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50号

【发布日期】1994-10-06

【生效日期】1994-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赣府发〔1994〕50号1994年10月6日)

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我省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扶贫攻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步骤和具体措施。这项计划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为目标的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最后攻坚阶段,是我国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里程碑,也是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工作的的一个转折点,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如期完成这项计划,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能否圆满实现,关系到我省革命老区的振兴和发展。

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1992年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的贫困人口还有450万人,1993年减少到354万人。这些尚未稳定解决温饱的农户,大多分散在革命老区,居住在边远山区、水库库区、水土流失区和滨湖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基础薄弱,文化教育落后,生产条件恶劣,地方病严重,要在7年时间内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难度很大。全省各级政府必须认清当前扶贫开发的形势,不断增强扶贫攻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老区建设和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确保如期完

成扶贫攻坚的任务。

二、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契机,以效益为中心,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和贫困户增粮增收为目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实现“一年一小变,三年迈一大步”的要求,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并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

三、三、瞄准奋斗目标,努力完成扶贫开发任务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扶持的贫困县和省、地(市)确定的贫困乡、贫困户,要牢固树立赶超意识,到本世纪末,努力实现如下目标,完成如下任务:

(一)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达到550元以上(按现价达到118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方,人均建成半亩到1亩稳定高产基本农田;户均1亩林果园或1亩经济作物;户均向乡镇企业或发达地区转移1个劳动力;户均有1项养殖业或其他家庭副业。

(二)基本消灭集体经济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并有50%以上的贫困村建立起一个经济开发项目、一个服务组织、一支科技扶贫队伍、一所科技文化学校的扶贫开发“四一工程”;基本实现村村通电。

(三)省和地(市)重点扶持的贫困乡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达到600元以上(按现价达到1290元以上)。基本达到粮食自给;建成“一乡一业”的扶贫开发主导产业;实现乡乡通公路,乡乡有卫生院,建设好一批功能较全的中心卫生院。

(四)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达到650元以上(按现价达到1400元以上)。建成4个以上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扶贫支柱产业;消除碘缺乏病,力争消灭血吸虫等地方病;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四、四、因地制宜找准开发途径,积极探索新的扶贫开发方式

各级政府要把老建扶贫工作纳入农业开发总体战的规划,特别是贫困县、乡更要把稳定粮食生产、发展“三高”农业和乡镇企业作为扶贫开发的主要途径,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同时,又要区别情况,确定扶贫开发的重点。

对于耕地少而缺粮的地方,应把积极组织修田造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放在首位;对于粮食能基本自给的贫困县、乡,要把扶贫开发的重点放在“三荒”资源的开发利用上,按照统一规划,高起点开发,连片开发,系列开发的要求,发展扶贫支柱产业;对于边远山区和发展乡镇工业条件极差的贫困乡村,可组织实施山上培育资源,山下加工销售的异地开发,把扶贫开发与发展乡镇企业,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小城镇结合起来;对于分散居住在山区贫困乡村的贫困户,应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庭院经济;对极少数生存条件极差的村组实施移民开发。

扶贫开发的方式,在坚持有利于贫困户增粮增收,有利于增强项目经济效益,有利于资金

收回的原则下,可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可承包开发,联合开发,股份合作开发,还可以通过扶持能人带动开发,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劳务输出等。

五、五、广泛筹集扶贫资金,增加扶贫开发投入

实施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需要一定的投入,除管好、用好国家安排给我省的各项扶贫资金外,各地(市)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低于国家和省下达的发展资金30%的配套资金。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八七”计划的要求,安排一定数额的扶贫资金,保证用于扶贫开发。经研究确定,省级每年共筹集资金7600万元,其中省财政800万元,省农业银行2000万元,省工商银行1800万元,省建设银行1000万元,省中国银行1000万元,省计委1000万元。

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各项扶贫资金和省级筹措的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1992年印发的《江西省扶贫资金物资统筹安排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六、六、认真贯彻落实扶贫开发优惠政策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原来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尚未解决温饱(1992年年人均纯收入400元以下)的贫困户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后返还给当地建立发展基金,用于贫困县、乡的扶贫开发。对贫困户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屠宰税,经批准实行减半征收。

