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1 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各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宝市人社发〔2012〕32号)

3 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专员、收银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 管理概要

4.1 硬件要求

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主治功能”分类摆放。

4.1.3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

4.1.4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指示灯箱。

4.1.5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 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2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2.2 必须任命医保专员,负责指导、督促收银员,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收银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 管理规范

4.3.1为参保人员提供《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门店制定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认真履行与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4 禁止行为

4.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

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8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 医保专专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 处罚

质量部、运营管理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6 对外公示

6.1《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见附件一)

6.2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品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6.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见附件三)

附件一: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

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

三、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六、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

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2、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

量。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按目录限量销售。

七、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

1、处方药品用药范围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处方必须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八、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

1、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

2、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的配购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执行。

附件二: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

附件三: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

1、店堂整洁,环境舒适

2、指导用药,当好参谋

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

4、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本店监督电话:********

首席药师负责制度

1 目的

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提升药师服务水平,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

2.3《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沪医保〔2003〕420号)

3 职责

3.1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

3.2负责对医保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 管理概要

4.1 选聘条件

4.1.1已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具有一线实践经验,从事药品销售或审方、配方工作3年以上。4.1.2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1.3具有良好的资质信誉,无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和“药托”等不良行为记录。

4.2 选聘方法

4.2.1医保定点药店应设立一名首席药师。

4.2.2由质量经理推荐,民主选聘,并经医药商业协会培训合格。

4.2.3报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备案。

4.3 岗位职责

4.3.1首席药师是药店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提供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服务、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的责任人;除履行执业药师职责外,还负责指导、督促其他药师从事相关工作。

4.3.2首席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4.3.3首席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的胸卡。

4.3.4首席药师应当指导并检查本医保专柜日常工作的规范操作,督促店经理保证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3.5首席药师负责对医保专柜药师业务能力的培训。

4.3.6首席药师需承担作为药师的所有职责,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包括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投诉接待等工作,具体参见《药师管理制度》。

4.4 解聘

4.4.1对不能履行首席药师职责的,由公司进行换聘并报所在地药监分局备案。

4.4.2首席药师在执业期间被取消执业资格或有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立即解聘。

5 记录表式

《医保政策及文件学习记录》

药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

3 职责

3.1做好处方审核和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工作。

3.2向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3.3做好顾客投诉的接待、记录和处理工作,

4 管理概要

4.1 基本要求

4.1.1 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4.1.2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的胸卡。

4.1.3 具有一定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4.2 处方的审核

4.2.1 审核处方是否为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处方药品是否为医保范围药品。

4.2.2 审核处方书写是否完整规范,病人信息是否正确,处方是否在有效期内(门诊处方自开方日起三日内有效,急诊处方当日有效),有无配伍禁忌,是否超剂量,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有无医生签字等。遇不规范处方做好不规范处方记录。

4.2.3 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3 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

为参保人员配购其他处方药品时,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并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4.4 合理用药指导服务

4.4.1合理用药服务的适用范围

4.4.1.1参保人员自购医保OTC药品,顾客提出需求时;

4.4.1.2顾客提出当日第二次医保刷卡购买OTC药品需求时;

4.4.1.3顾客购买的OTC药品金额超过医保局限额规定时;

4.4.1.4其他需要指导的情形。

4.4.2合理用药指导的内容要求

4.4.2.1指导内容应以药典或说明书为标准;

4.4.2.2 指导内容应以注意事项(药物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等为主。

4.5 查询和投诉

4.5.1需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的顾客,并做好记录。

4.5.2对职责范围内事件需及时处理;对职责范围外无法处理的事件,及时报店经理。必要时直接根据事件的不同报公司相关部门(运营部、质量部等),做好事件的跟踪工作,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顾客。

5 记录表式

5.1《处方药销售记录》

5.2 《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

5.3 《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和药师指导购药记录》

5.4 《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

医保操作流程与规范

1 目的

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品,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

2.2 3 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3.3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4 管理概要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流程:核验→核价→帐户划扣→开票→配药→复核→资料记录留存。

