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保险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保险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售后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求增进经营效能,加强售后服务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总则、服务作业流程、客户意见调整等三章。

第三条本办法呈请总经理核准公布后施行。

第二章服务作业流程

第四条理赔服务规范

(一)服务人员规范

1.职业操守

1)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以饱满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心投入工作。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循“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客观公正,准确迅速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3)真诚对待每一个客户,为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

2.服务态度,语言规范

1)热情大方、微笑服务、举止文雅、言语礼貌。

2)耐心细致地了解客户需求,主动、体贴、专业地指导和协助客户办理索赔手续,认真负责、准确快捷、亲切周到地服务好每一个客户。

3)对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应坚持“有理有节、不卑不亢”的原则,但严禁与客户争执,面对客户的过急言行,应做到克制、以理服人、友好化解。

4)说话语音、语调、语速要口齿清晰,表达清楚。

5)语言表达准确、简洁明了、主体明确、重点突出。

6)按照本服务规范和常见礼貌用语要求使用话术

(二)接受报案

1. 报案方式

客户报案方式一般有电话报案,上门报案,传真报案,书信报案等。

2. 接报案询问案情

1)保单信息——保单号码,险种名称,被保险人姓名等

2)出险情况——出现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程度,采取措施,目前状况,就诊医院等

3)报案人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与出险人关系等。

3. 报案记录查询

根据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查询客户报案记录。

1)如系统中有报案记录,则告知报案人我司已受理及进展

2)如系统中无报案记录,则进行报案登录

3)如未查到与出险人相关的任何保险合同,应立即通知报案人,核实是否未通过我公司投保

4)如出现重名现象,无法确认出险人身份的,应立即与报案人核实出险人的身份资料,确认承保信息。

4. 信息初步审核

查询系统中的客户资料和保单信息,初步核实以下情况

1)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是否在保险单内

2)保险事故是否属保障范围

3)保险事故是否在申请时效内

如保单已失效,不属保单保障范围,已超过申请时效等情形,书面告知客户不予受理的原因,复印相关资料存档,将原件返还给客户。

5. 现场保全

对于应保留现场的案件,如及时报案的意外死亡案件,应通知报案人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承保公司现场查勘。

6. 重大案件

市场部门对于重大案件,必须在接到报案或了解情况的24内向总部呈报。

1)一次事故导致2人或2人以上死亡。

2)预计理赔金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或者保险金额超过5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后结果暂时无法确定的案件

3)双方在条款,重要问题认识上有歧义,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又以欺骗,诱导等向主管机关,同业公会,媒体投诉,媒体将介入或已介入的案件

4)争议较大可能会引起诉讼或已涉及诉讼的案件。

(三)调查

如遇重大的,需要重点察勘的案件,服务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通知呈报机构。并视实际情况,协助调查。

(四)受理理赔申请

1. 客户通过我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受理人员应指导其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通过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与保险人关系证明的验证,确认其是否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2. 收集理赔资料

接受材料时应检查理赔材料是否完整,理赔材料不齐全这应要求被保险人补齐以后才能受理,齐全的理赔材料应包括:

1)基本资料: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身份证件,理赔申请书。

2)事故证明材料:发生意外事故以后,应提供相关事故证明。

3)身故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4)残疾证明

5)烧烫伤证明

6)医疗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门急诊病史,检(化)验资料,门急诊收据原件,住院收据原件,病理报告等。

7)维修,物损发票等。

(五)移交保险公司

运营部门应在收到理赔材料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材料移交保险公司。

第五条退保处理程序细则

(一)受理退保

1. 提请退保方式

客户提请退保方式一般有电话提请,上门提请,传真提请,书信提请等。

2. 询问保单详情——保单号码,险种名称,被保险人姓名等

3. 了解退保原因,并做记录。

3. 提醒客户准备相关资料,至相应保险公司办理

第六条批单处理程序细则

1. 提请批改方式

客户提请批改方式一般有电话提请,上门提请,传真提请,书信提请等。

2. 询问保单详情及批改内容。

3. 指导客户填写批改申请单。

第三章客户意见调整

第七条目的

为求迅速处理客护投诉案件,维护公司信誉,促进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范围

包括客户投诉表单编号原则,客户投诉的调查处理、追踪改善、处理期限,核决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

第九条适用时机

凡本公司保单售卖后出现售后服务质量异常的问题(以下简称“客户投诉”)时,依本施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处理职责

各部门客户投诉案件的处理职责

1.市场部

(1)详查客户投诉保险产品的保单号、报案号、被保险人等保单相关信息。

(2)了解客户客户投诉要求及客户投诉理由的确认。

(3)协助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4)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2.运营部