(二)对人均自产粮不足250公斤的缺粮贫困户,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原各级粮食定购任务,由地(市)、县(市、区)逐级核减,所核减的任务,在地(市)、县(市、区)内部调整。缺粮户口粮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组织供应,供应粮因提价产生的差价,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贫困县、乡新办的企业,在投产后经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四)国家和省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重大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在贫困县、乡。

(五)收回的发展资金留给各资金使用县(市)建立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六)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年给贫困县、乡安排一定的定向招生指标,适当降分录取,签订合同,毕业后回原地工作。

(七)对贫困县、乡的进出口贸易,要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八)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等5市自定的贫困乡,可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七、七、落实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扶贫开发工作,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并把是否完成贫困户增收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依据。

根据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中央的财政、信贷和以工代赈等扶贫资金,集中投放在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贫困乡;省筹集的各项扶贫资金主要投放在九江、宜春、赣州、上饶、吉安、抚州等6地市未列入国家扶持贫困县的贫困乡;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鹰

潭等5市按省规定的标准,划定贫困乡,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扶持,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原来国家和省对这些市的扶持规模。对于已划出《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扶持范围的原贫困县、乡,为巩固扶贫成果,将在省筹集的扶贫资金中留出一定的比例,按项目继续扶持2-3年。

各级老建办对未列入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和省定贫困乡的扶贫开发工作,要进行检查指导。

八、八、进一步开发科技扶贫,不断提高贫困户劳动者的素质

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把老建扶贫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坚持从党政机关和高等院校、科研部门选派科技人员到贫困县、乡担任科技副县长、副乡长。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扶贫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村“五站”和民间各种协会的作用。逐步完善其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和产供销一条龙的服务功能。

要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围绕发展扶贫支柱产业,依托科技、教育和各级业务部门、群众团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贫困农民的开发能力。

要有计划地在贫困县、乡开办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在普通中学内开办专业技术培训班;有计划地安排贫困户子女参加农业函授大学的学习,积极培养初级技术人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扫除青壮年文盲。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扶贫开发项目中的科技含量。每个扶贫开发项目,力求高起点开发;积极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有计划地在贫困县建立科技培训示范基地,在贫困乡建立科技示范村、示范户。

各级老建办要认真研究和制定科技培训计划,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管好、用好、用足培训经费。

九、九、认真落实部门扶贫任务,广泛开展社会扶贫

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八七”扶贫攻坚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计划部门要会同老建等部门安排好、管好以工代赈资金,做好涉及扶贫开发的宏观协调工作,组织和推动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合作。

农业部门要继续在贫困地区组织和实施“温饱工程”,推广“丰收计划”,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交通部门要配合以工代赈计划,努力筹措配套资金,重点修筑县、乡公路和通往商品产地、集贸市场以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实现乡乡通公路。

电力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协作,积极筹措全省农电发展基金,基本消灭无电村,使95%以上的农户用上电。

水利部门要配合以工代赈的实施,加快贫困县、乡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的改造,水土流失的治理,采用多种形式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教育部门要继续组织好贫困县的“燎原计划”,加强和完善贫困乡、村中小学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初等教育,小学升初中的比例达到85%以上。

科技部门要制定科技扶贫规划,优先在贫困县、乡安排“星火计划”和其他农业科技项目,指导和推动扶贫工作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稳定乡村医疗队伍,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制定和落实控制地方病的措施。

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基础知识教育,提供各种计划生育服务,努力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

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向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动一片真情,献一片爱心,做一份贡献,进一步开创关心、支持、参与扶贫开发的新局面。

积极动员和组织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参加扶贫开发活动。

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国际社会组织的联系,继续开展横向联系和招商引资工作,争取发达地区和国际社会的支持和援助。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经济较发达的中、小城市和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根据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贫困县、乡开展多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

各级政府机关和驻赣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继续坚持对贫困县、乡定点挂钩扶贫,完成省政府规定的目标、任务,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贫困县、乡要积极组织富乡与穷乡、富村与穷村、富裕户与贫困户的对口支援,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人才、资金、物资和技术上扶持贫困县乡。

十、十、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扶贫必先扶志。贫困县、乡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大力宣传和发扬井冈山革命传统,认真学习革命前辈艰苦创业的精神,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向率先脱贫致富的县、乡学习,比富不比穷,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