4.1 核验《医保卡》和外配处方

4.1.1请参保人员出示《医保卡》认真核验,发现有伪造、涂改等情况的,应予以扣留,并与辖区医保中心联系。

4.1.2核验《医保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是否一致。

4.1.3核验《医保卡》上姓名和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是否一致。

4.1.4凡发现《医保卡》上姓名与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不一致、《医保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不一致,均不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4.1.5发现顾客为当日第二次医保购买OTC药品时,应作出评估,如顾客确需使用,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

4.2 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查询

4.2.1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支付,因此,定点药房应当对个人医疗帐户(包括当年帐户和历年帐户)余额进行查询。

4.2.2 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己经用完或估计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本次药品费用的,定点药房应当及时告知购药人员,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服务,收取现金或予以退回处理。

4.3 药品品种的核验

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逐一核对外配处方所列药品品种进行核验,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配给或请处

方医师更正后配给。

4.4 核价和帐户划扣

4.4.1严格执行国家和医保局药品以及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政策,准确核价。

4.4.2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如外配处方的药品是通用名时,应由参保人员自由选择不同价格的同种通用名药品。

4.4.3对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定点药房应当使用《医保卡》,对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甲乙分类划扣并开具发票。参保人员购乙类医保品种的自付费用或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收取(一式二联,顾客联交参保人员,存根联门店保存)。

4.4.4药房必须提供所购药物的明细药价和帐户划扣后余额,便于参保人员核对。

4.4.5对于当日医保购买药品超过200元的顾客,需详细了解顾客情况,如确需购买,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

4.5 配药

4.5.1药房必须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品,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4.5.2配售其他处方药品时,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按有关规定进行配药。配药范围仅限于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其他处方药品,凡属限制支付的其他处方药品种,必须严格按限制范围进行配药。

4.5.3 药房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严禁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药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4.6 复核

4.6.1处方药由当班药师依据处方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4.6.2其他处方药由当班药师或营业员根据配药情况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4.6.3 非处方药可由营业员依据参保人员自购药品详细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

4.7 资料保留

4.7.1妥善保存外配处方、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

4.7.2配购药品明细存根联按日期、发票号顺序每天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4.7.3医保文件装订成册,医保相关记录与凭证每年归档,以备核查。

5 记录表式

5.1《处方药销售记录》

药品配购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品,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06〕186号

2.4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2.5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

3 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3.2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其他处方药品登记销售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3.3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4 管理概要

4.1 配售药品次数和单次配购费用

4.1.1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如参保人员当天确需再次配购药品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4.1.2参保人员当天配购药品超过两次的(不含两次),计算机系统将停止该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以下称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次日重新恢复。

4.1.3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

4.1.4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4.1.5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每自然月累计配购药品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该参保人员的配购药品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暂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4.2 处方药品的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处方管理制度)。

4.3 非处方药自购服务管理

4.3.1OTC用药品种

4.3.1.1西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

4.3.1.2中成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

4.3.1.3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4.3.2OTC 用药量规定

4.3.2.1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

4.3.2.2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4.3.2.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药品,按目录限

量销售。

4.3.3参保人员自购非处方药品时,药师应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进行指导。

4.4 不需凭处方执行登记销售的其他处方药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其他处方药品管理制度)。

4.5 配购药品种类

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药服务。

4.6 药品剂型的解释

4.6.1“口服常释剂”包括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4.6.2“缓释控释剂型”包括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和控释胶囊。

4.6.3“口服液体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

4.6.4“丸剂”包括滴丸、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微丸。

4.6.5 “颗粒剂”包括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4.6.6 “口服散剂”包括散剂、药粉、粉剂。

4.6.7 “外用散剂”包括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4.6.8“软膏剂”包括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4.6.9“贴剂”包括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4.6.10“外用液体剂”包括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4.6.11“硬膏剂”包括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4.6.12“凝胶剂”包括乳胶剂、凝胶剂。

4.6.13“涂剂”包括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4.6.14“栓剂”包括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4.6.15“滴眼剂”包括滴眼剂、滴眼液。

4.6.16 “滴耳剂”包括滴耳剂、滴耳液。

4.6.17“滴鼻剂”包括滴鼻剂、滴鼻液。

4.6.18“吸入剂”包括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剂、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剂。

4.6.19注射剂包括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4.6.20其他剂型以《药品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抗生素的盐基必须以《药品目录》规定的盐基为准。所有药品标准都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处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的处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