(1)综理客户投诉案件的调查、提报与责任人员的拟定。

(2)发生原因及处理、改善对策的检查、执行、督促、防之提报。

(3)客户投诉质量的检验确认。

3.总经理室

(1)客户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理及逾期反应。

(2)客户投诉内容的审核、调查、提报。

(3)客户投诉立会的联系。

(4)处理方式的拟定及责任归属的判定。

(5)客户投诉改善案的提出、洽办、执行成果的督促及效果确认

(6)协助有关部门与客户接洽客户投诉的调查及妥善处理。

(7)客户投诉处理中客户投诉反应的意见提报有关部门追踪改善。

第十二条客户投诉处理表编号原则

1.客户投诉处理的编号原则

年度(××)月份(××)流水编号(××)

2.编号周期以年度月份为原则。

第十三条客户反应调查及处理

1.业务部人员于接到客户反应服务差错时,应即查明该差错,客户要求,并即填具“客户抱怨处理表”,签注意见后送总经理室办理。

2.为及时了解客户反应异常内容及处理情况,由质量管理部或有关人员于调查处理后三天内提出报告呈总经理批示。

3.总经理室接到市场部门的“客户抱怨处理表”后即编列客户投诉编号并登记于“客户抱怨案件登记追踪表”后送运营部追查分析原因及判定责任归属。若另依异常状态送技术部门分析异常原因并拟定处理对策,并送经理室批示意见。再送总经理室综合意见后,依核决权限呈核再送回市场部依批示处理。

4.市场部客服人员收到总经理室送回的“客户抱怨处理表”时,应立即向客户说明、交涉,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表中,呈主管核阅后送回总经理室。

5.总经理室接到业务部填具交涉结果的“客户抱怨处理表”后,应于一日内就业务与运营部的意见加以分析作成综合意见,依据核决权限分送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核决。

6.判定发生单位,依“客户投诉罚扣判定基准”拟定责任部门损失金额,个人惩处种类呈主管批示后,依罚扣标准办理,若涉及行政处分则依“客户投诉行政处理原则”办理。

7.经核签结案的“客户抱怨处理表”第一联市场部门存,第二联制造运营部门存,第三联总经理室存。

8.“客户抱怨处理表”会决后的结论,若客户未能接受时业务部门应再填一份新的“客户抱怨处理表”附原抱怨表一并呈报处理。

9.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份结案的案件于“客户投诉案件统计表”会同市场部,运营部及有关部门主管判定责任归属确认及比率并检查各客户投诉项目进行检查改善对策及处理结果。

10.市场部门不得超越核决权限与客户做任何处理的答复协议或承认。对“客户抱怨处理表”的批示事项据以书信或电话转答客户(不得将“客户抱怨处理表”影印送客户)。

12.各部门对客户投诉处理决议有异议时得以“签呈”专案呈报处理。

13.客户投诉内容若涉及其他公司的责任时由总经理室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客户投诉案件处理期限

1.“客户抱怨处理表”处理期限自总经理室受理起13天结案。

2.各单位客户投诉处理作业流程处理期限

第十五条处理时效逾期的反应

总经理室于客户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逾期案件应开立“催办单”催促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已结案的案件,应查核各部门处理时效,对于处理时效逾期案件,得开立“洽办单”送有关部门追查逾期原因。

第十六条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XX保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人力资源制度,贯彻母公司的文化传承,规范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打造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定《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员工分为内勤管理类、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三类。本原则与政策将作为公司内勤管理类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原则、制度的基础和依据。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将由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最终审批公司关于组织架构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设置及其调整方案。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事宜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组织架构与职位体系、薪酬体系、绩效管理体系方案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调整,承担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处理和维护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下同)是公司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参与执行机构,参与部门职位的调整与维护、部门员工的薪酬调整与管理、及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等。 第六条公司财务内控部将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薪酬预算、发放,以及财务类绩效指标的制定、分解、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职位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议,在经过

总经理室研究审核后,审批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对架构内的职位及对应职级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订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级配置,报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审批 制订公司各类岗位的整体编制计划 制订公司SM类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 批 制订公司BM类及以下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室审 批 第九条公司的职位分为管理类职位、专业类职位和操作类职位。 管理类职位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下属(团队或同事)的领导和指导做出贡献或达成工作业绩目标,团队绩效是其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专业类职位需要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并通过长期经验的累积才能完成工作,其工作重点是专业能力而非人员管理。 操作类职位主要从事简单、重复的操作性工作,其工作职责以按照既定的规定或流程进行操作为主,工作环境单纯或简单。 第十条构建职位管理体系应根据公司当前阶段的战略发展与业务发展目标,体现以下原则: (一)满足组织发展和员工发展的需求:按职能需要和职责划分设置职位,并为员工的发展提供空间。 (二)明确界定管理层级的设置:本着构建精简高效组织的宗旨,规范各管理层级的设置标准与原则。 (三)通过科学的职位评估,建立统一规范的职等架构体系:明确各层级的角色定位与职责要求,以利于内外部人员对各层级角色的了解。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构建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执行国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财务状况较好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公司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公司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员工的失业救济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七条退职养老保险。 员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第八条疾病保险。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第九条工伤保险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执行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 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

