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课程简介

侵权责任法课程简介
侵权责任法课程简介

侵权责任法(2010—2011学年)

课程介绍

●课程简介

●关于课程名称的说明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教材相关资料及教学内容

●教学目的

●教学方法

●考核方式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交流

课程简介

英文名称:Torts

学时总计:45学时

授课教师:张卫英

Email: zhangweiying2008@https://www.360docs.net/doc/9417233381.html,

关于课程名称的说明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2年3月全国人大《民法典草案》第八编采纳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该编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自此,这一称呼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用。

●《侵权责任法》三审稿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法共12章92条。

●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王利明教授认为:

采?°侵权责任法?±更为妥当:

第一,过去我们之所以强调是侵权行为法主要是坚持了为自己行为负责这样一个原则,这是十九世纪以来侵权法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自己责任的范围,严格责任的范围逐渐扩张,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也逐渐增加。

第二,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过度强调行为的不法性或者行为的过错,但是,在我们国家因为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现在还很薄弱,这个时候侵权法被迫要承担一些救济的功能,所以,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适当的扩展侵权法救济的功能使它成为一个责任法可能更好。这就是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参见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2006年10月27日在人大法学院的讲座)

本课程所采观点

故,本课程应更名为“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英美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罗马法将债分为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法国民法典》将合同称为“合意之债”,而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称为“非合意之

债”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中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该法典按罗马法的学说江纂理论而将民法典分为五部分,即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继承。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与各种具体合同并列,集中规定在“各种债的关系”一章中。从德国法开始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分则加以规定

英美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英美法没有债权制度

侵权责任法是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与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等处于并列地位。(Benjamin L. Liebman)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1、《民法通则》中

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民事责任之一种

《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有关规定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部分,它说明了侵权责任法目前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2、《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

《民法典》草案继承和发扬了《民法通则》的法律传统,侵权责任法独立成为“第八编侵权责任法”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

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

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

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3、尽管如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债法的一般规定。

大陆法系民法学大致逻辑结构图

课程教材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二版。

教学内容

第一编、第二编、第三编

(第四、五编内容穿插在相关部分进行介绍或按要求自学。)

建议参考书目

(主要用于查阅)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杨立新著:《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

程啸著:《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侵权责任法部分。

常用网络数据库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417233381.html,/

中国期刊网

●中国期刊网上你查到多少篇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学术文章?

运用中国民商法律网查找以下文章: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建议浏览网站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417233381.html,/

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417233381.html,/

法律思想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417233381.html,/

建议浏览期刊

民商法学(人大复印资料)

法律与生活、中国律师

法学家茶座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

教学目的

●掌握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

●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包括热点问题、现实案例……)●摸索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教学目的

教学方式

●基础知识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热点问题关注、讨论相结合

●课前预习、课堂参与、课后复习相结合

考核方式

●本课程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

●课堂参与:30%(出勤、提问、讨论、测试等)

●期末笔试:70%(闭卷笔试)

课后作业

1、浏览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学学习方法的两篇文章,把握其主要观点。

2、浏览教材目录,了解学科体系。

3、预习第一章,作“问题与思考”。

4、推荐阅读文章:

●梁慧星:《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关于学习方法等问题的讲座》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民法学的学习方法交流

●请介绍你学习民法学的方法

●梁慧星教授推荐的学习民法学的方法

●我学习民法学的方法

梁慧星教授推荐的学习民法学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即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我的学习方法

●了解学科在整个法学中的地位:温故而知新

●了解学科本身的逻辑体系:教材目录

●基础知识的学习:一本好教材及配套的案例书,梁教授两种学习方法的交替使用。

●针对考试的学习方法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实践,发现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进一步研究探讨,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撰写学术论文、提出立法建议等(理论的提升)……

张卫英:《法学本科学习的四大目标及其实现》

【摘要】

牢固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学思维能力和语言能力、摸索出适合自己的行之有效的治学方法、发现并培养自己的人生志向是法学本科学习的四大目标。为实现这四大目标,法学本科生应当从多方面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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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理解: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的适用当时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后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而结果发生在后的适用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考点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 习完美总结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 为;(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 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 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 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 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定位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岗位能力课程 二、课程总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侵权责任法理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能力目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合理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件。 素质目标: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重点章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举要、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难点章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责任抗辩、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四、实践环节和内容总体设计(无) (一)主要环节安排 (二)内容总体设计 1、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2、教学见习 五、教学进程计划表(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统筹) 《侵权责任法》