各级领导要带头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与群众同甘共苦,做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模范。贫困县在未完成温饱攻坚任务之前,不准购买小轿车,不准兴建宾馆和高级招待所,不准新盖办公楼,不准撤县改市。

十一、十一、建立约束、激励机制,确保扶贫开发工作的落实

省老建委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根据各地(市)、县(市、区)的贫困状况,讨论决定扶贫资金及与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共同商定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方案。各级老建办要分别建立项目库,商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论证、筛选扶贫开发项目,经本级老建委批准后分别进入项目库,然后由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评估选定。

各级老建办要严格执行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加强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

督,确保扶贫资金重点投放在贫困户增产增收的项目上。

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的审计和奖惩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和老建、资金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和检查监督,对资金使用效率高,扶贫效益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年度适当增加扶贫资金;对不按规定把资金用在非扶贫项目上或扶贫效益差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扣减下年度扶贫资金额度;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在贫困县连续干满两届,在贫困乡连续干满三届并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县、乡主要领导和在包乡扶贫以及对口支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户,不予列入扶持范围。

十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

贯彻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扶贫思想,把扶贫开发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坚持不懈,一抓到底。贫困县、乡要把扶贫开发、解决群众温饱作为中心任务,集中力量认真实施扶贫攻坚计划。

要继续实行领导扶贫联系制度,定期深入贫困县、乡检查指导扶贫开发工作,真心实意地与贫困县、乡的领导和群众共同研究制定脱贫致富的规划及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在扶贫攻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要加强贫困县、乡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选派精明强干、吃苦耐劳、联系群众、勇于开拓进取的优秀干部担任县、乡、村领导,使他们真正成为群众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要坚持选派干部分期分批到贫困地区帮助工作。从省、地、县抽调一批干部到贫困乡、村蹲点,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搞好班子建设,找准脱贫致富的路子,引进人才、技术,组织他们搞开发性生产。

要进一步加强老建扶贫办事机构的建设,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贫困面较大,扶贫任务较重的地(市)、县(市、区)老建办要予以加强。要充分发挥老建办扶贫的职能作用,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各级老建办要努力加强自身的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区、贫困地区群众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为贫困地区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尽心尽责,多做贡献。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江西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江西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江西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5.其他部门正职简历 刘罗锅2008-01-15 20:51 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江西省委副秘书长 肖光明,1952年3月生,江西吉水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68年11月参加工作。现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吕滨,1956年6月生,湖南长沙人,伦理学博士,中共党员。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学习;后曾任共青团长沙市委书记,长沙市郊区区委书记,共青团湖南省委副书记;1992年1月任共青团湖南省委书记;1995年1月任湖南省湘潭市委副书记(其间:1999年在湖南师范大学取得博士学位):1999年10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委副书记、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专员;2000年9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副书记、市长;2001年12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4年9月任江西省委副秘书长、农村工作部部长。 潘东军,1962年9月生,吉林柳河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1998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共青团江西省委书记、党组书记。2003年4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 魏民,教授,历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共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共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现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 钟金根,历任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副主任;2008年5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副秘书长。 江西省委组织部 张宝瑜,1954年12月生,江西德安人,现任江西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三秋,女,1961年6月生,福建泉州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江西师范学院物理系理论物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1977年至1982年1月在江西师范学院物理系学习。曾任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处长;2002年12月任南昌大学副校长。2005年11月任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冯桃莲,女,1957年2月生。1993年5月至1998年4月任共青团江西省委副书记;1998年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15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年底前,将我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省、市、县(区、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历史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历史 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8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国家扶贫开发投入大幅度增加,明确了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个到省”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建立了东部沿海地区支持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协作机制,并规范了机关定点扶贫制度。经过不懈努力,到2000年底,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减少到3209万,扶贫攻坚目标基本实现。 --摘自《求是》2009年20期中范小建主任《60年:扶贫开发的攻坚战》一文 一、历史的今天 1994年2月28日至3月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部署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要求力争到20世纪末最后的七年内基本解决全国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4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摘自人民网2月28日“党史上的今天”栏目 二、奋斗目标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作为今后7年全国扶贫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主要奋斗目标:一是到本世纪末,使全国绝大多数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达到