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第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第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第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第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第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三险”、“五险”的术语定义、保险办理要求及程序、职责管理规定、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的保险管理。 2术语 2.1“三险”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2.2“"五险”"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比较、选择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3.2公司各部室、分公司、项目部要有专人上报人员增减信息。 3.3人为资源.部汇总人员信息。与保险公司联系对接,及时增减或更新人保险人员信息。 4目的 加强公司员工“三险”、“五险”音理。规范保险投保程序。保障公司和员工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5投保范围 5.1年龄要求:“三险”,男。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女,

35周岁以上《不含35周岁》。“五险”,男,45周岁及以下。女,35周岁及以下。 5.2投保范围:凡符合年龄要求的部室、公司(不包括合作公司)员工和区域经理(包括区域管理部区域副经理、试用区域经理及项目部经理、副经理、试用经理、内勤、区域经理司机等员工。均在“三险”、“五险”投保范围之内。s神公投张潮 6投保材料 6.1“三险”投保所需材料 6.1.1初缴“三险”者所需材料 a)1寸免冠照片2张; b)身份证原件。 6.1.2曾经缴过社保(三险,五险》者,需原工作单位将其档案移交人社局。 6.2“五险”投保所需材料 6.2.1 1寸、2寸免冠照片各3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并提供个人户口性质、学历、联系方式、邮编等基本信息。 6.2.2退伍或转业军人,提供退伍证。退伍或转业军人退伍或转业后未加人保险的,固提供部队服役期间的档案。 6.2.3曾经加入过“五险”的员工,雷嶶供档案所在单位。 7保险续保 7.1“五险”续保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20日内,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程序整理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员工五险管理办法

员工五险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为加强公司五险管理,规范操作,根据国家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3、原则 3.1公司员工只能在一地缴纳五险,不得重复缴纳。 3.2原则上五险一金关系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地、档案所在地、工资发放地保持一致。 4、类别 4.1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根据需要办理其它补充性保险。 4.2社会统筹保险为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的政府强制性保险,参加险种一般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 4.3其它补充性保险为公司根据员工工作需要及其它实际情况而办理的商业性质的保险,如交通意外险等。 5、管理责任 5.1公司对在入职员工及异动员工的五险一金均具有管理、跟踪及监督的责任,对员工漏缴、重缴负责。 二五险 1、缴交基数、比例

1.1五险缴交的基数原则上按公司所在地允许范围内最低缴纳基数缴交。缴交比例以当地政府机构(xx市)规定为准(缴纳时尽量按最低基数、最少险种缴纳)。 1.2以独立单位形式在当地为公司员工申请办理五险。 1.3首次办理或因当地政府强制要求新增险种、修改缴交基数及比例时,应以事项审批形式做提交申请。申请公文中应包含新增或修改险种的: 2、五险一金办理 2.1新入职员工 员工正式报到上班后,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公司应及时为新员工办理五险参保手续,若当月入职时间已晚于当地相关部门规定的参缴提报时间,从次月起办理。 2.2跨机构调动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负责转移其参保持关系并继续按现金缴纳相关费用。 2.2.1不会因代缴而违反调出单位当地相关政府的规定,导致处罚; 2.2.2代缴的各险种基数与比例需按当地规定缴纳,不能特殊对待; 2.2.3需及时将当地五险一金的相关规定知会给调动员工。 3、五险一金的关系终止 3.1员工经公司同意,请假超出公司制度的最长假期期限的(除社保规定的重大疾病),超出期间公司不承担员工的五险费用。公司人事部门应及时在超出规定的假期当月停缴或由员工在假期前全额支付期间社保费用。

如何计算建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

如何计算建工团体意外伤 害保险费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如何计算建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保费计收方式有三种: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 下面就讲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和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 1.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费金额1万元) 计算公式:保险费=(主险基本保险费+附加险基本保险费)×施工资质系数 主险基本保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费(见基本保险费率表)×保额一万元的倍数 (因基本保险费率表的基本保额是1万元。若保额是2万元,就是2万/1万=2.以此类推,3万元×3) 附加险基本保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费(见基本保险费率表)×保额一万元的倍数 施工资质系数要在施工企业分类及对应资质划分表比对施工资质系数查找。对应套用即可。(施工资质不分类的建筑施工资质系数一律套用的系数)举例:一建筑二级施工企业承建了1万平方米的住房建设工程,并按保意外伤害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万元,其应交保费计算如下:主险基本保费=1万×元×(10万/1万)=万元 附加险基本保费=1万×元×(1万/1万)=4800元

