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篇一: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

1.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职工个人养老保险金基数,基数准确、真实,经公示本人同意后,本年度不允许私自改动。

2.每月3日前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

容准确无误,实行微机化操作。

3.建立职工调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台帐、花名册,职工调动,办理

及时,手续齐全,不推诿、不刁难。

4.及时办理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新招农民工等参保情况,在上

班后的第二个月根据他们上个月工资基数核定养老保险基数。

5.及时办理辞退、死亡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结算手续。

6.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明细台帐,科室(队组)核算员每月随同工

资表把明细表上缴劳资科,专管员按规定及时微机记帐,帐目清晰

明了,准确无误。

7.每月按时按规定给财务科计提养老保险金集体部分。

8.每月按时和财务对帐,做到对帐有记录、有结果,帐毕加盖养老

保险金专管员和财务负责人的名章。

9.按时向各科室(队组)传达两级公司的文件精神,做好养老保险

金宣传工作。

10.积极完成两级公司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失业保险金管理制度

1.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职工个人失业保险金基数,基数准确、真实,经公示本人同意后,本年度不允许私自改动。

2.每月3日前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

容准确无误,实行微机化操作。

3.建立职工调动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台帐、花名册,职工调动,办

理及时,手续齐全,不推诿、不刁难。

4.及时办理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等参保情况,在上班后的第二个

月根据他们上个月工资基数核定失业保险金基数。

5.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金明细台帐,科室(队组)核算员每月随同工

资表把明细表上缴劳资科,专管员按规定及时微机记帐,帐目清晰

明了,准确无误。

6.每月按时按规定给财务科计提失业保险金集体部分。

7.每月按时和财务对帐,做到对帐有记录、有结果,帐毕加盖失业

保险金专管员和财务负责人的名章。

8.按时向各科室(队组)传达两级公司的文件精神,做好失业保险

金宣传工作。

9.积极完成两级公司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医疗保险金管理制度

1.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职工个人医疗保险金基数,工资基数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持一致。

2.每月10日前按时办理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新招农民工等医疗

保险金参保情况,基数根据职工上班后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标准核定

基数。

3.每月15日前统一到局社保中心办理职工调动转移手续。

4.每月18日前按规定给两级公司上交报表,表格规范,数字准确,

装订整齐。

5.建立职工调动医疗保险金关系转移台帐、花名册,职工调动,办

理及时,不推诿、不刁难。

6.建立健全医疗保险金明细台帐,科室(队组)核算员每月随同工

资表把明细表上缴劳资科,医疗保险金专管员按规定及时微机记帐,帐目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7.每月按时按规定给财务科计提医疗保险金集体部分。

8.每月按时和财务对帐,做到对帐有记录、有结果,帐毕加盖医疗

保险金专管员和财务负责人的名章。

9.按时向各科室(队组)传达两级公司的文件精神,做好医疗保险

金宣传工作。

10.积极完成两级公司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各项费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人员的政策法规,进一步

落实退休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2、每月3日前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离休、退休人员人数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容准确无误,实行微机操作。

3、每月15日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离休、退休人员工资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容准确无误,实行微机操作。

4、根据霍煤电劳字(2004)324号执行书报费、洗理费标准。

5、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资料台账、花名册、遗属人员花名册。

6、及时办理符合(78)104号文件,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内、统筹外工资、福利待遇。

7、根据政策及时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审批手续。

8、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工资台账、工资报表、工资表。

9、上级审批手续三统一,帐目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10、积极完成两级公司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二、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工伤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

纳工伤保险费,每年将参保和缴费的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

三、完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企

业工伤保险费申请核定表,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工伤保

险基金征缴月报表等基础工作,以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四、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井下意外伤害保

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霍煤电劳字)[2005]210号的规定,做好

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企业井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经营

风险。

五、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

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所属社保机构报告。

六、每月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并提供证件和资料。

七、按时按规定与财务对帐,对帐有结果、有纪录。

八、对以下符合享受待遇人员上报审批,申请应享受的待遇:

1.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

2.视同工伤(亡)职工。

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九、及时上报发生的工伤(亡)职业病人员情况,并进行工伤认定。

十、每年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工伤鉴定,并把鉴定结果通知工伤职工

本人或直系亲属。

【篇二: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

1.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职工个人养老保险金基数,基数准确、真实,

经公示本人同意后,本年度不允许私自改动。

2.每月3日前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容准确无误,实行微

机化操作。

3.建立职工调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台帐、花名册,职工调动,办理及时,手续齐全,不