2.2《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3《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3 职责

3.1 店经理或首席药师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外配处方管理工作。

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审核外配处方。

3.3 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外配处方的整理、归档、保存。

4 管理概要

4.1 处方审核

4.1.1 处方来源

4.1.1.1外配处方必须是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门急诊处方。

4.1.1.2住院处方、内设医疗机构(校内医院、企业内部卫生所、门诊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地处方均不能拉卡使用。

4.1.2 处方期限

4.1.2.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4.1.2.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处方,处方当日有效。

4.1.3 处方前记

4.1.3.1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与社会保障卡上的一致。

4.1.3.2书写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4.1.3.3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4.1.4 处方正文

4.1.4.1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

4.1.4.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4.1.4.3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4.1.4.4处方用药规定

4.1.4.4.1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4.1.4.4.2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4.1.4.4.3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不得超过5个品种,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4.1.4.5处方用药量

4.1.4.

5.1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

4.1.4.

5.2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

4.1.4.

5.3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1.5 处方后记

有清晰、完整的处方医师签(名)章。

4.2 处方管理

4.2.1 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4.2.2 处方经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章后,按“药品销售标准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调配、登记。

4.2.3调配完毕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名)章。

4.2.4一般处方做到二签名(审方药师、调配人员),中药饮片处方做到四签名(审方、调配、复核、发药)。

4.2.5营业员应将处方按调配日期整理、装订或粘贴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确保处方的可追溯性。4.2.6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用药规定,应予退回,同时做好《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必要时上报区医保中心。

4.2.7处方保存2年,以备核查。

5 记录表式

5.1 《处方药销售记录》

5.2 《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

其他处方药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其他处方药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2.2 关于贯彻《关于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医商协2011(15)

3 职责

3.1 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

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其他处方药的登记销售管理。

3.3 医保柜营业员协助药师做好其他处方药的销售登记、发药工作。

4 管理概要

4.1 其他处方药的范围

其他处方药是指不需凭医师处方,可在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下简称药师)的指导下,执行登记销售的处方药。

4.1.1品种范围仅限于上海基本药品目录(688种)范围内,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品。

4.1.2凡属限制支付的其他处方药品种,必须严格按限制范围进行配药。

4.2 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

4.2.1为参保人员配售其他处方药品时,药师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

4.2.2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台帐《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记录保存2年。

4.2.3必要时做好《合理用药指导》台帐和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4.3 其他处方药品用药规定

4.3.1 每次西药限1至3个品种。

4.3.2每次中成药限1至3个品种。

4.3.3中西药一次不得超过5个品种,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4.4 其他处方药品用药量

4.4.1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量;

4.4.2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4.5 销售其他处方药的电脑输入设定

4.5.1 在“定点医疗机构”栏内增加本药店名称,名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名称一致。

4.5.2 “执业医生”栏输入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姓名。

4.5.3 “科室”栏根据药师配购药品情况输入内科或外科。

4.5.4 “处方日期”栏输入销售日期。

5 相关表式

《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

文明服务规范

1 目的

为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提倡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 《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06〕186号

3 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3.2营业员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制度规定,提供文明服务。

4 管理概要

4.1 操作规范

4.1.1穿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药师胸卡及工号牌、仪表端正、准时上岗、不离岗、不干私活。4.1.2配方做到“三查”和“三对”。

4.1.3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

4.1.4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

4.1.5交待顾客药已配齐,按实开收据,提醒顾客核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4.1.6核对姓名及照片,将《社会保障卡》交还参保人员。

4.2 便民措施

4.2.1对规定照顾的病人(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伤残军人、孕妇)可优先配药。

4.2.2提供药学咨询服务。

4.2.3 提供参保人员服药用水、休息场所、健康保健知识的书报杂志。

4.3 文明服务

4.3.1热情服务,一视同仁;语气温和,态度和蔼;文明用语,保密隐私;沉着冷静,避免矛盾;照章操作,预防差错。

4.3.2接处方时说:“请您稍等”、“请您出示医保卡”等。

4.3.3发药时说:“药已配齐请您复核”、“对不起,此药缺货,请您留下联系电话,我们将尽快进货尽快与您联系”、“请按说明书服药,如有疑问,请与本店药师联系”等。

4.4 服务忌语

4.4.1“不知道”