施工资质系数:查找工程属第一类,建筑企业资质为二级,对应查找得到的相应系数为. 2.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万元) 计算公式:保险费=(主险基本保费+附加险基本保费)×施工资质系数 主险基本保费=合同造价×基本保费费率(见费率表)×保额一万元的倍数附加险基本保费=合同造价×基本保费费率(见费率表)×保额一万元的倍数 施工资质系数,相对应查找施工资质系数表(同上) 举例:例如上例按造价1000万计,其它条件不变,其应交保费计算如下:主险基本保费=1000万元׉×(10万/1万)=10000元。施工资质系数,查找工程属第一类,建筑企业资质为二级 附加险基本保费=1000万元׉×(1万/1万)=4000元。对应查找得到的相应系数为 保险费=(主险基本保费+附加险基本保费)×施工资质系数=(1万+4000元)×=26600 如果投保建筑工程面积,工程合同造价低于核实工程面积造价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将会核实工程面积,工程造价。如果低于实际面积或造价的。将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比例进行赔付。 另,承保该险种需要的资料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企业资质证书。

某集团公司社保制度及管理办法

向新集团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 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分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区、市、县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各分子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各分子公司社保管理的管理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 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 第七条停保时间: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集团公司及其在的各分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与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外地分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分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分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审批。各分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 授权的围,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 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围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规费文件)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3/30/2011 阅读次数:1355】【我要打印】【关闭】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沈建价发(2011)1号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 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辽宁省住建厅、沈阳市政府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进行调整。 一、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按1.50元计取。 二、社会保障费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6号)、《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沈建发[2010]61号)文件精神,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统筹管理,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沈阳市建筑业管理站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不再包含此项费用。 三、人工费 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精神,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在2010 年《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文件基础上,再调增8元/工日,调整后的人工费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应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第九部分: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1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含住房公积金)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3 职责 3.1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 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负责分公司和总公司各自的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 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行政副总裁负责批准。 4 工作内容 4.1 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b)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c)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d)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e)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f)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g)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 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h)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公司或总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 如果分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湖州办理; 4.2.3.2 如果分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行政副总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副总裁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 总公司或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同时需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七、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 (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 程; (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 (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

(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 (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 (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费率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浙商财险(备-意外)[2010]主44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17);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XX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XX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福利体系,以达 到吸引人才、激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福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法定福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班车 公司统一福利项目工作餐意外伤害保险 带薪休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津贴福利补充商业保险门急诊、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女员工生育保险 员工子女医疗保险 节日慰问费 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第二章法定福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 1 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 * 1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 7% 1、公司和个人缴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按北京市劳动局规定:从2003年起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即为8%。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北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2、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按员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例如,2002年个人缴纳的7,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4,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员工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完善员工保险体系,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集团《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下各单位员工。 2、2、各单位办理商业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3、权责 3、1、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及时办理 保险手续以及审核本办法4、2项规定的其它商业保险呈批手续。3、2、各单位人事行政部负责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 险关系的初建、增减、单位间转移、撤保、续约以及与保险机构的理赔对接等事务。 4、内容 4、1、意外伤害保险: 4、1、1、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为特殊工种、高风险岗位(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野外作业、高空或带电作业、外勤频率较高的 工作岗位)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2、各单位对本单位试用期内的员工以及阶段性保障需要的员工应办 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3、各单位对于上述两类人员以外的员工也可以公司自行提出投保方 案,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4、1、4、对于4、1、1及4、1、2款所列的人员应当入职之日起办理有关 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1、 5、各单位可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在授 权范围内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及投保额。 4、1、6、各单位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应当附加购买医疗门诊或住院

类险种。 4、2、其它商业保险(各单位公司可以为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另购买4、1 款以外的其它商业保险): 4、2、1、对于其它商业保险购买范围,各单位可用两种方式确定需要购买 商业保险的岗位和人员,一是由单位经营班子或管理班子讨论决 定,二是本人提出申请,经营班子审核同意。 4、2、3、各单位将确定购买商业保险的人员姓名、岗位、险种、保额等, 统一报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审核,呈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4、3、保险期限规定: 4、3、1、除4、1、1款所规定的人员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保险期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直接挂钩。 4、3、2、其余各类人员的保险期限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安全生产需要进行 初建、撤保、续约。 5、其他 5、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所有。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解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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