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的理论_方法及应用_周世强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的理论_方法及应用_周世强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的理论_方法及应用_周世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七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一)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二)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第八条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第九条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或更改名称,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自然保护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说明 一、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地点”指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地理坐标”指自然保护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四、“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固定来源的经费。 五、“基础设施概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六、“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科学研究概况”主要包括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后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七、“功能区调整后土地权属状况”是指自然保护区在功能区调整后,其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变化状况及是否存在新的土地使用权属纠纷。 八、“功能区调整后管理协调状况”包括功能区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变化后的区内是否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 九、“功能区调整后自然环境状况”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功能区调整前后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变化对比以及概况、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内容。 十、“功能区调整后自然保护区及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分析及其评价”指范围调整前后自然保护区内社会经济的对比分析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人口分布、密度、民族状况、主要生产方式; 2.生产布局、产业结构及运输等情况; 3.土地与其他资源的开发状况; 4.与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关系; 5.主要社会、经济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 023-2005

ICS13.020.50 Z04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023-2005 代替DB43/023-91、DB43/067~069-92 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 功能区划 Water Enviromental Functional Demarcation For HuNan Main Surface River 2005-04-01发布 2005-07-01实施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3/023-200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 (2) 5.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2)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3)

DB43/023-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维护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DB43/023-91、DB43/067-92、DB43/068-92、DB43/069-92。 与DB43/023-91、DB43/067-92 、DB43/068-92 、DB43/069-92相比较,本标准对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四水干流水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调整,并将水域区划范围扩大到四水的三级支流、洞庭湖主要水域及湖南省境内的长江干流、珠江水系、赣江水系。将地表水按主导使用功能划分为源头水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人体可直接接触、人体非直接接触)、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混合区等类型功能区,分别执行不同类别的水质标准。按照“不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及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部分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等类别的功能区执行高类别的水质标准。共划分水环境功能区836个,其中源头水域10个、自然保护区21个、饮用水源保护区338个、渔业用水区283个、景观娱乐用水区45个、工业用水区52个、农业用水区86个、混合区1 个。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2005年7 月 1 日起实施,DB43/023-91、DB43/067-92 、DB43/068-92 、DB43/069-9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批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的区别 在哪 1 分类方法不同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对一级功能区中的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进行再分类,将保护区再细分为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调水保护区,又将开发利用区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区; 水环境功能区则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 2、划分范围不同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要比水功能区划分范围大且细 3、功能区定义不同 水功能区划定义的水功能区名称是从利用的角度,如工业用水区是指该区域的水可以被工业企业所利用,因此将许多水库定义为“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义的水环境功能区名称是从排放的角度,故其工业用水区是指可以排污,因此将水库排除在工业用水区以外。4、执行标准不同 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执行Ⅰ、Ⅱ类标准均可,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参照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区最低执行 Ⅳ类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中的保护区执行Ⅰ类标准,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Ⅲ-Ⅴ类标准。 5、水质的阶段性目标不同 水功能区划中分近期与远期执行目标,且执行标准类别有范围幅度(如Ⅱ~Ⅳ类); 水环境功能区划在水体的主导功能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调 整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只有一个水质目标,无范围幅度。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 《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八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份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以保护大熊猫、羚牛、珙桐、水青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地处大小凉山分界线黄茅埂主峰大风顶的东坡,按照功能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四至界线:东自波罗依打起,经涡孜博罗、戈皆拉打、车枯波惹、涡马普,至嘎斯涡麻为界;北自挖黑河起,经1812m、1893m、1798m山峰,至波罗依打为界;南自嘎斯涡麻起,经斯涡觉,至览郭皆为界;西自览郭皆起,经觉都至涡马皆,再经3643m、2000m、1487m山峰、日别依皆,至罗姑波为界;总面积30164hm2。其中核心区面积20410hm2,缓冲区3219hm2,实验区6535hm2。外围保护带23700hm2,