4.4.2“药没有,找医生重新开处方”

4.4.3“我没有办法解决”

4.4.4“不行”等等。

5 附件

《服药常识》

附件:

服药常识

一、服药时间

空腹服:清晨或饭前一小时,或饭后二小时服用,如盐类泻药和驱虫药可空腹服用。

饭前服:饭前30-60分钟服用,如胃壁保护药,抗酸药,胃肠解痉药等可饭前服。

饭时服:消化药如多酶片、稀盐酸等可饭时服。

饭后服:饭后15-30分钟服用,绝大多数药可在饭后服,尤其是刺激性药物更应在饭后服。

睡前服:睡前15-30分钟服用,如催眠药和泻药可临睡前服。

二、服药次数

每日二次:早、晚服用。

每日三次:早、中、晚服用。

每日四次:早、中、晚及睡前服用。

三、注意事项

●服药前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外用药不得内服。

●服药如发现疑问,请拨打店内监督电话。

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参保人员及门店与医保中心的费用结算,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06〕186号

2.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3 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3.2营业员负责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工作。

3.3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4 管理概要

4.1 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

4.1.1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按政策规定的支付类别进行结算,医保规定自付10%或20%的药品,自付部分以现金支付,不计入医保自付段累积。

4.1.2参保人员医保帐户资金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所支付的现金不计入医保自付段累积。

4.1.3定点药店对外配处方药施行专门管理、单独建帐,所有医保费用支付的药品必须是医保部门允许结算的药品(与医保结算码一致)。

4.2 与医保中心的费用结算

4.2.1定点药店必须使用由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统一编制的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结算管理软件,使用医保计算机网络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医保计算机培训合格。

4.2.2店经理应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市医疗保险局做好相应的日清帐、月对帐管理工作。每月一次上交发票存根(记账联)于公司财务部。

4.2.3划扣的资金可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每天与医保中心对帐,每月1-10日定期向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上月的医保费用,并提供帐目清单。

4.2.4若每日对帐发生操作问题、网络问题可向医保局财务部查询联系,发生技术问题(服务器连不上)可向医保局信息中心查询联系。

医保统一结算代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医保药店配购药行为,确保上传配售药品结算代码及相关信息的准确与规范,使医保药店顺利通过医保结算,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

2.1《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实施医保药品统一结算代码管理的通知》沪医保办(2009)85号

2.2《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实施医保药品统一结算代码管理的操作细则》沪医保中心(2009)82号3职责

3.1质量部负责收集未设置统一结算代码的医保药品信息,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3.2医保药店负责店内异常医保信息的反馈。

3.3医保药店负责医保结算代码的日常维护工作。

3.4医保药店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操作及时整改。

4管理概要

4.1店经理应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医保药品结算代码的日常维护。

4.2医保药店在配售医保药品时应按《上海市医保结算项目信息网》公布的信息规范上传。该上传的药品信息纳入日对账管理,日对账的相关内容包括:

4.2.1上传明细中的药品结算代码与《上海市医保结算项目信息网》公布的结算代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的,及时反馈到公司质量部,由公司质量部通过行业协会进行结算代码的修正;若确认无结算代码的药品,也及时反馈到公司质量部,由公司质量部通过行业协会进行结算代码的申报。

4.2.2上传明细中的药品结算代码对应的药品通用名、商品名、规格包装、单位与《上海市医保结算项目信息网》公布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及时反馈到公司质量部,由公司质量部通过行业协会申请变更相关药品信息。

4.2.3上传明细中的药品单价是否低于或等于《上海市医保结算项目信息网》公布的最高零售价。4.3 上传信息不一致的,视作日对账不通过。日对账不通过的,市、区医保中心将暂缓该月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直至日对账全部通过。医保药店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尽快解决,保证日对账全部通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