六、教学资料收集和配置设计 (一)、使用教材 《侵权责任法》张新宝ISBN:978-7-300-17628-4 (二)参考材料: 1、梁慧星:《侵权责任大重要条文解读》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七、可利用的教学方法(落实到章节) 八、作业布置与批改设计 使用教材各章节后面的作业让学生做书面作业。 1.作业内容要求:以教学大纲内容为基础,通过练习增强学生对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巩固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和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作业形式与题量:每章内容讲授完毕后将教材课后习题选择一部分,进行一定的练习。根据本章重、难点要求,布置题量并使难易程度适度,中等水平的学生在一个小时内能够完成的作业量。题型可是书本课后练习题,也可是能力测试题,或者是课后的参观、调查,要求学生在课后完成。作业类型以案例和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为主,以达到测试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和课后对所学知识的反映复习巩固和加以实际应用的目的。 3、作业批改设计 因班级较多,每次布置的作业,可抽调一部分的作业进行评阅,对发现的主要和倾象性的问题,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集体评讲;对于选择题,先由学生自己完成,然后由教师与学生核对答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评;对于课堂作业和学生的实训报告,分别由教师进行现场讲评和抽阅,并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讲评。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详解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责任的指导原则以及学习与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和方法。本章共五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渊源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3、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4、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P44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4)侵权责任法属于救济法、强行法、实体法和财产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总+分”模式 《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只是规定了十二章。但是,从法律的具体内容分析和逻辑结构分析,实际上存在总分的结构: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则。第十二章是附则。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对“总+分”模式的评价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由等。《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部分除了特别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则。这些总则性规定具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效力,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普遍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是对侵权责任类型化的规定,主要规定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但不是对侵权责任类型的全面规定。主要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是: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导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

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 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

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 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发表时间:2018-11-26T16:42:50.56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中作者:钟磊[导读] 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分值占比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等多个方面而言,《民事诉讼法》都是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该门课程地位突出、实践性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但《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过多地侧重于向学生做课程理论知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1.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指导性项目,《校政校企合作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的模式探析——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课题编号:2017ZDX280 2.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摘要: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分值占比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等多个方面而言,《民事诉讼法》都是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该门课程地位突出、实践性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但《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过多地侧重于向学生做课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往往轻视了对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故本文基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就《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所做的改革,和广大同行进行经验交流;对不足之处,以期获得指正。关键词:教学改革;课程认知;课堂翻转;“学徒制”教育 一、《民事诉讼法》课程概况 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民事诉讼法课程结构由制度篇和程序篇构成。制度篇,即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向学生讲授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知识。程序篇,即程序操作部分注重讲授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等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目的欲使学生在接受理论知识的同时,明确各程序下诉讼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所需担负的民事诉讼义务,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故而使得本门课程具有了极强的应用性。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的并不单单是使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更应当具备将知识转化为分析、解决现实纠纷的应用能力和诉讼实操能力。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学习需有一定的民事实体法,诸如《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作为基础和支撑,故我院将该门课程开设于大二上学期,学生已从对法学知识的模糊懵懂阶段进入全面学习阶段。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及具体措施 (一)《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为了克服《民事诉讼法》传统教学所带来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实现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院《民事诉讼法》课程从人才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综合素质出发,意图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对其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在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现行规定的同时,能娴熟应用于现实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之中。以适应未来法律职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将知识传授、能力提高和职业素质的养成进行统一。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1.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民事诉讼法教学必须适时适度地对传统方法进行改革。将“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师讲授,学生接受” 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师指导,学生探知”的新型模式,即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实操能力的培养。教学中多采用设疑引导、案例分析、对比等方法,使学生在接受理论教学的同时,养成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落实于课堂教学之中。多样化教学中,教师需要对学生提出和探知的问题加以引导,对得出的结论(包括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点评,对错误的结论予以更正,从而保证学生习得知识的正确性。 2.重塑课程知识结构 在保证课程内容体系完整性和诉讼程序的前后衔接性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民事诉讼法的教材和教学大纲。根据章节涉及的具体内容,对课本章节进行必要的整合,对教学大纲的知识结构进行重塑。将理论性过强而实践适用率低的知识从课堂教学中予以剔除,努力使教材“变薄”,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努力实现“精讲”。 3.推行“首堂课”课程认知 如前文所述,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之一,与学生此前所接触的法学课程并不相同,以致于学生在一开始接触程序法中明显感觉枯燥乏味,对该部分法律的设置意义并不完全理解。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院长期推进“首堂课”课堂认知,即带领学生前往法院观摩真实庭审或首堂课上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真实的庭审实况,让学生直接感知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并当场口述自己的观后认知,以此进而了解民事诉讼法即将讲授的内容与课程开设的意义。 4.推行“拼盘式”实务教学 我院针对诉讼法推行“拼盘式”实务教学,即在教师教授课程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等结合自身接触到的现实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民事诉讼法的实务讲座。让学生知晓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应用。所谓“拼盘”,其一实现专业教师与实务人员的拼盘,做到理论讲授与实践传授的并重;其二在实务人员中实现律师与法官的拼盘,从实践中的不同立足点,为学生讲解课程知识的应用,也为学生未来职业形成导向。 5.实现“课堂翻转” 教师合理筛选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章节中所涉及的重要知识点,制作微课,强化学生的课后自学。为了保证学生的自学质量,作为微课学习的反馈,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主要针对学生学习的微课内容,组织进行案例分析或小组讨论,增强学生对章节重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6.课程内增设模拟法庭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修订版) 第一部分编写说明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以具体的民法制度、理论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在高等法学教育中,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教育部将之确定为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民法学的学习,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而言,没有学习好民法基本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不应当是一个合格的毕业生。 为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本科教学需要,规范民法学教学内容和要求,提高民法学教学水平,根据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要求,我们编写了《民法学教学大纲》。在此,特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本教学大纲内容安排综合参考本课程团队老师编写的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编写。 二、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民法学为必修课,其中《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授课学时各为51学时,共计102学时。本大纲涵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担保法一般原理,但其具体内容另由《合同法》(45学时)、《侵权责任法》(30学时)、《担保法》(30学时)等限选课讲授。 三、为方便广大同学学习时对民法学原理和知识的掌握,我们在每章后面列出了部分思考题,供同学们学习参考。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 《民法总论》 导论 教学时数:1学时 内容: 一、民法学习的意义 二、“民法人”的教学理念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论 学习重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与效力、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教学时数:5学时 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涵义和语源 (一)民事的涵义 (二)民法的语源 (三)民法的分类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基本含义 2.财产的意义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福州大学861法学基础B2020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福州大学 2020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名称: 法学基础B 二、招生学院(盖学院公章): 基本内容: 民法学部分 民法总则: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时效制度,期间与期日。 人格权法:人格权概述,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 物权法:物权概述,物权法概述,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占有。 债法总论: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债的分类,债的担保。 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转移财产的合同,提供 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 亲属法:亲属法与亲属关系,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亲属身份关系,亲属财产关系。 继承法:继承法与继承权,遗产继承,遗产赠与,遗产处置。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 其它问题,一般侵权责任类型,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侵权责任形态,侵权损害赔偿。 刑法学部分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刑罚的功能 与目的;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国际法学部分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及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 责任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人权的国际保护;领土法;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外 层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集 体安全保障制度;战争武装冲突法与国际人道法。 参考书目(须与专业目录一致)(包括作者、书目、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次):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3.《国际公法学》(马工程教材)曾令良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说明:1、考试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和论证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些课程还应有基本运算和实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字数一般在300字左右。 2、难易程度: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和本学科、专业的基本要求,一般应使大学本科毕业生中优秀学