推诿、不刁难。

4.及时办理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新招农民工等参保情况,在上班后的第二个月根据

他们上个月工资基数核定养老保险基数。

5.及时办理辞退、死亡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结算手续。

6.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明细台帐,科室(队组)核算员每月随同工资表把明细表上缴劳

资科,专管员按规定及时微机记帐,帐目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7.每月按时按规定给财务科计提养老保险金集体部分。

8.每月按时和财务对帐,做到对帐有记录、有结果,帐毕加盖养老保险金专管员和财务

负责人的名章。

9.按时向各科室(队组)传达两级公司的文件精神,做好养老保险金宣传工作。

10.积极完成两级公司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失业保险金管理制度 1.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职工个人失业保险金基数,基数准确、真实,

经公示本人同意后,本年度不允许私自改动。

2.每月3日前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容准确无误,实行微

机化操作。

3.建立职工调动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台帐、花名册,职工调动,办理及时,手续齐全,

不推诿、不刁难。

4.及时办理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等参保情况,在上班后的第二个月根据他们上个月工

资基数核定失业保险金基数。

5.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金明细台帐,科室(队组)核算员每月随同工资表把明细表上缴劳

资科,专管员按规定及时微机记帐,帐目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6.每月按时按规定给财务科计提失业保险金集体部分。

7.每月按时和财务对帐,做到对帐有记录、有结果,帐毕加盖失业

保险金专管员和财务

负责人的名章。

9.积极完成两级公司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医疗保险金管理制度

1.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职工个人医疗保险金基数,工资基数同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保持一致。

2.每月10日前按时办理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新招农民工等医疗

保险金参保情况,基

数根据职工上班后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标准核定基数。

3.每月15日前统一到局社保中心办理职工调动转移手续。

4.每月18日前按规定给两级公司上交报表,表格规范,数字准确,

装订整齐。

5.建立职工调动医疗保险金关系转移台帐、花名册,职工调动,办

理及时,不推诿、不

刁难。

6.建立健全医疗保险金明细台帐,科室(队组)核算员每月随同工

资表把明细表上缴劳

资科,医疗保险金专管员按规定及时微机记帐,帐目清晰明了,准

确无误。

7.每月按时按规定给财务科计提医疗保险金集体部分。

8.每月按时和财务对帐,做到对帐有记录、有结果,帐毕加盖医疗

保险金专管员和财务

负责人的名章。

9.按时向各科室(队组)传达两级公司的文件精神,做好医疗保险

金宣传工作。

10.积极完成两级公司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各项费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人员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实退休人员的各项

工资、福利待遇。

2、每月3日前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离休、退休人员人数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

容准确无误,实行微机操作。

3、每月15日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离休、退休人员工资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

容准确无误,实行微机操作。

4、根据霍煤电劳字(2004)324号执行书报费、洗理费标准。

5、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资料台账、花名册、遗属人员花名册。

6、及时办理符合(78)104号文件,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内、统筹外工资、福利待遇。

7、根据政策及时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审批手续。

8、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工资台账、工资报表、工资表。

9、上级审批手续三统一,帐目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10、积极完成两级公司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工伤保险(井下意外

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

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二、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工伤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

纳工伤保险费,每年

将参保和缴费的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

三、完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企

业工伤保险费申请核

定表,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等

基础工作,以便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井下意外伤害保

险制度试行办法

的通知》(霍煤电劳字)[2005]210号的规定,做好意外伤害保险

工作,维护企业井下职

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五、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

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所

属社保机构报告。

六、每月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并提供证件和资料。

七、按时按规定与财务对帐,对帐有结果、有纪录。

八、对以下符合享受待遇人员上报审批,申请应享受的待遇:

1.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

2.视同工伤(亡)职工。

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九、及时上报发生的工伤(亡)职业病人员情况,并进行工伤认定。

十、每年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工伤鉴定,并把鉴定结果通知工伤职工

本人或直系亲属。篇

二:201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新制度条例 201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最新制度条例导读:社会养老保险为居民的老年生活做好保障,对

于人们的意义重大。我国养老保险

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当中,养老保险新政策也在不断出台。2014养老

保险新制度条例有哪些?

