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产品取样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内蒙古

《草产品取样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根据原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内质监标函〔2018〕154号)。

2、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草都饲草料研究院

3、主要起草人:

表1 《草产品取样技术规程》编写成员名单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取样(sampling)是指从一个大批物品堆积中获取具有代表性物品的过程。取样是产品质量检验的第一关,对产品质量控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获取到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嗣后的各种质量指标检测才能有意义。标准、统一的取样程序和方法对获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具

有决定性的作用。

草产品泛指以草本植物为原料制成的各类、各种产品。从使用类别上讲,主要包括饲用产品(牧草)和燃料用产品(作为生物质电厂原料的秸秆等)。从形式上来讲,包含未经物理或化学加工的散放草堆、经包装的草捆、草包(袋)等,也包含经物理加工的产品(如粉碎的草粉、压缩成型的草块等)。这些产品多以最终消费品(如饲用的牧草、用作燃料的秸秆)的形式进入流通市场。因产品形态各异,用途不同,对其取样尚没有统一的规范。用作饲草的产品过去被笼统地包含在“饲料”的范畴之内。取样也遵从于饲料的取样方法(如在“NY/T 2129 饲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方法)。但常规“饲料”的物体形式多为流体物料(粉质饲料、颗粒饲料,甚至液体饲料),而草产品的物体形式多为非流体物料(如原草捆、二次加压草捆、柔丝料等)。其堆放和散落性状与流体物料大相径庭。虽然有部分饲草产品(如草粉-草颗粒)是以流体物料存在的,但其在整个草产品中所站的比例很小。大部分草产品是以非流体的物料形式存在的。因此,常规“饲料”的取样方法难以准确应用到对草产品的取样实践上来。

另外,常规饲料与草捆类草产品的存放形式和地点也有很大不同。“饲料”产品常常是包装于容器中,存放于封闭的库房内。而许多草产品往往是以裸露的形式,存放于露天的。野外的自然条件比较容易影响草产品的质量。外表、中部、上端、下层等不同部位物料受影响的程度以及质量变化和差异会有较大波动。这些特性都与常规饲料的特性有较大的差别,也是在“NY/T 2129 饲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

等已有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因此,为能满足对草产品的特殊取样要求,有必要制定适合于相应的草产品取样程序和方法。

过去没有单独的草产品取样技术规程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草产业不够强大。生产和交易体量很小,将其包含在饲料中也勉强可以。而时至今日,随草牧业的兴起,草产品的生产规模和交易量已不可同日而言。不仅在国内市场的交易中,在与国外的贸易中,日益显示了对规范的取样程序和方法的迫切需求。

三、主要起草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是在多年的观察调研,试验测定,以及大量查阅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早在 2006年,本标准相关人员即开始了对草产品取样以及检验方面的观测和研究工作。借助于内蒙古草都草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田间打草场、草库、运输车队等设施,以及公司自产和代销的各种草产品,本标准起草团队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取样经验和数据。基于此,首先完成了本身包含有取样方法在内的三个相关草产品检验标准(“绿色干草生产及检测规范 DB15/T 1278-2017”、“燕麦干草质量检验与分级 DB15/T 1279-2017”和“天然青干草质量检验与分级标准 DB15/T 8682015”)。上述三个标准的“取样”部分包含了“组批”、“批量大小”、“样点确定”、“取样数量”、“取样方法”等主要环节。但因产品性质所限,仅涉及到了以普通“草捆”为主要对象的产品。在此基础上,我们在进一步研究了其它类型草产品特性的前提下,起草了包括散草、草捆(以及二次加工草捆)、草颗粒、草粉在内的各种草产品,以及不同包装形式草产品的取样规

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在写作格式方面,本规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工作导则》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撰写。

在内容方面,涵盖除青贮饲料之外的各种草产品(包括散草,经包装或加工后的草捆、草粉、草颗粒等)以及这些草产品在不同场合(田间、库房等场地以及在运输工具上)的组批、取样、分样方法。

