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1举办人、学校、教职工、学生权利义务

最新2.1举办人、学校、教职工、学生权利义务
最新2.1举办人、学校、教职工、学生权利义务

依法治校学校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依法治校教职工权利和义务

1、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2、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3、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4、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5、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6、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7、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滦县教育局相关要求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8、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实干、创新”,遵循教育规律,勤奋学习,踏实工作。

9、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应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作业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职员和工人应提高服务意识,自觉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10、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11、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根据《滦县职教中心教师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2、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章程》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办法》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依法治校学生权利和义务

1、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2、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义务。

3、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4、学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5、学生管理部门政教处对学生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由政教处直接负责。

6、学校共青团组织是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全体学生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还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随着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法律意识相对有一定的提高,但结合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还是很模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二者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某种约束或负担.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复杂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不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都是平等的.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帮助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帮助实现人的自由. 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其具有多重主体身份。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是分不开的.学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 一.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非常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要履行哪些义务.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7.监督权利.包括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管理规章制度.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培养法律意识 当然,就清楚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具备一定的的法律意识.懂的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该承担义务.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高校内部规则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摘要: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内部规则学生权利关系 一、高校内部规则的性质 高校内部规则即高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高校通过内部规则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是特别权力关系中高校基于其教育管理职能而对学生的行为做出的规定和约束。正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高校内部规则才既区别于一般的外部行政法律法规,又区别于其他的社团内部规章。在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享有公法权力,使其制定的规章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法效力,不同于一般团体制定的内部规则,如私营企业对其员工的纪律约束;同时,高校内部规则是对高校内部学生的管理和约束,又使其区别于其他普遍性的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高校内部规则是特别权力关系下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学生具有约束力。(二)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高校内部规则既然是进行高校管理的必要手段,并且其制定有着法规和法理依据,那么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的高校内部规则,其效力是无庸置疑的。关键在于高校内部规则合法及合理的认定标准,合法可以分为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范。高校的内部规则首先应该遵循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违反教育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不应与以上法律法规的原则相抵触,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原则性问题上(如退学权),高校内部规则的实施标准不应严于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尽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出于高校自主管理的考虑而将这项权利更大程度地留给高校自主行使,但在事关学生基本权利的问题上,高校显然应该在现行法律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制定细则。否则,在事关公民受教育权问题上将出现法律漏洞,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也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高校内部规则往往是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的进一步落实,是学校的“基本法”。这一“基本法”的实施显然关系着作为管理对象的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程序合法即高校内部规则的产生、修改、通过等程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高校内部规则的行政行为也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制定上来讲,高校内部规则应该征求广大同学的意见,因为高校内部规则是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甚至基本权利的“高校基本法”,公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宪法,相应地,学生也应参与到事关其基本权利的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中来。然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将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权力全权交由高校校长行使,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校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生这一高校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参与高校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而却鲜明规定

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

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 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关键词:协议书,范本,教师 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介绍:任课教师都要确保上课学生的安全。“谁的课堂谁负责”,教师进入课堂首先清点学生人数,对于缺勤的学生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通知班主任。凡因学生旷课没有及时汇报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学校要追究当事教师责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一为了加强安全防范、杜绝隐患、落实责任 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详情: [免费论文:] 任课教师都要确保上课学生的安全。“谁的课堂谁负责”,教师进入课堂首先清点学生人数,对于缺勤的学生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通知班主任。凡因学生旷课没有及时汇报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学校要追究当事教师责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一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杜绝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落实每位教师的工作责任,杜绝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了事的失职行为的发生。按照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本着分级管理,

明确责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学校责任 1、学校责任检查、维护学校教学设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每学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并按计划实施。 3、学校要积极动员学生家长给学生购买学生平安险。 承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教育记录,保证施工人员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市场和公司监管。 二、教师责任 1、上课铃声一响,任课教师必须马上进入教室,任何教师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擅自调课,教师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课堂。 2、重视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不能体罚、变相体罚、谩骂、驱赶学生。课间要关注学生行为,学生出现行为异常时,要及时询问、制止、防止发生意外情况。学生上课时,教师不准以任何理由让其离开课堂。无特殊情况,课间不得指派学生外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提前下课、放学。 3、体育教师在上课时,要组织好学生,在学习中要做好示范动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第十三周教案第一节李海霞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一一着装、佩饰、食品、娱乐等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 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 相对而言的,这种相对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

