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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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发〔2009〕37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上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整体进行,即单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核定的挂钩指标必须一次性使用。本通知下发前验收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使用部分复耕指标的,剩余部分转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后,视为一个项目,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整体进行置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材料目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附件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报件组报材料目录

序号报件材料

是否

报市

是否

报省

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报告是/

2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 是

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书二方案)是是

4 拟安排建设用地地块分类面积汇总表是是

5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账册或周转指标核拨单是是

6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使用台账或周转指标使

用台账

是是

7 拟安排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是 /

8 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实地踏勘与信访复核表是/

9 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无压覆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

易发区的出具证明)

是/

10 标明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是是

11 标明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是是

12 拟安排建设地块的勘测定界图(附坐标成果表)是是

13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文件是是

14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文件(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是是

15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行性报告(使用周转指标)是/

16 标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前现状的土地利用现状

局部图

是/

序号报件材料

是否

报市

是否

报省

17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前现状实测图是/

18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竣工实测图(使用增减挂钩

指标)

是是

19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图(使用周转指标)是是

20 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是/

21 征地听证告知书及告知回执是/

22 放弃听证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纪要)是/

23 草签征地协议是/

24 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表是/

25 市级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保措施落实

情况表

是/

26 标准农田占补省级确认材料是/

附件2

项目编号:〔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浙土字〔 〕第 号

( )土字〔 〕第 号

名 称: **县****年度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序号) 填 报 机 关 (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 报 时 间: ****年**月**日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呈报书

县级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同意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级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意见

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符合要求,拟同意本实施方案建设用地 公顷,其中:挂钩置换用地 公顷;征收集体土地 公顷。

同意上报审批。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级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同意上报审批。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填写本表)

单位:公顷

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区位置 验收文号 部备案号 新增耕地面积 核拨 挂钩指标 置换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面积

合计

拟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的建设用地地块情况

编号 地块(项目)名称)用地位置 规划用途 用地总面积 农用地面积 耕地面积 未利用地

面积

使用挂钩

指标

合计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

备注: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大于建设地块占用耕地面积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并明确到具体的复垦项目。

9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使用周转指标的填写本表)

单位:公顷,万元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拟实施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区位置 立项文号

项目

总面积

规划新增耕

地面积

计划实施

时间

计划完成

时间

预算总

投资

资金性

工程实施

单位

合计

拟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的建设用地地块情况

编号 地块(项目)名称)用地位置 规划用途用地总面积 农用地面积 耕地面积 未利用地面积 使用周转指标

合计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

10

三、土 地 征 收 方 案

单位:公顷、万元、万元/公顷、人

乡(镇) **镇、**镇、……

被征收土地涉

及的权属单位

行政村 **村、**村、**村、……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权属状况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按区片综合价补偿

区片级别 地 类 面 积 区片综合价征地补偿费

面积合计 征地补偿费

合计

其他补偿安置费用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资金

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

征地总费用 每公顷征地费用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口数

需要安置的劳动

力人数

货币安置 人 农业安置(开发安置) 人 社会保险安

置 人

留地安置 (留地面积、涉及村数)

安置途径

其 他

备 注 征收补偿标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文件依据,征收前后人均耕地变化等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

主题词:建设用地挂钩方案报批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10月27日印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9.20 【实施日期】2010.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 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管控结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双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单位“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振鹏等40名同志“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直单位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是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雷厉风行、务实高效、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心系国土、忘我工作、服务社会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开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11.06 【实施日期】2015.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和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10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22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对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作为当前国土资源工作重中之重,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全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二、加快推进重点工作 (一)积极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工作。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意见》要求,积极配合编办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细化任务,倒排工期,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职责机构整合任务。要积极与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量,科学测算不动产统一登记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3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6.27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4〕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

