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关于同意成立国家化学品质检中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关于同意成立国家化学品质检中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关于同意成立国家化学品

质检中心技术联盟的函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检科函[2015]10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关于同意成立国家化学品质检中心技术联盟的函

(质检科函[2015]104号)

国家精细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国家精细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 / 1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操作手册 (试行) 二○○八年八月

目录 概述 1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 2 设评价指标 一、技术能力 5 二、团队建设8 三、科研能力12 四、运行状况15 五、影响力和权威性19 六、地方政府支持22 附录:记录表

概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的通知》(国质检科[2005]360号)的要求,总局对系统内国家质检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了《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调查评估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 为使国家质检中心全面领会总局关于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和衡量尺度,明确努力方向,加快建设步伐,总局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历经两年时间,系统总结了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所取得的经验、面临的形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了国际著名检测机构的先进做法,形成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标准》,经试点、论证不断完善,成为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体系的核心标准。 本《操作手册》针对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从技术能力、团队建设、科研能力、运行机制、影响力和权威性、地方政府支持等事关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的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并对能力建设的水平进行了量化,是具体指导中心能力建设发展、衡量能力建设水平的重要技术性文件。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标准

①“指标体系”分为“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和“具体内容”; ②明确“一级要素”和“二级要素”的各单项权重要求; ③“具体内容”中的各项根据评分要求,充分考虑到申请成立(筹建验 收)和已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的不同状态,明确“单项否决项”、“定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为落实简政放权政策,适应改革发展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对2011年6月30日下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精简整合,于2019年1月16日下发了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2011年6月30日质检总局公告/已废止)

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A1、A2、A6、A7、G6、D2、D3、S1、S2、S3、S4、Y1、 F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2019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现行最新)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一、国家玩具质检中心的基本情况 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汕头)(以下简称:国家玩具质检中心)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专家组现场验收,同年8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文“关于成立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汕头)的通知”(国质检科联[2011]453号)批准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汕头)正式成立。 经过多年的筹建和建设,国家玩具质检中心已配备250多台套玩具检测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精、尖仪器,仪器设备总值达到1800多万元,既满足了检测需要,又适度超前,满足于检测技术研发和新项目开发需要;培养了一支知识层次、年龄结构合理,检验经验丰富的技术队伍,其中中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达77.8%。 根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25号公告,国家玩具质检中心(汕头)获得了电玩具、塑胶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 二、国家玩具质检中心技术服务作用明显 (一)认真履行职责,充当好政府监管产品质量过程中的“眼”。 国家玩具质检中心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围绕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认真履行监督抽查职责,近3年承担各级政府部门2958批次的监督抽查任务,包括广东省质监局委托的广东省玩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广东省工商局委托的广东省流通领域玩具/童车产品质量监测、汕头市的玩具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汕头市质监局和澄海区质监局委托的玩具专项监督抽查等。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企业产品中所存在的相关质量问题,为产品质量监管与净化流通领域商品消费秩序提供技术支撑,维护消费者安全。如在《关于开展澄海区玩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澄质监【2011】15号)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澄海区玩具产品质量存在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可预见的合理滥用、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玩具标识和使用说明等不合格项。受广东省工商局委托进行广东省流通领域2011年童车商品质量监测(粤工商监委字2011-103号),对广东省河源市、深圳市、东莞市、汕头市、梅州市流通领域87批次童车(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童车产品不同程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如儿童三轮车的尖端、锐边和小零件等不合格项目;婴儿学步车动态强度不够;儿童推车的静态强度不够;儿童自行车链罩不合格等。 (二)主动面向企业,做好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拐”。 国家玩具质检中心积极开展“质量义诊”活动,组织技术专家深入企业查找质量问题,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质量管理及提升产品质量的措施,帮扶企业整改提高。2007

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布局,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 (一)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建、其它科研事业单位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承担国家各类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 (二)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应坚持基本原则。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划方案,结合产业结构布局、区域经济特色及发展水平,国家质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 (三)规划和布局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重点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四)规划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必须坚持基本条件。 1. 地方政府对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在技术装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 2. 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关于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意见1.doc学术带头人,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 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4. 应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并已列入地方政府事业发展规划; 5. 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并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6、以股份制形式整合或联合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控股,并具备公正性地位。 三、严格筹建与审批的基本程序 (五)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质检中心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七)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完整word版)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推荐文档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2-;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设立基本原则、原则(一;-3-;关产品市场占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申请要求 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规划管理相关 1.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 号)《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 54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共同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管理体系。 2.广东省质监局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与能力建设管理的通知》(粤质监科函 [2010]130 号) 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