500元以上,扶持贫困户创造稳定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条件,减少返贫人口;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使绝大多数贫困乡镇和有集贸市场、商品产地的地方通路、通电;三是改变文化、教育、卫生的落后状态,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防治和减少地方病,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摘自中国政府网《中国共产党大事记》 三、伟大成就 “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和明确期限的扶贫开发行动纲领。7年来,全党动手,全社会动员,各方支持、合力攻坚,扶贫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贫困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期间,592个国定贫困县累计修建基本农田6012万亩,新增公路32万公里,架设输变电线路36万公里,解决了5351万人和4836万头牲畜的饮水问题,通电、通路、通邮、通电话的行政村分别达到%、89%、69%和%,其中部分指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国定贫困县农业增加值增长54%,年均增长%;工业增加值增长%,年均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加近1倍,年均增长%;粮食产量增长%,年均增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7 【实施日期】2002.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的决定 (2002年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1月17日发 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森林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 (五)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包括对各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五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有场(厂)、矿、校、所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六、第九条修改为:“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年度管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应当落实到生产单位和林权所有者。 木材生产计划中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相关内容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相关内容 1994年3月,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八七”的含义是:对当时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以该计划的公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的扶贫开发进入攻坚阶段。该计划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工作,实现了从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的转变。 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这个计划力争在20世纪内最后7年,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1986年,中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到1992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亿人减少到8000万人。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缩小地区差距,1994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起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这个计划是20世纪后7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指出,扶贫攻坚的奋斗目标:一是到本世纪末,使全国绝大多数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达到500元以上,扶持贫困户创造稳定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条件,减少返贫人口;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改变文化、教育、卫生的落后状态,把人

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了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并明确扶贫开发的基本途径和主要形式以及信贷、财税、经济开发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各部门的任务、社会动员、国际合作、组织与领导作出规定还提出,今后7年里每年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10亿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等。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为进一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到2000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一场难度很大的攻坚战。为此,国务院制定《国家八七攻坚计划》,这是今后7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形势与任务 一、扶持贫困地区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工作,不仅大幅度增加了扶贫投入,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而且对先期的扶贫工作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与调整,实现了从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的转变。经过连续多年的艰苦努力,全国农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

中国扶贫三十年演进史

中国扶贫三十年演进史 精准扶贫为什么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谭畅南方周末实习生柯言 2016-02-25 11:56:33来源:特稿 陕西平利县大贵镇毛坝岭村的“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居民集中安置区(2014年3月14日摄)。(新华社记者陶明/图) ?标签 ?精准扶贫 ?三十年 专题按:以举国之力发起的中国式扶贫,现在开始冲刺:到2020年,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所有贫困县“摘帽”。22个省份立下军令状,若不能限期完成任务,省委书记或省长将被问责。

三十年间,中央政策几经调整,“精准”成为当下的新方向标。四川夹江,一场核查风暴剔除了数千“假贫困户”,只有核准了贫困人口的具体分布,方能更好地因村制策、因户制策。 目前全国七千多万贫困农民,因病致贫的占到42%。湖南安化,数千尘肺病贫困农民甚至陷入“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恶性循环,他们需要得到扶持,更渴望一条“干净”的致富路。 “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必须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改革现行扶贫思路和方式,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 贫困是相对的。到2020年以后,也许我们又会提高贫困标准,在新的标准下解决贫困问题。那又是新一轮扶贫了。 到2020年,所有贫困县摘帽。按照现行标准,中国还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不含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至少7000万农村贫困人口。 在2015年11月末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中西部22个省区立下了扶贫“军令状”。中办国办新印发的考核办法称,如果扶贫出了问题,省级党政负责人将被约谈甚至问责。 自1986年起,三十年间,中国的反贫困战役一直在“攻坚”,政策几经调整:从“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从“区域性扶贫”到瞄准贫困县、“整村推进”,再到“扶贫入户”……现在,扶贫的最新关键词是——“精准”。 “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必须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改革现行扶贫思路和方式,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永富说。 1986-1993:承认贫困,定义贫困 1986年,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立,中国式扶贫——“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拉开序幕。 当年5月14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主持了第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根据会议纪要,当时全国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约有1.02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2.2%,“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会议认为,此前多年“平均分散使用力量,一般化的领导方式”,是贫困地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两个月后的第二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宣布了国务院的决定:在原来用于扶持贫困地区资金数量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加十亿元专项贴息贷款。 在设立专门机构之前,1984年,中央划定了18个需要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带,国务院颁布《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此前,中央虽有性质类似扶贫开发的以工代赈计划和“三西”农业专项建设项目,但政策文件中却罕见“贫困”二字。 “以前我们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有贫困现象,政府也没有专门的扶贫机构和制度。存在扶危济困的行为,但没有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后来承认了,就要设置贫困线来定义贫困。”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万海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到1986年,依据农村人均年收入和县级单位的财政状况,国定贫困县标准第一次划出:1985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元的县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00元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对民主革命时期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老区县放宽到300元。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3年5月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50号 【发布日期】1994-10-06 【生效日期】1994-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赣府发〔1994〕50号1994年10月6日) 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我省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扶贫攻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步骤和具体措施。这项计划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为目标的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最后攻坚阶段,是我国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里程碑,也是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工作的的一个转折点,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如期完成这项计划,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能否圆满实现,关系到我省革命老区的振兴和发展。 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1992年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的贫困人口还有450万人,1993年减少到354万人。这些尚未稳定解决温饱的农户,大多分散在革命老区,居住在边远山区、水库库区、水土流失区和滨湖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基础薄弱,文化教育落后,生产条件恶劣,地方病严重,要在7年时间内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难度很大。全省各级政府必须认清当前扶贫开发的形势,不断增强扶贫攻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老区建设和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确保如期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1 【实施日期】2016.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奇 2016年9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护送、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由“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分析新时期扶贫政策(一)

