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应对提案

关于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规定的应对措施

一、背景

《劳动合同法》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怠

见尘埃落定,将于2013年7月1円正式颁布实施,重点对劳务派遺模块进行了重新界定。从本次修改《劳动合同法》来看,劳务派遺公司的注册门口提高、同工同酬、劳务派遺适用的“三性”等进行了规范,将政策更多地倾斜向劳动者,对于整个行业将有重大影响。

为了能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劳务派遣,我司针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

二、要点

目前,我司未对此时做详细的信息披露和解读,经与智囊团及各

个公司律师的沟通,就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内容进行梳理

1、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原则重新界定。修改后的法律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具体含义作出解释:临时性:1: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丄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

作岗位是指用丄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丨:作的岗位。木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适合开展劳务派遺的岗位并非要具备“三性”,只需要具备“一性”即可。

2、“同工同酬”。本次《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内容中,将劳务派遺员工与合同工同丄同酬的权利进一步明确,重点体现公平,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遺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

3、“平稳过渡”。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对本法修改后的法律实施作了衔接性规定。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木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遺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

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木决定进行调整。

4、“控制派遺比例”。本次《劳动合同法》修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数:8,不得超过其用工总跫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此次修改使劳务派遺回归

其作为劳动用丄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遺用丄数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

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政策解读

1、“三性”的定义本身可以很准确,但是对于适用性和岗位描述

上无法达到全而覆盖。比如说,如果“促销员”、“导购员”不能核定为辅助性岗位,但是,换个岗位名称,比如“商品引荐员”,

或是“品牌向导员”,那就突破了适用性范围了。如此种种,所以,看来三性的准确定义不难,但是要做完整的外延延伸和覆盖,在立法的角度难度相当大。

2、“同工同酬”问题上,主要界定的主要准则是同丄的“工”,理解为“同一相关岗位、同一工作能力综合能力、同一工作强度、同一工作质

3、同一内部级别”的员工,应该获得同等工作待遇和工作条件。因个体差异,上述只是理想状态下,实际工作中难以有完全符合同工定义的两个人;且岗位和任职要求是企业根据本企业自身情况制定

的,有很大的灵活性,完全可以通过内部的定岗、定职、定薪、定考核制度等手段来应对“派遣员工同工同酬”问题。

3、“平稳过渡”给了企业一个调整的时间,而且修订的法律规定,木法公布前己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4、控制派遣比例的问题上,劳动性密集行业,或者以“三性”之一为主的企业,如果就派遺比例进行控制的话,企业成木将无法控制,人丄成本一旦上升,将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控制派遣比例将会是持续争议的焦点,落实上存在明显的不可操作性。

四、应对方案

1、“三性”问题,基于只要符合“一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劳务派遺员工的岗位进行梳理,并将岗位进行更名,比如“业务员” 更改为“推广代表”、“生产工”更名为“制造辅助员”等具有明显的“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名称;而至于“临时性”的概念, 由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三性”只要符合其中“一性” 即可,贝S我们主要将精力放在

“辅助性”及“替代性”上即可;即使非要对“临时性”做相应的对策,那可以考虑将员工的《劳动合同》主体在分、子公司之间变更。总之,只要迎合“三性”中的任何一个规定即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2、关于“同工同酬”,则建议客户在定岗、定职、定级、定薪和

撰写任职要求上进行一次“适应性”改革,使派遺员工和编内员工在制度上体现出明显的区分,使“同工同酬”的要求在我司劳务派遺的实操中失去适用性。

4、对于“平稳过渡”来说,由于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法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这样一来,可以选择在2013年7月1日前签订或续签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尽量延长年限,从而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做到有效规避。

5、转“劳务派遣”为“人才租赁”。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所套用的

都是“劳务派遣”这个专用名词。而我司的实际情况是八我们拥有“劳务派遺”,是否能走“人才租赁”的资质。按最后一步棋,如果上述都走不通,我们完全可以进行身份转换,将所有商务合同、方案、劳动合同等一切与“劳务派遺”相关的资质、材料、文案等变更为“人才

租赁”相关,通过变更所套用的资质,避开目前针对劳务派遣的风口浪尖。由于省内拥有人才租赁资质的服务商凤毛麟角,该应对方法或许能够使我司产生差异化的竞争力,也能达到“一劳永逸”的应对效果。

