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计算以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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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说明:1. 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

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 发布时间:2007-03-15 09:05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28日,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收到南昌市环保局送达的《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要求该校自2004年1月起每月缴纳9375元排污费。该校认为,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且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按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无须再缴纳排污费,环保局属于重复收费。 同年7月初,该校向江西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南昌市环保局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江西省环保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8月底做出维持南昌市环保局对该校征收排污费的复议决定。 同年9月初,该校不服江西省环保局做出的复议决定,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及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赣江,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被告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原告征收排污费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讼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产生误解,属理解上的偏差,故不予支持。随后,原告依据判决,按照南昌市环保局《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缴纳了排污费。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两个不同概念及其不同的法律意义。案件经过复议、诉讼两个阶段才使争议得到最终解决,关键在于双方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有必要理清该问题。 1、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 本案原告认为其不应交纳排污费,那么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下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是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它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措施,其目的除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外,还有对有限环境容量使用的补偿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下发的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的解释,污水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的排污费。污水超标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基础上再加一倍计算后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从规定可知,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并非仅针对企业,凡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排污费的义务。所以原告主张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不应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 (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 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 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 1 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说明: 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说明: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 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doc-附件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 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排污费计算方法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2014版)排污费内容及计算

排污费(废水、废气、噪声) 目录 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一).文件 (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四).排污费计征原则 二、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水排污费类概念 (二)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三)排污费的计算 三、废气排污费的计算 (一)废气排污费类的概念 (二)废气排污费的计算 四、噪声排污费的计算 (一)超标噪声排污收费的规定 (二)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一).文件: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内容共有六章。 第一章总则,该明确了收费对象、收费条件、管理部门、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法则; 第六章附则 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 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和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技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2)生产工艺示意图; (3)用水排水情况; (4)废气排污情况; (5)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四).排污费计征原则 1、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3、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对同一排污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应按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进行从大到小排列,然后按排污量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征污水排污费和加一倍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如排放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氟化物等4种污染物时收前3项)。 4、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收费的原则。 5、对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医院按床位数和污水排放量两种方法分别计算,按照其中收费额高的计征排污费,后面有例子。) 6、对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实行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7、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的原则。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02-28 实施时间: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污染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的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 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大气污染物当量和排污费计算

附件二: 大气污染物当量和排污费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kg) 1、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1。 2、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废(污)水总污染当量: 指废(污)水中水污染防治费应征收之各污染物项目之污染当量总和。总污染当量=Σ(污染当量)I,I=征收水污染防治费之污染物项目。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 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 当量值(千克)(见注)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 量值(吨·倍)

注: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 征值/污染当量值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 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注:污染当量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 活动相对数量的一种关系。 从确定过程来说,污染当量是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综合关系,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变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平均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以污水中1千克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一个基准污染当量,再按照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进行测算。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当量值见表1和表2)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月或季)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2、PH值、大肠菌群、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月或季)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PH值、大肠菌群、余氯量、色度当量值见表3。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月或季)X超标倍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4、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 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 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北京市SO2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 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SO2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 斤SO2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每公斤SO2排污费 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 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月或季)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 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 级20元。

