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信部联产〔2000〕96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

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共建共享实施意见的独家解读(王志)

工信部国资委[2014]586号发文“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解读 王志 Jan.12, 2015 工信部和国资委在2014年12月末向各地通管局、三大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发文—“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引起很大关注,特别是火速成立的铁塔公司更加引人关注。以下从几个方面尝试解读: 一、发文给予了铁塔公司应有的地位 1、将铁塔公司纳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小组/办公室,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拥有与三大运营商谈判的平等地位。 2、重申了铁塔公司的职责:“建设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3、对铁塔公司的期盼:“增强承建能力”,“合理平衡、有效满足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等等。 二、传输杆路、管道、光纤入户、宽带改造建设的要求 重申必须严格按照已有的共建共享要求、程序、标准执行,并未直接涉及铁塔公司,但不等于以后也不涉及。 三、考核办法 1、处罚规定使省级协调机构成为桥头堡,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擅自建设的视为违规,将被处罚。 2、在处罚力度方面无法与2003年破坏互联互通相比。当然那时也确实发生了一些恶性案件,例如运营商之间互刨对方的光缆等等。逼得信产部威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005年推出了新版《电信法》草案。 3、考核指标明确是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同时出现“共享率”和“共建率”2个词,如何理解呢?对于“共享率”的理解应该是指存量的杆路、管道、室分系统与其他运营商共享;“共建率”则是指新建应联合建设的比率。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强化采购风险管控提高企业采购效能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中所称采购,是指企业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其中,物资主要包括企业的原材料、商品、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起点,既是企业的“实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资金流”密切关联。众所周知,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订立、物资的运输、验收等供应链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采购流程的环节虽不很复杂,但蕴藏的风险却是巨大的。基于以上考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对采购的主要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了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点,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企业在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时,应当比照健全资金、资产业务内部控制,着力从全面梳理相关流程入手。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当对采购业务管理现状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既要对照现有采购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又要审视相关管理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较好地保证物资和劳务供应顺畅、物资采购是否能够与生产和销售等供应链其他环节紧密衔接。在此基础上,要着力健全各项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物资和劳务采购按质按量按时和经济高效地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 一、采购业务流程 采购业务流程主要涉及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请购、选择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订立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管理供应过程、验收、退货、付款、会计控制等环节。如下图所示。该图列示的采购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一般采购业务,具有通用性。企业在实际开展采购业务时,可以参照此流程,并结合自身情况予以扩充和具体化。

中国制造2025详细解读

《中国制造2025》正式印发全方位深度解析中国制造2025 宏观来源:工信部时间:2015/5/20 责任编辑:Liujianyong 一、中国制造2025,我国制造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 5月1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站在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其核心是加快推进制造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中国制造202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工程院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编制。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主导力是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的物质保障,是衡H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历史证明,卑微如蟋蚁、坚强似大象

