用,大力开发人民币的相关金融产品。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英格兰银行签署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200亿英镑的中英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13年10月,中方授予英方800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 QFII)初始额度,并向汇丰银行发放黄金进口许可。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英格兰银行签署在伦敦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2014年6月,双方宣布英镑和人民币直接挂牌交易,中方指定中国建设银行(6.37 -0.47%,买入)为伦敦的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5.11 -0.39%,买入)、中国建设银行均已获批在伦敦设立分行,从事批发业务。2015年3月,英国率先打破坚冰,向中方提交了作为意向创始成员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确认函,正式成为首个申请加入亚投行的主要西方国家和G7成员国。

在资产管理领域,中国的嘉实国际资产管理(Harvest Glo BA l Investments)和欧擎集团(Nord Engine Group)均于2015年落户伦敦;而英国的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伦敦的劳埃德保险和安本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分别在不同的金融专业领域成为领先涉足中国金融市场的外资企业。

2. 英国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特别吸引力

1)英国经济环境稳定、法律和监管框架稳健、资本市场流动性优良、财务报告制度公开透明、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优越、地理位置和语言优势等一同造就了英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领先地位。

2)英国坐拥高效、公平和原则性强的监管环境。作为行业监管机构的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 CA),因其在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高标准而蜚声国际。

3)英国对外开放程度非常高,是全球经商最为便利的国家之一。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够为获得新的国际业务占据有利地位,尤其能获得增长潜力最强大的新兴市场的业务。伦敦多达40% 的大中型资产管理公司由海外投资者拥有,受海外投资者委托所管理的基金占基金总量的36%以上(价值约2.5万亿英镑)。

4)英国是亚洲以外第一个经中国主管机关审批获准加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计划的金融中心,可以运用在中国大陆以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投资业务。目前,所有离岸人民币交易中超过半数在英国完成,高出了所有其他人民币中心的交易量总和。在中国和香港以外的所有人民币支付款项当中,将近2/3的人民币支付是在伦敦完成的,国际人民币支付总额当中28%是在伦敦结算的。

5)英国是通往欧洲的门户,享有颇具战略意义的地理位置,可以便捷地连接中东、亚洲、非洲及世界其他地区。

6)英国更是通往欧洲的金融桥梁,可连接逾5 亿潜在投资者(且不论英国自身就是欧洲境内最大的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来源国),享有“通行证利益(passporting benefits)”: 根据欧盟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设立基金,然后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自由营销。

7)相比较一直受欢迎的开曼群岛和卢森堡而言,英国在保持作为基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优势外,在税制、监管等方面锐意改革,使英国正成为一个更为重要的基金注册地,从而使之成为真正集基金管理地和注册地于一体的全球资产管理中心。近年,在欧洲五个最大的基金注册地当中,英国的资产增长幅度最大。

8)注册于英国的基金可获益于英国已签署的约120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改善投资回报,这个数目堪称目前所有国家之最。

9)在英国,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丰富的基金/资管产品接触包括机构客户、零售客户、高端私人客户在内的广泛受众。例如针对零售客户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或者国内零售基金(如非UCITS零售计划,即NURS),以及针对专业投资者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

10)遍布英国各地区的先进支持服务为资管行业的前台、中台和后台运作提供了强大后盾,是实现成本效益的坚实保障。

11)拥有扶持新锐思想和产品开发的创新生态体系,与伊斯兰金融、人民币贸易的对接即是佐证。并且,英国和爱尔兰的金融技术的增长速度快过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

12)深厚且多元化的人才储备为英国基金管理价值链提供了全方位支持。英国的基金管理人能为各种各样的投资形式和策略提供支持,创新能力备受推崇。英国的基金管理人还能获益于企业外包其投资管理业务的大趋势,获得放松投资限制以及国际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多样化的大环境所带来的机会。

英国是全球最大的基金管理中心之一,其规模远远超过欧洲其他国家。根据英国投资管理协会(Investment Association)发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英国管理的基金资产价值达到6.8万亿英镑历史新高,其中,64%的基金资产来自机构客户,零售客户占比为16%;受海外投资者委托所管理的基金占总量约36% (价值约2.5万亿英镑)。

基金管理公司在英国(及通过英国在欧洲和世界范围内)可以为各种不同的客户设计和管理诸多不同类型的基金。

1. 客户类型Types of clients

1)机构客户Institutional clients

受机构客户委托而管理的基金(包括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地方政府和慈善基金)一直占主导地位,目前已占英国管理基金的大约三分之二(64%)。英国投资管理协会的数据表明,养老基金依然是各类基金中的规模最大者(占36%),保险基金次之(占20%)。