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批准筹建后,省级质监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监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 5 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任务书,在批准筹建后3 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 18 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 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价工作。承建单位按照国家质检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授权后,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对照、 , 《筹建任务书》进行自评,并撰写筹建总结报告、自评材料及验收申请表。经省级局自评分数在 80 分以上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承建单位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后,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发布部门】60426 【发布日期】2018.04.01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的通报 (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8年第1季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了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6类产品。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2023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其中有17批次产品涉嫌假冒或无CCC证书,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2000家企业生产的2006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

有1636批次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1.6%;检出37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8.4%。抽查产品中,水表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内衣(针织内衣)、玩具、农用薄膜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至10%之间;休闲服装、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滴灌带、砂轮、阀门2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高于10%。 (二)按照抽查产品类别划分,日用及纺织品抽查检验了856家企业生产的856批次产品,包括休闲服装、内衣(针织内衣)、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玩具7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7.2%;电子电器抽查检验了632家企业生产的637批次产品,包括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13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0.1%;轻工产品抽查检验了98家企业生产的99批次产品,包括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3.1%;农业生产资料抽查检验了143家企业生产的143批次产品,包括农用薄膜和滴灌带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5.9%;机械及安防抽查检验了90家企业生产的90批次水表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4%;电工及材料产品抽查检验了181家企业生产的181批次产品,包括砂轮和阀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2.7%。 (三)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实行抽检分离、招标入围、市场买样和过程监控等多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实监督抽查制度改革要求。一是全面实施抽检分离,抽查与检验两个环节由不同主体实施。二是地方质监部门科学组织实施,统筹调配本省抽样力量,基层监管人员全程参与抽样,有效保证了抽样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推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 评估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 年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促进和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保障“沿海

发达地区国家质检中心在 3 至 5 年内波术设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其他国家质检中心在本行业或专业达到国内领先”的目标,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与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五条基本原则:发挥技术优势、服务主导产业、争取地方支持、避免重复建设、建设一流中心。 第三条本《指南》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和评估作出了基本要求,通过建立年度考核、评估定级、升降级和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绩效考评。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已批准成立和批准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技术能力、科研水平、科技人才团队、运行业绩以及建设发展情况等。 具有必备的实验场地和环境条件,并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配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精、尖仪器,配套设备、确证或验证手段齐全,仪器设备配置的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二)能够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最新动态和信息,能够承担指导和解决全国相关专业领域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的工作,为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发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权威性。 (三)具有在相关专业领域进行前瞻性、深层次研究的科研攻关力量,并形成一批较高水平和具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从事科研工作的整体人员水平较高。 (四)重视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人员结构层次合理、稳定,后备力量充足,拥有相关专一业领域内具有知名度的权威专家或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和准则的关键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比例达到65%以上。 (五)专业化建设特点.显著,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业务范围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实现了“做专、做精”。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简介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是在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4月批准筹建,是全国第三家、华南地区第一家国家级同类质检中心。该项目2012年2月正式动工建设,于2013年1月13日揭牌投入使用,已建成综合检测楼1栋、专业检测楼2栋、安全阀检测车间1栋,总建筑面积17000多平方米。中心于2013年3月25日通过了实验室“三合一”认证认可现场评审,2013年5月22日通过广东省质监局预验收,于2013年9月14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检测范围包括农药化肥、氯碱、化学试剂、工业基准试剂、有机产品、无机产品、工业气体、涂料、石油化工等9大类产品700多种,共2000项参数,其中国内产品检验标准764个、检验方法标准2000个、国际检验方法标准115个。同时,可承担复肥,工业硝酸,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学试剂,氯碱、硫酸,压缩、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I类),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I类),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农药等12类产品的发证检验工作,可覆盖茂名乃至华南地区生产的绝大部分危险化学品和石油化工产品,为茂名及粤西地区危化品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中心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导向和社会需求,扩展检验领域,积极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发挥检验对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在公正、规范、科学检验基础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检验检测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保护消费者利益,取得社会的依赖与认同。2014年,中心承担国家总局国家专项抽查任务17批次、省质监局省级专项抽查任务600批次,省工商局流通领域的专项监督任务300批次,各地方工商局、质监局专项监督任务300批次,以及各地方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办案委托检验200多批次。 1、科研项目:自2010年以来,中心申报了省级以上科研立项14项,其中获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石油化工中小企业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投入380万元。该项目作为茂名高新区技术员产业开发区企业孵化器的基础部分,为各级政府、研发和从业人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危险化学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保证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奠定良好基础。同时,还组织申报了“高新区精细化工公共检测平台”和“石油化工检测技术工程中心”两个项目,重点服务于茂名石油化工企业,尤其是高新精细化工企业的质量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检验部门。 2、制修订标准情况:2013年6月中心建立了广东省合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 为贯彻落实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活动的整体部署,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提高履职水平。根据《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我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要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局、省局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活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我所所情,深入分析影响和制约检验检测能力的各方面因素,理顺我所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促进我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可持续发展,以提供优质检验检测服务为目标,按总局文件要求全面完成我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任务,提高检验检测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健全各项检验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加强岗位培训工作及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在资金和人员方面予以倾斜,切实提高我所科研水平。提高全所职工对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煤化工项目检验能力达到《要求》附件中省级机构的,并满足《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的要求,食品、机轻、建材等项目达到地市级