每一次制造技术与装备的重大突破,都深刻影响了世界强国的竞争格局,制造业的兴衰印证着世界强国的兴衰。实践也证明,制造业是创新的主战场,是保持国家竞争实力和创新活力的重要源泉。大力发展制造业,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白年强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必须坚持发展制造业的决心和信心不动摇,通过制造业创新升级,铸就更加坚实的强国之基。 实施《中国制造2025》,建设世界制造强国,是我们吸取错失前两次工业革命的历史经验教训,主动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战略选择。当前,世界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处于大调整、大变革和大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经济复苏缓慢,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另一方面,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酝酿新突破,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突破,正在引发影响深远的产业变革。发达国家纷纷实施“再工业化”战略,强化制造业创新,重塑制造业竞争新优势;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加快谋划和布局,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再分工,谋求新一轮竞争的有利位置。面对全球产业竞争格局的新调整和抢占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的新挑战,我们必须前瞻布局、主动应对, 在新一轮全球竞争格局中赢得主动权。 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动制造业跨越发展,是实现“两个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切实做好内部控制评价,不断实现内部控制自我提升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周易》:“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是说君子能整天整日显示出自强不息的行为状态,是因为到晚间,也要保持戒慎,即检查自己在白天的所作所为,不要把过错带进第二天。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进行评价,是优化内部控制自我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共同构成有机循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因此,为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专门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下称“《评价指引》”)。 《评价指引》第二条规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一、内部控制评价概述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 第一,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企业自我完善内控体系。内部控制评价是通过评价、反馈、再评价,报告企业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地进行自我完善的过程。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查找、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督促落实整改,可以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偏离目标的各种风险,并举一反三,从设计和执行等全方位健全优化管控制度,从而促进企业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二,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提升企业市场形象和公众认可度。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需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通过自我评价报告,将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发展战略、竞争优势、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公布于众,树立诚信、透明、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度和认可度,为自己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实现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事实上,在有关政府部门,比如审计机关开展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已将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企业负责人组织领导内控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并日益成为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尽管政府部门实施企业内控监督检查有其自身的做法和特点,但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是基本一致的,比如大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以及重要业务事项管控的有效性等。实施企业内控自我评价,能够通过自查及早排查风险、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有利于在配合政府监管中赢得主动,并借助政府监管成果进一步改进企业内控实施和评价工作,促进自我评价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对象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所谓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其中,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评价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应当着重考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提要]应用指引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内部环境类指引、控制活动类指引、控制手段类指引,基本涵盖了企业资金流、实物流、人力流和信息流等各项业务和事项。刘玉廷强调,构建企业、注册会计师和有关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有效的内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是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财政部日前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5日就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行了解读。 相关新闻: ?天津市健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将在上市公司施行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发布 ?五部委联颁《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财政部等五部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刘玉廷表示,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这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 他表示,配套指引由21项应用指引(此次发布18项,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3项指引暂未发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组成。其中,应用指引是对企业按照内控原则和内控“五要素”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控制所提供的指

引,在配套指引乃至整个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的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应用指引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内部环境类指引、控制活动类指引、控制手段类指引,基本涵盖了企业资金流、实物流、人力流和信息流等各项业务和事项。 刘玉廷分析指出,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支配着企业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影响着全体员工实施控制活动和履行控制责任的态度、认识和行为。内部环境类指引有5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等指引。 企业在改进和完善内部环境控制的同时,还应对各项具体业务活动实施相应的控制。为此,财政部等部委制定了控制活动类应用指引,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等9个指引。 控制手段类指引偏重于“工具”性质,往往涉及企业整体业务或管理。此类指引有4项,包括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指引。 刘玉廷表示,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在企业内部控制实务中,内部控制评价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18项应用指引,立足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及管理的现实,无论是制度要求的口径和范围,还是具体要素和业务活动的内容及相互关系,较世界主要市场经济体的通行做法,在保持框架大体一致的前提下,又有很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特色。因此,如何科学评价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简单照搬发达市场国家或地区的现成做法,成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命题和挑战。《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制定发布,为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为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提供了自律性要求,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社会公众乃至国际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素质的信任度。

140624-工信部27号令解读-2

2014年7月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 总体解读 目 录 ONTENTS C 2 新增解读 3 细化解读

1、背景解读 总体解读 1 1、暂行办法制定后,国务院经历了2003年、2008年、2013年三次机构改革,部委名称、职责都发生了变化,应当相应予以修改; 2、配套《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文件出台,相对同一法律位阶的其他部门规章,暂行办法出台的时间相对较早,其与后续的法规和条例存在冲突之处,因此,对暂行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势在必行; 3、2012年4月14日发布了国办发〔2012〕21号令,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与招标 投标有关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照实施条例进行清理,因此,对暂行办法应当相应修改; 4、暂行办法颁布施行14年来,招标投标行业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电子招标、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招标标准文件,增加了这些方面的内容。

