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救济

税务行政救济
税务行政救济

税务救济

税务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税务行政复议

一、基础知识:

1.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2.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3.受理范围: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Topic 1: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讨论

1.概念: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讨论:

Topic 2: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的讨论

税务行政诉讼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不仅包括纳税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还应包括纳税人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纳税人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税务行政诉讼的依据主要有《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诉讼案件统计: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绝对数量少。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占税务行政处理的比重很低。

来自:2011~2013年中国法律年鉴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稀少,诉讼率低,撤诉率高。

?被驳回的概率较高,在20%左右。

?发生税务行政赔偿的可能性不高。

二、国外现状

(一)美国现状

(二)法国现状

行政法院是专门审理行政诉讼的法院。行政法院是大陆法系地区特有,例如法国、德国、台湾地区等,与处理民事、刑事诉讼的普通法院属两个体系。包括有自己的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普通法地区中,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门的程序和普通民事诉讼无大分别,只是被告换成政府,亦无行政法院之设。法国是现代行政法院的发源地。世界上最早的行政法院可追溯到法国1799年的国家参事院。

法院法国的最高法院翻案法院(Cour de cassation)担当法国的最后诉诸对象的司法法院。

三、探讨:要不要设立税务法院

(正面)设立税务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必要性:

1.独立的税务法院有助于依法治税的实现

依法治税所包含的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国家依法征税。依法治税的实质是税务机关切实依法行政,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而国家“依法”征税最核心的内涵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实情况是,法院在审理涉税争议案件方面缺少专门的具有税务和法律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官,往往导致涉税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和判决,使纳税人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外,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与税务有关的技术问题常常需要向税务征管机关进行咨询,税务征管部门对有关问题的先入为主的解释

2.诉讼的大量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会不断增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争议会越来越多地进入法院。我国的税务司法救济系统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组成,法院内设的行政庭负责涉税案件的审理。由于各类行政案件数量已经很大,今后单单依靠行政法庭完全承担税务案件的审理会有一定困难。

可能性:

1.设立税务法庭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2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2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由此可见,法律是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而设立新的审判庭的。

2.各地已经有了设立税务法庭的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基层法院为了解决现实司法实践中大量专业、复杂的税务案件,已经设立了许多专门处理税务案件的税务法庭。如四川省、海南省、辽宁省等地区都尝试性地设立了一些税务法庭[3]。这些税务法庭在现实中的运作表明,设立税务法庭对于解决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大量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社会已经培养了大批适宜做税务法官的人才

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的成立、中国税法学会的成立以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都表明了我国税法学专家和学者的队伍在不断壮大。在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方面,许多大学都开始培养税法方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并已开始有税法硕士和税法博士进入工作岗位。

4.国外的借鉴

加拿大联邦税务法院即根据需要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税务法庭,如多伦多市设有三个税务法庭,温哥华设二个,渥太华设一个,一般地区的税务法庭则与普通法院一起办公。

让每一个当事人都长途跋涉到相应的管辖法院去起诉无疑不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应当之举。而美国巡回审理制度则可以比较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加拿大联邦税务法院的法官也有权独立代表税务法院行使职权,在全国各地巡回审理案件

(反面)设立税务法院的现有阻力:

1.我国当前税务诉讼案件少,诉讼率不高,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会带来资源的浪费。

2.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没有一部完整的税收法典,目前立法的仅有四部法律,税收法规层级普遍不高,设立税务法院有必要构建于完整、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之上。

3.设立税务法院势必会触动相关部门的利益,即使有相关牵头人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改革可能也具有很大的阻力。

初步构建设想:

第一,可设立相当于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两层级的税务专门法院,并使法院管辖区与行政区脱离,最终隶属最高法院;

第二,规定纳税人在税务诉讼胜诉时被免除诉讼费用;

第三,法院经费预算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使法院经费不受地方控制;

第四,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任命,法院人事不受地方控制;

第五,具备丰富税务知识人员经过司法考试合格进入法院,不直接任命行政干部担任法官。

四、现存问题

(一)税务诉讼起诉率低、撤诉率高

起诉率低原因:

①一部分税务纠纷经由税务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手段已在庭外解决;