由“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分析新时期扶贫政策(一) 摘要:文章首先从我国扶贫政策的演变入手,回顾了1978年以来我国的扶贫政策,然后结合“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这一具体案例,分析它在实际扶贫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成绩与不足及其对我国新时期扶贫政策的启示。 关键词:扶贫政策;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一、我国扶贫政策与管理的历史演变 自1978年农村改革以来,我国的农村贫困人口由于政府有针对性的扶贫政策和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大规模减缓,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官方的贫困线估计,贫困人口从1981年的2亿减少到2006年的1700万。采用世界银行一天1美元的收入标准来算,同期贫困人口数量从4.9亿减少到7500万,即贫困发生率从1981年的49%下降到2006年的5.1%。我国的扶贫政策强调通过开发式的扶贫方式为贫困人口积累和转移资产,从而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纯粹的“救济式扶贫”。1979年以来的我国扶贫政策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978~1985年的农村改革;1986~1993年实施全国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1994~2000年间实施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2001~2010年间的新世纪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二、“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分析 在我国扶贫政策实施的四个阶段中,“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和明确期限的扶贫开发行动纲领。199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大规模扶贫攻坚,力争用7年的时间,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当时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为了完成“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央政府在总结1986~1993年间有针对性扶贫开发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综合性农村扶贫措施。这些措施侧重于通过为贫困人口积累资产而向他们提供机会。“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提出的主要扶贫措施包括:确定592个国定贫困县;中央的扶贫资源主要用于这些国定贫困县;明确提出省长(自治区主席)负责制,要求地方政府首脑对扶贫工作负总责;提出东西对口扶贫,要求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辽宁、福建等沿海较为发达的省,都要对口帮助西部的一两个贫困省或区发展经济;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对所有与扶贫有关的部门都提出了明确的扶贫工作任务和责任;扩大和强化了部门定点扶贫,要求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及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与贫困县定点挂钩扶贫;承诺随着财力的增长增加扶贫资金投入;调整资金分配结构,集中用于西部省(区)。 (一)“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法研究 为了保证“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顺利完成,中央政府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多种有效的实施方法,具体为: 1、以工代赈。“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占全部扶贫资金的23%,其主要目标就是利用贫困地区的富余劳动力资源为贫困地区兴建基础设施。以工代赈为贫困地区兴建了道路、水利、农田、人畜饮水、基本草场等基础设施,以及造林和片区治理等,同时为贫困农户提供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从而提高农户的短期收入水平和长期发展能力。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以及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地、县政府都设立了以工代赈办公室以协调参与以工代赈项目的各个部门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投资的主要类型(如水利、道路)由中央和省政府决定。县政府选择参与项目的村子,村委会负责项目投资的分配(例如,把哪块地整成梯田)和劳动力安排。以工代赈的实施方法在管理上的一个特点是用实物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成本。 2、部门扶贫。部门定点扶贫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己的资源定点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2.10 【实施日期】1998.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三十条 (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地。”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三)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贫穷的孩子 1994年3月,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八七”的含义是:对当时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从1994年到2000年)基本解决。以该计划的公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的扶贫开发进入攻坚阶段。该计划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工作,实现了从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的转变。 背景 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这个计划力争在20世纪内最后7年,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1986年,中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到1992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8000万人。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缩小地区差距,1994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起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这个计划是20世纪后7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指出,扶贫攻坚的奋斗目标:一是到本世纪末,使全国绝大多数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达到500元以上,扶持贫困户创造稳定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条件,减少返贫人口;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改变文化、教育、卫生的落后状态,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了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并明确扶贫开发的基本途径和主要形式以及信贷、财税、经济开发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各部门的任务、社会动员、国际合作、组织与领导作出规定还提出,今后7年里每年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10亿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等。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为进一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到2000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一场难度很大的攻坚战。为此,国务院制定《国家八七攻坚计划》,这是今后7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扶贫改革的伟大历史进程