2014年2月26日,人社部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

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

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

且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

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职工和城乡养老保险

可相互转换,这项2014

养老保险新政策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

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主

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

的衔接问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进行转换?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

休年龄后,可申请办

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

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

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

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

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

度“兜底”。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

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

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基本养老

金待遇

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

工人50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

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

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

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

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

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60

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

老保险待遇。由于1997年前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国发[1997]26

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

沃保保险网——沃保专题

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

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待

遇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水平,调整幅度为

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2004年调整比例是60%,2006年是80%,2007

年是100%。

统筹层次

从长远看,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

“分灶吃饭”,养老保险基金跨省调剂困难,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

低,2007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

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

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而且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允许退还外来务工人员所缴的个

人账户部分养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养老保险制度名存实亡。沃保保险网——沃保专题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2 细则????????????????????????????2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4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5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7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8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9 附

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社

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规定,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第三条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1、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

2、监督制度的执行;

3、给予员工办理新增、变更、转移或中断的手续的办理及处理意见

和建议。(二)各

部门职责

协同负责本制度的落实;(三)员工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参保范围

1、公司所有以雇佣的正式员工;

2、女员工50周岁以下,男员工60周岁以下。第五条缴费基数核定

(一)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焦作市在岗职工社会平

均工资核定;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根据上年度焦作市职工社会平均工

资的60%确定,上限

为上年度焦作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0%;(三)缴费基数每

年核定一次(为每年的7

月)。第六条缴费比例(如孟州市)

第七条参保材料(一)首次参保 1、身份证复印件 2、一寸免冠照

片三张(二)

转移接续

1、《参保缴费凭证》或《焦作市内保险关系转移表》;

2、身份证

复印件 3、一寸

免冠照片三张第八条参保流程

1、每月10号前,由员工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同意公司代缴

代扣社会保险);

2、每月15日前,递交相关材料至车间人事专员处;

3、每月20日前,人力资源部队申报材料及手册填写进行审核;

4、每月25日前,

人力资源部社保专员到社保机构办理增员或转移接续手续;

5、每月30日前,完成参保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办法

(一)公司和员工个人分别按照每月缴费基数的20%和8%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公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人力资源部核准,通过公司账户

划转到参保地社会保

险机构;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按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代为缴纳。第十条基本养老保

险账户

(一)员工个人缴纳的费用计入个人账户;公司缴纳的费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账户查询

2、河南省企业职工***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对账单进行核查。(河

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邮寄至员工户籍所在地)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

(一)职工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

额;

(二)职工劳动关系转出焦作市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规定的个人帐户储存

额及部分统筹基金同时转移;

1、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

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转移(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转出手续: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在30日内,向当地社保

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之后由员工本人凭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及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证明到当地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办理转出手续。

(四)转入手续:员工入职手续时,须递交前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

证》至人力资源部,由新工作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

(一)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符合以下条件者,退休后可按月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金: 1、参

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 2、员工达法定退休

年龄。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退休年

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办法(一)公司和员工个人分别按照每月缴费基数的7%和2%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

(二)公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人力资源部核准,通过公司账户

划转到参保地社会保

险机构;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按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代为缴纳。第十四条基本医疗

保险个人账户(一)个人账户的计算方法

1、个人账户资金分为两个部分:个人缴纳的2%部分;单位缴费中

计入部分。

2、账户计入分为两个年龄段:45周岁以下,按缴费基数的3.1%计入,45周岁(含)以

上,按缴费基数的3.5%计入。(二)个人账户的使用

1、医疗保险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个人账户当

年计入资金没有用完,

直接转入下年度资金中。

2、个人账户资金可用来支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检查费及住院医疗费中应个人承担的医

疗费,也可以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等。

(三)个人账户查询

1、凭身份证到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查询;

2、各大

药房刷卡查询。(四)

个人账户终止和转移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到外地(孟州市以外)而终止参保的,可将账号余篇四:公司社会

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保险管理,根

据《社会保险法》

【篇三: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xxx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

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

《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

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

章社会保险的管理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

责包括: 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

员名单的提交; 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 2.财务

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 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

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公司现有在册

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二)新招聘员

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调动人员及临时

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

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第七条新参保的

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 存免冠照片 2 张,身份证复印件 1 张,续

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

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

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

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

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第九条公司员工

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合作医疗” 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员工

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

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

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

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

员工个人承担。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

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第

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

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

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

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

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如下:<宁波市社

会保险缴纳 2011 年年度标准>个人承担养老医疗宁波外来职工

失业工伤生育合计养老医疗农村失业工伤生育宁波本地职工

合计养老医疗城镇失业工伤生育合计 104.8 ////企业承

担 157.2 42.125 26.2 11.795 6.74 合计/////104.8134.8 33.7 ///244.06202.2 185.35 33.7 11.795 6.74348.86///