关于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思考

关于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思考 论文关键字:大学生;高校;侵犯;权利;维权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高校教育纠纷的频频出现?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解决纠纷?本文将通过笔者的思考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从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之后,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就不绝于耳。“刘燕文案”、“重邮案”、“王钟案”、“浙江大学案”…..可以知道学生的受教育权、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学习自主权、控辩权等权利根本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一、高校教育纠纷频频出现的原因 纠纷的出现是因为矛盾。高校教育纠纷的频繁出现可以说是因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他们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矛盾从何产生?利益冲突而致。这得从两个方面说起:其一,高校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学生的正当利益;其二,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地增强,为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而斗争。有压迫就有斗争,有侵权就有维权,侵权的行为多了,纠纷也就少不了了。 再深入一点探究为何高校会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以下几点便是原因: 1、“大学自治”的弊端。 屡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未必出于高校的本意,但高校也难辞其咎。我认为一直以来的“大学自治”在今天的情形下值得怀疑。著名思想家洛克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大学自治”让大学拥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高校凭借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始终占据优势,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高校自己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无可厚非。但当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下的时候,这些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难免让人质疑。当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则时,(尚且不讨论这规则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学校便会对学生做出处置,而怎样处置还得看学校的“心情”,原来是学校说了算。大家都在提倡法治,学校这么前沿的地方竟然是人治的“沃土”。这不是很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么?“大学自治”也将外界对大学管理的监督拒之门外,管理的缺陷不断出现。“大学自治”确实让大学及教育挣脱的枷锁,拥有了一片自由翱翔的蓝空,但却是以牺牲一部分学生的合法权利为代价。 2、法制的不完善。 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责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但却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申诉程序、调查程序、执行程序。这种缺乏程序性规定的法律缺乏可行性,学生的权利形同虚设。这就反映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制不健全。而法制的不健全不仅没有好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反而为高校侵权逃责提供契机。 3、权利意识的薄弱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论文论文参考网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完整word版)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②

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

编号: HT-20217557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 Promises resulting from either express or an implied agreement can be enforced.

[标签:titlecontent] 教师安全协议书范本一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杜绝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落实每位教师的工作责任,杜绝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了事的失职行为的发生。按照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本着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学校责任 1、学校责任检查、维护学校教学设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每学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并按计划实施。 3、学校要积极动员学生家长给学生购买学生平安险。 承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教育记录,保证施工人员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市场和公司监管。 二、教师责任 1、上课铃声一响,任课教师必须马上进入教室,任何教师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擅自调课,教师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课堂。

2、重视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不能体罚、变相体罚、谩骂、驱赶学生。课间要关注学生行为,学生出现行为异常时,要及时询问、制止、防止发生意外情况。学生上课时,教师不准以任何理由让其离开课堂。无特殊情况,课间不得指派学生外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提前下课、放学。 3、体育教师在上课时,要组织好学生,在学习中要做好示范动作,并有保护措施。 4、实验教师在上实验课时,要组织好学生,提前向学生讲清注意事项和实验安全,并做好示范。注意保管好实验药品及器材。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得歧视学生,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停学生的课,以免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 5、教师是课堂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上课期间,学生突发疾病或发现学生有异常情况,任课教师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的就医工作。班主任应及时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重大事故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生活老师对每个小朋友的性格、生活特点要了如指掌,及时和班主任、家长沟通。每晚要不定时的进行查看,帮助小朋友盖被子,防止小朋友晚上掉床事故发生。 6、如有学生无故没有按时到校,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其家长取得联系,追查缺课原因。科任教师每节上课时,应清点该班学生人数。对缺席的学生应逐一核实,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及时和班主任联系,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我们既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同时也不能忘记所应承担的义务, 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 法律意识,争做一个文明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生。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权利意识较为淡薄,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关于自身权利意识方面,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和婚姻自由等方面。但是我们往往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而忽略了履行义务。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大学生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自由和平等,才自由权利的能合法而有效地行使各项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我们都知道,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

