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

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
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

(试行)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 第二编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5 -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10 - 第四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筑类) ................... - 22 - 第五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管线类)............. - 39 - 第六编村镇规划管理(暂缺)....................... - 56 - 第七编城乡规划监察制度........................... - 57 - 第八编城市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 69 - 第九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 72 - 第十编附则....................................... - 76 - 附件2-1:韶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 - 77 - 附件2-2:韶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80 - 附件2-3:韶关市用地规划许可分级审批依据 ........... - 83 - 附件4-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批申请表(建筑工程类) . - 84 - 附件4-2: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表 ............... - 88 - 附件4-3: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审定同意书).. - 91 -

附件4-4: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房屋类).. - 94 - 附件4-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申请表 ........ - 100 - 附件4-6: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 ........ - 102 - 附件4-7:建设项目监督验收登记表 .................. - 107 - 附件4-8:调换建筑施工图申请表 .................... - 113 - 附件4-9:零星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 - 115 - 附件5-1:韶关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 - 119 - 附件5-2:建设项目监督验收登记表 .................. - 120 - 附件5-3:市政管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 - 125 - 附件7-1:市城乡规划局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 - 127 - 附件7-2:违法行为接受处理通知书 .................. - 128 - 附件7-3:违法建设立案审批表 ...................... - 131 - 附件7-4:违法建设(搭建)现场勘查记录 ............ - 132 - 附件7-5:询问笔录................................ - 134 - 附件7-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136 - 附件7-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 139 - 附件7-8:行政处罚告知书 .......................... - 140 - 附件7-9:违法建设处理审批表 ...................... - 143 - 附件7-10: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44 -

附件7-11:违法建设结案报告 ....................... - 147 -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导则。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建立分级审查办理制度,即科室审查办理、局审查办理、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三种方式。

第四条科室审查办理的项目,由科室经办人初步审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部分较为重要的项目,科室可征询局总工办意见,分管领导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局总工办出具意见。

第五条局审查办理项目,由科室签署初审意见,报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由科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或提请局务会议审查。

局总工办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总工办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和组织技术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等两种方式进行办理。对于部分情况复杂且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总工办可以要求召开技术审查扩大会议进行审查。

第六条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后,由

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经局务会议讨论后,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局总工办根据规划委员会审议结果签署意见,交由科室呈局长批准。

第七条规划审批流程图:

注明:窗口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八条对于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交技术审查鉴定或者规划委员会讨论的,主办科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局总工办,同时通过办事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局要求完善技术审查程序后重新报请行政审批。

第九条科室审查办理项目,由分管领导和主办科长负责;局审查办理项目,由分管领导和总规划师负责;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由局长负责。

第十条为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开,各司其责,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设立技术审查小组,对审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小组由总规划师负责,技术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城市测量标准和数据格式的现势地形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比例不小于1:1000,建筑方案和施工图的比例不小于1:500,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我局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

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严格遵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发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明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并重新报请我局进行审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必须遵照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在工程报建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明显不符合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调整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请我局进行审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凡属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的事项,均由窗口统一接件并根据类别交由相关科室办理,科室处理完毕后,必须交回窗口统一发件。窗口不能判断是否接件的项目,可以征询科室意见,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第二编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一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规定履行审核或初审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属于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如下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般性项目且用地规模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由科室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2、与城市规划有重大冲突,经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小组讨论认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或者对城市发展和城市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经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小组讨论认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均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

3、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均按照局审查办理方式处理。

第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按照窗口的要求提交《韶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附件2-1)及相关材料,窗口核对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并将有关材料转局用地规划科。

2、审查:局用地规划科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分级审查办理的要求予以办理。

3、核发:对于审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窗口取件并发给申请人,审查不符合选址要求的,由窗口退件并告之原因。

第三条在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选址论证,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1、对城市规划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用地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或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

3、对城市环境、生态、卫生、公共安全或能源、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需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且调整审批权在本级市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项目;

5、需调整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紫线和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选址定点的建设项目,且调整审批权在本级市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

6、其它与城市规划用地功能布局有重大冲突的项目,需调整和占用重大城市公共和市政服务设施用地或可能对周边用地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根据《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属需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预审,报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选址意见初审(预审)申请书1份;

2﹑填报的《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份数按

审批部门的要求);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报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批准文件等材料各1份(相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上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等批准文件,属划拨用地的提交市政府相关批准文件)

4﹑项目涉及其它行业管理要求的需提交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份(如环保、水利、交通、卫生防疫、消防、文物、风景区、军事部门及其它特殊行业等);

5﹑拟建项目拟选地点的规划依据,包括项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各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1份(针对项目不在市规划区的);

