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Q SH039-019-90)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

(Q/SH039-019-90)

1、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制定目的:为加强中石化总公司系统成品油的计量管理,使计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储运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石化总公司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成品油的计量,损(溢)耗的处理。

2、计量管理

2.1 组织机构

2.1.1 中石化销售公司在中石化总公司计量管理办公

室的领导下负责销售公司系统的油品储运计量管理和总公

司系统的成品油交接计量的管理工作。在所属华东公司设立大容器计量检定站,在销售公司所属哈尔滨公司、沈阳公司、华北公司、华东公司、中南公司、西北公司设立计量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和一级油库建立由主管经理负责的计量管理部门。

2.2 职责

销售公司:

2.2.1 在总公司计量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彻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2.2.2 制定总公司系统成品油储运计量管理制度、工作

规划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2.2.3 组织总公司系统油品储运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大容器检定人员及各通槽(航)点散装计量员(工)的考核、发证工作。

2.2.4 组织、指导本系统各企业的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定期对计量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开展经验交流。

2.2.5 组织协调系统内重大的油品超(溢)耗纠纷的处理;对与系统外发生的计量交接问题的处理提出意见、协商解决。

计量站:

2.2.6 负责本地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的储运计量技术协作与指导工作。

2.2.7 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计量法令及规程;组织、参加重大储运计量测试课题的研究。

2.2.8 组织或参加本地区油品交接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仲载。对与外系统发生的纠纷,调查后,提出仲裁意见,报销售公司审定处理。

2.2.9 具体负责组织本供应区通槽(航)点(包括总公司生产企业)的散装计量员(工)考核、发证工作。计量员(工)的考核按照《中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计量员(工)考核大纲》(另发)。

2.2.10 定期开展本地内计量工作的检查评比。

生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计量部门:

2.2.1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计量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本企业下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2.2.12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必要时建立相应的计量标

准器。组织本企业内部储运计量器的量值传递和检定工作。应用、推广储运测试新技术。

2.2.13 处理本企业内部油品计量发生的超溢、耗问题,对于涉及企业外部的计量纠纷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原因,向所在区计量站提出处理意见。

2.2.14 负责本企业内部石油计量员(工)的培训及非

通槽点计量员(工)的考核、发证。(计划单列市和一级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2.2.15 协同地方计量部门组织本企业的计量定级、升

级工作。

2.3 石油计量器具检定

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凡用于贸易结算又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家或地方计量部门授权后

才可开展检定。其它非强检计量器具应於计量标准考核合格

后自行检定。

2.3.2 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检定规程;无检定规程的执行总公司制定的标准或方法。

2.3.3 强检计量器具必按期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2.3.4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擅自

使用。

2.4 计量工作人员

2.4.1 各组公司要根据本单位计量管理、量值传递等工作需要配备计量管理和检定人员;各级油库和生产企业的油品储运部门要根据业务量配备计量员(工),计量员(工)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

2.4.1 只有持证计量员才能从事油品交接计量。

2.5 检定员

2.5.1 持有国家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明,检定员才有权出具强检计量管具的检定证书,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的检定员只能从事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

2.5.2 检定员要对计量检定的数据负责。

2.5.3 计量器具检定均应收费,执行强检的按当地计量部门的标准收费,非强检的按总公司《成品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规定》(附录一)执行。

2.6 计量交接

2.6.1 计量人员进行计量交接必须严格按照《散装成品油计量操作规程》(附录二)和《汽车罐车油品计量交接规程》(附录三)执行。

2.6.2 计量交接方式:

用油罐作为计量器具时,以油罐计量数为准。

油轮、油驳运输,油罐发油,以油罐计量数为准。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以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计量数为主。因油品粘度大(50℃时运动粘度大于20㎜2/S)不能在车内

计量时,龙车以油罐计量为准,不足一龙车时,以油罐计量或灌桶过秤量为准。

用流量仪表向用户发油,以流量仪表读数为准。流量仪表需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定必须严格按照《液体流量仪表在线检定方法》(附录四)执行;用汽车罐车向加油站、下深点运输的,以汽车计量为主。

3、油品的损耗管理

3.1 油品的定额损耗:是指油品在储运过程中,由于油品特性、储运技术水平和正常设备技术状态下所造成的油品数量损失的极限。因事故(人或自然)产生的油品数量损失不属于定额损耗。油品运输溢余:是指油品到站计量数加上定额损额后超过发货量的油品数量。油品损耗实行定额管理。

油品损耗分为运输、保管、零售三类。分环节的油品定额损耗率按GB11085-89执行。

3.2 损耗量和损耗率

3.2.1 保管损耗:是指油品从入库到出库,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其中包括储存、输转、灌桶、装卸等五项损耗。其定额损耗率按GB11085-89中表一、表二、表三、表

四、表五执行。

3.2.1 .1 储存损耗是指单个油罐在不进行收发作业时,因油罐小呼吸而发生的油品损失。其损耗量和月损耗率接下式计算:

储存损耗量=前次油罐计量数-本次油罐计量数

月储存损耗率=(月累计储存损耗量/月平均油罐存量)×100%

3.2.1.1 灌桶损耗量:是指灌桶过程中油品挥发损失。灌桶损耗量和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灌桶损耗量=油罐付出量-油桶收入量

灌桶损耗率=(灌桶损耗量/油罐付出量)×100%

3.2.1.3 输转损耗:是指油品从某一油罐输往另一油罐时,因油罐大呼吸而产生的损失。其损耗量和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输转损耗量=付油油罐付出量-收油油罐收入量