涉及马边县永红、高卓营、梅子坝、沙腔、烟峰5个乡的部分村庄以及觉罗豁国有林场。保护区内的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属国有。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及农、工、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实施行政管理,负责解决有关行政事务问题。 第六条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保护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管理局会同保护区所在和毗邻的美姑、雷波等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对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放牧等违规活动的,由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按照保护公约强行制止,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坚决予以捕杀。 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1993]5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6.16 【实施日期】1993.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穗府(1993)59号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江河湖泊等地面水水质,按照不同功能的水域执行不同的标准值,实施高功能水体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体低标准保护的要求,以利于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区划。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和第十条;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同时还依据: 广州市和各区、县(含番禺市,以下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州市水环境现状,以及水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衔接的需要; 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项目《广州河段水环境背景特征和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研究成果;河流水文特征、水体自净能力和自净规律、各区域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程度。 二、江河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一)功能区分类 根据各河段水体的使用功能,广州市江河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饮用水源功能区和综合用水区两大类型。 饮用水源功能区,是指由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集中式供水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规划中的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范围内的水体。 综合用水区包括河流上游水源涵养区,港口航运用水区和工农业用水区。 (二)饮用水源功能区 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水域具体范围如下: 1.西村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西村水厂的硬颈海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及卫生河(含硬颈海引河)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把重庆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重要讲话精神,适应重庆“一圈两翼”的战略发展新格局的需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更新、补充与修改,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修编。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实施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三峡库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地位,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和“一圈两翼”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目标,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居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开发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 发生学原则。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主导因子及区划依据。 区域相关原则。综合考虑自然区域和行政区域,妥善处理区县级尺度和全市尺度的关系。 相似性原则。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存在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分区。 区域共轭原则。任何一个生态单元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517895488.html, 采购项目编号:(LBZC-号) 采购项目名称: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 处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 整及晋升国家级的材料服务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雷波 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年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22) 第四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 (37) 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8) 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39) 第七章评标办法 (40)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50) 第九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54)

第一章投标邀请 根据雷波县财政局下达的《雷波县政府采购年度实施计划表》(采购年度:年编号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采购人)委托,拟对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及晋升国家级的材料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以发布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LBZC-号。(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编号请以此为准) 二、招标项目: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及晋升国家级的材料服务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 四、招标项目简介:该项目为个包(具体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特殊要求: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雷波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雷波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雷

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于水资源保护规划,也不同于国土整治中的水域功能划分,而是根据水域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环境保护目标而确定重点保护区域,通过对实现各种环境目标的排污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污染源排放,落实水环境保护政策,为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我省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意义十分重大,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落实在陆上,将环境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污染源,为陆上的污染源管理、产业布局的优化提供了决策基础。它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 第二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 当地表水作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 四、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对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体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影响该区未来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 五、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 当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 跨省界等水域还应按相应标准中的高标准值保护,在各省有不同的水质标准时,也依高标准值管理。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一、总论要求。简要介绍自然保护区的概况及保护价值、规划编制的目的、背景、编制依据,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及主要保护对象,自然保护区类型、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必须与国务院批复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相一致),以及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 思路、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概述)。 二、自然保护区概况要求。包括位置与范围、历史沿革与法律地位、自然环境、社区情况、土地利用状况、基础设施等。 (一)地理位置与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四至边界。 (二)历史沿革与法律地位。包括历史沿革、自然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建设、资源管理及执法权限等。 (三)自然环境。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候、土壤、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状况、自然灾害等。 (四)社区情况。包括从区内和周边两个角度,论述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与民族组成(核心区、缓冲区如果有常住人口的,要单独描述)、公共基础设施、地方经济情况和社会发展等。 (五)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与资源的权属(国有土地要注明林权证上所标明的使用权人)、地类构成、利用程度等,集体林区要说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地使用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 (六)基础设施。包括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基本交通、电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基础建设情况。 三、保护现状及评价要求。包括保护管理现状、保护管理评价等。· (一)保护管理现状。包括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