2、总体内容解读-与原2号令对比 总体解读 1 差别体现 原2号令(7章65条) 现27号令(5章49条) 在章节上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共七章内容 现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有三项变化: 1、删除原2号令“第二章管理及职责”内容;2、将原2号令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合并;3、将原2号令中的“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在条款上,原2号令65条,现缩到49条 1、将原2号令“第六章罚则”中的条文由16条缩至现“第四章法律责任”的4条,减少 了12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责任中仅有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规定,删除暂 行办法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 2、对原2号令原则性的条款大幅度予以了删除。 3、新增了附录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附录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情况报告表(适用于按项目招标),附录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 告表(适用于集中招标)。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切实做好内部控制评价,不断实现内部控制自我提升——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来源:中国财经报 《周易》:“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是说君子能整天整日显示出自强不息的行为状态,是因为到晚间,也要保持戒慎,即检查自己在白天的所作所为,不要把过错带进第二天。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进行评价,是优化内部控制自我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共同构成有机循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因此,为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专门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下称“《评价指引》”)。 《评价指引》第二条规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一、内部控制评价概述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 第一,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企业自我完善内控体系。内部控制评价是通过评价、反馈、再评价,报告企业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地进行自我完善的过程。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查找、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督促落实整改,可以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偏离目标的各种风险,并举一反三,从设计和执行等全方位健全优化管控制度,从而促进企业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二,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提升企业市场形象和公众认可度。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需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通过自我评价报告,将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发展战略、竞争优势、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公布于众,树立诚信、透明、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度和认可度,为自己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实现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事实上,在有关政府部门,比如审计机关开展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已将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企业负责人组织领导内控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并日益成为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尽管政府部门实施企业内控监督检查有其自身的做法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研究与开发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本源,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推动力。钱学森同志曾经说过,科技创新就是自主研发拥有曾经“买不到、买不起、买回来已落后”的核心技术;即使买到产品,也买不到产权;买到产权,买不到知识;买到知识,买不到人才。由此说明,创新、产权、知识、人才是核心资源,自主创新是第一要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特别是为了抢抓后危机时期重要发展机遇,企业应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之路,重视和加强研究与开发,并将相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夺得先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旨在有效控制研发风险,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研究与开发业务流程 企业应当着力梳理研究与开发业务流程,针对主要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不断提升研发活动全过程的风险管控效能。 图1列示了一般生产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业务流程图。 二、研究与开发业务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如图1所示,研究与开发的基本流程,主要涉及立项、研发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研究成果的开发和保护等。 (一)立项 立项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和审批。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研发计划与国家(或企业)科技发展战略不匹配,研发承办单位或专题负责人不具有相应资质,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评审和审批环节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 主要的管控措施:第一,建立完善的立项、审批制度,确定研究开发计划制定原则和审批人,审查承办单位或专题负责人的资质条件和评估、审批流程等。第二,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及技术现状,制定研究项目开发计划。第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研发计划,提出研究项目立项申请,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可以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四,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审批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研究项目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成果转化的可行性。 第五,制定开题计划和报告,开题计划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开题报告应对市场需求与效益、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主要技术路线、研究开发目标与进度、已有条件与基础、经费等进行充分论证、分析,保证项目符合企业需求。 (二)研发过程管理 研发过程是研发的核心环节。 实务中,研发通常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 1.自主研发。 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依靠自身的科研力量,独立完成项目,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在引进消化基础上的再创新三种类型。其主要风险包括:第一,研究人员配备不合理,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第二,研发过程管理不善,费用失控或科技收入形成账外资产,影响研发效率,提高研发成本甚至造成资产流失。第三,多个项目同时进行时,相互争夺资源,出现资源的短期局部缺乏,可能造成研发效率下降。第四,研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错误,导致修正成本提高。第五,科研合同管理不善,导致权属不清,知识产权存在争议。主要的管控措施:第一,建立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和研发项目

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解读“36号文件”