五、小结

木次《劳动合同法》修订,意义及影响深远,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对于劳务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企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如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合法合规的劳务派遺用工是当下诸多企业需要考虑的。

企业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12个策略 (满分试题答案2)

企业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12个策略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的鉴证是:√ A 契约原则 B 行政原则 C 法律规定 D 自愿原则 正确答案:D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的一项是:√ A 劳动条件 B 职业危害防护 C 休息休假 D 培训条款 正确答案:D 3. 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权利长短的总的原则是由:√ A 年龄决定的 B 资历决定的 C 在企业工作年限决定的

D 对企业的贡献决定的 正确答案:C 4.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举证要求,实际是要求企业:√ A 提高管理水平 B 加大管理力度 C 增加管理成本 D 理顺管理程序 正确答案:C 5. 基于员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 A 提前30天通知员工 B 随时通知员工 C 提前10天通知员工 D 按约定通知员工 正确答案:B 6. 某些职位要求女性的求职者是硕士以上毕业,男性的求职者是本科以上毕业这也是:√ A 学历歧视 B 性别歧视 C 职称歧视 D 成绩歧视 正确答案:B

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 A 期限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 协约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C 8. 下列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是:√ A 补充保险条款 B 培训条款 C 福利待遇条款 D 工作地点 正确答案:D 9. 非过错员工解除合同时,企业要向员工:√ A 支付经济补偿金 B 支付养老保险金 C 支付社保基金 D 支付最低生活补助金 正确答案:A 10.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是:√ A 不得超过一个月 B 不得超过两个月 C 不得超过三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避措施

劳动合同法规避措施 1. 招聘要求里对岗位任职资格应有非常明确细致的界定。并要留存作为合同附件。 2. 职位说明书 (1) 需确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能力要求、考核标准。 (2) 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还需要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内容。 (3) 全面界定确定不符合任用的条件:如伪造学历、证 书、简历;有精神病史的;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 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试用期请假超过天的 3. 员工入职时候: (1) 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并留存。 (2) 要求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或者签署《劳动关系清白承诺书》。 (3) 员工入职时候需要签《承诺书》:内容涉及无胁迫、 欺诈、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书;知道工作内容、工作 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职位要

求与工作职责;了解公司规章制度;承诺没有员工欺诈胁迫公司的内容等。 (4) 员工入职时,需让其阅读公司制度。 (5) 发给该员工的《职位说明书》,并要员工签收。注意职位说明书中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 (6)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员工需要保管一份,如果要两份合同都公司保管,可以让员工亲笔写一份《委托公司保管合同书》,与合同一起归公司保管。 (7) 人事档案在员工离职后至少保存2年。 4. 劳动合同签订 (1) 合同条款,宜粗不宜细,对于不同类型的岗位,可以分别订立补充协议。 (2)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发限期签订劳动通知 书,说明过限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3) 试用期不得延长。 (4) 用工之日的证据固定:考勤卡、入职申请表或员工名册。 (5) 合同期限:建议3年或1年 (6) 当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员工存在“不胜 任、经培训后仍不胜任”“患病”的条件(《劳动合同法》 第41条第1、2项)的,公司在无人可替代的情况下,可以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 一、新法下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示: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容、制定程序、公示程序。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应对措施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应对措施 目录

一、试用期的规定严格化 (33) 1、关于试用期的时间限制 (33) 2、关于试用期的工资 (33) 3、关于试用期的次数 (44) 4、关于试用期员工的合同解除 (44)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两严化 (44) 1、程序严格民主化 (44) 2、内容严格规范化 (55) 三、劳动合同书面化、期限长期化 (55) 1、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55) 2、劳动合同的期限长期化趋势 (55) 3、不及时、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66) 4、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77)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更有利于劳动者而不利于用人单位 (88) 1、协议解除——双方都可以提出,双方都无过错 (88) 2、被迫解除——由劳动者提出,企业有过错 (88) 3、过错解除——由企业提出,劳动者有过错 (99) 4、非过错解除——由企业提出,双方都无过错 (1010) 5、裁员——由企业提出,双方无过错 (1111) 6、特殊群体的解除合同保护 (1212) 7、补偿金支付情形况列举及支付标准 (1212) 8、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 (1313) 9、用人单位违法的惩处措施 (13) 10、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15) 五、关于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惩处 (14) 六、本法的实施日期之前与之后存续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137) 七、目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37) 1加班工资问题 (1313) 2保险问题 (138) 八、下一阶段人力资源工作亟待处理的几方面内容 (139)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企业应对措施 明年,我国将开始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新法与旧法相比,对企业的限制更加严格和苛刻,同时,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华(修订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 法华(修订版)