当代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历史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开始, 我国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开展了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历时20 多年的农村扶贫开发大体经历了体制改革推动扶贫、大规模开发式扶贫、扶贫攻坚、新时期扶贫开发等四个阶段。研究不同时期农村扶贫开发呈现出的特点、采取的政策措施, 揭示农村扶贫开发的意义和启示, 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一、体制改革推动扶贫 1978 至1985 年, 农村扶贫工作的主要特点是体制改革推动扶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于缓解农村贫困, 减少农村贫困人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首先,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如从粮食总产量上看, 1978 年为30480 万吨, 1980年为32050 万吨, 1982 年为35450 万吨, 1985 年为37910 万吨。 1979 至1983 年, 我国农业总产值( 包括村办工业) 平均每年增长7. 9% , 1984 年增长14. 5% , 远远超过了1953 至1978 年的26 年间平 均每年增长3. 2% 的速度。 其次, 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下降, 使农民收入迅速增加。1979 年, 国家提高了18 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却下调了10% —15% , 当年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下降到了82% , 农民收入比上年增长19. 4% 。1979 至1981 年, 价格因素在农民收入增长总额中的比重分别达到 4. 1% , 18. 1% , 18. 8% 。 农民人均纯收入1978 年为133. 6 元, 1980 年为191. 3元, 1982 年为270. 1 元, 1985 年为397. 6 元。 此外, 在这一时期, 国家还采取措施使社会财富的分配逐步向农民倾斜。如1976 至1980 年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是6. 1% , 农民消费额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是5. 2% , 国民收入增长速度与农民消费额增长速度的比例是1. 17 ∶1, 而1981 至1985 年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是10% , 农民消费额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是11. 2% , 国民收入增长速度与农民消费额增长速度的比例是0. 89 ∶ 1 。 农村劳动力的赡养系数在这一时期也逐渐下降, 据农村抽样调查资料显示, 农村平均每个劳动力负担的人口在1978 年为 2 1 53 人, 1980 年为2 1 26 人, 1983 年为 1 1 91 人, 1984 年为1 1 87 人, 1985 年为1 1 74人。收入不断增加, 而劳动力负担的人口却不断减少, 这使农民生活水平得到稳步提高。在这一时期, 农村人均粮食产量增长14% , 棉花增长73. 9% , 油料增长176. 4% , 肉类增长87. 8%;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2. 6 倍。农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从2. 5 亿减少到1. 25 亿, 贫困发生率从30. 7% 下降到14. 8% 。 二、大规模开发式扶贫 1986 至1993 年, 农村扶贫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把扶贫与开发结合起来, 即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与对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全面开发有机地结 合起来。20 世纪80 年代中期, 当全国农村贫困问题明显得到缓解, 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时, 一些自然条件较差、生态环境恶化、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贫困问题开始明显地凸现出来。有鉴于此, 中央政府决定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对上述地区进行综合开发,以解决贫困地区人口的温饱问题, 为贫困地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早在1984 年9 月29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1985 年9 月23 日,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再次提出要“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建设, 同时采取有力的措施, 积极扶持老革命根据地、边疆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改 变落后面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