正确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裁量基准》是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和量化,对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规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察、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原则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只能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阶次的划分,不得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快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土地合法权益,规范住房上市交易秩序,进一步搞活全省住房二级市场,加快我省城镇居民住房特别是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是城镇居民住房凭证用地的依据,是政府依法加强土地使用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部分县(市、区)已完成了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但还有大量住房用地急需进行登记发证。加快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纷争;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利于城镇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市交易,搞活城市住房二级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把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特别是职工房改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当作一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证工作的进度,确保年内基本完成城镇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购房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办理其用地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直接办理土地登记;待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先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再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的确定。在办理土地登记时,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应与售房单位原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一致,即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类型;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类型。但在购房人土地证书记事栏中均应注明:土地使用权是以房改政策方式取得。 (三)关于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的划分范围。售房单位的房改房用地,原则上应划定独立宗地;不能划定独立宗地的,应根据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所占的实际份额进行面积分摊。 (四)关于购房人住房用地面积的确定。凡购房人使用的土地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一般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购房人使用的土地不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应作为共用宗地,可以不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只注明土地的共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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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非常设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副组长:张庆坤副厅长 王玉志副厅长 成员:李建平科技外事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平安玉测管处处长 吴玉海人事处处长 李勇普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永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省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与外事处,负责国家安全的具体工作。李建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副组长:王玉志副厅长 成员:王桂鹏执法监察局局长 乔恩光总工程师 刘继宝总规划师 曲荣鹏总经济师 王少瑾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宁廷河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财务处调研员 宫志强耕保处处长 房杰地籍处处长 刘祥元土地利用处处长 潘光明征地管理处处长 李克强矿产开发处处长 孔庆友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地质勘查处处长 平安玉测绘管理处处长 李建平科技外事处处长 吴玉海人事处处长 董长利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李勇普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永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王少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3、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徐景颜厅长 副主任:邵清纯副厅长 柏贵生副厅长 成员:乔恩光总工程师 李克强矿产开发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王少瑾政策法规处处长 宁廷河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财务处调研员 孔庆友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地质勘查处处长 张永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黄世才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李克强同志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刘洪磊方宝明袁振林胡智勇高善坤刘传连张婧赵培培程勇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副组长:邵清纯副厅长 张庆坤副厅长 成员:刘祥元土地利用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宫志强耕保处处长 李克强矿产开发处处长 曲延波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中良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利用处,由刘祥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5、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成员:周莲英巡视员 邵清纯副厅长 柏贵生副厅长 张庆坤副厅长 王玉志副厅长 徐家林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宇向东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邵清纯(兼) 副主任:吴玉海 成员:黄兴友王少瑾朱茂林 李勇普张永陈胜利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

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 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 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 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009〕37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8.03 【实施日期】2009.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决战年”的部署要求,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当前城镇土地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和地方调查成果复核上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克服和改进,根据哈尔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等关键业务培训班”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 查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状况,是衡量二次调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凡没按要求完成基本农田上图的地区,二次调查成果不予验收,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予批准。做好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重点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抓好基本农田保护现状上图。用规程上要求的几种方法,将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基本农田和合法调

整的基本农田位置落实在二次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二是抓好分析检查报告编写。通过相关部门共同核实确认,与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基本农田变化的原因,编写分析检查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三是抓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根据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需要补划数量,由规划部门牵头,以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原保护面积和质量为原则,并依据新一轮规划修编及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要求,制定补划方案。补划的基本农田位置要与新修编规划中基本农田划定区位一致。要将补划的基本农田地块用红色标注到二次调查形成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四是抓好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规划、耕保、地籍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基本农田上图的图件、数据库、分析报告及补划方案等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形成基本农田上图市级检查、审核和验收文字报告,做到图件、数据库、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于8月30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

河北省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的应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

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五条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15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也呈递增趋势。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

为准绳,切实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和优化社会服务,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在审批征收、征用土地,颁发、注销、变更、撤销或吊销土地、矿产以及测绘相关权利证书,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办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要畅通法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各种行政决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内部纠错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调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书面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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