2)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s

2014年,零售客户委托管理的基金规模增加了6.4%,超过了1万亿英镑,占总规模的约16%。

3)私人客户Private clients

英国市场的很大一部分由私人客户(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构成。截至2014年底,资产总额为7,050亿英镑。此数额包括股票经纪公司、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私人客户部门等私人客户公司管理的资产。

2. 基金类型 Types of funds

“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CIS”)本身是一个源于欧盟和英国法律制度的专业术语,实际是指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分散在投资者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投资工具,即通常意义上的“基金”或“投资基金”。

英国法律将“集合投资计划”(CIS)定义为“关于任何属性的财产,包括货币,的安排,其目的或效果是使参与人员(无论是通过成为财产或者财产的任何一部分的所有者,还是其他方式)参加或获得,来自获取、持有、管理或处置该财产的利润或收入,或者前述利润或收入的部分款项”。“参与人员的

出资额和他们将获得的利润或收入将聚集起来,前述财产须作为一个整体由计划的运营者管理”。

这些“集合投资计划(基金)”可以是“封闭型”或“开放型”;“上市交易型”或“非上市交易型”;“公募型”或“私募型”等等。在不同国家和法域,通用的行业术语又会有所不同,例如在美国,面向公众销售的以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为主的开放式“集合投资计划”即称之为“共同基金”(MU tual funds)。

从监管的角度,英国的投资基金有以下两种类型:

1)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Authorised CIS)-- 受FCA监管,并且须遵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2000)》(FSMA)、《开放式公司型投资基金

条例(2001)》(OEIC Regulations)以及FCA相关规定。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Authorised CIS)必须是开放式的。

2)未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Unauthorised CIS)--不经FCA批准/授权,但其管理人须受《欧盟AIFM指令》(AIFMD)的监管。该欧盟指令通过《AIFM指令规则(2013)》(AIFMD Regulations)以及FCA《基金汇编》(FCA FUND Sourcebook)移植到英国。未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Unauthorised CIS)的法律形式以及可投资的资产种类并无监管要求,但该等计划主要限于向专业投资者出售。

3)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Authorised CIS)

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Authorised CIS)是经FCA批准/授权的投资基金。出于对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保护需要,面向公众推介和销售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接受FCA的监管,遵守FCA《集合投资计划法规汇编》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Sourcebook “COLL”)的有关规定,包括满足基金运营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投资和借贷权限以及投资者关系等各项要求。

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Authorised CIS)只能采取以下三种法律组织形式:

i. 公司型开放式投资基金(OEIC or ICVC)

公司型开放式投资基金,被称为拥有可变资本的公司型投资基金(ICVCs,Investment Companies with Variable Capital),或者更常见的称呼是获授权认可的开放式公司型投资基金(OEIC,Authorised 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y);

a)公司型开放式投资基金(OEIC)具有公司结构,并与公司类似。依据OEIC条例,此类公司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需要至少具备一名董事;如果该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必须经FCA批准的公司董事,被称为经批准的公司董事(ACD,Authorised Corporate Director of OEIC)。在实践中,OEIC 一般只有一名ACD。

b)ACD负责OEIC的运营,为OEIC的基金管理人。OEIC必须任命一名托管人(Depositary)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safeguard the property of the fund),并对该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OEIC的股东通过他们在该OEIC的持股享有间接受益权。

c)OEIC在结构上可以是单一基金,也可以是下设若干子基金的伞型基金。这些子基金分开管理、计费,并为纳税目的分别入账及评估。

d)OEIC也可以提供多种股份类别(multiple share classes),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

ii. 信托型基金(AUT)

获授权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AUT,即Authorised Unit Trust)。

a)基金的资产系由受托人(Trustee)以信托形式代投资者管理,受托人对于整个基金的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单位信托基金(AUT)不具备法人资格因而与公司型基金(OEIC/ICVC)不同。

b)投资者对于信托基金资产享有直接的经济受益权,并且是基金份额的合法所有者。受托人(Trustee)对基金管理人(Manager)的各种活动具有监督的义务。基金管理人(Manager)负责基金的运营。从信托基金(AUT)获得的任何经济收益,如股息等均由受托人(Trustee)接收并分配给投资者。

c)单位信托基金(AUT)依据基金管理人(Manager)与受托人(Trustee)签署的信托契据(Trust Deed)而组织设立,基金管理人(Manager)与受托人(Trustee)必须相互独立。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都必须经英国FCA批准。并且,专门针对单位信托基金(AUT)的监管条例也会直接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并由FCA监管执行。

iii. 契约型基金(ACS)

a)获授权认可的契约型基金(ACS,即Authorised Contractual Scheme),是英国2013年7月推出的一个重大举措,2014年6月第一个ACS基金设立。ACS 计划给投资者带来了集合化投资和节税的双重利益,对于基金经理人、寿险公司和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卓越的投资载体。

b)与信托型基金(AUT)及公司型基金(OEIC)不同,契约型基金(ACS)不具备法律人格,且不能作为独立的实体。契约型基金(ACS)仅为代表一定数量的投资者持有并管理的资产集合,投资者作为该资产的共同所有者。颇为

