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

(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统一规划、集中处置、污染者付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开发和投资建设、营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知识。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并检查、督促、考核其落实情况;

(三)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

(四)管理并监督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场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布点;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

(五)海事、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中的监督管理,协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必须必须符合统一定点规划要求,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得进行设计或开工建设、不得批准立项。

未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为因该项目建设而成立的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和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含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下同),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超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是:

(一)有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的危险废物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二)有相应的技术、资金;

(三)从业人员经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防范预案;

(五)有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报告。

前款所列条件的具体内容及其证明方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证明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有关文件、图表,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发给《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有效期内需变更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的,必须于期满或变更的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有效期内停业或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从市外移入危险废物,必须提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时,应当提供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合同书。向市外移出危险废物的,除按前述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附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危险废物按国家规划定点跨省市处置的,本市的移出或接收单位应提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制定本市的危险废物名录。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配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对违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并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或封存设施、设备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暂扣或封存设施、设备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盖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明。

当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并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后,经当事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暂扣或封存的设施、设备予以退还。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产生不能在工艺流程或生产环节中得到无害化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主要有害成份及含量和去向,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进行变更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受理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核定,并书面批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禁止超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种类、数量产生危险废物。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改进工艺技术与设备,强化内部管理,削减危险废物产生量,提高危险废物利用率。对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处置。

禁止向环境倾倒、排放危险废物或擅自以贮存、填埋、焚烧、溶化、稀释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提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合同。市环保行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发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下列规定运行:

(一)移出(产生)单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副联存档,第一联正联和其他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运行。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签收后,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收地点,如实填写规定由运输单位填写的栏目,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正联)、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联随危险废物交付接收单位。

(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并填写规定栏目加盖公章后(自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七日内),将第一联正联送移出(产生)单位,第二联正、副联分别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送运输单位存档,第四联自留存档,第五联送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单位验收时,如发现危险废物与联单所填内容不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随同联单第二联正联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与危险废物的贮存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收集、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形态分类包装,并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烂等措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收集、运输单位提供安全防护要求及说明。

禁止使用客运交通工具运输危险废物或者在运输中客货混装。

禁止在三峡库区使用水上运输工具运输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废物。

运输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运输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保证处置、利用过程安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对危险废物采用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设置对填埋场地下水监测取样的通道或测孔。

对危险废物采用焚烧等方式处置的,其处置设施必须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连网的自动监控装置。

第二十三条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场所,必须保持正常运行或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闲置的,必须提前三十日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转作它用,其责任单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污染隐患,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将危险废物填埋场转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统一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式样和设置要求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海事、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第二十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拒不委托处置的,实行代处置。

代处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后,就代处置事项(含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置时限、费用支付方式、承担代处置任务的单位等)作出决定,并送达被代处置单位;

(二)承担代处置任务的单位,在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机构中公开招标确定;

(三)被代处置单位在代处置决定生效期满前按本办法规定委托处置的,中止代处置;在代处置决定送达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或60日内不申请复议,且也不按本办法规定委托处置的,代处置中标机构予以代执行。

(四)代处置费用由被代处置单位承担。被代处置单位拒不支付代处置费用的,由作处代处置决定的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有关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在十二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

(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报以及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按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论处,并对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市外移入危险废物未按规定报批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将危险废物退回原地,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跨省市处置危险废物未上报备案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以及在检查中弄虚作假或故意不配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超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种类、数量产生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重庆市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不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处置,向环境倾倒、排放或擅自以贮存、填埋、焚烧、溶化、稀释等方式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代处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申领、运行、报送、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未按其特性、形态分类包装,并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烂等措施的;(二)使用客运交通工具运输危险废物或者在运输中客货混装的;

(三)在三峡库区使用水上运输工具运输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

(四)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未设置对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测孔的;

(五)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设施未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连网的自动监控装置的;

(六)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转作它用未消除污染隐患、未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七)将危险废物填埋场转作他用的。

(八)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未按照统一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停用、闲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海关责令转移出境,并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无法转移出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或指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代处置。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不能计算的,一般污染事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较大污染事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重特大污染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污染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危害以及未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的,从重处罚。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功能所发生的费用,并对直接受害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按危险废物类别,分别做出具体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第二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 可证) 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 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 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 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 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何会议于何时通过? 答: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2006年3月1日。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8章47条。 4、《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6、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 答:12369。 7、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 答:环境保护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哪些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答: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 9、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10、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12、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哪个机关责令限期治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建设或者使用。 14、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小于三十米。 15、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16、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1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答: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 18、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答: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现状信息化分析