6﹑属需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应连同《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符合规划资质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一并报送;

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需进行用地预审的项目);

8﹑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保部门意见(对需进行环评的项目);

9﹑拟选址位置最新测绘地形图(1:500~1:2000,属线位走廊的比例可按1:5000~1:1万),附对周边环境、设施、规划要求等情况的必要说明;

10﹑规划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权属,或属行政划拨新征用

地的项目选址,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书面申请1份;

2、按要求填报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相关批准文件,或待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批准文件(属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依据);

4、对环境有特殊要求或对周边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工业项目,应提交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项目建成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的资料;

5、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如环保、水利、交通、卫生防疫、消防、文物、风景区、军事部门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建议(此项视项目性质、所涉及行业管理要求而定);

6、需进行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的,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7、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和批准文件;

8、符合要求的最新测绘地形图,附对周边环境和选址要求等必要说明;

9、规划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接件当日)。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各项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新建、迁建项目需使用土地的;

2、原址改建、扩建项目需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改变原有用地性质的;

4、新增国有储备土地;

5、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更名或主体变更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换证并登记的:

①单位更名的;

②依法转让的;

③通过司法程序变更权利人的;

④其它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6、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7、出让地块中标换证更名的、遗失补办、延期和续办、许可证分解或合并等事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8、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第二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流程:

1、申请:申报人按照窗口的要求提交《韶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2)及相关材料,窗口核对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并将有关材料转局用地规划科。

2、审查:局用地规划科根据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分级审查办理的要求对申报项目予以办理。

3、核发:对于审查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窗口取件并发给申请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窗口退件并告之原因。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分级审批制度。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因素,分为科室审查办理、局审查办理和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三种方式。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韶关市用地规划许可分级审批依据》(附件2-3)。

改变用地性质的,一般由局审查办理,其中与城市规划有重大冲突的,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

申请用地规划许可,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历史原因尚未成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由用地规划科出具编制通知,方可委托编制规划,编制通知同时送总工办备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要点由总工办负责组织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四条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改变后用地性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属划拨用地的,按划拨用地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和受理。

2、改变后用地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属招牌挂用地的,一律不再受理。根据市政府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征用、收购,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第五条政府储备用地。

政府储备用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市国土资源局公函;

2、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土地储备计划及相关批准文件;

3、标注储备用地范围和面积的地形图、原土地权属证明及收购储备批文等相关资料;

4、属土地储备计划之外的土地储备,提供市政府有关决定﹑批文或其他批准文件;

5、符合规范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6、其它需注明的情况。

第六条政府出让土地。

政府出让土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市国土资源局公函;

2、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及相关批准文件;

3、标注出让土地范围和面积的地形图,原土地权属证明及收购出让批文等相关资料;

4、属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之外的供地,提供市政府有关决定,批文或其他批准、核准、登记备案文件;

5、符合规范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6、其它需注明的情况。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建设用地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3、已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

4、市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5、项目立项批准相关文件;

6、根据规定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提交用地预审意见;

7、根据规定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审批意见;

8、涉及其它专业和行业管理,依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9、申请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标注用地范围和面积的地形图(1:500~1:1000)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10、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可能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或城市重要公共设施﹑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等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的,提交城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11、城乡规划局认为需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土地依法转让

已出让的土地依法转让,且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

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载明有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依法办理转让的相关资料、批准文件,地块需特别注明的情况和事项等资料;

4、转让双方其它相关协议、要求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5、受让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通过司法程序的取得的建设用地。

通过司法程序的取得的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

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有效执行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和变更。根据市政府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征用、收购,并按城市规划要求重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第十一条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仍属划拨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按既有用地性质和功能,可以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建设用地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4)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

(5)涉及其它专业和行业管理,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新形势背景下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内涵与举措