侵权责任法考点.doc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不定项 8*2 ’名词解释4*4’简答4*6’论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 损害赔偿是主要方式: 1.财产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精神型: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使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1)含义: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 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最新)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兼侵权法的思想漫谈 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何永东律师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将怎样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时,作为专业律师,其所承办的民事类的案件占整个诉讼案件的40%以上,所以,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做一个全面的研究,深入理解其立法的思想、法律定位、以及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区别,这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受黄冈市律师协会的委托,我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行之于文。我将对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想法、一些学习的成果报告大家,也可以称之为思想漫谈。这是我的定位。 第一部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想法 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侵权法是以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各种侵权行为是层出不穷。在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司法解释、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有侵权责任的规定。那么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中,确定了要制定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并且将来要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的一编,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中国的侵权法就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部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已经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有所区别,不是放在债法中,而是单独地规定民事责任,在其中规定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法律地位应当属于在体例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做法并使侵权责任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个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编当中。这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中侵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而是一个附属。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民法的独立部门,是与财产法和合同法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债法或者合同法的组成部分。王利明的评述就是这本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体系的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知识点: 1、侵权责任 概念: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特征:a.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b.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c。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作用、分担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 2、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A.一般理解: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B.明确侵权责任 C.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点: 1、过错责任 含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 含义: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对人损害、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3、严格责任 含义:一种比没有进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4、过错推定责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应: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 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要素 四要件:(我国)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2、加害行为 概念:违法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性质:加害行为是行为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3、损害 概念:损害也称为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者准侵害行为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复习

侵权责任法复习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1、保护范围:权利+法益。具有绝对权属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被法律明 确列举的权益,但由司法解释确定的民事权益,如人身自由;死者的人身利益;债权只有在第三人侵害的情形下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2、狭义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绝对性质民事权利和收到侵 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加害行为。 3、准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物件或者他人的举动或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 行为。主体有监护人、雇主、国家机关、物件的保有人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过错推定。 4、侵权责任: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 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的特征:(1)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本质是不利的法律 后果;(3)责任形式多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6、侵权责任的功能:填补功能,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 利益。 7、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 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第二章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 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2、一元归责说:否认过错责任以外的任何归责原则。二元归责说:过错责 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指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其承 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4、过错推定:其是过错责任原则运用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法律推定行 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5、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适用范围: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动物园的责任除外);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不适用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 6、严格责任原则约等同于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指没有尽到合 理的注意义务而应承担的比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归责原则。7、公平责任原则(损害分配原则):行为人无过错,又不能按照法律适用无过 错责任,遂秉持公平原则,公平分配损害的一种责任方式。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般侵权责任:加害行为(狭义和准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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