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解读“36号文件”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发36号文件)。10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在镇江,对本报记者解读了“36号文件”发布的意义。 中小企业面临现实困难 “我们在许多产业领域准入的门槛和体制还需进一步改革。”王黎明认为,军工、大能源、大交通、航天航空等领域,以及文化、出版、教育,水、暖气、电等城市管理、供应与维护领域,都应该让更具活力的中小企业得以进入或进一步增加其份额。 虽然从去年年底到今年上半年,全国对各类收费事项进行了清理整顿,取消了190多个收费项目,涉及收费金额360亿元,为中小企业有效减轻了负担。但王黎明直言,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仍有待加强。“我们这里创办一个公司一般要3个月甚至半年,最长的1年半还申请不下来。在香港,只要你符合规定,提交一个申请报告,仅仅收取一块钱港币,在一周内就可以创办一个企业。在美国和加拿大,最快的3天就可以办理一个公司,甚至当天就能注册。相比之下,我们的服务体系还有相当的差距。” 除了外部环境,王黎明认为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全国中小企业中不到70%能上网,40%的企业能用计算机管理部分事物,只有不到10%的企业基本运用计算机软件进行企业管理。落后的管理除了在计算机控制、企业节能等方面显现,有时还造成了行业的恶性竞争。”发布“36号文件”就是为了逐步消除中小企业面临的上述困难,王黎明说。 新政提振中小企业信心 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尤其是包括江苏在内的沿海地区外向度较高和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冲击更大。王黎明称,国务院在出台很多政策后,又推出36号文件,就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发展、渡过难关,确保中小企业“少裁员不裁员,少关门不关门”。中央财政在去年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39亿的基础上,今年增加到96亿;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和4%统一下调至3%。36号文件发布了更多扶持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如对困难中小企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和地方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 王黎明告诉记者,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上,“我们确定了2个‘不低于’原则,即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量不低于实际经济的增长水平,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长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的增长。”而发布36号文件有着更重要的现实意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3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发布日期:2010-6-18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331 强化采购风险管控提高企业采购效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中所称采购,是指企业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其中,物资主要包括企业的原材料、商品、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起点,既是企业的“实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资金流”密切关联。众所周知,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订立、物资的运输、验收等供应链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采购流程的环节虽不很复杂,但蕴藏的风险却是巨大的。基于以上考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对采购的主要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了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点,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企业在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时,应当比照健全资金、资产业务内部控制,着力从全面梳理相关流程入手。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当对采购业务管理现状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既要对照现有采购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又要审视相关管理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较好地保证物资和劳务供应顺畅、物资采购是否能够与生产和销售等供应链其他环节紧密衔接。在此基础上,要着力健全各项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物资和劳务采购按质按量按时和经济高效地满足生产营的需求。 一、采购业务流程 采购业务流程主要涉及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请购、选择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订立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管理供应过程、验收、退货、付款、会计控制等环节。如下图所示。该图列示的采购流

财政部会计司工作要点

附件: 财政部会计司____年工作要点 ____年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认真做好____年的会计 管理工作,对于实现“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发展目标,促进会计管理工作科学 化精细化,推动会计事业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司将全面贯彻党的十 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 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财政发展改革大局,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继续 深化会计法制、会计准则、会计人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内部控制、会计 信息化、对外交流、会计研究等多个领域的会计改革,为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 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动法规制度贯彻实施。 一是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的出台,启动《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的起草拟订工作,对修正案有关条款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为顺利贯彻落实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是加快修订或制定《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会计从业 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办法,强化会计监督,规范会计实践,确保各项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的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平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组织会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鼓励会计人员积极 参与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增强会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通过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教育等渠道,宣传会计法规制度,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长效机制。 二、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研究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一是大力宣传《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组织小企业会计准则系统培训,建立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工作机制。

中国制造2025全文及解读

《中国制造2025》解读 策者有意设计一个名为“中国制造2025”的顶层规划。这将是中国制造未来发展的路线图,其基本思路是,借助两个IT的结合(工业技术和信息技术),改变中国制造业现状,令中国到2025年跻身现代工业强国之列。 “中国制造2025”是中国制造的顶层设计。决策者希望,中国能借此规划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的路线图。参与者包括中国工程院、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预计明年完成。 实施“中国制造2025”是推动中国制造业从大国向强国转变的第一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制造业是我们的优势产业,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对此,课题组长、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去年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指出:“中国制造2025”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建设制造强国的总体战略。 它是怎样出炉的?用了近三年时间制定计划纲要。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制造业是我们的优势产业。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采取财政贴息、加速折旧等措施,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 3月4日,全国政协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前工信部部长李毅中在政协分组讨论时透露,目前,工信部与工程院正在制定“中国制造2025”规划,很快要上报国务院。 工信部部长苗圩接受采访时透露:“该规划是在中国工程院150多名专家花了一年半时间进行战略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又花了一年多时间制定出规划纲要。” 此前,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工信部弱化以往规划中“五年”的时间限制,规划年限扩展到2025年,更注重中长期规划,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苗圩介绍,这个规划大体需要用三个十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中国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变,“中国制造2025”也就是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也是一个路线图,也有它的时间表。 热词解读什么是“中国制造2025”?