重要的是,契约型基金(ACS)被视为税务透明型基金载体(tax transparent fund vehicle),其税收政策类似于卢森堡的FCP或爱尔兰的CCF。

c)契约型基金(ACS)可采用合伙制(partnerships)或契约制(contractual arrangements)。在共有的情形下,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份额自动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基金中的财产。在契约型基金(ACS)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为普通合伙人,投资者应为有限责任合伙人。

d)监管规定限制了每个投资者的债务承担责任,使其不超过其在独立基金中(或伞形基金之相关子基金中)所持投资单位的不定期衡量的总价值。

e)监管要求规定,契约型基金(ACS)的直接投资者必须投资至少100万英镑或具备专业机构投资者身份。其他投资者只能通过联接基金结构(feeder fund structures)加入基金。

f)基金管理人(Manager)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运营契约型基金(ACS)。基金管理人还必须任命一名托管人(Depositary)来持有并监督契约型基金参与者的资产。

g)契约制ACS等同于卢森堡的FCP和爱尔兰的CCF,实质是投资者作为共同拥有人拥有投资计划之财产,虽然财产是由投资计划的托管人(Depositary)持有的。契约制ACS既能以独立的形式成立,也能以伞形基金(其下设有多个子基金)形式成立,每个子基金都有其自己的投资目标与策略。

h)ACS的优越性主要有:

与传统的英国投资载体相比,可采用ACS 形式向更大范围内的潜在投资者进行销售。

节税效果极为明显,尤其在预扣税(withholding tax)方面,能够大幅提升投资回报。

投资管理人可通过降低所需投资载体的数量,提高效率。

与英国的其他投资载体相比,ACS 监管成本更低,尤其是在“偿付能力II”监管规定出台之后。

针对ACS 资产的投资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这对于目前须就此类管理费缴纳增值税的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项绝对的成本节省。

关于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Authorised CIS)三种法律组织形式的小结: 事实上,针对公司型基金(OEIC)、信托型基金(AUT)和契约型基金(ACS)的监管条例除了在少数技术领域内有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都是一样的。这些不同也是由于英国《公司法》、《信托法》、《合伙法》或《合同法》对不同法律组织形式的具体规定使然。但是该等基金必须满足FCA《集合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的监管要求。

公司型基金(OEIC)和信托型基金(AUT)的投资者(包括基金自身)均以同样的方式课税。契约型基金(ACS)的课税方式则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视为直接拥有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

英国财政部与投资管理协会(IMA/IA)针对英国的公司型基金(OEIC)共同合作推出“受保护单元”(protected cell)制度。该制度在2011年12月21日推出。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一个子基金的资产排他的归属于该子基金,并与同一伞型OEIC下的其他子基金以及该伞型OEIC隔离。如果一个子

基金崩盘,则同一伞型OEIC下的其他子基金的资产不会用于赔偿崩盘的子基金的债务。这样就对OEIC的投资者提供了更有效的保护。自2011年12月21日起以后获批的伞形OEIC从一开始就内设受保护单元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ies)。

境外基金(Foreign funds)

受FCA监管除包括上述直接由FCA批准许可的基金(i.e. Authorised Funds),境外基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同样可以面向英国的零售投资者销售。在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经注册国相应监管部门批准许可的基金被称作受认可的基金(recognised funds)。除通过跨境互通(passporting)机制经英国认可的境外基金,境外基金须经FCA认可,认可其能够提供与FSMA提供给投资者同等程度的保护,基金的宪章性组织文件和管理的安排,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权与责任能够满足与FCA有关规定同等的条件。

根据基金的销售对象以及投资对象,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Authorised CIS)可分为以下三类,每一种类型的基金可以采用前述任何一种法律组织形式。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

非UCITS零售计划(NURS)

合格投资者计划(QIS)

前述三类基金受到FCA《集合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相关规定的监管。非UCITS零售计划(NURS)和合格投资者计划(QIS)的管理人同时也受到FCA FUND Handbook与《AIFM指令规则(2013)》(AIFMD Regulations 2013)监管。

i.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

UCITS是按照欧盟UCITS指令《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的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该指令于1985年首次推出,允许在欧盟某一成员国批准的基金可以在任何其他成员国销售,条件是该基金必须在其母国获批准/认可并通过母国监管机构完成相应的通告程序(notifi CAT ion procedure)。