②一些税务纠纷中的税收争议标的额不大,税务当事人认为不值得花费时间、精力起诉,或者标的额虽大但当事人能通过各种手段使之降低或取消,当事人可以接受从而放弃诉讼;

③“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这种状况在观念上的表现,一方面是牢固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观念,另一方面是极其淡漠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过于浓烈的权力崇拜意识,公民从不敢告官到敢于告官的意识转变尚需时日;

④是法律对起诉资格和起诉条件的严格限制把一部分当事人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

⑤是当事人对于司法不公现象及“执行难”现象耳闻目睹,普遍认为“司法审判制度难以实现立法时所期望保护的社会正义,对司法崇高信念产生失落感”,以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宁肯忍辱负重或通过其他非诉讼手段解决也不愿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

撤诉率高原因:

①一部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改变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原告

撤诉,或原告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学习,逐步认识到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从而撤诉的,这些都是正常撤诉。

②不乏大量的非正常撤诉案件,既有税务机关利用手中的管理权对原告施压、威胁迫使原告撤诉的,也有税务机关羞于当被告或怕败诉影响自己的声誉而主动与原告进行私下许诺或让步动员原告撤诉的,还有因为法院与税务机关存在利害关系,法院认定被告会败诉,既不愿枉法裁判损害原告的利益,又不愿判税务机关败诉而得罪税务机关,只好采用“变相调解”方式动员原告撤诉的。

建议:

1. 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克服封建社会所形成的“官贵民贱”、“下不得犯上,民不能告官”、“忌诉”、“息事宁人”的思想和“官本位”、“等级制”的权力观念和官僚作风,使公民真正树立民权意识和维权意识。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关系的正常化。

2. 改变传统的以“纳税义务说”为中心的税法宣传,多向纳税人宣传维护其权利和利益的方式,宣传税务行政诉讼维权的路径和维权获益情况。鼓励纳税人敢于和税务机关对簿公堂。同时也需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跟合规意识,从而加强税务诉讼的底气。

3. 加快行政程序法的建设,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限制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完善对税务机关执法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人能够安全、放心地参加诉讼。

(二)税务诉讼范围狭窄

①诉讼对象的狭窄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只能以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复议为前提,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的行政救济手段解决。

②诉讼主体的狭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资格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复议资格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的直接相对人,间接行政相对人不具备复议资格,因而,间接相对人不具备起诉资格。

③受案范围的狭窄

《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对受案范围规定不一致,造成实践中对税务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不利。

《行政诉讼法》第12、13条列举了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可提起诉讼的范围规定。事实上采取的是反列举的方式。即不属于不可提起诉讼范围的,都可提起诉讼。

《税收征管法》第88条列举式规定的不服征税行为,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等具体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即不属于可提起诉讼范围的,不可以提起诉讼。

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采用的是后者,固而造成实践中对税务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不利。

建议:

1.以行政职权为标准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论行使职权的主体是依据法律还

是依据授权或是委托,也不论行政行为的对象的特定的个人还是不特定的大众,只要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提起诉讼。

2.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之内,成为行政法学界的共识,也符合当今世界通例。

税务行政赔偿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二、税务机关赔偿责任的明确

(一)总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税务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对总则的具体阐述

1.侵权主体

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工、服务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通常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

同时,也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造成的损害,才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赔偿。

2.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

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

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应当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行使税收征管职权,依法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单方公务行为,而不是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3.违法性

必须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所说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还应当包括不行使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而造成的侵权,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而且还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具体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或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或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形式。

4.损害事实

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举例来说:县税务局未查明偷税事实就决定对纳税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没有去实际执行,或者在未实际执行前被复议机关复议撤销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就无所谓损害的发生,自然就不产生损害赠偿问题,而只有在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确认税务机关为某一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且举证责任一般要由赔偿请求人即纳税人承担。

(三)赔偿的责任明确——赔偿主体、赔偿范围

1.赔偿主体

(1)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追偿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赔偿范围

(1)《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范围对应的具体的税务行为(财产权)

三、赔偿的具体实施——赔偿受理时限、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1.受理时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方式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四、现行税务行政赔偿中存在问题