(二)保护管理评价。包括自然资源评价,要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和保护对象,对野生动植物、湿地、景观等资源进行评价,其中主要保护对象还需明确分布区域、分布方式、多度或频度。保护价值评价,要从多样性、稀有性、自然性、典型性、脆弱性、面积适宜性、生态区位、潜在保护价值、科研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价。有效管理评价,要从管理机构、管理体系、法规体系、管理队伍、管理权限、管理水平、信息化、科研宣教能力、社区协调、自养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存在问题及对策,要从管理难度、发展基础、社区矛盾、特殊困难等方面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向,并体现在规划任务中。如果是二期及以上总体规划,要认真总结前期实施情况(包括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本期工作设想和落实措施。 四、基本思路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期限及目标、总体布局(区划原则、依据、方法,详细描述各功能区界限、面积及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等。 五、主要建设内容要求。包括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公众教育、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等。 (一)保护管理。包括保护管理体系(明确保护站、点及分区管理的范围和面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措施、生态恢复、林地保护、湿地保护、社区共管措施、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项目。 (二)科研监测。包括科学研究、生态与资源监测项目及内容(要有针对性、连续性,如果与科研机构或大学合作开展的工作要单独注明)。 (三)公众教育。包括公众教育、区内和周边社区的宣传教育等措施。 (四)可持续发展。包括实施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社区发展扶持等项目,要明确区划、项目布局、环境

自然保护区评估办法

附件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项目赋分表(试行)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分值) 评估要素赋分评估项目赋分项目状况赋分 管理基础(42)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8)1、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50% 2、科室设置不全,但能满足主要管护业务需要,专业技术人 3、同2,但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在30%以下。(3) 4、尚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0) 2、运行经费保障程度(4)1、保障程度较好。(4) 2、基本有保障。(3) 3、无保障。(1) 4、无经费。(0) 3、管护设施(8)1、各项设施完备,能满足工作需要。(8) 2、基本完备,可保障主要管护任务的需要。(5) 3、有部分设施,完成主要管护任务存在一定困难。(3) 4、因无基本设施不能开展有效的管护工作。(0) 4、面积及功能区适宜性(3)1、面积适宜,分区合理。(3) 2、同1,但包含较多社区。(2) 3、面积过大或过小,管理上困难。(1) 4、面积过大,包含社区太多。(0) 5、范围界线与土地权属(3)1、范围界线、土地权属清楚。(3) 2、同1,但部分地段、地块尚不清楚。(2) 3、存在较大纠纷。(1) 4、未具体划界。(0) 6、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8)1、管理目标明确,规划合理,年度计划完成好。(8) 2、同1,但规划或计划内容与管理目标不相符。(5) 3、管理目标不明确,(3) 4、管理目标与建立该保护区的目的不同。(0) 7、法制建设与执行情况(8)1、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并依法进行管理(8) 2、没有该保护区专门法规,但仍能依法管理。(5) 3、同2,但违法活动未得到有效查处。(3) 4、管理机构本身存在违法情况。(0) 管理进展(58)8、资源本底(4)1、出版了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并不断有新的发现。(4) 2、开展过综合科学考察,主要情况清楚。(3) 3、开展过单项调查,主要情况尚不够清楚。(1) 4、未进行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正规调查。(0) 9、日常管护(8)1、有效,管护上未出现问题。(8) 2、比较有效,管护上未出现大的问题。(5) 3、基本有效,未出现社会影响极坏的管护性问题。(3) 4、管护无效。(0)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字体显示:【大】【中】【小】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 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 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 2.2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7-28 【生效日期】1992-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管理保护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的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为科研和生产服务,造福人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片,总面积二十万公顷。经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第三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面保护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生物资源,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经营利用,发挥多种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全州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 然资源的行为,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本州内其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机构统一管理,设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对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林业厅指导。 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管理所受所在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双重领导。 管理所以下可设立若干个保护管理站。 第八条第八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的宣传教育;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的动、植物 资源;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的规律 和合理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九条第九条自然保护区设立林业公安机构,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 上受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林业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保卫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依法查处破坏自 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解读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解读 一、什么是水环境功能区? 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又称水质功能区,是全面管理水污染控制系统,是维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使用功能而专门划定和设计的区域。通常由水域和排污控制系统两部分构成。建立水质功能区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的水污染控制系统在管理控制 上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使水环境质量及各种影响因素的信息得到有效的科学管理。因此、一个水质功能区应具备以下的内容和要求:①对水域及其排污系统(包括产污、排污、治理到水体的各水质控制断面)的结构及其空间位置给以系统地确定和定量化;②建立起水污染控制系统的污染物流及其信息流的监控手段;③建立起系统内各过程的关联关系以及各种关键信息间加工转换的定量模型和软件。这样,既能满足全面管理水质的需要,又能满足高效率加工转换水质管理信息的要求,以便用尽可能少的基础数据,获得有关水质监测、模拟、评价、预测、控制、规划等信息。 二、水环境功能区是如何划分的?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三、五类水域功能区对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之浅议