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现状信息化分析 摘要通过分析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现状,梳理出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存在的问题,针对当前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前言 “十二五”期间,随着电子信息、汽车、装备制造、综合化工、材料、能源和消费品制造等千亿级产业集群,我市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居高不下,危险废物处置需求日益凸显。同时,因《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危险废物非法排放、非法倾倒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非常活跃,促使重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迅速发展。 1 发展现状 重庆市按照“全面布局,重点突破”的原则,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截至目前,我市现有52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建有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60个(其中: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25个、工业危险废物终端处置设施8个、危险废物收集设施15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12个),总经营规模146.4万吨,同比2010年经营单位数、设施建设数、总经营规模分别增加了116.7%、130.8%、206.3%[1]。 2 存在问题 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已超过50家,利用处置总规模亦超过140万吨/年,但重庆市的经营单位在全国缺乏竞争力,一直未形成规模效益,甚至限制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快速、规范化发展,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整体水平较低。重庆市无一家在技术或管理上具有足够领先优势的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技术力量弱,与沿海发达省市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不合理。重庆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33个大类、126个子类,但综合利用种类单一,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危险废物(如含铜蚀刻液、废线路板等)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甚至引发恶性竞争,而大宗危险废物油基钻屑、垃圾焚烧飞灰等无稳定利用处置渠道,尤其是投资回报低的含汞废物、废电池无利用处置去向。 三是危险废物终端处置能力保障不力。重庆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约110万吨/年,危险废物终端处置能力仅约10万吨,综合利用能力远大于终端处置能力,且终端处置能力仅占危险废物产生量的22.1%,处置兜底能力明显不足。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 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 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 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审查。 第四条市、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 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 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而产生的噪声,以及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在服务加工活动中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机动车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开展创建宁静小区活动,并依法协助公安部门对居民区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110"联动中心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110"联动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第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条市、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将住宅或者非餐饮、娱乐的商业用房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环境评价书(表)中应当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署名同意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住宅楼内建设按照设计要求配套电梯、水泵、通讯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防震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居民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段边界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墙体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 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 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 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 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一)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 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类别环境 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 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 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业务。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9 【实施日期】2011.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民间组织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民政局将遴选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参与民间组织的审计工作(包括年度财务审计、评估审计、专项审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一)合法注册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开业满三年;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以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 (四)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愿意从事公益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0日至28日11时(以我局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时间为准,超过报名时间,不再接受。) (二)报名地点:重庆市民政局四楼403办公室(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三)报名方式:凡符合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事务所,以书面方式递交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全芳89188256) (四)报名所需材料 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遴选确定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在局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会同局规划财务处、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专家对参加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遴选审查,审查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将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46754401.html,)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进入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 附件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 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 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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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填空题 1.环境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答案】工业生产、交通运输 2.因从事、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答案】本职生产、经营工作 3. 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 【答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 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答案】不同的功能区 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环境影响报告书 6.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 有。

【答案】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答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答案】超标准排污费 9.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答案】污染的防治 10.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 制度。【答案】淘汰 1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答案】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 12.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 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偶发性强烈噪声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答案】环境噪声监测

2017年重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2017年重庆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2017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予以公告如下: 一、综述 2017年,全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风险为目标,全力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成投运3个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和一个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新增处置能力9.2万吨;推进8家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试点;实现乡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在10个区县的24家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试点,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建立“市级抽查、区县检查、企业自查”的三级联查机制,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考核达到国家A级要求。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执法行动,推进全市固体废物利用水平的提升。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2017年,全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943.20万吨,与2016年同比减少400.46万吨,减少17.09%;综合利用量1371.92万吨(其中利用往年量4.59万吨),与2016年同比减少476.46万吨,减少25.78 %。利用、贮存和处置情况见表1。 表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及处置情况 2.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种类是粉煤灰、炉渣、磷石膏、煤矸石和污泥,共产生1271.63万吨,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65.44%,其产生及利用情况见表2。 表2 主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情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重庆市的大气污染

研究性学习成果---------重庆市的大气污染 ——重庆市第十一中学校高2015级10班第五小组 摘要: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首要问题。在大气污染这一块,各国都在积极应对。中国对此也越发重视,近年来颁布各种治理条文,以求大气污染问题的缓解。 关键词:重庆市大气污染治理 一、概述 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首要问题。在大气污染这一块,各国都在积极应对。中国对此也越发重视,近年来颁布各种治理条文,以求大气污染问题的缓解。 2000年以来,随着重庆市的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而且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上升,重庆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04 年重庆市主城区空气质量满足二级天数的比例只有6614%,在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排名倒数第五。为不断改善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和发展环境,重庆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 蓝天行动” ,在主城区范围内控制扬尘污染、燃煤及粉烟尘污染、机动车污染等数千个污染源。同时, 重庆逐步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生产设备,对嘉陵化工厂等54户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搬迁。有效的缓解了大气污染。 二、重庆市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1、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重庆市环境监测总站一月三日对空气质量检测表明,重庆市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它们直径很小,且夹杂着细菌,可以被人体吸入体内,引起疾病。同时,由于它们很轻,不宜沉降,总是漂浮在空中,阳光照射在这些微尘上,被吸收或散射,致使天空显得灰蒙蒙的,能见度明显下降。而重庆的大雾天气最近很多,也降低了重庆市的空气质量。重庆的由于少数地区垃圾处理不善,成堆的垃圾在地面上腐烂,随风一锤,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让人倍觉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废气,也使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 2、成因分析 (1)城市功能分区不合理是造成城区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未进行明确的城市功能分区,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交叉混杂,即使企业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但居民生活区的污染还是非常直接和明显的。 (2)工业污染源是造成城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通过“一控双达标”,“能源清洁工程”、“工业黑烟整治”等,城区及周边的一些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虽已符合国家标准,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对空气的污染还相当大,成为市民强烈要求妥善解决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3)城区道路、建筑施工、旧房拆迁扬尘是引起城区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城区建筑工地多,建筑物拆除频繁,防尘措施不够;街道及时清扫不够,城乡结合部还有大量裸露地面,入城车辆冲洗措施坚持不好等,使得城区地面和空气中扬尘污染增大。 (4)餐饮服务业和居民燃煤(含烧蜂窝煤)是城区大气污染的原因之一。餐饮服务业燃煤反弹时有发生,部分居民仍以煤为生活燃料,燃煤污染仍然存在 交通运输。近些年来,重庆经济发展迅速,交通运输也随之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遽增多。但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CO,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特别是一些柴油大货车和冒烟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据中国科学院王玮博士介绍,一辆柴油车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的可吸入颗粒物,几乎是100辆汽油差夹带的总和,是更严重的污染源。而石家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