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过法定的界限和范围。 一.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能否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在自己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的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包括同学,家人,甚至是不认识的人。因此我们在生活学习中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 要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纠正错误的法律观念。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清楚知道履行义务的必要和责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包括了解其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从而能够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我的文化思想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利于我们成为新一代的优秀大学生。 二.进行普法教育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注意“少而精’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抓住重点展开,务求印象深刻。冗长的知识灌输容易让学生反感。在我的印象中,我的初中政治老师他的教学重点就是不断叫我们划重点,做笔记。因为中考政治是开卷的。到了高中,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收稿日期:2012-09-20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2012年冬之卷第29卷第13期 Win.2012Vol.29No.13 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在这个正不断“走向权利的时代”,因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强化而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呈上升之势,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诉”状态已成为历史。此类诉讼的增多以及由这些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关注之广泛,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的进程,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面,它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长期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几种定位 关于高校性质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这种定位多见于法律规定,其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所采用,其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公务法人。这种定位多见于我国学者之学术著 作,其依据主要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 和大陆法系的“公共公益机构理论”。[2] (二)我国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定位选择 随着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权不断得到加强。这种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高校自主权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形成的,它是一个政府主动让予权力 的权利转移过程。因此,在组织形态上,高校从事的是公共服务,履行公共权力,成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主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领域而无法纳入普通民事诉讼。而“事业法人”则是一个民事概念,据此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争议就成了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行政诉讼实践采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一概念,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严格说,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并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理论问题。 相比之下,公务法人是近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新技术,使行政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扩张形态,它具有一系列自身的特点:首先,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是公法人的一种,而所谓公法人,则是按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其次,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着特定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行政目的,因而有别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的行政机关”,“与其母体之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既独立又合作、分工、对抗之关系”。[3]再次,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邱 燕 (广州美术学院,广州510006)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诉案的迅速增加要求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文从行政法角度 规范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以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作一探讨。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利关系;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12)13-0001-03作者简介:邱燕(1981-),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1··

学校安全协议书

学校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学校 安全管理水平,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校园,构建 “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网络,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促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特制定如下协议:1、学校应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构建安全教育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定期对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使教师树立安全防 范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2、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学校 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负全部责任;教师是学校 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负责学校具体安全工作计划、规程、措施 的实施。3、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造成的意外事故责任由教师自 行承担。4、值周教师在值周期间负责学校的一切安全,要根据当时当地具体 情况,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放学时要亲自整队,护送学生至校门外 并目送学生远去。5、各兼职人员要定期检查、维修本兼职范围内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械等,保证其正常使用。6、学生劳动或外出活动,学校要指派专人 负责,责任人要及时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操作指导,严密组织, 精心安排,保证学生安全。7、学校开展的第二课堂活动、课外活动、各类竞 赛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责任人必须制定周密的计划, 确保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师生安全。8、各课任教师要确保自己所任学科授 课期间的学生安全。体育教师要指导、帮助学生开展好体育活动;科学课教

师要管理好实验仪器,指导学生规范操作。9、班主任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安 全常规教育,利用班会、队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10、班主任要与本班学生共同制定班级的安全制度,教育学生遵守校纪班规,杜绝打架斗殴、追逐打闹、出入教师拥挤等不 安全因素。11、班主任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定期与家长沟通、 交流,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共同督促学生遵守各项安全制度。12、班主任 要定期对班内桌椅、门窗、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桌椅、门窗损坏,电线 裸露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或上报学校安排专人维修。13、班主任应加强 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学生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14、班主任应做 好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如发现学生缺席或早退的,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并上报学校。15、学生在校突然生病或发生意外事故, 班主任应及时和家长联系,情况严重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送往医院进行 救治。16、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与教师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年 月 日-------为了使您的孩子 _________ 在学校健康快乐的学习,学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思想工作。为杜绝不安全隐患的存在,保证学生的安全,要 求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为此,学校与家长签订“学生安 全协议书”,具体协议如下: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及特定主体等权利。 同时履行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及其他义务。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掌握充分扎实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思想和道德素质修养,多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切实做到依法、守法、懂法、护法,让自己得到升华。 二、对思修课的学习心得及建议 思修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其内容涉及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极强。学习和掌握思修这门课程,具有极大的意义。 它有利于我们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路,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利于我们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打下基础;有利于我们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这就使得学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是共生共存的。其同一性的表现就是双方的相互性,在对权利界定的同时,也即界定了权力的范围;在对权力界定的同时,亦即界定了权利的范围。同时二者之间又表现为斗争性,即权力范围的扩大,则意味着权利范围的缩小;而权利的彰显,则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比如,法律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自由权,那么学校和教师就没有权力对学生的人身或学生宿舍中的私人物品进行搜查,这是学生权利对学校管理权的制约;但是学校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危险行为及物品等方面的检查又是合法的,这是学校管理权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 二、从法学理论来看,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产生及运行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赋予社会与组织权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同理,法律之所以赋予学校管理权,原因就在于只有它拥有管理甚至处罚的权力方能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受教育者在校方统一管理下从事相关活动。但因为法律有时无法对权力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具体化,导致权力者皆有延伸自己权力的倾向,而公权力的延伸和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相对方权利的漠视甚至侵犯。 而权利的范围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而逐渐扩大的。由此看来,具有不断扩大趋势的权利和固有扩张本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永恒的矛盾。学生权利意识的彰显必然导致对学校管理权的质疑和重新审视。刘燕文诉北大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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