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卫士论文

人权卫士论文

“人权”何时赋予“人”人的权利?

——《“人权卫士”的人权纪录》观后感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今天的时长为45分钟的电视专题片对中国、美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瑞士等多国人权专家进行采访,从多个侧面和角度分析美国的人权问题,评判美国的人权标准,为民众了解美国人权状况提供了一个生动而贴近的窗口,在其中我深刻的认识到,人权并不是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尤其是在某些发展迅猛的资本主义国家。

尽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存在着冲突,但是六项基本人权是为大家所共识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以及公正权。但是在纪录片中,我看到的是资本主义国家对于人权的漠视。

在美国,2015年超过56万人无家可归,其中包括25%的未成年人;而且,关押着2696名女囚的罗维尔监狱充斥着腐败、折磨囚犯和性虐待等丑闻。在资本主义国家,固有的高福利制度难道对穷人关上了一扇大门吗?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21世纪,在这个资本实力异常强大的美国,女权仍旧是那么无力的呐喊吗?这些不仅仅是对生命权的淡漠,更是对自由权、尊严权的一震重击。还有,在美国,女性面临职场歧视,更让人感到悲哀的是,美国,是唯一没有立法明确规定带薪产假的工业化国家,同时,女性遭受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和性侵犯。不仅仅是穷人和女人,儿童作为国家发展的未来,他们的权利也是被忽视。全球只剩美国一个国家没有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美国15岁以上因伤致死的青少年中,1/4死于枪击事件。我们很清楚,美国是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家,但是,同时它也是一个”过度“使用自由这把利器的国家。美国联邦调查局利用其特权强迫互联网公司未经法庭批准向其提供用户信息,包括全部的网络浏览记录,人们的人身自由,人们的隐私安全就这样被无视,也不难怪在2013年发生了斯诺登曝光的棱镜门事件。

人权本来是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的一个规范工具,它的公正性和实施性不容让我们忽视,然而视频里给我们揭示的确是这样一种情况:从司法公正、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基本生活保障,一直到妇女儿童权利,在几乎所有人权问题上,号称“大熔炉”的美国都是双重标准。无论是美军在巴基斯坦、也门等国家无人机轰炸造成的滥杀无辜,还是关塔那摩监狱对美国之外的囚犯的拘禁与酷刑,还是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本国公民进行网络监控的隐私侵犯,都直指美国在人权问题上采取的“双重标准”。

最后我想说,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在这个时候,我们才能共沐一片蓝天,共享人间真情!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 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

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 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 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 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 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 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 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关于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

关于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 论文提要: 近些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以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契机,发生了一场观念上的革命。研究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领域形成的共识,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有指导意义。《公约》第14条规定了公正审判权。公正审判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确立已逾40年,它以英美法中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为直接的理论依据。在刑事司法中,公正审判权用来保护受刑事指控者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定罪。国际人权公约从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保障措施。作为对多元法律文化的规制,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在我国,有必要明确树立保障公正审判权的观念,并在有限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促进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公正审判权目前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或专门性的研究课题,为各国学者广泛关注。而在我国,对许多人来说,“公正审判权”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这种状况使笔者深感有对此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之必要。 在本文中,笔者拟以《公约》第14条作为考察的主要

对象,从该条产生的背景、基本含义、实践状况等方面对公正审判权的内在要求进行诠释,以期发掘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有启发意义的理论、观念、规则,并形成对国际标准切合实际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法律与国际标准的衔接问题,推动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化。 全文共:8055字 以下正文: 一、公正审判权确立的背景 “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出现源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此后,在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公正审判权的内涵得以扩展──无罪推定原则被纳入其中,同时确立了受刑事指控者所拥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1966年《公约》第14条沿袭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进一步的扩充──增加了反对被迫自我归罪、上诉权、禁止双重受罚、刑事错案赔偿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 【正文】: 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至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 ①[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

国际人权法论文

国际人权法论文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学生姓名: 学号:

论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摘要:人权一直是全世界范围内热议的话题。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人权事业刚刚起步,党和人民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1年9月8日,中国发表了首部人权蓝皮书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使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人权保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它指引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同时,法治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并提供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权人权发展人权与法治 引言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深刻、敏感而又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使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崇高目标。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为争取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享有充分的人权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显有悖公民权利的事件也是不断被曝光。中国人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建国以来我国的人权现状