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医保药店财务制度汇编

财务票据及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确保参保人员及门店与医保中心的费用结算,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票据管理: 1、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 内容,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 2、根据GSP要求,门店药品销售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不得退换。退 回的商品应打印销后退回电脑小票保存备查。 3、认真做好各种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门店应对票据的领用、使用、 保管情况和票据所收资金的手指情况进行不定期或定期检查。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 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5、财务人员负责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 相关资料。 6、做好季度盘点,盘点应及时做好电脑记账和保管,每月初对上月的 配送单据、退货单据、销售汇总等单据按照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 器械分类装订,并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保存备查。 7、门店按规定做好财务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册。 二、费用结算管理 1、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按政策规定的支付类别进行结算,医保规 定自付的药品,自付部分以现金支付。

2、参保人员医保账户资金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 3、定点门店对外配处方药实行专门管理、单独建账,所有医保费 用支付的药品必须是医保部门允许结算的药品(与医保结算码 一致)。 4、门店指质量负责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本 地医疗保险局做好相应的日清账、月对账管理工作。每月一次 上交发票存根(记账联)于公司财务部。 5、划扣的资金按照《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通过与医保中心对账,每月定期向本地医保中 心申请结算上月的医保费用,并提供账目清单。 6、若每帐发生操作问题、网络问题可向医保局财务部查询联系, 发生技术问题(服务器连不上)可向医保局信息中心查询联系。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总

文件名称: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编号:G01 起草部门:质管组 起草人: 审阅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1)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5 / 1 (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4)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5)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6)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7)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内容。 (8)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9)不得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文件名称: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35 / 2 编号:G02 起草部门:质管组 起草人: 审阅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1)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程序,以防假劣药品进入仓库,切实保证入库药品质量好,数量准确。(2)企业必须设专职验收员,检查验收人员应经营专业或岗位培训,由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5 / 3 (3)入库药品必须依据入库通知单,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验收,并对其外观质量、包装进行感观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可疑,应迅速查询拒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上报主管经理处理。 (4)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5)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1、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2、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3、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4、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6、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 7、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质量管理制度 8、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1、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2、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3、负责人岗位职责 14、质量负责人职责 15、营业员岗位职责 16、质量验收职责 17、养护检查职责 18、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度

新员工培训的心得 我认为企业新员工入职培训主要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一、必须给新员工讲述企业的中长期的远景规划(这部分不宜讲的太详细)要详细地讲述企业使命及价值文化、团队建设等,有条件的应当将企业的硬件环境用录象给新员工看,这样让员工在进入工作状态前对企业的工作、生活环境、企业使命、企业中远期目标及企业精神的精华部分有一个比较详细理解,要不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无法找到要将自己的事业交给企业的理由,自然新员工的流失率也就无法降下来。 二、要在新员工培训中详细地将企业工作流程进行比较详细地了解,特别是涉及员工日常工作过程中需要知道的流程,如请假程序、报销程序、离职程序等,当然企业所涉及的流程很多,涉及到的岗位流程应由部门主管进行在岗培训(最好是在新员工入职一周内完成),防止员工在接触工作后不清楚工作流程及其他相关流程而办事处处碰壁,工作效率提不上去,使员工产生厌烦的心理,作好这方面的培训是为员工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基础。 三、福利作为企业薪酬(工资、福利、培训机会、晋升机会、奖励)中主要项目,也是员工特别关心的部分,因此应在培训过程中讲清楚企业的福利情况(包括种类、享受条件及享受的程度),虽然这方面应该在复试结束时给应聘者讲清楚,但通过入职前的培训进行更详细的讲解有利于员工对企业产生依赖,特别是对重要职位的员工很重要,这是安定员工的又一关键。 四、安全生产教育,特别是制造企业在这方面相当重要,当然安全教育的内容比较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培训重点,但不论是那种企业对消防安全及电力安全的培训都很重要,制造企业还应该加入器械安全等,重点强调违章作业的危害及安全防范和发生事故后如何应急处理(包括逃生、报警、呼救等)以减少事故损失等,我相信经常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的企业是没办法降低企业员工流失率的。 五、在培训形式、培训课时及培训讲师的安排上应当讲究,因为我在组织企业内部职工培训的过程中不论人数的多少,结果给我的答案总是录音的效果最差,视频其次,培训参加者接受效果最好的是面授(即讲师与培训参加者面对面进行讲授),在培训的技巧方面一定要作到案例引用恰当,讲堂绝对不能死板,要不断通过提问和案例将培训参加者的思维带入到讲师的思维中来,这样他们的思维才会活跃起来(其实我也接受过人力资源管理课程的培训时就感觉到自己接受的多少跟讲授者调动自己思维的程度有很大关系)。在培训课时的安排方面,我们原先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的课时安排其实是很有科学依据的,因为人的注意力集中的时间段一般不会超出60分钟,对单个的系统思维的注意程度应该不会超出90-120分钟,当然我这样说是因为我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培训参与者在两个小时内接受的比较好,但超出两个小时的培训就会随时间的延长而不断降低(我最长连续进行过三小时的SA8000的面授培训,第二天培训参与者告诉我对后面的部分的理解远不如前半部分透彻)。在培训讲师的安排上一定是对所培训的项目具有相当的理解,否则是没办法组织培训的。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 规定三篇 篇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