(一)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细致

《国家赔偿法》第36条

“……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这几条标准中并未对赔偿财产价值的计量方式予以明确——到底是历史价值、公允价值还是可变现净值等等,计量方式的选择不同可能会导致赔偿金额产生巨大差异。

(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不够全面

现行原则:违法

问题:不违法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决定其行为的权力。由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或者一定限度内,税务机关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实施、怎样实施其行为,就必然会产生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

例如,《税收征管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处以涉税金额0.5倍-5倍的处罚。如果税务机关对一个偷税500元的工商户处以2000的罚款,而对一个偷税2000的工商户处以1500的罚款就属于不合法但处罚不当的行政行为了。

(三)赔偿范围过窄

现行赔偿制度采取直接损失赔偿原则,但现实中由于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纳税人的直接损失往往较小,而间接损失较大。譬如某纳税人因税务机关冻结其存款三天而损失了10万元的预期利润,但在实际赔偿中,他只可以获得被冻结存款相应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采购申请审批过程

采购审批策略及介绍 之前看的时候觉的基本都理解了,还高兴了好一阵,结果再一看又傻了。然后当时记得存了一篇文章,也没找到。最近效率低下,真是司马迁木有小JJ啊,决定自己写一篇总结的。 废话少说,开始。 1.特性和类。 1.1 书里写的配完了,基本很难理解,这个特性到底是干嘛的,然后又分配给类。干嘛的啊。有什么用。OK,特性就是“条件”——采购中的条件。书里提到了两张表。一个是CEBAN(采购申请),一个是cekko(采购订单)————(记不太清了,错了莫怪我哈)。这个去ABAP的词典里看,可以看到所有的特性。所以不难理解,配置特性,就是进一步的来配置“条件”从而限制和确定采购的行为。貌似SAP都是这个原理,坑爹。 具体的条件怎么用那,在配置“批准策略”的时候,点击下面的“分类”选项卡,就会看到配置的条件了。比如书里限制了,采购申请类型,工厂等。 总结:特性就是批准策略里的栏位。CT04 1.2类类有什么用。当你配置了很多条件,就好比你家比较乱,你找东西费劲 啊。所以SAP系统也是这么个逻辑,可以参考供应商科目组:把相同功能的供应商给分成组,并且实现编码的自动分配和视图的有效控制。当然了,这是一种计算机逻辑,按我理解去数据库里找东西嘛。所以要把相同的采购特性给分成类,比如采购申请分成一类。这里你会发现,类有点公共的概念,采购订单和询价什么都可以用哦。 TIPS: 问题来了,配置时,你会发现有个OVER什么东西。这个详见书的 215页下部。这个东西不检查好,就会出现坑爹的错误,当时为了这个 B玩应,我研究了小半天。这个在SCN上讲的比较好。其实就是系统默 认的抬头级别审批和项目级别审批都只能有一个。不勾选就代表可以进行

产品价格标准及审核管理制度

产品价格标准及审核管理制度(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电气印刷包装机械集团化发展的需要,理顺和规范价格体系,按照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所属各企业的产品定、调价,应由市场营销部门牵头,供应部、生产部、财务部等部门参加,会同总经理、销售副总、财务经理或总监、技术副总、生产副总共同商讨,制定产品价格。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总则、产品(新产品)价格的制订、产品价格的调整、产品组合与定位划分、产品价格的审核、附则六部分。 第二章、产品价格的制订 第四条、产品价格制订(包括新产品)是指技术部门研发的全新产品或者是老型号的改制产品和更新换代产品的价格制订。 第五条、产品价格制订分为:定位价格制订与市场(销售)价格制订。 第六条、定位价格:是指产品在生产前,技术研发相关部门与市场销售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的分析和预测,为企业产品确定的价格区间。 第七条、确定产品定位价格的目的是: 以需定价:根据市场需求预测和分析,确定企业产品指导价格区间,使产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 以价定产:根据研发定位价格区间,控制产品设计成本及生产成本,确保产品产成后,有足够的市场利润空间,有足够的市场价格竞争优势。 第八条、产品定位价格制定流程:

1)市场营销部进行行业、市场、产品、企业现有产品组合分析,确定细分市场,提出目标产品价格区间和产品特性。 2)技术研发部门和生产相关部门对目标产品进行生产技术能力分析,确定目标产品类型。 3)财务部门会同生产技术部门对产品进行成本预测分析,确定生产成本区间。 4)市场营销部对产品生产成本区间与目标产品价格区间进行比较分析,如果确保产成后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竞争优势,则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如果生产成本区间与目标产品价格区间有较大出入,则重新进入流程1或流程2。 5)经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的讨论,确定企业产品的研发定位价格区间; 6)定位价格作为企业产品生产和成本控制的指导依据,始终贯穿整个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过程中的采购、外协、技术改进等影响成本的环节都要控制在研发定位价格区间中。 第九条、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是指产品在产成后准备在市场销售的建议价格。第十条、确定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主要目的:是指导产品的销售,确保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和产品利润空间。 第十一条、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制定流程: 1)财务部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生产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总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2)市场营销部对市场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等几方面,具体见《产品价格意见表》;

税法考试习题讲义大全-第26讲_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考点一、税务行政处罚 【多选1】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A.罚款 B.加收滞纳金 C.停止出口退税权 D.税收保全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税款征收措施。 【单选2】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A.不得超过1000元 B.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 C.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D.不得超过10000元 【答案】A 【单选3】我国对公民和法人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处罚标准分别是()。 A.50元以下,1000元以下 B.50元以下,5000元以下 C.100元以下,1000元以下 D.100元以下,5000元以下 【答案】A 【解析】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单选4】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为()。 A.8000元 B.9200元 C.13040元 D.16640元 【答案】C 【解析】该企业在2019年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16+5)×8000×3%+8000=13040(元)。 【单选5】下列案件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是()。 A.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B.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C.对法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案件 D.对法人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处罚的案件 【答案】A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多选6】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合理原则 B.程序正当原则 C.信赖保护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案】ABCD 【解析】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公开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6)信赖保护原则。(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采购申请、审批流程图

规企业采购申请流程 一、请购及其规定 1.请购的定义 请购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一种或几种物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要求获得这些物料的单据的整个过程。 2.请购单的要素 完整的请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1)请购的部门;(2)请购物品所属项目;(3)请购的用途;(4)请购的物品名;(5)请购的物品数量;(6)请购的物品规格;(7)请购物品的样品、图纸或技术资料等;(8)请购的物品的需求时间;(9)请购如有特殊需要请备注;(10)请购单填写人;(11)请购部门主管;(12)请购单审核人;(13)采购负债人审核;(14)财务审核人;(15)公司总经理。 3.请购单及其提报规定 (1)请购单应按照要素填写完整、清晰,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采购部门;(2)固定资产申购按照附表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的格式进行填写提报;(3)其他材料设备及工程项目申购按照附表二(物资采购申请表.)的格式填写提报;(4)日常零星采购按照公司印制的按照附表三(物资采购审批单)的格式填写提报;(5)请购部门在提报请购单是应要求采购部签字接收人请购部门备份;(6)涉及的请购数量过多时可以附件清单的形式进行提交,为提高效率该清单的电子文档也需一并提交;(7)遇公司生产、生活急需的物资,公司

领导不在的情况,可以或其他形式请示,征得同意后提报采购部门,签字确认手续后补。(8)如果是单一来源采购或指定采购厂家及品牌的产品,请购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说明。(9)请购单的更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采购部。 4.公司物资请购单的提报部门 (1)公司经营生产的物资、劳务、固定资产、工程及其他项目由生产部门提报;(2)公司生活及办公的物资、固定资产、服务或其他生活及办公项目由办公室提报; (3)公司各部门专用的物资由各部门自行提报。 二、请购单的接收及分发规定 1、请购的接收要点 (1)采购部在接收请购单时应检查请购单的填写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完整、清晰,检查请购单是否经过公司领导审批; (2)接收请购单时应遵循无计划不采购,名称规格等不完整清晰不采购,图纸及技术资料不全不采购,库存已超储积压的物资不采购的原则; (3)通知仓库管理人员核查请购物资是否有库存; (4)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撤销的请购物资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 2、请购单的分发规定 (1)对于请购单采购部应按照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分工处理; (2)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3)无法于请购部门需求日期办妥的应通知请购部门;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详细描述: (一)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 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例题: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向()申请 行政复议。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C.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D.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A,C 解析: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2.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有()。 A.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较多时,应当推选1至10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D.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必须是书面委托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A.税务机关与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被申请人 C.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 D.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标准价格审批流程