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论文 冷战结束后,国际人权法获得了较为广阔的生长空间,国际刑法也进入复兴和快速发展的阶段。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 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各个领域的影响都十分明显,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刑罚制度设计到刑罚的执行,并努力在保护被害人与保障被告人权利两者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然而,透过国际人权法推动国际刑法发展的帷幔,不难发现其背后人权和主权之间的紧张博弈:为保护人权,国际人权法引领着国际刑法试图突破国家领土的藩篱进而穿透国家主权的坚硬铠甲国家则奋力祭起主权大旗并诉诸司法独立的坚固盾牌,抵御某些外部政治实体利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干涉其内政、侵蚀其司法独立,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虽然通过国际刑事审判来惩治国际罪行的设想由来已久,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一般被视为国际刑法的真正起点,其基本文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已经成为国际刑法的具体渊源。{1}在此后的半个世纪中,国际刑法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开始勃兴,数量增加,地位上升,国际刑法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成为国际法领域中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焦点。从迄今为止近20年的特设及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至少已经呈现出这样一种明显的趋势:国际人权法借助国际刑法的长矛利刃,企图刺穿国家主权的坚硬铠甲,突破传统意义上国家领土的界限,消解特权与豁免的庇护,以实现保护人权的宗旨;另一方面则是主权国家力图以维护国家主权之名,借助于现行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这其间的矛盾与冲突共同成就了国际刑法的光荣与梦想,同时也彰显了其遭遇挫折和反复时的无奈与彷徨。 在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问题上,多年来中外学者进行了不少研究并发表了一大批专着和论文[1]。国内有学者认为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极大地强化了国际人权监督机制,使得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带有强制力,这是国际社会在通向普遍的人权和法制进程中迈出的巨大一步。{3}从总体上看,在研究视角和思路方面,国外学者更倾向于从具体问题入手,研究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刑法基础及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2],例如国际法是如何与国际人权法一道共同推进国际刑法具体规则变化发展的,这三者之间是如何形成互相补充关系的,等等。{4}然而,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从人权与主权关系视角对国际人权法影响国际刑法的方式和结果进行专门研究的着述并不多见。为了厘清讨论的对象与范围,划定讨论问题的合理边界,在本文中,国际人权法指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5}而国际刑法则指国际社会中调整国际刑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是包含国际刑事实体法、国际刑事程序法、国家间刑事合作和国际刑法实施机制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人权法 题目:人权与其它权利之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学号:201410524 姓名:熊印莹

人权与其它权利 ——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历史上,公民作为概念和现象的出现都远早于人权。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就是由城邦(polis)演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简单地说,公民身份确定哪些人是、哪些 人不是某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权利主要指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并分享相应的好处和承担有关的义务。在雅典,非公民(metics)指为了“寻求经济机会”来到雅典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公民权利,但有义务协助公民保卫城邦。古希腊各城邦公民的实际情况远比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的定义要复杂。有的城邦,工匠和佣工不是公民,外邦人不是公民;而在别的城邦,这些人有可能是公民;有的城邦要求公民的父母必须是公民,甚至公民的上几代都必须是公民;有的只要求公民的母亲必须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奴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公民。亚里士多德先后在雅典生活了三十多年,因他是外来者,始终不是雅典

公民。有学者总结说,“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法律。……实际上所有的公民都是…造成的?而非…天生的?”。 到了罗马帝国时代,曾作为古希腊公民标志的政治参与权逐渐消失了,罗马帝国公民只是一种相当于专制国家的臣民身份。如一位学者所言,“罗马由共和国变成帝国之后,你服从国家,国家提供什么 来酬报你,愈来愈不清楚。共和国极盛时期,罗马人视共和国的胜利为他们的胜利,以其法律为他们的法律。当罗马人是有意义的。罗马的人民与元老院有同样的权利认为这个城市是他们的城市。扩张与帝国改变了一切。当罗马人不再有非常切身的意义”。 古代的公民身份随着城邦和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消失在中世纪,被享有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层层依附关系所代替。在王权和神权双重影响下的中世纪,世俗的和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公民观念很难得到发展。简单地说,封建社会成员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封土制基础上的人身依赖关系。真正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专制时期才形成的。不过古代公民传统并没有完全湮没,它们在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一些城市中,以市民或行会会员资格的形式保留下来。 在17—18世纪西欧出现绝对专制王权国家后,即王权短暂地战胜了割据的封建领主后,城市市民和农村的农奴都成为国王的臣民。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一些尊崇“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诞生了。在这些国家中,因为王权被推翻或被削弱,臣民都成为了国民,或广义的公民。这里广义的公民是指,虽然他们不再是封建王国的臣民,但最初能真正行使