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篇【最新版】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篇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篇一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篇二 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大全2018版

杭州金穗大药房医疗保险制度目录 1、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2) 2、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4) 3、医保退费管理制度 (6) 4、药师职责管理制度 (7) 5、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 (9) 6、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1) 7、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13) 8、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4) 9、财务管理制度 (15) 10、医保刷卡管理制度 (18) 11、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 (20) 12、定点药店医保刷卡操作流程 (21) 1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表......................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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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 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4、内容: 4. 1.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 4. 1. 1.建立健全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4.1.2.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建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的维护和管理。 4. 2.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4. 3.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4. 3. 1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4. 3. 2.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4.3.3.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1 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各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宝市人社发〔2012〕32号) 3 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专员、收银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 管理概要 4.1 硬件要求 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主治功能”分类摆放。 4.1.3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 4.1.4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指示灯箱。 4.1.5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 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2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2.2 必须任命医保专员,负责指导、督促收银员,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收银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 管理规范 4.3.2门店制定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认真履行与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4 禁止行为 4.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 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9 医保专专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 处罚 质量部、运营管理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完整版)零售药店门店管理制度

门店管理制度 一、店面形象管理: 1.门店招牌,店外标示,每月清洗一至二次。如有脱落,破损应立即重新粘贴或更换。 2.门店各类证照,公告应整齐悬挂在醒目位置,框架大小要一致。 3.门店雨天需在入口处放置塑料桶,方便顾客放雨伞,确保地面干爽,地面湿滑时应摆放防滑标识牌。 4.门店卖场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允许堆积任何物品。对于废弃的纸箱、条码纸、标价签等必须随时清理放于指定的地点,保持整洁的购物环境。 5.门店要灯光柔和,亮度适中。 6.门店促销海报和告示牌等如脱落,破损应立即重新粘贴或更换,到期促销海报和告示牌及时拆除,拆除后应彻底清理干净。 7.门店使用的各类设备,工具(包括清洁工具,如桶、抹布、清洁剂、拖把、扫把等),使用完后应立即放回指定位置。 8.商品陈列以整体丰满为原则,销售商品后要及时补货。 9.商品、货架要时刻保持整洁,不得放置生活用品。 10.门店入口地面确保清洁,卖场没有明显垃圾。 11.门店入口的玻璃橱窗应保持清洁明亮,每周应清洗一次。 12.门店垃圾篓每班必须清理一次,如装满应立即清理。 13.门店天花板、地面、墙壁、货架、空调、排气扇、灭蚊灯等必须保持清洁明亮,不得出现卫生死角。

14.门店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 二、服务规范管理: (一)着装仪容 1.门店员工上班时间应按照规范着公司统一定做的制服,夏冬装需全店统一。制服要求:干净、平整、扣齐所有纽扣、衣领无汗迹,衣袖及裤脚不得翻卷、挽起。不得穿拖鞋。 2.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应端正佩戴在胸部左侧适当位置。 3.头发应修剪、梳理整齐,保持干净。 4.女员工须化淡妆,忌浓妆艳抹。男员工不能留胡须,面部清洁无油腻。 (二)行为举止 1.站立姿势:应精神饱满站立服务。不能驼背、耸肩、插兜等,不能叉腰、交抱胸前,或放在背后。站立时不能斜靠在货架或柜台上,不得盘腿。书写时,应在指定的地方或办公室进行。 2.不能在营业场所里搭肩、挽手、挽腰,需顾客避让时应讲“麻烦您!请让一下。 3.上班时间不得闲聊,不得哼歌曲、吹口哨。 4.不在营业场所议论顾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5.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或同事发生争吵。 6.上班时间不能吃食物,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无故脱岗。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123(20201120194347)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1 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文件 2.1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 2.2 《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2.3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 2.5 《关于《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2.6 《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2.7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 3 职责 3.1 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 管理概要 4.1 硬件要求 4.1.1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医保柜外服务区》25 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 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 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 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 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 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 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 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 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 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 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 管理规范

医保刷卡制度.