标准价格审批流程 目的规范公司内部标准价格申请及维护流程,确保标准价格维护的及时性、准确性。 范围适用于亿力电器订单产生的缺少标准价格的委外加工件、采购件。 4 -+z.〉八 //[. 参考文件无 定义/ 缩写委外加工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加工单位,根据技术要求或需求对物资进行专业加工生成的料件。采购件: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 职责: 工程部从0A接收获批后标准表格表,将标准价格分别维护到ERP系统中(apmi252、apmi262 )。 标准价格申请表的管控:标准价格申请流程以下情况下,可认为信息不完整,予以退回。 新开发物料标准价格申请时,无出模率、定价表、定价公式。 工作程序: 工程部定期提供订单新产生的委外加工件、采购件料号,整理成表后上传0A申请标准价格,采购部接到申请后进行核 价,并将标准价格填入表格上载至OA后经领导批准后回传到工程,工程负责将获批后表格中的标准价格维护到ERP系统。 财务定期核查,发现缺少标准价格物料整理成表传递于工程,工程部提交上传0A申请标准价格,采购部接到申请后进 行核价,并将标准价格填入表格上载至OA后经领导批准后回传到工程,工程负责将获批后表格中的标准价格维护到ERP 系统。 流程图

标准价格审批流程 工程部采购部财务中心备注 总工 NG 开始 录入ERP OK 报价 格 价 准 标 请 申 〉 格 价 准 标 定 核 批 审 格 价 准 标 入 录 格 价 价 报 务 财 订单新物料 1.工程部定期提 供订单新产生的 委外加工件、采 购件料号,整理 成表后上传0A申 请标准价格2.将 财务查漏发现的 缺失标准价格的 物料,上传0A申 请标准价格 核价 NG 出模率、定价公 式、定价表 采购部接到申请 后进行核价,并 将标准价格填入 表格上载至0A 涉及到新开发料 件同时上载 出模率、定价表 、定价公式 OK 审批 核查 无标准价格 物料表 领导审批采购提 供的标准价格, 涉及新开发物料 时,还需查看是 否有出模率、定 价公式、定价表 工程负责将获 批后的物料 标准价格分别 维护到ERF系统 中apmi252、 apmi262 工程在系统中 维护好标准价 格后,财务核 查准确性以及 查漏,将系统 中仍无标准价 格的物料传递 与工程

采购规范 -采购申请流程规范

采购申请流程规范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各类物料的采购管理,便于成本核算与控制,完善各部门申请采购物资的交接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物料采购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需要使用《采购申请单》的所有相关部门采购需求申请。 三、定义 《采购申请单》:是由需要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以下简称“申请部门”)或是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所有申请购买的物料的基本信息填写的单据。其内容有品名、规格/型号、材质、数量、需求时间、单价、用途、备注等。通过申请可申请购买的物料有生产性物料、设备设施、工具、仪器、易耗品,也可用于安装维修等服务的申请。 《采购需求计划》:是生产部根据开发部发出的BOM(材料设备清单)结合相应的物料的实际需求时间等具体情况提出物料申请时所提供给采购部的文件。 四、职责 采购部:各部门《采购申请单》的复合及各类采购申请的执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对需求的书面申请及审核; 总经理:各《采购申请》、《采购需求计划》的审批。 五、申请程序 1、申请程序详见:附件一 2、采购申请与采购需求部门及对应采购物料表: 部门 物料类别单据类型开发部生产部品质部仓库设备管理其它部门 生产物料(除易耗品)《采购申请单》、 《采购需求计划》 √ 安全库存《采购申请单》√ 设备设施《采购申请单》√√√√ 工器具《采购申请单》√√√√√ 计量仪器《采购申请单》√√√√ 易耗品《采购申请单》√√√√√√ 开发样品《采购申请单》√ 服务《采购申请单》√√√√√√ 3、申请说明 (1)、时间要求:a、每月5号前由需求部门提出月度申请并且将已经审批的《采购申请单》报采购部,由采购部统一实施采购,逾期申请需总经理特批。各部门应急采购次数每月不得多于2次否则由申请部门自行处理。应急采购采购部接收后申请部门仍应及时补写采购申请。 b、采购员必须对所收到的《采购申请单》进行复核和审查,采购受理时间以采购员收到完整申请为准,并在2个工作内对合格的《采购申请单》编制采购计划和提请批准。

