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问题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问题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问题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分析

班级:注会1004 姓名:张单单学号:2010113004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个人和公司企业投资行为的多样化,股权转让是产权易主的常用手段之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筹划、规避税收风险等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税收法规及相关文件,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了一些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

关键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收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税种

几乎每一种经济行为的背后都有着各种各样的纳税项目,一个理性的经济行为实施者有时也会因纳税问题而做出错误的决断。为了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首先要明晰每一种经济行为所涉及到的税种及其纳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印花税

1.税目、税率及计税依据

现行印花税法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所立书据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按照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执行中存在的一些税务筹划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当企业股权转让一方在境外时,双方的合同签订人选择在境外签订合同,认为“境外”签订合同不属于应税行为。但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此处涉及到税务筹划的问题,即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考虑到此合同是否会在境内使用,然后再采取相应的避税手段。

此处还有一个特例。香港和澳门有独立的海关部门,属于“非境内”,但不属于“国外”。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在香港和澳门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不属于规定的印花税应税凭证。

这是税法规定尚不完善的地方。

(二)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所得税

1.税目及税率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就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自然人转让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税务机关可自行核定。此处的“正当理由”包括:①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此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时应充分考虑第三条“正当理由”所提及的内容是否与个人情况相符或者是否有与个人情况相符的可能性,即自然人可以开具“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证明”等文件以免除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

2.利用“纳税时点”进行税务筹划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为了避免缴纳滞纳金及其他不必要的问题,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3.特殊情况下的税务筹划

个人股权转让可以先分红再转让,降低应交的印花税;但是,分红通常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是,有人据此改变国籍,以期合法节税。但是,内资公司自然人股东已变更国籍的,只需办理该股东身份的变更登记,原核准的公司类型保持不变。那么自然人很难因变更国籍而免交个人所得税。所以,此种税务筹划需要时间换取更大的筹划空间。

(四)企业所得税

1.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

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2.法人股权转让收益税务筹划

以下通过案例来分析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相关处理及税务筹划。

居民企业A公司和B公司于2009年投资设立公司C,A公司以一座大楼作为出资,作价400万,B公司以货币出资600万元;按照出资额确定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即A、B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2012年5月8日,股东大会决议将200万转增实收资本。2012年9月30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200万元,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2012年10月12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资产按资产价格转让给D公司。

A公司的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实收资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C公司转增的200万实收资本不得作为A、B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且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协议生效时,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为640万元(1600*40%=640),投资成本为400万,所以A公司的转让收入为240万元(640—400=240)。那么,A 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0万元(240*25%=60)。A公司取得的C公司的留存收益为160万元;年末,C公司还需就此部分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所得税的实际负担者是D公司。综上,A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产生了重复课税的后果。笔者提出两种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先分配利润,然后进行股权转让。

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协议。A公司可以获得投资收益160万元(400*40=160)。A公司再与D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协议价款即为480万元(1200*40%=480),转让收益为80万元(480—400=8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此处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A公司取得的160万元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免税收益,而股权转让收益(8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80*0.25=20),比案例中少缴纳40万元。

方案二:A公司先撤资,在增资

如果A、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达成协议,允许A公司撤资(设符合公司法规定),则A公司可以获得1600*40%=640万元;然后,B公司与D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由D公司出资1600*40%=640万元获得C公司的40%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依此,A公司取得的640万元补偿中,400万元为收回的初始投资,160万元(400*40%)为分配红利所得,80万元为股权转让所得。A企业应就股权转让所得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比案例情形少缴纳40万元。

两个方案的基础均为“已通过”的协议。第一种方案涉及利润分配,可能会影响企业扩大经营;第二种方案涉及撤资和增资,可能涉及到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需要做充足的准备工作。

3.股权转让与不动产销售

如果上例中,D公司想要购买C公司的大楼,而C公司也有出售大楼的意愿;假设大楼公允价值400万元。此时,如果C公司直接销售不动产则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即400*5%=20万元;C公司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7%=1.4万元,教育费附加20*3%=0.6万元(暂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总计22万元。

C公司可以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方案如下:C公司以大楼作价400万元投资B公司经营并取得B公司的部分股权。之后,C公司在将股权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C公司平价转让股权,没有获得财产转让收益,故C公司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C公司转让大楼取得的销售收入,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将应纳税化于无形中,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

由此可见,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完善税收法规成为税务工作者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同时,在对股权交易进行税收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合理征税从而保证市场活力也是税务机关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4.股权转让与企业重组

如过2中案例中,C公司拥有几十个小股东,A依然持有40%股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A公司可以采取另外一种税务筹划方法,而且可以避免对A公司所得的投资收益进行的双重课税。

为避免双重课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了避免对税后利润的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可以从小股东手中购买股权,持股比例达到95%以上时再转让。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持股40%的情况相比,这种税务操作方式可以节税。但是,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公司的计划就会落空。所以,在此税务筹划方案中,A公司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另外,受让方是否会同意购买95%的股权也是未知之数。

三、涉税风险提示

股权转让中采取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和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首先,“合理的商业目的”缺乏相关政策和实例的明确指引。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应当注意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其次,税收政策的选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是企业面临的重大税务风险之一。某些企业和个人变换各种手法避税,很可能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条文而招致重罚。因此,应用税务筹划方案时,纳税人应当充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或直接与税务部门沟通。

参考文献

1.《税法》 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2.《税务筹划学》盖地主编,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天津经济》2012年第九期(总第220期);金晓鹏.《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探讨》

4.《财税研究》杨世荣. 股权转让过程中财税问题探析

5.《财会通讯》综合 2012年第2期;魏芹芹.《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分析》

6.《财会月刊》 2012.10上旬;谭光荣、梁冠霞、尹宇. 《自然人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举例》

7. 数字中国网《股权投资转让:先分后卖的税收筹划诀窍》

https://www.360docs.net/doc/9514978703.html,/show_hdr.php?xname=PPDDMV0&dname=ODGOF41&xpos =55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