人权法

1、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人权性质中最重要的一对范畴。自人权概念产生之始,普遍性就内涵于其中。人权的普遍性这一范畴,一般认为包含了三个向度: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普遍性以及价值的普遍性。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的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的多样性。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于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否认,而是在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认为人权理论、人权观念与人权制度的多样性是必要的。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从人权概念的本质和人权提出的过程看,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含义。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而是发展了普遍人权的要求,并将其奠立于科学历史观的基础上。不应离开而应联系人权的特殊性来理解其普遍性。普遍人权存在于具体的人权中,其内容随着现实人权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中国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因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和目标适用于一切个人,是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的。 在当今世界,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我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基本原则,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支持联合国采取行动制裁大规模践踏人权的行为。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对人权普遍性原则的肯定。 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不仅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联系,而且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从其现实性而言总是不完全的和不完美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可以自封完美无缺。人权的实现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人权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同一个国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不同,在人权价值的排列以及人权实现的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个性。 2、一人权的普遍性 (一)人权普遍性的具体内涵 1993年6月14—25...... 首先,人权的内容是普遍的...... 其次,人权的权利主体是普遍的,即人人都应当...... 再次,人权的义务主体也是普遍的,即任何国家毫...... (二)人权普遍性的理论依据 首先,人权源自人的本性和人所固有的人...... 其次,全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人的“权利”是受一...... 再次,全人类有着共同的道德。人权是受一定...... (三)中国政府的立场与观点 在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依据人权普遍......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 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

法学毕业论文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复杂的非婚同居现象及由此而产 生的诸多问题,立法必须作出回应,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使之与合 法的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开来;下面是搜集整理的相关内 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人权主义思想潮流的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 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变化,当代 人对于婚姻和家庭有了新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非婚同 居现象出现,并且这一现象在90年代数量迅速增加,美国、英国 等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已经从禁止、限制到现在的承认、规范,而我国早期对非婚同居采取禁止的态度(作非法同居处理),近 年来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未提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规制,仍采 取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这一 方面的立法工作。文章从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角度出发,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解决思路,以 期对我国立法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女性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交流程度的加深, 思想的碰撞使得原本桎梏着女性的枷锁崩溃,女权主义运动的兴 起更是引发了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热潮。而自由的定义是宽泛的,性自由权便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此产生了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生 活方式。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本文主要研究狭义 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异性,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但双方均无共同结 婚的意愿,且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早期有 学者将“非婚同居”归于“非法同居”,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非法同居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区别就 在于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 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许。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 研究分析并主张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是要支持或者鼓励 这种生活方式,毕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组成方仍然是婚姻。但 是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其所引起的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等在内的各方面的问题广泛存在,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会造成司 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成为影 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法可依”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的伤害 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别,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 非婚同居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是以武力方式实施的伤害。一方面,由于男女之间体力方面有较大的差异,男性在体力上占有绝 对的优势,因此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有更高的比例。另一 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会 选择忍气吞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自知,不懂得维权,加剧了 两者关系的不平等。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防家庭暴力法》,

人权法概论期末论文

人权的概念和内容: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这种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人民主权学说惊天动地,令人振奋。然而冷静地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在理论上脱离不了人权观的充分孕育和发展。因为主权的来源、基础和归宿既然是人民或人民公意,那么不可否认人民公意的形成却有赖于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否则,人民公意无从产生,人民主权也就无以存在。人权观实质上就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宣扬人的权利自由的观念。它早于主权概念的产生,孕育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问世。它最早由处于无权地位的市民阶级呼喊出来,通过向神权统治争人性自由,向封建特权争平等地位,向封建统治争政治自由,进而随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而增添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纵观人权观的发展史,对照人民主权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肯定,没有系统的完整的人权思想就不可能有人民主权学说。布丹虽然肯定了人的财产权及公民自由,但他心目中的王权高于人权,故其主权学说只能是君主主权论。格劳秀斯并没有用明确的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利作辩护,因而他的主权理论明显排斥人民主权。霍布斯囿于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政治偏见与敌视情绪,否认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主权理论。洛克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xxxiv],主张人们财产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只能得出议会主权的结论。而只有卢梭在人权观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广泛、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他倡导人人自由和平等,宣称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鼓吹人民的革命权、起义权。这种系统、完整的人权思想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人民主权高于基本人权。前面我们论述的人民主权原则源自于基本人权原则,是从人