税务行政强制

税务行政强制 1、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收保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一、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和控制程序 1、物资采购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A按计划采购; B货比三家,比质比价; C大宗物资从厂家直购,零星物资定点采购,重大业务及设备购置实行招标采购,常年大宗供应商、配套商实行战略合作; D采购物资的价格要按照“申报、核价、批准、执行、反馈” 的程序进行; E询价与确定供应商职务相分离;确定供应商、执行合同与签订合同职务相分离;采购与验收职务相分离。 2、物资采购价格的控制程序 A、采购部接到公司下达的物资采购计划以后,要根据市场情况详 细填写《物资采购价格审批表》,报价格管理员核价; B、价格管理员接到《价格审批表》后,要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 等渠道查询、核实采购部建议的采购价格,并将核价的情况记录备案,价格管理员核实的供应商个数,除属独家经营的情况外,应执行以下标准: a、采购总价款不超过10万元的业务,核实的供应商不少于3 家; b、采购总价款在10~30万元的业务,核实的供应商不少于4 家;

c、采购总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业务,核实的供应商不少于5 家;核实应有文字记录备查。 C、价格管理员将核实的价格填列在《物资采购价格审批单》上, 由价格主管签署核审意见后,在不高于价格管理员核定的采购价格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标准请领导审批: a、采购总价款在5万元以下的业务,采购部长审批; b、采购总价款在5~10万元的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c、采购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总经理审批; D、采购部根据价格管理员核定的领导审批的采购价格与供应商进 行谈判,谈判结果要报价格审批人批准,最终确定的采购价格要填写《物资采购价格反馈表》报价格管理员备案,签约后采购合同也要报价格管理员备案。 E、大宗合同物资采购价格的管理:凡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万 元的非常年采购业务为大宗合同采购。该大宗物资采购价格先由价格管理员按程序核定价格后报公司价格领导小组集体开会审核批准。 F、常年采购物资价格的管理:凡全年向某个供应商采购常年使用 的物资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业务为常年采购物资。常年采购物资价格的确定由公司价格谈判小组采取与供应商等谈判的办法确定。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问题的相关研究 我国04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管辖、范围、决定、受理及相关证据制度做出了许多改进性的规定,加强了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更强的操作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 有人事认为04规则让被不完善规则困扰的纳税相对人如释重负。“通过对99规则的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经达到了严密,公正和合理的程度。”“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达世界先进之列”等观点也相继浮现。 来自鄂州大学的学者刘华(2005)则认为,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相比以前虽然有长足的进步,但问题和缺陷也很不容忽视。复议范围过窄,缺乏相配套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人员的任用资格,没有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是四个最主要的缺陷。这几个问题是由于立法经验,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们必须对此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对更好地保护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显的尤为重要。 段光林(2006)则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是制度缺失,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程序缺失、税务行政复议人员职责不明、办案手段缺失以及举证和补证制度缺失。第二是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某些制度的具体条款或存在缺失,或存在不规范,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本环节所面临的制度需求。第三是手段单一,审查力度弱。税务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太过依赖书面审查,而排斥很多重要的审查手段,如听证、质证、现场调查、合议等,从而削弱了对案件的调查力度。第四独立性不够。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难免受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制约,影响复议的公正性。 刘召(2007)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包括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纳税义务前置”有违法制精神。并从理论层面和法律经济角度进行了具体解释。第二,在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一方面是复议机构不独立,垂直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另一方面是税务行政官员非专门化。第三,在实践操作方面的不足与缺陷:1,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2,禁止行