北京法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甲方:北京法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隆博广场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亚朋职务:董事 邮政编码:100026 乙方: 性别: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就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和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事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于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劳动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壹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录用条件 1、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日),至年月日止。 2、试用期录用条件 以下情况均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谎报或伪造过去工作经历、学历、专业证照、资质证书或个人其它情况,曾经被甲方或其关联企业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尚处于承担刑事责任期间者; (3)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4)通缉于案者; (5)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包含但不限于癫痫、心脏病、具有传染性疾病); (6)未满l6周岁者; (7)对公司录用具有关联性个人讯息,或工作过程重要讯息的传达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8)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且对公共卫生安全有影响者; (9)酗酒、吸毒者; (10)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11)亏空、拖欠其它公司款项尚未清偿者; (12)试用期满考核80分(含)以下者和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即岗位条件,公司能够根据情况来具体规定岗位条件,如财务、管理、营销、策划、厨师、调酒师、库管和采购); (13)尚于和其它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的; (14)于试用期内有如下违反考勤规定之行为的: ①迟到或早退3次及之上; ②无故缺勤2次之上; ③无故旷工1天及之上的。 (15)公司有其它合理理由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根据甲方的业务性质,乙方知悉随着甲方的业务发展,甲方可能需要于上述工作地点之外开展业务,因此,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乙方应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时间地点】 2016年4月15-16日深圳 | 2016年4月22-23日上海 | 2016年5月13-14日北京2016年5月20-21日广州 | 2016年7月22-23日深圳 | 2016年7月29-30日上海【培训讲师】毕春秋 【参加对象】董事长/股东、企业中高层、人力资源总监/经理、总裁/总经理助理等 【费用】¥2500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 【值班手机】(可加微信) 【在线 QQ 】 8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引进到企业内部培训,欢迎来电预约! 【课程网址】/10627.html 课程特色: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互动演练,突出实战性与实用性 课程背景 你知道 ——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吗 ——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 ——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 ——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 ——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 ——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 ——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 ——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 ——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 ——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 ——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 ——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 ——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 ——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 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课程收益 1、带领学员寻根究底、纵横捭阖地来一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探索之旅 2、帮助学员掌握非法务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并通过大量经典案例讲解从而将相关知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 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 4、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掌握合同解除中情理法的运用,以提高劳动合同综合管理水平 课程大纲 专题一招聘入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1.第八条解读与建议 1.1.“如实告知”的关键 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 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 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 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风险分析]

此是《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不管是首次签订,还是续订,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产生下列风险: 1、双倍工资风险; 2、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 [应对策略] 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签订合同时,要保证是员工本人签署。并应注意签署后的复核。 3、要正确对待劳动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续订。 4、发现未签订的,应及时进行补签。 5、要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保留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证据(如要求劳动者写出书面说明,或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的书面通知)。 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

(新劳动法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应对措施

(新劳动法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应对 措施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应对措施 目录 一、试用期的规定严格化 (3) 1、关于试用期的时间限制 (3) 2、关于试用期的工资 (4) 3、关于试用期的次数 (4) 4、关于试用期员工的合同解除 (4)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两严化 (5) 1、程序严格民主化 (5) 2、内容严格规范化 (5) 三、劳动合同书面化、期限长期化 (5) 1、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5) 2、劳动合同的期限长期化趋势 (6) 3、不及时、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7) 4、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8)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更有利于劳动者而不利于用人单位 (9) 1、协议解除——双方都可以提出,双方都无过错 (9) 2、被迫解除——由劳动者提出,企业有过错 (9) 3、过错解除——由企业提出,劳动者有过错 (11) 4、非过错解除——由企业提出,双方都无过错 (12) 5、裁员——由企业提出,双方无过错 (13) 6、特殊群体的解除合同保护 (14) 7、补偿金支付情形况列举及支付标准 (14) 8、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 (15) 9、用人单位违法的惩处措施 (15) 10、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15) 五、关于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惩处 (16) 六、本法的实施日期之前与之后存续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17) 七、目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7) 1加班工资问题 (18) 2保险问题 (18) 八、下一阶段人力资源工作亟待处理的几方面内容 (19)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企业应对措施 明年,我国将开始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新法与旧法相比,对企业的限制更加严格和苛刻,同时,对企业人力资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必须要转变管理意识,在未来的劳动关系中,协商将成为主要的沟通机制,因为劳动者已经由弱势转为强势,而用工单位由强势转入弱势。新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签订必须要及时,同时期限也要相对延长。另外,单位的用工成本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用工风险将进一步加大。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方位的阐述,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一、试用期的规定严格化 1、关于试用期的时间限制 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法后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需要按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支付时间范围即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目前公司实行的是三个月试用期。如果按照大多数员工签订合同的期限为一年来看,试用期最多两个月。因此,从明年开始,各岗位的试用期期限将要作调整。 作方式是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优点将在下文中 将介绍),待认为员工符合岗位要求时,再签 先与员工签订一个短期合同,在没到期之前,如果认为员工符合岗位条件,再变更劳动合 要加强背景调查,在员工入职之前尽量规避风险。