机构的基本要求。我所检验检测工作能够为监管提供技术保障,为维护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能力建设工作内容 (一)提高我所检验检测工作管理水平 1、按照总局“质量提升”活动的整体部署,分析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检查是否存在重产出轻投入的现象,是否存在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能否正确履行政府监督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职能。 2、对《质量手册》进行修订,按照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覆盖其全部要素。制定并采用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稳定。 3、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并实施覆盖检验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制度。重点完善《样品管理制度》、《复检制度》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等,建立并实施可疑结果内部复核、确认、报告等工作程序。通过制度清理和建设,建立健全一整套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体系,为检测工作的长远发展筑牢制度基础。 4、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安排专人维护质检所及煤化工中心网站,每周进行维护更新。建立检验业务网络化管理系统,覆盖样品接收至报告发放等检验工作全过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4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44978695.html,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4则 作者: 来源:《中国食品》2019年第02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应用。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doc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 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 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 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 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

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 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 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 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 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 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 行条件; (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 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 (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 1)所确定的任

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是指按照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检查项目,用国家规定的方法和手段,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相比较,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工程的隐检、预检、分项工程的交接检查验收、工程分阶段结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检查验收几个部分。 在工程施工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以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开工前检验制度 开工前检验的内容及要求: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审核并依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计划;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和复测已进行,并符合要求;各种技术交底工作已进行,特殊作业、关键工序已编制作业指导书;采用的新技术、机具设备、原材料能满足工程质量需要。 2、施工过程中检验制度 施工中应对以下工作经常进行抽查和重点检验:施工测量及放线正确,精度达到要求;按照图纸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验收标准;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完善,记载真实;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砼、砂浆试件及土方密实度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实验和验收,试件组数及强度符合要求;工班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有交接记录;工程日志薄填写要符合实际。 3、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项目部每月、工程队每周组织一次定期检查,由项目总工主持,质检部

门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4、检查程序 自检→互检→班组长检查→队内技术人员、专检人员检查→项目部工长检查→项目部专职质检员→监理工程师 施工队提前两小时申报,同时要说明申报部位和施工队自检情况,然后向专业队长报验,合格后向安质部申报,专职质检员检查合格后申报监理。 5、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及各种加工预制品的检查制度:订货时应依据质量标准签订合同,必要时应先鉴定样品,经鉴定合格的样品应予封存,作为材料验收的依据。产品的进货验证由专业工程师、质检员(试验员)和材料员三方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6、班组的自检和交接检制度:完成或部分完成施工任务时,应及时进行自检,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返工处理,使其达到合格的标准。经队长组织质检员和下道工序的生产班组进行交接检查,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7.1隐蔽工程验收的主要项目有:主体结构各部位钢筋、现场结构焊接和防水工程等。 7.2隐蔽工程必须按规定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覆盖; 7.3工程检验签证,除执行国家、部颁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并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明确职责分工,由指定的质量检验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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