输转损耗率=(输转损耗量/付油油罐付出量)×100%

3.2.1.4 装卸油品损耗:是指油品从油罐装入铁路罐车、油船(驳)、汽车罐车等运输容器内或将油品从运输容器卸

入油罐时,因油罐大呼吸及运输容器内油品挥发和粘附而产生的损失,其损耗量和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装、卸油损耗量=付油容器付出量-收油容器收入量

装、卸油损耗率=(装、卸油损耗量/付油容器付出量)×100%

3.2.2 零售损耗:是指零售商店、加油站在小批量付油过程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油品损失。定额损耗标准按照

GB11085-59表六。其损耗量和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零售损耗=月初库存量+本月入库量-本月出库量-月末

库存量

零售损耗率=(当月零售损耗量/当月付出量)×100%

3.2.3 运输损耗:是指从发货点装入车、船起,至车、船到达卸货点止,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

3.2.3.1 铁路罐车及公路运输损耗:是指油品装车计量后至收站计量验收止。运输途中发生的损耗。定额损耗标准按GB11085-89表七。运输损耗量及损耗率按下式计算:运输损耗量=起运前罐车计量数-卸收前罐车计量数

运输损耗率=(运输损耗量/起运前罐车计量数)×100%

3.2.3.2 水上运输损耗,损耗量及损耗率按下式计算:

水上运输损耗量=发货量-收货量

式中:

发货量=发油油罐计量数-装船定额损耗量

收货量=收油罐收入量+卸船定额损耗量

对于“过驳”入库转运油品时,收货量应为:

收货量=油罐收入量+2×卸船定额损耗量+短途运输损耗量

运输损耗率=(运输损耗量/发货量)×100%

3.3 油品损耗的处理

3.3.1 油品损耗的处理原则:

一切损耗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油品的定额损耗必须经油库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3.3.2 运输损耗处理:

3.3.2.1 收货方负担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超耗。确系由于承运方责任造成超耗时,由承运方负担。

3.3.2.2 运输损耗按批计算,同批同品种发运的油品溢耗可以相抵,但单车超耗五百公斤以上时应单独核算,不得相抵。

3.3.2.3 运输损耗在扣除定额损耗后,超耗溢余的互不找补幅度为:油轮、油驳为发货量的0.3%;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整装油品为发货量的0.2%。

3.3.2.4 整船、整车转运的油品所发生的超耗,责任方承担超耗。查不出原因时,由转运方负担。

3.3.2.5 定额内的运输损耗按收油批次,逐批核销,并填报收油凭证(附表一)。

3.3.2.6 油品的运输损耗超过定额损耗,并超过

3.3.2.3中规定的溢耗互不找补幅度时,超出部分为超耗量;溢余量超出溢耗互不找补幅度的溢余量为超溢量。超耗(溢)量从一公斤起算作索赔(退款)的数量。

3.3.3 保管零售超耗处理:

3.3.3.1 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或其它单位;中转代管油品,在储存、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由委托方负担。

3.3.3.2 保管、零售损耗,按月核销。

3.3.3.3 保管、零售油品发生超耗或溢余,填报《油品损耗(溢余)处理凭证》(附表二),必须经主管科(室)调查、查找原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3.3.3.4 超耗或溢余量等于或超过定额损耗一倍以上时,必须查出原因,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说明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否则按油库第四级事故处理。超耗或溢余量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原因后,按事故损失批准权限核销。

3.3.4 超耗索赔:

3.3.

4.1 根据规定当收货方发现超耗(溢)时,确认不是自己责任时,有权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3.3.

4.2 索赔三方责任:

发货方:车船起运前,必须加封,并在货票上注明施封情况;油轮,油驳,要检尺并做出记录。车船起运后,及时将每车、船装载油品品名、数量、密度、规格电告收货方,对车、船(驳)技术状态不合格的,应不予使用。

收货方:车船到达后,认真检验铅封及运输容器是否完好,如有问题,请承运部门出具记录。车、船必须卸净。

承运方:保证油品在运输途中不丢失,铝封完好,按期到达。

3.3.

4.3 根据3.3.4.2条规定,车、船在运输途中损坏或车(船)体技术状况不良造成的损失,收货方直接向承运方案赔,收货方确证超耗,按规定出证索赔资料,手续,在规定索赔期内向发货方索赔,并抄告供应区计量站。

3.3.5 索赔资料及手续:

3.3.5.1 索赔超耗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油品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附表三)

《罐车验收及复测记录》(附表四)

《油罐验收计量记录》(附表五)

以上手续要在规定时间内,寄给发货单位。

3.3.5.2 超溢、耗,退赔货款,按结算程序单独核算,收货方不得因超耗拒付货款。

3.3.5.3 计量人员应符合2.

4.2条规定,计量器具应符合规定。不符合者,超耗由责任方承担。

3.3.6 处理期限:

收货方必须于同批油品全部到达后十天内提出索赔资

料(以邮戳为准),逾期由收货方负担。发货方收到索赔资料后,于一个季度内结清。

3.3.7 降耗措施:

3.3.7.1 接收散装油品,必须卸净车、船底部余油。

3.3.7.2 使用油桶、扁桶、方听收发油品时,必须倒净余油。

3.3.7.3 装卸车、船及运输油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

3.3.7.4 渗漏的桶、听,不得装油。

3.3.7.5 对油罐,油泵,管道,鹤管,灌油嘴、阀门等,必须经常检修,防止渗漏。

3.3.7.2 合理使用油罐。应尽量保持满罐储存,收发油品,力求逐个装满或发空,减少损耗。

4、附则

4.1 为加强油品的损耗管理,各直属公司及生产厂运销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填报《油品损耗统计表》(附表六、七),报中石化销售公司。

4.2 本标准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销售公司。原《计量管理办法》、《损耗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4.3 本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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