英国通过FSMA第17部分第3章、《开放式公司型投资基金条例》(OEIC Regulations)以及FCA《集合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赋予欧盟UCITS 指令在英国国内的效力。

UCITS 基金是开放式的基金(在英国可采取AUT,ICVC,或者ACS的形式),在投资标的、持有的资产额以及投资的市场方面受到各项法定规则的制约。

UCITS指令对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也有组织性的要求,包括资产的隔离、独立性以及严格责任制度。UCITS指令也规定了薪酬、罚则、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具体规则,包括压力测试。这些规定起到分散投资、控制杠杆比率和控制风险的作用,但不构成“零失败”制度。

ii. 非UCITS零售计划(NURS)

NURS是指不能满足UCITS全部条件的基金。NURS是欧盟AIFM指令《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项下的另类投资基金,其管理人须遵守AIFM指令。NURS本身受到FCA的监管,可以投资相对于UCITS更广泛的合格标的(例如不动产),并且在借贷杠杆上受限较少。当基金为伞形基金时,关于投资权力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单独适用于每个子基金。

NURS必须具备托管人,它的职责与UCITS的托管人一样。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严格的运营规则以及风险和流动性管理规则。

经由AIFM指令(AIFMD),这些基金能够自由地面对欧盟市场销售,但只能销售给专业投资者。一些欧盟国家可能允许这些基金在满足额外规则的情形下向该国的零售投资者销售。

NURS项下可分为两类子基金:

a)投资于另类投资基金的基金(FAIF),为经批准的开放式基金,可以将其资产的100%份额投向未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Unauthorised CIS),比如对冲基金,也可以面对零售投资者销售。这些基金必须遵守投资限制以及《集合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

b)获授权认可的房地产另类投资基金(PAIF),为经批准的开放式基金,可投向房地产的基金。

iii. 合格投资者计划(QIS)

QIS只提供给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有经验的专业投资者(即“合格投资者”)。QIS也是AIFM指令项下的另类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须遵守AIFM指令,满足严格的运营、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与NURS相比,QIS的投资范围更广泛,受到法定借贷规则的限制更少。

QIS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基金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经由AIFM指令(AIFMD),这些基金能够自由地面对欧盟市场销售,但只能销售给专业投资者。一些欧盟国家可能允许这些基金在满足额外规则的情形下向该国的零售投资者销售。

投资于另类投资基金的基金(FAIFs)与获授权认可的房地产另类投资基金(PAIFs)亦可以通过QIS而成立。

下表概要列示了UCITS基金、NURS基金以及QIS基金被允许的合格投资标的产品:

4)未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Unauthorised CIS)

未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Unauthorised CIS)是指不需经FCA批准/授权的基金。因此,并无具体的规则对资产的多样性进行要求。但是,基金管理人须遵守AIFM指令(AIFMD)移植到英国的规则,包括运营、审慎监管要求、评估、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规则。这些基金须具备托管人,托管人对其现金监测、监管和资产隔离负责。

这类基金还必须遵守FSMA第21条关于在英国进行金融产品推广的各项规则要求。简言之,此类基金不能轻易向广大零售客户进行推介。

2014 年,英国另类投资基金总价值约为6,830 亿英镑,约占英国管理基金总额的10%。如下为未经授权的集合投资计划(Unauthorised CIS)示例:

i. 对冲基金(Hedge Funds)

4% 的世界各地对冲基金机构资本来自伦敦的投资者。

伦敦是仅次于纽约的全球第二大对冲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是欧洲最大的对冲基金管理中心,欧洲超过五分之四的对冲基金投资是在英国管理的。

2003 至2013 年的十年间,伦敦在全球对冲基金行业中的占比翻了一番有余,达到18%。截至目前,英国对冲基金公司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2007 年金融危机前的水平。

ii. 私募股权和创投资本(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PE &;VC)

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目前所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1,470 亿英镑,包括约480 亿英镑的“干火药(dry ;powder)”,其中约有200亿英镑将投入到英国的企业。

2013 年,英国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筹得112 亿英镑,与2012 年的59 亿英镑水平相比,增加了近一倍。这笔筹资中的绝大部分(约90 亿英镑)来自海外投资者,与上一年筹得的17 亿英镑相比,增加了三倍以上。2013 年的最大筹资来源是养老基金(29 亿英镑)、主权财富基金(19 亿英镑)和组合型基金(funds of funds)(14 亿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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