工信部释疑《规范条件》十问(精)

工信部释疑《规范条件》十问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解决钢铁工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钢铁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问题,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钢铁处相关负责人,与该工作人员通过问答形式对《规范条件》进行了解读。 1.问:《规范条件》的作用有哪些? 答:不同于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规范条件》关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方面,是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引导国内现有钢铁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现有企业(包括所有已建成产能)只要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就能自动纳入国家的规范管理,因此《规范条件》将有助于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管理。 通过《规范条件》的实施,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规范审核,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将使各管理部门有据可查,对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铁矿石流向、发放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引导信贷、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2.问:如何理解《规范条件》与《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关装备水平准入条件的区别? 答:《规范条件》的政策目标是在当前形势下对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对象是现有全部钢铁企业,只要是不属于被淘汰范畴的落后装备都允许存在。但这只是一个最低要求,随着行业水平和环保要求的整体提高,装备水平准入条件将不断提高。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装备水平准入的条件是企业通过建设和改造来实现产业升级时必须满足的最低装备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是一个更高的标准,是现有企业今后的改造方向。 3.问:《规范条件》中有关排放指标是如何确定的?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规范条件》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答:在具体排放指标方面,我们选取了废水、烟粉尘、SO2等主要污染物的吨钢排放量指标,依据2008年重点统计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统计平均值分别确定限值。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手段。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历史和其他复杂原因,我国部分钢铁企业在当初项目建设时存在着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条件》提出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为便于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环保部将对某一阶段大量集中的补办环评手续工作,采用专门办法予以办理。由于侧重对现有生产企业的规范,除要求通过环评外,《规范条件》特别增加了对现有钢铁企业环保实际状况的审核,将首先由环保部对钢铁企业的SO2、COD、粉尘固体废弃物和排放总量进行审核。 4.问: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便于操作、更加科学,这次《规范条件》没有采用吨钢综合能耗这一指标为标准,而是采用了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并以国家规定的《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为依据。为直观起见,我们将主要指标直接编入了《规范文件》。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全国转炉工序能耗达标率不足10%,因此在实际规范中,这个指标可适度放宽。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选取吨钢新水消耗、冶金渣利用率等综合性的主要指标,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参考2008年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培养工程发展规划》... t+-(原标题: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会计领军人才培 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财政部印发了《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 养工程发展规划》(财会〔2016〕20号,以下简称《会计领军规划》),以指导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 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简要介绍一下制定《会计领军规划》的背景. 答:为支持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实现会计审计标准国际趋同,加快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管理型会计人才培养步伐,财政 部在2005年正式启动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为指 导相关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以下简称《十年规划》).《十年规划》 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和促进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已经发展成为我国会计人才培养投入力量大、社会影响广、行业反响强、培养方式新的战略性人才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十年规划》中的阶段性任务已基本完成.一方面,从实施 时间来看,财政部自2005年9月启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 养工程至今已超10年.另一方面,从培养任务来看,《十年规划》提 出培养1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任务,截至2015年底实际招 收1422人,已超额完成《十年规划》设定的培养任务.此外,十多年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创新了许多新的做法,积累了许多好 的经验,需要对其进行分析总结,吸收、充实到《会计领军规划》之中.因此,有必要在《十年规划》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会计领军规划》,统筹谋划第二个十年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研究与开发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本源,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推动力。钱学森同志曾经说过,科技创新就是自主研发拥有曾经“买不到、买不起、买回来已落后”的核心技术;即使买到产品,也买不到产权;买到产权,买不到知识;买到知识,买不到人才。由此说明,创新、产权、知识、人才是核心资源,自主创新是第一要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特别是为了抢抓后危机时期重要发展机遇,企业应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之路,重视和加强研究与开发,并将相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夺得先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旨在有效控制研发风险,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实现企业 发展战略。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研究与开发业务流程 企业应当着力梳理研究与开发业务流程,针对主要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不断提升研发活动全过程的风险管控效能。 图1列示了一般生产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业务流程图。 二、研究与开发业务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如图1所示,研究与开发的基本流程,主要涉及立项、研发过程管理、结题 验收、研究成果的开发和保护等。 (一)立项 立项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和审批。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研发计划与国家(或企业)科技发展战略不匹配,研发承办单位或专题负责人不具有相应资质,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评审和审批环节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创新 不足或资源浪费。