//168.5134.8 33.7 16.85 //439.785202.2 185.35 33.7 11.795 6.74608.29/////185.35439.785625.14第十五条社会保险

中公司缴费部分由财务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

中扣除并由公司缴纳。第十六条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

为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

财务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

本人承担。财务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

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

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

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统一标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

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

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 律师解读养老保险补交政策: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法律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欠合理,既不够公平,也缺乏效率 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设计欠合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效率与公平未能有效结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指统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所缴的基金的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结构上欠合理,即个人账户“统账”不分,不能体现个人账户的法律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制定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企业和个人本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个人账户中的“统账”不分既不能理顺职工个人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能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企业按比例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基金,是一种私人财产,这两种基金应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可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是 5%,而个人账户的建账(或提取)比例为11%(即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社会统筹账户少收6个百分点。可见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一个正规的个人账户,而是一个公私混合账户,这里的“个人”就有一点名不符实。 2.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是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单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形成的个人账户不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而且,一旦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在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记足个人账户时,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企业和政府就成了被告,形成被动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全额缴费与企业欠缴(即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核算,所欠缴部分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基金并不清楚)在记账上是一个样(即都按11%比例记账),从而形成了企业多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在计算职工待遇上不受影响。因为,现行政策没有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扣职工个人账户的严格规定。这造成了吃社会统筹的“大锅饭”的现象。 3.从目前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看,无论企业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多缴费,按政策规定账户规模都为1l%,不能扩大,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愿意多缴费,尤其是个人。实际上,个人账户只是计算待遇的一种方法,且目前为“空账”,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资本账户,这就会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征缴。 (二)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不够合理,既损害了公平,也损害了效率 首先是制度分割,覆盖面窄。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系统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基本政策不统一,包括实施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缴费比例。(2)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只处在社会统筹阶段,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人员流动频繁,而基金无法转移。(3)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不一致,养老金调整也不一样。(4)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退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而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在社会保障部门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待遇不统一等现象。部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仍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社保案例分析报告

社保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薪可否取代保险待遇 案情: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到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 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既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违法带来的制裁。 案例二:保费未缴够年限退休难享养老金 案情:63岁的陈某已过退休年龄,现在却仍享受不了相关退休养老待遇。这主要是因为他从1988年3月起就开始服务的工厂仅为他购买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这段时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陈某无奈之下将工厂告到龙岗法院,请求判令工厂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退休养老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退休无养老待遇,陈某不服仲裁起诉,一审落败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1)演示教学

案例简介: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 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 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 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2015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2015年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怎么补缴养老保险,本文介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提供最新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流程、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新政策推荐>>>2015年全国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图解)2015年安徽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补缴养老保险利息计算方法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以山东省为例,2015年最新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范围这次

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流程图◎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实行 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未参保或中断 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 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

养老保险案例课

第一节社会保险缴费的管理 案例2企业、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 案例介绍 海,某企业职工。2006年2月,海发现,该月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643.20元。海想知道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依据,企业、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额? 第二节社会保险参保的管理

案例3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吗?案例介绍 2003年5月,芳芳到某公司应聘。在商讨工资福利待遇时,公司提出,如果个人不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增加300元;如果个人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将减少300元。无奈,芳芳就不再坚持参加社会保险,双方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芳芳每月的工资是1500元,公司不负责办理芳芳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03年12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年检中发现,某公司没有为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公司为芳芳等其他情况相同的职工办理在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补缴杜会保险费。但是,公司却认为,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没有缴纳杜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吗?

案例4外资企业的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吗? 案例介绍 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某外资企业在同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的工资中已经包括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备对外资企业进行处罚。然而,该企业却认为,企业已经按规定将各种社会保险费发放到员工的工资中,员工是否参保是个人的事情。外资企业的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吗? 案例5 “临时工”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吗? 案例介绍 1996年12月,丽玲等被市某商厦招聘为服务员。2000年3月,丽玲等发现,商厦没有为她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们要求商厦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商厦领导却以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丽玲等人属于临时工为由,拒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丽玲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内容