采购申请审批流程

采购申请审批流程 1.目的 有效的控制公司的采购过程、提高采购审批效率,规范采购管控流程。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工夹具、IT类耗材资源、后勤类物资、办公文具用品及委外印刷品的采购。 3.定义 无 4.职责 4.1物资供应部负责公司所有物资的采购。 4.2生产用原辅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由生产部或计划部门统一提出采购申请。 4.3IT部门统一提出IT类耗材资源的采购申请。 4.4劳保类物资、办公家具、办公文具用品、名片及内部表格的委外印刷由行政综合部统一提出采购申请。 4.5安全防护类用品(消防器材、防护面具、防护衣等)有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安全部门、仓储等部门审批以后再交至采购。 4.6设备类物资采购由设备部统一提出采购申请,设施类物资采购由设施部门统一提出采购申请,技术和质量部门负责对有关物资检验、测试提出申请。

4.7物资采购部负责对于实验型紧急采购物资、备品备件等紧急需求物资的采购,需求部门按照“紧急采购流程”,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报部门经理以及公司分管副总、董事长审核。 4.8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物资付款提出的付款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核并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4.9仓库、质量部或申请部门负责对所采购物资的验收。 5.内容 5.1申请部门有采购需求时,需填写“采购申请单”,并交部门负责人审批,针对非经常性采购物资,申请部门在提交“采购申请单”的同时,需将所采购物品的详细要求或技术标准提交给物资供应部。 5.2对新供应商或非经常性采购物资,物资供应部在接到“采购申请单”后,需对三家或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并把其报价、交货计划等连同“采购申请单”一并交由分管副总、董事长进行审批。 5.3“采购申请单”根据金额大小需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常务副总进行审批。 5.4合同项目基建类的审批根据“润恒采购审批权限表”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逐层由公司负责人和集团管理层审批。 5.5合同的签署人为合同金额对应的审批流程中最高审批人。 5.6采购部负责创建“采购订单”,根据采购金额大小分别有分管副总或常务副总、董事长进行审批,审批结束方可发出“采购订单”;采购物 资到货后,仓库负责填制《进货检验收货凭证》交质量部或申请部门经过验收,合格后将收料单签字联汇总交采购,采购汇同发票交财务办理付款手续。验收不合格不予以收货或付款,具体情况可参照“供应商不合格品退货流程”进行处理。 5.7针对经常性采购的物资,供应链采购部负责选择两到三家长期供应商,并由采购会同质量、技术部门,定期对其进行评审,确

税务行政强制文书

税务行政强制文书 1.催告书┄┄┄┄┄┄┄┄┄┄┄┄┄┄┄┄┄┄┄┄┄┄┄┄2 2.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5 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 4.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10 5.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12 6.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14 7.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16 8.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19 9.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22 10.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24 11.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27 12.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30 (注:此处未整理的文书请参照总局样式)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地税催字〔〕号 : 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清(大写)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日内到缴纳,期间将 。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第48讲_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2)、代理行政复议的前提与规范

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的有()。 A.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受理 D.纳税人就半年前知道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 E.申请人死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未受理,复议机关可以受理;选项E: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提示】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7.对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单选题】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10 B.15 C.20 D.30 【答案】B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9项):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一)关于执行费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二)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二者存在差异。 三、《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做规定的问题 (一)报告制度。《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 (二)关于新增“制作现场笔录”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第七项要求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总局文件均没有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三)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总局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价格审批程序

价格审批(核定)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简称申请人)申请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要向县物价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定、调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现行价格、建议定、调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金额; 、周边地区或同类城市的价格水平; 、定、调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与定、调价格相关的经营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等数据资料; 、申请定价的还应提供工商执照复印件、生产或经营资质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属新产品的还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新产品批文。 二、县物价局在接到申请人的定、调价申请报告后,根据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申请人申请定、调价的依据和理由,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受理的申请报告,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 三、县物价局正式受理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进行市场供求、价格和成本调查,确定合理成本; 、对生产技术性强、成本构成情况复杂的商品或服务,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对价格进行评审或委托价格认证(评估)机构对成本进行论证;