法理论论文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论文 作者:代浩 学号:100320319 专业年级:2010级工程造价 所在班级:三班 2013年1月5号

浅谈法律全球化 代浩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法律制度与国际组织的数量剧增,不同领域的议题交叉重叠,改善"全球治理"的呼吁日盛。目前学界对于法律全球化有不同理解,极端的法律全球化观念是由美国加州大学法学者夏皮罗教授提出,他强调,法律全球化是指整个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制度下,形成真正的法律一元化。尤其在当今世界,美国法无疑成为核心标尺。 【关键词】:全球化法律法律与发展多样化市场一体化 一、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的几种理解 (一)西方关于全球化的主要观点与态度 1 、主要观点:世界化;趋同化;一体化;西方化;国际化 2、基本态度:左;中;右 左派:认为全球化理论是以往理论的延续和翻版,不具有合理性(如主张全球化的崩溃、陷阱等反全球化思潮) 右派:认为主要存在经济全球化,不承认其他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一般含义 中间派:认为全球化的多样性是我们面临的客观现实,也是一种正发生的客观进程,但有两面性。 二、法律全球化的提出与主要观点 关于法律全球化的提出,学界有不同理解。 沈宗灵在其“评法律全球化理论”中认为,极端的法律全球化观念是由美国加州大学法学者夏皮罗教授提出,他强调,法律全球化是指整个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制度下,形成真正的法律一元化。尤其在当今世界,美国法无疑成为核心标尺 从西方思想史角度看,早期西方的自然法理念,世界法理论,罗马万民法理论,均具有理论上的先驱性。同时,近代以降,西方理性主义法学家进一步强调具有普世价值的自然法与国际法;康德强调世界和平与统一的欧洲,统一的法律。法律全球化主要观点 1.非国家化,去国家化或民间化:强调法律全球化是法律的非国家化进程,或者界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无国家的法律全球化。 2.国际化:强调应在国际化与全球化背景下尊重国家主权,来界定法律全球化 3.趋同化:强调法律全球化是全球范围内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 4.法律体系一体化。 5.西方化或美国化:一国或一地区法律的全球化。 6.法治全球化:全球治理模式的法治化。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 10级法律系 胡鑫 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不单纯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国内法所确定的。即使是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内容也要经过主权国家批准加入,使之成为国内法形式或赋予其国内法效力后,才能为个人所享有。同时,人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采取具体的法制措施,使得人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国际法上的个人人权,也是由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来具体实施的。国内法为人权内容的实现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物质条件,使个人享有人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无论是在人权遭到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上,还是在对侵犯人权的罪犯的惩处上,都必须依赖国内法来实现,这充分体现了“主权高于人权”。在欧洲近代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国际法,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主权。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否认国家主权原则就是否认现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 摘要环境与人权都是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环境法与人权法,环境权与人权问题,是当今环境法研究的重要主题。在上个世纪就有了环境人权的提法,但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从环境人权的提出至今,围绕着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一直争议不断。本文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归类司法保护 一、环境人权概述 上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因而在1972年召开了专门的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环境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原则宣布:人类享有在一种确保有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而且承担着为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在这次会议上,环境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一)环境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学者的高度重视。现阶段,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已经停止,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了环境权的存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基本上我们可以将环境权概括为:人类享有的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

环境资源的权利。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人类主体和非人类主体。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 (二)环境权的人权性。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性质,主要存在四种不同学说: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人类权说。以上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特征。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一系列法律文件所肯定。 1、国际法文件:在现有的人权体系中,已经增加了环境权规定,或者暗含了环境权的内容,比如《人类环境宣言》、《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 2、目前有36个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宪法中规定“普遍享有清洁、健康、平衡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现代,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 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 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 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 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 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应该指出的是, 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 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