与本规程最为相似的技术规程是“NY/T 2129 饲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与该规程相比,本次起草的规程在如下方面有比较大的改动:1.在产品的涵盖范围上有较大扩展,包括了除青贮饲料外的所有草产品。且所包含的草产品不仅限于饲用(饲草);2.增加了“组批”方案和程序;3.考虑到草产品多样化的种类和存放方式,突破原规程仅在“生产线终端和产品库中”抽样的规定所限,增加了在田间、不同存放地点和设施,以及在运输工具上的取样方案和程序;4.删减了对抽样人员要求的相关文字(原表述为“抽样应该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有饲草产品抽样经验的人员执行”);5.增加了“混样“、分样”和“样品保存”等章节(内容);6.考虑到草产品存放形式的多样性,调整该规程对选用取样器的硬性规定(原规定推荐使用的取样器直径较小,不利于较长草产品的均匀取样)。增加徒手取样(特别适用于散草及松散的物料)为取样方法之一。7.增加了“样品保存”章节:考虑到保存时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甚大(特别是在产品水分较高的情况

下),本规程规定应在72小时内将样品送抵检验单位。特殊情况下,可将样品暂存于4度低温下,在10天内送抵检验单位;8.增加了“二次加工草捆取样”章节:针对近几年来我国和外国(主要是美国)贸易商在“二次加工草捆”能否取样,以及是否应该取样的争论,本规程增设了“二次加工草捆取样”一章节。专门规定了对“二次加工草捆取样”的方法和程序。9.为保证组批的合理性和批次的均一性,增加了(批次)“异质性检测”内容(章节);10.本规程增加了田间和货堆上取样的示意图,便于取样人员参照执行。

本规程类似于“NY/T 2129 饲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是各种草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时的前置性规程。如上述提到的“绿色干草生产及检测规范 DB15/T 1278-2017”、“燕麦干草质量检验与分级 DB15/T 1279-2017”和“天然青干草质量检验与分级标准 DB15/T 8682015”等,本规程的核心要件镶嵌于其中,只有在遵循这些核心要件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获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用于检验。其它一些有关草产品质量检验的规程,可将本规程与“NY/T 2129 饲草产品抽样技术规程”等同地视为质量检验前期的必需程序。其它一些针对特定产品的相关规范(如“紫花苜蓿干草捆取样技术规范”。尚未见正式公布。)可视为与本规程平行的技术规范。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1、适用的产品范围: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为包括散草,经包装或加工后的草捆、草粉、草颗粒等。但不包括青贮饲料。青储饲料因其

制作、贮藏过程以及存放方式和地点等都与本规程所述之“草产品”有很大差别,需考虑制定针对该类产品的特殊取样方案。

2、适用的场所:考虑到上述所述草产品在生产过程、产品形态以及和存放方式等方面的多样性,本规程规定了草产品在田间、库房等场地以及在运输工具上的组批、取样、分样方法。

3、确定取样方案:考虑到实际情况中草产品的存放形式、物理性状以及包装形式不同,分别对对松散堆放的、包装成型的,以及散装的不同产品规定了不同的取样方案。

4、组批和批量大小:根据本规程起草人员对多处生产基地、存储库房,运输工具的观测,规定了不同形式产品的组批方案以及不同场合下批次最大数量限额。考虑到野生天然牧草生产时常涉及到较大的面积,本规程规定的批次最大面积为不超过1000ha的地块,生产时间限定为不超过72小时的连续作业生产的草产品。对堆放于仓库内、露天场地以及装载在运输工具上的数量不超过10000个的独立成品单元(如草捆),或不超过2000吨的草产品,划分为一个批次。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草产品涉及的种类、包装类型众多,需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留有充分的上限余地。

5、混样和分样:考虑到对草产品的取样量往往较大,通常需要在取样地点对样品进行适当减少后才能用于送检,设立了“混样和分样”章节用于指导操作。

6、样品保存:考虑到保存时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甚大(特别是在产品水分较高的情况下),本规程规定应在72小时内将样品送抵

检验单位。特殊情况下,可将样品暂存于4度低温下,在10天内送抵检验单位;

7、针对近几年来我国和外国(主要是美国)贸易商在“二次加工草捆”能否取样,以及是否应该取样的争论,本规程增设了“二次加工草捆取样”一章节。做为一个流通产品,无论以任何形式存在,必须有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测的方法。因此,本规程专门规定了对“二次加工草捆取样”的方法和程序。

8、异质性检测:为保证组批的合理性和批次的均一性,参照“种子检验”等规程,本规程增加了“异质性检测”内容(章节)。以补充性附录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异质性检测的方法和程序。

六、附件: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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