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2014年第一批获证单位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2014年第一批获证单位名录 序号单位名称证书 等级 项目类别证书号 1重庆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废水、固废 废气 2014702 2014301 2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气2014701 3重庆净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固废、废气2014727 4重庆市田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03 5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甲级废气、噪声2014704 6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29 7重庆昆顶环科技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31 8重庆瑞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甲级固废2014743 9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废气2014744 10重庆天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18 11重庆环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烟尘、烟气二氧化硫2014719 12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废气、噪声2014712 13重庆市财信纬联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13 14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26 15重庆展煌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级废水2014732 16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固废、生态修复2014734 17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甲级废水(自动控制)2014735 18博天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36 19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固废、噪声2014711 20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废气、固废2014715 21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37 22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甲临 废水 固废 2014708 2014709 23重庆融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废气(臭气) 废水 2014717 2014313 24重庆海博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废水、噪声 废气 2014738 2014348 25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生活污水 废水 2014730 2014347 26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噪声、生态修复 废水、废气 2014720 2014327 27重庆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甲级 甲临 废水 废气、固废 2014746 2014747 28重庆大拇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甲临 废水、烟尘、烟气二氧化硫 噪声、农用污染土壤修复 2014722 2014723 29重庆绿艺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专项 废水、噪声 废气 餐饮业油烟、油水分离 2014725 2014328 2014012 30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级废水2014739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民办[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5.03.28 【实施日期】200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民办[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救灾工作,提高灾民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2.《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建立健全联络到镇(乡、街道)的救灾应急通讯系统,确保救灾工作相关信息联系通畅,传递迅捷,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2.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向市民政局报告。 (二)市民政局 在接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4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制《重庆救灾》向市政府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同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三)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或市政府实行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时,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民政局须在每日15时前向民政部和市政府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橙色预警(Ⅱ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2小时须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一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红色预警(Ⅰ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1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报告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1小时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噪音污染防止措施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典邦科技大厦

施工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一、现场卫生措施 (1)明确施工现场的卫生负责人。 (2)设置足够的垃圾收集点,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3)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4)工地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 (5)场地出入口做到硬地化,设有洗车槽由专人管理,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经过洗车槽冲洗干净,防止车轮上所带的泥土污染道路。加强现场用水,排污管理,保证供排水畅通无积水,场地整洁无垃圾。 (6)现场组织3人左右的场容清洁队,专门负责场内外的清洁工作,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场外道路的清洁。 二、现场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产管理责任人。 (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工作卡(佩带在胸前外衣上)。上有本人相片、姓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卡应分颜色区别。 (3)进入施工场必须戴安全帽,施工人员上岗必须穿着工作服和工作鞋,做到衣着整洁。严禁赤裸上身或穿短裤、拖鞋在现场作业。 (4)凡进场的材料应按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保持施工道路畅通无阻。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摆放整齐,机身要保持清洁,安全装置灵敏有效,机具要及时清理。 (5)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6)讲文明,有礼貌,禁止吵架骂人、打架、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同事要求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垃圾、不破坏绿化、不损坏公务、不说脏话、除允许吸烟区域外的区域不准吸烟、不信手抛杂物。 三、办公、生活设施的管理 (1)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等高瓦数电器。 (2)卫生间要用水经常冲洗,便槽要贴面砖,墙壁要刷白,食堂的灶台面要贴瓷砖,各区域要有卫生负责人,不准有异味、臭味。食堂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 (3)现场施工时,保证茶水供应;为消灭蚊蝇,室内室外要经常喷药;在工地配置急救药箱,箱内药品齐全、有效,特别是常用药如:创伤类、防暑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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