2013年修订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

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

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劳动合同法》只是劳动法律中的一个小小的部门法,只有98条,但是,它的颁布实施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这部法律不仅涉及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企业也涉及千千万万企业的切身利益。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和这部法律有关,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劳动者;任何一个企业都和这部法律有关,因为每一个企业要生产经营都会使用劳动者。而这部法律所秉承的“向弱者倾斜”的立法精神,不仅会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还会给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带来诸多挑战。与先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同的是,这部法律的条款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刚性,同时加大了对违法用工的惩处力度。因此,这部法律的实施,预示着企业劳动用工不受约束的宽松的法律环境将成为历史,在新的法律模式和环境下,如何抉择将是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在新的法律环境下,摆在企业面前的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转变”,另一种选择是“转移”。所谓“转变”,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审视、修订、改进、完善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把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地结合起来,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蜕变。所谓“转移”,就是将企业搬到其他劳动用工成本相对较低,法律规制相对较宽松的地区。所以,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

发达地区的企业纷纷将企业转移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甚至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 “转变”、“转移”都是一种策略。无论是“转变”还是“转移”都是企业应对新法的一种策略,其决定权完全在企业。 “转变”、“转移”反映了不同的心态。“转变”反映的是企业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即企业在新法的压力引导下,尽力合理改变现有的制度和机制,以适应新法的要求。“转移”反映的是企业消极应对《劳动合同法》,即企业畏惧新法的压力,而到别处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环境。 “转变”、“转移”决定不同的发展模式。“转变”会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完善企业各项制度,改变单一依靠低成本优势来获得低利润,走向依靠成本控制、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多种手段获得高利润的企业发展模式。“转移”决定了企业只有依靠低的成本来获得低利润,即无法摆脱“低成本——低技术——低附加值——低利润”的企业发展模式。

2020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合同范本)

2020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合同范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4106

2020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合同 范本) 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XX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 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 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应对策略方案、制度建设调整、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应对策略方案、制度建设调整、劳 定价995元 作者陈思远 册数规格全四卷 16开精装 出版社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应对策略方案、制度建设调整、劳动争议处理、文书写作范本及经典案例评析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应对策略方案、制度建设调整、劳动争议处理、文书写作范本及经典案例评析全书 详细目录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立法相关意见 第一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的意见 第二章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意见 第三章有关部门、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涉及劳务派遣问题的意见 第四章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劳动合同法的意见 第五章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对劳动合同法的意见 第六章一些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干部对劳动合同法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劳动合同基础理论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法律渊源 第三章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第四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章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第三篇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章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二章劳动台同的期限 第三章动台同试用期制度 第四章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 第六章对保征金条款的认识 第七章无效和可撤销劳动合同 第四篇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一章劳动合同的腹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第三章劳动台同变更制度 第五篇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一章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制度 第二章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制度 第三章经济性裁员制度 第四章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 第五章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合同法

最新劳动合同法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相关解读 解读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罚则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