主要的管控措施: 第一,建立完善的立项、审批制度,确定研究开发计划制定原则和审批人,审查承办单位或专题负责人的资质条件和评估、审批流程等。 第二,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及技术现状,制定研究项目开发计划。 第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研发计划,提出研究项目立项申请,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可以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四,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审批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研究项目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成果转化的可行性。 第五,制定开题计划和报告,开题计划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开题报告应对市场需求与效益、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主要技术路线、研究开发目标与进度、已有条件与基础、经费等进行充分论证、分析,保证项目符合企业 需求。 (二)研发过程管理 研发过程是研发的核心环节。实务中,研发通常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和 合作研发。 1.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依靠自身的科研力量,独立完成项目,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在引进消化基础上的再创新三种类型。其主要风险包括:第一,研究人员配备不合理,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第二,研发过程管理不善,费用失控或科技收入形成账外资产,影响研发效率,提高研发成本甚至造成资产流失。第三,多个项目同时进行时,相互争夺资源,出现资源的短期局部缺乏,可能造成研发效率下降。第四,研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错误,导致修正成本提高。第五,科研合同管理不善,导致权属不清,知识产权存在争 议。

财政部会计司2014总结以及2015年工作要点

编者按:2015是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收官之年。 2014年,在部党组和余助理的正确领导下,在部内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会计司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理念,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中心工作,统筹兼顾、开拓创新,全国会计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2014年工作主要特点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2014年的会计管理工作稳步前行,亮点频现,呈现出四个新态势、新特点: (一)坚持依法依规。2014年,会计司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高度重视会计法制建设。我们持续推进《会计法》修订工作,联合条法司组织召开《会计法》修订座谈会,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明确了《会计法》的修改思路和主要内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从法律形式上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此外,我们还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开展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问卷调查工作。 (二)坚持顶层设计。2014年,我们扎实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顶层设计,会同国库司研究起草并由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组建方案》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构建方案》,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服务我国会计标准制定、实施和国际趋同发展战略,组建了会计标准战略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等8项修订后的或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顶层设计。我们制定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启了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新篇章。 (三)坚持简政放权。2014年,我们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下放并简化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审批等事项,进一步激活了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信部《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514647550.html, 工信部《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解读 作者:张放 来源:《物联网技术》2017年第06期 摘要:目前我国云计算产业发展势头迅猛,保持着超过30%的年均增长率,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市场之一。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云计算加速产融新业态的形成,云计算产业链条趋于完整等方面。但现阶段存在市场需求尚未完全释放,产业供给能力不强等问题,需要后期改进。 关键词:云计算;产业链条;供给能力 近年来,我国云计算产业发展迅猛,保持着超过30%的年均增长率,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市场之一。截至“十二五”末期,我国云计算产业规模已达1 500亿元,产业结构不断优化,SaaS、PaaS占比不断提升,混合云异军突起,成为产业新的增长点。骨干企业在云计算领域 创新活跃,部分核心技术环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效满足了12306网站、“双十一”等复杂应用场景的需求。云计算在为各类互联网业务提供有力支撑的同时,已经向制造、政务、金融、医疗、教育等企业级市场延伸拓展,成为推进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驱动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等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期出台了《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云计算健康快速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到2019年,我国云计算产业规模达到4 300亿元,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云计算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的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它体现了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有助于推动供给侧改革,促进云计算和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是实现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的具体实施纲领。未来云计算产业的发展趋势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云计算加速产融新业态的形成。云计算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了资源配置优化,加速信息技术与各行业的交叉融合,催生了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为“双创”提供重要平台,是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助燃剂。云计算也是推动制造业和互联网深度融合的重要力量。工业云融合了先进的制造工艺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帮助企业加速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 (2)云计算产业链条趋于完整。2016年,云计算骨干企业收入均实现翻番,SaaS、PaaS 占比不断增加,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在大规模并发处理、海量数据存储、数据中心节能等关键领域取得突破,部分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云计算骨干企业加快战略布局,加快丰富业务种类,围绕咨询设计、应用开发、运维服务、人才培训等环节培育合作伙伴,产业链日趋完整,生态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会计司

附件: 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特殊普通合伙是适应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要求的一种组织形式。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转制后事务所不得再转回有限责任组织形式。

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合伙人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且年龄不得大于60周岁。 具有国家认可的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且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累计不得超过20%。 五、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制申请书; (二)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 (三)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四)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经济鉴证类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新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决策、事务执行、合伙人入伙、退伙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式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申请予以审查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中涉及股东、合伙人变更的,应当在申请转制的同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财政部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