医保刷卡制度 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匠准确性:每天及时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须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开始刷卡;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三、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药,不得拒绝参保不修改密码,不得代替参保人员输入密码,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显标识及明码标价,区分甲、乙类药品,营业员要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设参保人员意见投诉箱。 四、必须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持证上岗;营业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医保政策,帮助参保人员解决购药困难。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无偿提供政策咨询、圈存、修改密码、医保卡余额查询等服务。六、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向药店备案,药品合格率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从符合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政策,实行明确标价,接受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保员的监督。 九、参保人、证(居民身份证)卡(医保IC卡,不同)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拒绝配药,因病情原因医保人员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方能按规定开药,经查验证有关项目所持处方相符无误后调剂的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以备核查。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试行) 目录 1、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2、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3、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5、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6、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 7、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0、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1、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2、门店负责人岗位职责 13、质量负责人职责 14、营业员岗位职责 15、质量验收职责

16、养护检查职责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药品合格,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适用于本药店购进药品的质量管理。 4、职责人:药品购进人员 5、内容: 5.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确保购进药品的合法性。 5.2、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负责人对其进行现场调查认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5.3、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5.4、配合质量负责人做好首营药店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执行《首营药店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5.5、分析销售,合理调整库存,优化药品结构。 5.6、每年定期会同质量负责人对购进药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审。

5.7、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为把好进入药店药品质量关,保证购进药品数量准确、质量完好,防止不合格药品和假劣药品进入本药店,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适用于药店所购进和销后退回药品的验收工作。 4、职责人:药品验收员 5、内容: 5.1药品验收必须按照验收程序,由验收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5.2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5.3药品验收应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贵重药品应逐件取样)。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验收完毕后应尽量恢复原状。 5.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药店该批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5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确无误。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5.6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清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 5.7验收中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及时报质量负责人复查处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目录 1.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2.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3.医保退费管理制度 4.药师职责管理制度 5.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 6.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7.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8.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9.财务管理制度 10.医保刷卡管理制度 11.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 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4、内容: 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 建立健全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的维护和管理。 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和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提供24小时配药销售服务。 收费员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按照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本企业定点药店遵守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配药、以药冒药、以药冒物等违规行为。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做好药学服务工作。

零售药店各项管理制度

药房医疗保险制度目录 药房医疗保险制度目录 (1) 一、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 二、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5) 三、医保退费管理制度 (8) 五、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2) 六、储存药品盘点管理制度 (16) 七、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18) 八、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20) 九、财务票据及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21) 十、医保刷卡操作管理制度 (24) 十一、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 (26) 十二、定点药店医保刷卡操作流程 (27)

一、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 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4、内容: 4. 1.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 4. 1. 1.建立健全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4.1.2.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建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的维护和管理。 4. 2.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4. 3.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4. 3. 1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4. 3. 2.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4.3.3.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禾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二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

2020年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文件名称: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编号:G01 起草部门:质管组 起草人: 审阅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1)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4)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5)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6)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7)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内容。 (8)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9)不得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文件名称: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编号:G02 起草部门:质管组 起草人: 审阅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 (1)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程序,以防假劣药品进入仓库,切实保证入库药品质量好,数量准确。 (2)企业必须设专职验收员,检查验收人员应经营专业或岗位培训,由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七、其它规定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1、目的 2、引用文件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 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 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3、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 4.1硬件要求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 “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 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 品的正常供应。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 《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 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 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 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3管理规范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方案计划章程制度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样式 (试行) 目录 1、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2、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3、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4、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6、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 7、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0、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1、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2、门店负责人岗位职责 13、质量负责人职责 14、营业员岗位职责 15、质量验收职责 16、养护检查职责

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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