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法

失业保险法

第一节失业与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及其类型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由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就业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分类:

(1)结构性失业

(2)循环失业

(3)季节性失业

(4)摩擦性失业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及其特点

失业保险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所具特点:

第一,失业保险的对象为非自愿性失业者。

第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的申请人应该具有劳动能力。

第三,失业保险目的具有双重性。其一,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生存;其二,鼓励失业者再就业。

第四,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具有期限性。

第五,失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三、失业保险功能

1.生存保障

2.就业促进

3.经济、社会稳定。

四、失业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

五、失业保险制度的模式

1.强制性失业保险模式

2.自愿性失业保险模式

六、失业保险对象

(1)失业保险对象的确定受到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以及用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2)失业保险对象呈现逐步扩张的趋势

(3)

第二节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失业保险的缴费主体—谁缴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通过收取失业保险费等方式筹措聚集资金。失业保险金来源,目前国际主要存在5种模式:(1)完全由政府承

担。采取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基于社会福利的理念,将失业保障理解为公民的基本福利;(2)完全由雇主承担,采取此种筹资模式的国家认为,劳动者失业是由于社会经济波动及用人单位解雇所导致的,并非劳动者自身的过错;(3)政府与雇主双方负担;(4)雇主与雇员双方负担;(5)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

(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缴多少

失业保险缴费率直接决定了缴费主体的缴纳数额以及影响到支付标准的确定,而各国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具体的缴费率也不尽相同。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1)均等保费制;(2)比例缴费制;(三)单一费率制,即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各行业或各雇主按照单一保险费率依其员工投保工资等级来收取保险费,目的是发挥社会连带责任与危险分担的保险特性,使失业率较低的雇主亦需要负担较高的部分责任,避免高费率雇主难以承担费用。(4)经验费率制。经验费率实际上是将雇主的应缴纳的保费高低与其过去解雇雇员的情况相联系,即根据各行业或雇主的员工失业情况与给付确定保险费率。美国采取经验费率制,原因在于,一是在雇主间公平地分配失业给付成本;二是鼓励雇主参与监督方案的实施,确保适当地决定员工非自愿性离职与给付资格;三是通过让雇主负担失业成本,以鼓励雇主稳定雇佣。

(三)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1.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0.5%缴纳。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政府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

目前世界通行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大部分国家采取此种方式。政府直接参与管理,保障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愿并且促使失业保险制度的稳定发展。(2)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组成自治机构进行合作性质的管理,有助于各方积极参与失业保险提高效率并且容易得到协调和配合。(3)政府监督下,依靠工会进行管理。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主要两个原则:一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如美国失业保险费需存入财政部的失业信托基金内,由联邦财政专户管理,该基金仅能用于支付失业补偿。二是财务自给自足、收支平衡的原则,即原则上当期的事业保险金的给付应该完全来自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二是专款专用。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国家的监督

(2)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

(3)社会监督

第三节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非自愿性失业的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请求给付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包括:

1.资格期。所谓“资格期”是指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人获得请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需要满足法定的投保期限或者工作年限等,我国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

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自愿终止就业。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

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失业者必须有就业能力及就业意愿。

安徽省失业保险条例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我省实际,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其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业主缴纳本人的3%和雇工的2%部分,雇工缴纳本人的1%部分。

三、关于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依法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份开始;发布后成立的单位,缴纳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

国务院《条例》规定,逐步建立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1999年1月起,首先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

四、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级市、县(市)筹集办法,分级使用。

五、关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从1999年1月份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统筹地区按照当月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次月前10日内上缴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间失业保险基金的余缺调剂。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介绍费用的提取比例和标准。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社会筹措部分的前提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5%提取职业培训介绍费,用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其所需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提取的职业培训介绍费中支付。

职业培训介绍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缴费每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缴费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缴费每满1年,领取1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随失业保险金领取10元门诊医疗费;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当地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当地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倍;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当地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4倍。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按其重新就业后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3.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金标准。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其最后一个合同期满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当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

九、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按照《条例》的规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开展工作,各级经贸、财政、人事、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各地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反映。

广东相关规定:

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二、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

给付标准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生存保障原则

2.低于舒适度原则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目前国际上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工资比例制。(2)固定金额制。

(3)混合制。

三、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劳动者失业之日至领失业保险金之间的期限。等待期具有以下两个功能:一是基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的考量,避免短期失业导致的小额给付,从而减少给付的次数和人数,减少基金的财务支出,并减少相应的行政运营成本的支出;二是基于失业保险给付程序的考量,因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者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后,需要进行失业认定等资格审查,因此,等待期的设置可以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定时间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四、保险待遇的内容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六、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

主要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领失业

保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支付

(1)重新就业;(2)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

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失业保险金

[案例描述]:

赵某今年58岁,1990年,赵某41岁时,因连续旷工15天被除名,赵某失业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来他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刚领了6个月,正赶上一家企

业招用车工,赵某恰巧是6级车工,被招了进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2007年1月,赵某所在企业因严重污染环境被政府关闭,赵某因此失业。这次,经办机构给老赵核定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赵某认为,他应该领取24加上次未领取的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请问,赵某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评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虽然赵某的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年限和这次的应领取年限应该合并计算,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他只能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他只能领取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为《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许先生跳槽到了一家合资电源公司,当时这家单位答应试用期为3个月,之后签订1到3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在3个半月的时候,单位非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反而不用他了。对此,许先生一是要求补偿损失,二是要求这家单位为自己补缴3个月的社会保险。许先生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人们在求职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试用期用人单位随便定,可能1个月,也可能3个月,甚至6个月。试用之后单位以不适应工作或其他理由不再聘用,而且没有任何的补偿。对此大多数人都采取默认的态度,而另谋他就。

实际上我们这样做恰恰忽略了自己的权利,纵容了单位的违法用人行为。按《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显然,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用人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对于试用期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京劳关发1997 52号)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6个月、一年、两年。

另外,试用期间也要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并且规定试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如果试用期满,决定正式录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试用期的规定签订半年、一年、三年或无固定期限。如果没有签订试用期的合同,到时单方面解除彼此存在过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工作不满一年,要赔偿一年的工资。

另外,如果签订了一年的合同,过了一年多,单位仍不与职工续签,而且辞退了职工,那么要赔偿两个月的工资。如果合同届满,双方都没有想到续签,此时如果职工提出续签要求,单位至少要与职工再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想续签,可以办理解除手续。

文中提到的这位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试用期这几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这些权利和主张,虽然在经济上显得微不足道,也可能在过程中比较烦琐,但是如果遇到类似问题的人都这样讨个公道,整个人才市场的环境会逐步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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