、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价格方案。 制定、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按照国家、省发布的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四、定、调价的初步方案形成后,集体审议作出决定或依据规定报县政府、市物价局审批。 五、下发正式定、调价文件。 六、定、调价正式文件下发后,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价格外,要通过新闻媒介、有关刊物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告。 七、定、调价审批时限 、县物价局在接到申请人定、调价申请报告后,经审核要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县物价局要在受理申请报告后个工作日内作出定、调价决定。经过听证的价格决定时限,按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情况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要报县政府、市物价局审批的定、调价项目,要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002-10-31 12:3霍庆来胡冬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制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过硬,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申辩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目前基层稽查案卷中大多没有纳税人陈述申辩笔录。 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税务机关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次也应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件。 3.罚款缴纳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缴纳,这种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 4.税务文书的送达的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其他签收是不妥的。 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6.检查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证实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当制作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的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他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8.以罚代刑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 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 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 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阻止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实施非强制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 行政强制权。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 份证件。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不得查封、扣押税务行政相对人个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除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外,对单价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取税务行政强制。 第八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强制决 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强

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HB-C-303 指南文件 - 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2018-4-1发布2018-4-1实施

目录1.目的 2.适用范围 3.术语和定义 4.职责和权限 5.工作程序 6.相关文件 7.记录及使用样式 8.关键业绩指标 —签批栏—

编制: 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销售定价管理过程,提高定价效率,保持市场占有率,目标利润最大化,满足顾客需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成本核算、定价规则以及销售价格管理过程。产品是指BOM(物料清单)中包括的所有可销售的生产状态。。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和权限 4.1. 技术开发部:负责与顾客进行产品及技术交流、技术资料分析、制定物料清单BOM、 模具方案和模具成本分析,协助财务部和采购销售部完成成本核算及最终销售定价。 4.2.事业部:负责工艺方案制定,工艺流程及成本消耗,确定工时节拍、生产设备及人员投 入情况. 4.3采购销售部:负责顾客调研及商务交流、接收顾客询价资料、收集市场竞争信息,组织 技术开发部、财务部、事业部进行工艺技术分析及成本核算,包装运输成本核算。制定最终销售定价、定价审批、顾客报价、报价调整、签署价格协议或供货合同,以及报价记录归档管理。 4.4.财务部:负责成本核算及控制,确定基准销售价格,审核监督最终销售定价。 5. 工作程序

5.1产品报价信息获取 采购销售部业务人员需积极搜集了解顾客询价资料及市场相关信息,获取更多对产品报价信息有指导意义的信息并对顾客询价及价格调整信息进行识别分类,考虑到客户报价时效性要求、工作量、成本导向和市场竞争导向原则,采购销售部需尽量识别是否正式询价和项目重要程度,然后反馈给技术开发部和财务部。 5.2. 新产品报价 5.2.1采购销售部接收及确认顾客询价资料后,立即将产品顾客询价资料和要求反馈给技术开发部和财务部;技术开发部接到询价技术资料后根据产品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产品BOM、制定初步产品制造工艺及方案,并组织事业部进行方案论证确定工时、生产设备及人员投入情况。 5.2.2财务部根据技术开发部提供的产品BOM、制造工艺方案、工时及生产设备、人员投入情况以及采购销售部提供的包装运输成本和销售费用确定基准销售价格,并发给采购销售部作为销售价格制定的基准。 5.2.3 根据集体决策原则,采购销售部组织技术开发部、财务部、铸造事业部、机加事业 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工艺技术方案和成本核算的讨论评审,公司以成本导向、市场导向与竞争导向相结合,根据顾客需求、市场竞争及战略规划因素,综合考虑顾客定位及顾客目标价格、以及影响销售价格的各要素,并研究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以确定最终销售价格,形成《报价评审/审批单》。 5.2.4 如顾客未要求产品报价单格式,则统一采用本公司的产品报价单,由采购销售部填 写发给顾客,并保留原件存档。 5.2.5 如根据与客户的交流需重新提交正式报价,则由采购销售部重新填写《报价评审/ 审批单》并完成审批后重新提交报价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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