山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山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日期:2003-12-7]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山东省环保局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 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我省对石油勘探开发征收排污费 鲁政办发[1995]84号(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 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 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 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9山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山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2017年最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最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2017年最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 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的区别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的区别 https://www.360docs.net/doc/949337550.html, 来源:衡阳市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浏览字体: 来电编号:来电类型: 受理单位:处理情况: 来电时间:2008-09-25 08:48:00 回复时间: 来电内容: 回复内容: 9月24日,陆先生来电咨询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有什么区别。 12345回复: 排污费是指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要求按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和数量缴纳一定的费用,排污者缴纳的费用的实质是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一定的环境成本,或生产和消费活动使用了环境资源而支付的一定费用。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生活用水经城市污水处理中心再循环处理时所缴的费用,在交水费的时候收取的,而排污费则是单独收的。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发布时间:2012-02-03 09:05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28日,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收到南昌市环保局送达的《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要求该校自2004年1月起每月缴纳9375元排污费。该校认为,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且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按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无须再缴纳排污费,环保局属于重复收费。 同年7月初,该校向江西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南昌市环保局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江西省环保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8月底做出维持南昌市环保局对该校征收排污费的复议决定。 同年9月初,该校不服江西省环保局做出的复议决定,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及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赣江,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被告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原告征收排污费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讼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产生误解,属理解上的偏差,故不予支持。随后,原告依据判决,按照南昌市环保局《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缴纳了排污费。[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两个不同概念及其不同的法律意义。案件经过复议、诉讼两个阶段才使争议得到最终解决,关键在于双方对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有必要理清该问题。 1、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 本案原告认为其不应交纳排污费,那么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下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问题。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2010-09-15 14:33:21) 转载▼ 分类:自动化 标签: 废气排污 杂谈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山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山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加入时间:2003-5-7 0:00:00 山东省环保局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我省对石油勘探开发征收排污费 鲁政办发[1995]84号(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一、收费依据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 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 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 号令),《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56 号 二、收费标准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 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 元。 2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 3 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污染 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1 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染当量数= ---------------------------------------------------------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4、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环保排污费计算办法

环保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 关于排污费的征收及计算办法,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附件中作了明确的要求。滨海环保局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缴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制定了《关于规范排污费核征参数的通知》(潍滨环发【2009】30号),对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做了具体描述,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已安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要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排污单位污染 物排放种类、数量的重要依据,同时结合日常监督监测数据。 二、对未安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要以人工监测数据核征。 三、对无法进行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核征,具体 计算参数要求如下: (1)、对煤质能够提供正规煤质化验单的,核征排污费采用化验单数据; (2)、对煤质不能够出具化验单、采用湿法除尘器的排污单位,除尘率按85%、脱硫效率按15%、灰分按24%、硫分按1.5%、灰分中灰尘百分比按25%、灰尘中可燃物按30%、氮氧化物转化率按25%来计算; (3)对煤质不能够出具化验单、采用旋风除尘器的排污单位,脱硫率为0,其他指标参数按(2)中参数计算; (4)、对能够出具排污费核征相关参数有效证明的,根据企业提供的实际参数进行计算。 我公司煤质经过有资质的化验单位化验,能够出具有相关参数数据的化验单,其中有效参数有硫分和灰分。根据环保局计算要求,化验单中的有效数据的确定以该数据全年的平均数为准。 下面以2009年第四季度为例,介绍我公司2009年硫分和灰分的计算: 灰分:8.76%9.84%8.96%10.08%9.66%10.13%9.10%9.78%, 取平均数:(8.76%+9.84%+8.96%+10.08%+9.66%+10.13%+9.10%+9.10%+9.78%)÷8=9.54%,所以在以下公式计算中,“煤的灰分”这一项应取9.54%; 硫分:0.44% 0.49% 0.61% 0.62% 0.42% 0.39% 0.34% 0.48%,取平均数:(0.44%+0.49%+0.61%+0.62%+0.42%+0.39%+0.34%+0.48%)÷8=0.47%,在以下公式计算中,“煤的含硫分”这项应取0.47%。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附件》中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我公司排放污染物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下面介绍在排污费计算过程中用到的几个计算公式: 1、烟尘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烟尘排放量(吨)= 耗煤量(吨)×煤的灰分(%)×灰分中的烟尘(%)×(1—除尘效率%)—————————————————————————————— 1-烟尘中的可燃物(%) 2、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2×0.8×耗煤量(吨)×煤中的含硫分(%)×(1—脱硫效率%)3、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氮氧化物排放量(吨)=1.63×耗煤量(吨)×(燃煤中氮的含量×燃煤中氮的Nox转化率%+0.000938) 4、当量数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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