浅析《自然保护区条例》 一、自然保护区概况 自然保护区是指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地域或者水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是近代人类的一个伟大创举,是人类对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资源危机趋势的一种积极反映,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进步的标准之。 (一)新疆自然保护区 为保护各类典型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改善新疆的生态和生活环境,198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批准建立新疆巴尔鲁克山、哈纳斯、天池等自然保护区。到目前为止,新疆共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35个。其中,包括哈纳斯、托木尔峰、西天山、塔里木胡杨、巴音布鲁克天鹅、甘家梭梭林、罗布泊野骆驼、阿尔金山8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5个地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这些自然保护区遍布新疆天山南北,覆盖了新疆区域90%以上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物种。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有效的保护网络,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改善生态和人类的生活环境起着巨大的作用,也为生态、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天池自然保护区 天池自然保护区是1980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保护区,它位于首府乌鲁木齐以东,阜康市东南部,东天山博格达北麓,是一处以保护山地森林生态系统类型和高山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它以保护自然景观、森林生态系统、湿地与野生动植物及生物多样性为主要保护对象,景区资源丰富,有野生动物181种,植物资源191种,昆虫668种,大型真菌83种,水资源在博格达峰区有现代冰川113条,面积10142 公顷,这些丰富的冰川及湿地资源为乌鲁木齐、昌吉、吐鲁番三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水源,具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它维持着三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对三地区下游绿洲和绿洲边缘沙漠的生态环境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保存着完整而明显的自然景观垂直带结构,几乎包罗了亚洲中部大多数自然景观类型,生态系统在亚洲腹地干旱区有突出的区域代表性、巨大胆保护性和重要的科研价值,成为研究荒漠生态系统及环境要素生态递变规律的理想场所,而且它还是衡量在这一区域人与事物之间相互作用影响的一个权威标准,因此,199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纳入国际生物圈网络,全称为“中国温带荒漠区博格达北麓生物圈保护区”,其生态地位及其重要,它充分发挥着保护、科研监测、教育、示范及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等多种功能,并为国内乃至世界荒漠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样板。(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天池是我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景区,每年有大批游客前来天池旅游、观光、度假,根据天池自然保护区在实验区现有开发的游览区域和环境容量的测定,天池每年可供200万人次前来观光旅游,随着开展旅游和旅游人数的逐年增加,给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正负面的影响,正面主要表现在天池旅游业的发展,增强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投入,也为当地农牧民致富创造了条件,解决了当地部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为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划大纲。 总体规划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 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 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 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 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1.6 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展及评价 2.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 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 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 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 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 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 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 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 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 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 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 规划目标容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04年9月10日以沪府〔2004〕84号批复原则同意市环保局上报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对本市部分区域(水域)的功能区划水质类别作了适当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调整后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如下: 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 1、Ⅱ类水质控制区: 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以外的地区。 二、全市主干河道、湖泊功能区划 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 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括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 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 B/T14529-1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修订)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

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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