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

《劳动合同法》规避措施

《劳动合同法》规避措施 1.招聘要求里对岗位任职资格应有非常明确细致的界定。并要留 存作为合同附件。 2.职位说明书 (1)需确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能力要求、考核标准。(2)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还需要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内容。 (3)全面界定确定不符合任用的条件: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有精神病史的;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试用期请假超过天的等等。 3.员工入职时候: (1)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并留存。 (2)要求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或者签署《劳动关系清白承诺书》。(3)员工入职时候需要签《承诺书》:内容涉及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书;知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职位要求与工作职责;了解公司规章制度;承诺没有员工欺诈胁迫公司的内容等。 (4)员工入职时,需让其阅读公司制度。 (5)发给该员工的《职位说明书》,并要员工签收。注意职位说明书中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 (6)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员工需要保管一份,如果要两份合同

都公司保管,可以让员工亲笔写一份《委托公司保管合同书》,与合同一起归公司保管。 (7)人事档案在员工离职后至少保存2年。 4. 劳动合同签订 (1)合同条款,宜粗不宜细,对于不同类型的岗位,可以分别订立补充协议。 (2)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发限期签订劳动通知书,说明过限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3)试用期不得延长。 (4)用工之日的证据固定:考勤卡、入职申请表或员工名册。(5)合同期限:建议3年或1年 (6)当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员工存在“不胜任、经培训后仍不胜任”“患病”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2项)的,公司在无人可替代的情况下,可以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7)集团内的调动,合同有效。 (8)有职业危害的岗位,需要在合同中告知员工可能的危害程度。(9)公司出资的专项培训,注意要保留有发票或复印件作为举证材料(发票复印件可以与培训协议装订在一起归档)。 (10)涉及竞业限制的,约定的补偿金与违约赔偿法律没有具体的界定,可以由甲乙双方自行商议,但是劳动者违约赔偿公司有收集证据并保留证据的义务。 (11)对于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有限制。同时,对于需要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修改的劳动有哪些亮点呢?有作了哪些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特别针对劳务派遣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和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特别规定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

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是加大劳动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及应对策略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及应对策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理解:(合同法第3条) 1、劳动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应对策略: 1、审核员工资料; 2、员工入职声明的运用; 3、规章制度的运用; 4、无效劳动合同的使用 变化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内容理解:(合同法第8条、第10条、第14条、第82条、)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每月支付2倍工资 3、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正确对待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 2、正确规避原有员工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 3、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情况; 4、劳动者的详细资料的搜集及责任的归属 变化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内容理解:(合同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正确理解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点,2008年1月1日 2、正确评估和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1>、核心员工以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为主; 2>、表现或业绩良好员工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 3>、外围流动性大的员工以劳务外包形式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主; 3、建议采取中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内容理解:(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第2款) 1、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签订范围和条件扩大: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在该用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应对一、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规章制度制定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 ,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T提出方案和意见T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T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 、“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对措施】 ?全面修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在2008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切记:违 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如果在2008 年1月1日后还在使用老版本的制度,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T提出方案和意见T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T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2、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编号:JY-HT-00399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用人单位应对措施的法律思考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4494936.html,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用人单位应对措施的法律思考 「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一年,它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鉴于劳资地位的不对等,《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是,这部法律立刻被用人单位视之为洪水猛兽,一度引起用人单位的极度恐慌。许多用人单位纷纷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降低或规避《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潜在风险。本文针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对措施;法律思考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用人单位应对措施 (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规模裁员。 一是强迫员工自愿辞职。一些用人单位常以人事变动、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种种借口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报酬,逼得劳动者主动辞职,从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及有关违约金。例如:某电网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强迫编外员工签订“自愿辞职书”,然后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采取先辞职后竞岗、使工龄归零。著名企业华为就因采取此行动引起轩然大波。在2017年元旦之前,华为公司要求其所有工作满8年的员工必须到

公司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辞职后竞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此举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无独有偶,通讯、金融行业也纷纷效仿。 (二)消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 一是通过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用工单位便以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置身事外,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二是用非全日制用工替代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及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便利用这种办法来降低用工成本,不管其工作岗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否合理,强制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三是将劳动关系定性为劳务用工。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识的模糊,诱骗劳动者签收终止所谓“劳务关系”的通知,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四是避免劳动者保存任何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不签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不缴社会保险、不发工资条、不给上岗证等。 (三)想方设法规避社会保险的缴纳。 很多非公有制企业都将社会保险的缴纳视之为眼中刺,想方设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不签劳动合同、采取“保险随工资发放”手段(娄底市某著名民营企业),强迫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保险随工资发放”的报告,以逃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模糊合同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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