2016历史小论文范文

2016历史小论文范文 第1篇:历史小论文 戏述唐玄宗——潮起潮落 唐朝年间,有许多人叱咤风云。然而我却对唐玄宗是情有独钟,他那精湛的统治能力,巧妙的用人。唐玄宗为广纳贤人,不惜委屈自己,这都让我一一折服,但人算不如天算,如此明理的皇帝最后也因贪图享乐而自作自受。 当年的开元时期,可谓是繁荣富庶,毫无疑问,乃唐玄宗的统治优良也。选用姚崇作相,给繁荣又加上了一层必然。黄金搭档在一起当然把唐朝的繁荣体现得栩栩尽致。唐朝诗赋让人醉生梦死,都是因为唐玄宗把诗赋加进了进士科为主要的考试内容。唐朝农业方面有很大的发展,唐玄宗任君期间,共修建四十多处大型水利工程,南引的水稻也广泛采用育秧移植栽培,产量大大增加。手工业日益发达,丝绸品渐渐出炉,技术高超。它的陶瓷业也不甘落后,奋勇直追,推出至今有名的越窑青瓷、刑窑白瓷和唐三彩,在陶瓷业独领风骚。 数千古风云人物,还看唐朝。 人无非此一时,彼一时。唐玄宗也无例外。也许是当时的硕大成就让他过分自信,他如同井底之蛙,在井里是一片繁荣景象,以为这儿已经是世界的边缘,但未知人外有人,天外有天。日益的贪图享乐的心理油然而生,杨贵妃又闯入他的视线,无疑这时的朝政如同一本长篇的乏味文章,而眼前杨贵妃却是一本富有趣味的小说。当然他选择了"小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至理名言,在唐玄宗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我们仰慕唐朝那时的风光,敬仰唐玄宗的能力,但是叹息却成为文章的末尾插曲。 第2篇:高一历史小论文范文 浅析罗斯福新政 1929-1933年的世界性大危机,沉重地打击了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导致资本主义世界的分裂:德、日等国乘机走上法西斯道路,成为欧、亚战争策源地;美、英、法等国家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其中美国的罗斯福"新政"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新政"缓和了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的严重后果和由此激化了的阶级矛盾,部分地改善了劳动人民的生活困境,逐步恢复了社会生产力,同时还使美国避免走上了法西斯的道路,并为美国参加反法西斯阵营和最后取得世界反法西斯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对美国的沉重打击 1936年9月26日,英格兰银行为阻止黄金外流,保护英镑在国际汇兑中的有利地位,将银行利息提高到6。5%,致使原来流入美国市场达几亿美元之多的黄金从纽约倒流回

主权为何高于人权

主权高于人权的理论分析 10法学刘丽丽人权是指社会承认和保障每个成员正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和行为能力。关于人权的基本内容存在着很多种说法 ,当代西方人权论认为自由、平等权利是人天生应具有的权利 ,人权就是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 ,故有“天赋人权”的说法。马克思主义学者则认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 ,具有社会性、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不同的时代人权的内容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 ,但在当代人权应“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主权是一国处理其国内事物和国际事物而不受它国干涉和限制的最高权利 ,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之一。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主权原则进行了详尽的阐明 ,其中心思想是国家主权平等 ,即不管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有何不同 ,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 ,并同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主权平等包括以下内容 :1、各国法律上一律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它国的国际人格。4、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履行其国际义务 ,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人权高于主权”论 ,也叫“人权无国界”论 ,它是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 ,是西方人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理论认为 ,人权是人类社会

最基本的权利 ,当今世界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已使各国不能独立地应付和解决其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同样在人权的问题上也必须超越民族和国家的限制,由国际社会主持公道 ,对任何否认和违反这些权利的国家、民族 ,国际社会有权利对其实行干涉或制裁。 当今世界,国际交往的主体有国家、国际组织和有影响力的个人等,尽管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仍是主权国家。无论是人权的国内保护,还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都离不开国家的参加,离开了主权国家,人权的保障就成了无源之水。 自然界有一种非常有趣的现象,越是有毒的动物或植物,越是喜欢用美丽的外表来装饰和保护自己,迷惑和消灭对手。其实这种现象也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 强调“人权高于主权”这层美丽的外衣,维护某个国家的人权免受或拯救压迫,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对该国进行军事介入的观点,忽略人道主义干预的复杂和国际社会的现实。人道主义干预即采用武力捍卫一个国家人权的军事运动,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的矛盾,也涉及人权原则和和平原则的冲突。《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也规定了“受到武力时单独或集体自卫”或“安理会在国际和平和安全受到威胁和破坏时,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的军事行为”这种动用武力的例外。这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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