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内容 *导语: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内容?你了解了养老保险制度吗?养老保险作为人们老年人生活的保障,需要引起重视,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介绍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我国当前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分别参加社会统筹调剂和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中,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新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 从现状来看,我国公平方面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显着的。截至2014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也同时实现了城乡居民之间养老保险的公平。2015年初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公务员也进入了社保体系,实现了真正的并轨,在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然而,我国养老金制度在可持续方面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近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全年基本养老保险亏空将超过三千亿元,制度可持续性堪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补缴范围: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 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 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 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 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 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 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 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 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 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年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 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 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 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

养老保险案例1

养老保险案例1: 材料1:62岁老人的尴尬——我的养老金在哪里?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金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判我败诉。我在哪里能领到养老金呢?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休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很快,深圳市社保局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及时缴费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1962年起他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为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到2002年4月正式退休。”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的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了争取自己晚年的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未能解决问题。 2002年5月,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

养老保险少报瞒报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少报瞒报案例分析 [导读]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也容易造成职工上访群访事件的发生。 案情简介 今年6月上旬,江西安福县明月山林场劳资科一位工作人员反映,他本人所在单位在2011、2012两年间,没有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瞒报行为。后经查实,发现该单位在2011、2012两年期间,存在严重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经过计算,少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达118万元,约少缴养老保险费329987.98元。根据稽核查实的情况,对该单位进行了严肃地批评,并责令该单位限期在6月底前按时足额补缴2011、2012年两年间瞒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按规定要收取滞纳金,共计养老保险费347054.82元。今年6月底,该单位如期补缴了2011、2012年两年间瞒报的501位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处理结果 对稽核告知的情况,该单位无任何异议。该单位领导特别重视,并召开了职工大会,通过了补缴方案,今年6月底,该单位按照当地劳动保障局的要求,如期补缴足额补缴了瞒报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47054.82元,其中包含滞纳金17066.84元。 案例评析 七海人力资源温馨提醒,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也容易造成职工上访群访事件的发生。有些企业为了尽量减轻企业的负担,想方设法在缴费基数申报上下功夫,瞒报、少报、虚报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企业申报缴费基数的时候就以全市(省)的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即不低于市(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工资的60%,而不是按照规定以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工资收入来申报缴费基数。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较普遍地存在,尤其是那些经济状况好,职工收益高的企业更加突出。这对我们的稽核工作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值得稽核工作人员深思。要缓解这一矛盾,劳动保障局应从职工、企业和稽核三个方面进行“强化”。 一是强化企业职工的维权意识。缴费基数申报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缴费基数越高,将来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也相应越高。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对损害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行为,企业职工要敢于对企业说“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是强化参保企业的责任意识。企业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着职工大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应该多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角度出发,多为职工谋福利,多为职工做有益的事,要强化责任,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三是强化养老保险稽核的力度。通过稽核不仅可以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强化对企业的监管,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还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壮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总量,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真正达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的目的。 更多案例来自七海,请尽情关注。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 (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是

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三、主要政策要点 (一)第一条第一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政策要点: 1.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我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 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 1、养老“双轨制” 目前,我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 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我国已经持续20年。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实行 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 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 300%~500%。 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 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

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但是同期,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养老保险替代率确定为90%~107%,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仅为不到40%。极为不公的政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对与抗-议。 2、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 中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3、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制度。统账结合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简称,即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从制度设计的基本结构来看,我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于部分基金制,即现收现付和将来支付两种方式相结合。 (3)但是在具体内容上,我国的统账结合制与部分基金制又完全不同:①现收现付(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筹措方式不同。部分基金制用征税方式,我国的统账结合制用的是收费方式;②基金(个人账户) 部分的资金和运作方式不同。在资金上,部分基金制基金部分的资金是社会保障税收入用于现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而我国跟人账户部分的资金是个人直接缴费;在资金运作上,部分基金制的基金部分的资金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范本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

编号:FS-DY-20879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一: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18位):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手机号: 家庭住址及邮编: 存档号: 扣款京卡卡号或邮储银行账号: 补缴事由: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补缴档次:第1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2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3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 补缴起止期限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

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 总计:_____个月 个人确认:以上填写信息确认无误。 本人签字:填写日期: 存档机构意见及盖章:以上内容已审核,同意补缴。 经办人:办理日期:盖章: 社保中心意见及盖章: 经办人:办理日期:盖章: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二: XXX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改革回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层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原来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或第二支柱,团体或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则构成第三层次或第三支柱。 我国的养老改革大体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我国过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为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①。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 在1966—1977年“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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