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1.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⑴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⑵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⑶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⑷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1.2.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⑴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⑵项目部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⑶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⑷项目部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⑸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⑹项目部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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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第十三章农民工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9472795.html,)(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1 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1.2 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拖欠。 1.3 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动。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2、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2.1 俗话说,一分辛劳一分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劳动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的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2 我公司为民工设立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2.3 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2.4 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得工资迟迟发布下去。建立专用账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机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2.5 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财务部门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绝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3.1 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1]

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施工单位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特此承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 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 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 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 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 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 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 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 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二十一、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为了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协作施工环境,确保不拖欠施工的民工工资,首先,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有公司清欠办公室及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资督发小组。其次,我公司对于本工程的工程款设立专门的帐户,做到专款专用,杜绝任何人挪用该工程款,如发现挪用,轻者处于两倍的经济罚款,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我公司还采取七条措施确保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1、要求项目部迅速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帐,清理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 2、要求项目部认真检查各协作队伍负责人发放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恶意扣押拖欠民工工资的负责人,除给予处罚外,并取消其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一切劳务活动。 3、要求受民工委托代发管理民工工资的各项目部,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及时向民工通报工资发放情况。 4、要求各项目部把所欠的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区别开来,清理欠薪数额,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业主反映,寻求多方解决。 5、各项目部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对因拖欠民工工资产生影响的,各项目部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对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司将给予项目领导严肃处理。 6、制定了工资监督执行办法,每月26日由财务处牵头到施工队进行抽样检查,若发现没及时发放工资和工资发放不到位而上访的,将按拖欠工资额的2-5倍给予处罚,并且不支付工程结算款。

7、制定了工资的支付办法,要求施工队按劳动合同或约定在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资,并在25日前将农民工签字后的支付书交财务存查,若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将拒付工程结算款。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 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 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 ...... 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 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 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 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 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 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300 0 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 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3000 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 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 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 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10 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 万元;二级资质企业30 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40 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一、为了保证民工工资及施工机械费,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 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2、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3、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及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5、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及施工机械费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及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施工机械费,如果发生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直接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所欠农民工工资或施工机 械费。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支付应急预案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措施 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快速妥善地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案件,增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维护公司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农民工投诉举报、群体上访、过激行为、恶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㈠成立江苏伊曼雅实业有限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清欠事宜,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㈡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张琳兼任主任。 ㈢公司清欠网络体系。在成立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劳保所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网络,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及时查清上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予以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责令其及时补发。工会切实行使工会权力,设身处地为农民工着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恶意拖欠单位要派专人督查,严重者要进行通报。司法所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及时立案,最大限度的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帮扶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薪。综治办、司法所要保持高度警惕,积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要及时赶赴现场,果断处理,确保农民工人身安全。 三、深入调查,确定可能发生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恶性事件的应急目标清欠办公室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源头治理,主动深入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一线农民工群体中走访,调查了解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对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清欠情况日报表制度,对企业兑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将有关建设和施工单位资金筹备计划和农民工举报情况相结合,明确部分可能需启动应急预案的目标,制定应急措施,提高反应速度,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民工工资发放保证措施

民工工资发放保证措施 为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我们内部建立打效遏止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长效机制。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全部按有关部门规定缴存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制度。 农民工的工资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确保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 公司一直将农民工工资发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其本人手中,建立健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体系。依据劳务队伍交经理部备案的《劳务施工班组施工承包责任合同》、《劳务班组验工计价表》、《劳务班组计量支付台帐表》和劳务队伍对班组的资金发放计划进行付款,以确保资余拨付的规范化,经常了解关心民工,及时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及时发现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 一、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我们遵照上级上管部门的经济保障于段,凡是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我公司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一次性缴存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该保障金存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建立民工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制度结合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体系工作,凡我公司招用民工的建设领域企业负责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其民工工资发放及其劳动保障事务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的劳务公司统一代理。 1、是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若中标,我方在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之前携与民工签订并经鉴证务案的劳动合同再与技工交流中心签订民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细化操作程序,内容包括对民工的管理、工资的计发形式、社会保障等。同时按月缴纳数额为当月代发工资总额 2%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用,用于建立、接收和保存代理对象的档案,为其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托管个人党、团组织关系、档案移交、代理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录 一、目的 (1) 二、范围 (1)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1) 四、实施方法 (1) 1、准则 (1) 2、劳动合同的签订 (1) 3、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2) 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3)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4) 6、处罚措施 (4)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 适用于工程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用于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民工记工考勤表、工资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并结合济工网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②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矛盾协调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保证在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0年9月12日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劳设发[2009]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在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截止日前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招投标站指定的资金专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的玉林市玉梧路(教育东路〈龟山路至海峡两岸试验区段〉)道路改造工程(K3+020~K4+027.559)土建施工(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2010年8月30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6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

广西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

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存入: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制度及承诺书

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制度及承诺书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一、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农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直接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所欠农民工工资。 特此承诺!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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