新形势背景下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内涵与举措 发表时间:2019-03-21T16:39:06.803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34期作者:王存忠 [导读] 本文浅谈了新形势背景下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内涵与举措,以期可以促进我国城乡规划一体化发展进程。 浙江省云和县崇头镇人民政府 323600 摘要:在我国城市化脚步日益加快下,城市对于周边环境影响日益增强,为了能够对农业现代化问题妥善解决,推动城乡统一协调发展,实现节约耕地目的,我国提出了城乡统筹规划的战略方针,拉近了城乡之间的经济关系,城乡之间相促进作用日益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的发展目标是实现城乡互相进步与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基于此,本文浅谈了新形势背景下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内涵与举措,以期可以促进我国城乡规划一体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新形势;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内涵;举措;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进程日益加快,城市规划建设对于附近环境带来了很大影响,在农村建设中,由于传统规划并未统筹各大因素,造成建设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环境破坏问题越发严重。有序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这是有效协调社会、环境以及经济等因素关系,进而确保城市的全面发展,维护城乡的公共利益。为了能够有效进行建设工作,需要加强统筹规划管理城乡发展,组织协调现有时空格局,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一、概述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 通常情况下城乡一体化是国家生产力达到一定高度后,城乡要相互推动发展。通过经济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人为协调下,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共同融合。在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中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化进程与农村经济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现如今发达国家已迈入了城市化的高级时期,城乡经济发展之间差别并不明显。而我国因为长久以来重视城乡经济发展,在城市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资源,忽视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渐拉大了城乡发展差距。在社会经济成熟下,城乡协调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内涵 1.一体化因素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重要时期,工业化日益发展,城市化与郊区化现象并存。基于这一现实情况下,我国各地区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还是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造成难以有效落实规划管理工作。首先,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统筹考虑城乡关系,当前主要的规划内容还是过度考虑城市规划、乡村规划等,缺乏考量信息流、物质流,也缺乏统一配置和优化,发挥好生产要素的功能,城乡之间缺乏互动。其次,我国很多地区经济建设水平并不高,不具备统一规划与协调功能,各大城市的规划部门与乡镇规划管理部门专业工作者并不多,难以为城乡一体化规划技术提供人力作用,为此要培养专业工作者,并将RS、GIS技术等引入其中,并打造专业的技术工作者团队,制定具体的、可行的规范,促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发展。最后,各地区土地产权制度的差异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的进程。由于我国土地权的不同,使用权、审批权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城市规划与具体建设中由于利益群体的不同,并且利益关系难以明确,需要利用城乡土地利用一体化来处理。 2.一体化内涵 城区规划管理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作为重要的一部分,并将加强经济效益作为一大目标,单一的、一味的建设基础设施,并未结合地区具体情况,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地区人们生活生产环境。所讲的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就是合理布设城乡存在的时空分布、等级体系以及功能结构,规范的使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对接各大规划任务,确保生产要素顺利的、有效的流动。切实而言,就是将城乡看作为一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一规划资源,统一审核建设项目,确保可以全面了解各大建设项目,优化和整合城乡空间布局。 三、相关举措 1.整合当前规划体系,全面创新制度机制 全面的、深入的分析当前规划体系,完善当前的规划体系,优化城乡规划布局,整合形成面向于整个城乡区域的规划体系系统。结合现如今规划系统现状,因地制宜合理优化规划管理,设计更为完善的、高效的规划管理制度,政府统筹管理城乡规划区域,结合规划状况科学制定开发进度。对于以机构制定的城乡规划要结合具体状况来针对性、有目的完善,在合理的、科学的规划方法下来促进城乡规划记性,摒弃传统的、不合理的规划内容,全面落实制度创新,真正实现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 2.加强管理城乡规划区域内土地,促进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 现如今城镇快速发展,在逐渐扩大城镇建设规模下,城镇土地短缺与城镇建设问题越发严峻,但乡村地区因为缺少完善的监督体系,通常随意占据使用土地,违规占地与用地情况十分重要,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也很普遍,所以各大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村镇与乡村土地使用情况。在此基础上,想要合理规范使用农村土地,在开发土地时在提高政府监督力度下,还要加强政府整体协调管理能力。在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中,要结合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各个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满足本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规划体系文件,在日后的建设中,加强整体管理土地的使用,推动城乡规划区域的土地一体化管理。 3.培养专业城镇规划管理人员,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从当前实际情况来讲,一二线城市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十分多见,但三四线城市与城镇地区规划管理人员并不多,并且缺少素养高,难以做好规划管理工作,为了可以顺利进行规划管理工作,培养规划管理专业人才刻不容缓。首先,对规划管理人员来进行专业的、系统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其次,创新学习思路,让相关人员到上级业务部门实习一段时间后,大大加强其专业管理技能。最后,在城镇地区与中小城市中,为了能够将专业的城市规划人才引进,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确保可以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目标。 4.维护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自然与经济和谐发展 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中,需要对农村地区各大生产要素全面利用,优化农村中的工业布局,集中处理工业排放污染物,便于维护农村良好的、干净的生活环境。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要维护农民利益,尊重自然环境。所以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要保护农村环境,在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

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新形势下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一体化探析

新形势下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一体化探析 发表时间:2018-06-12T09:43:14.13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1期作者:王香丽 [导读] 摘要:我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发展阶段,国家对于城市化建设的质量高度重视,城乡一体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可以为地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契机,但是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突出矛盾,所以应该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科学规划,做好城市和农村的衔接,让城市规划辐射到农村,同时做好农村建设,使其跟上城市发展速度。 云南金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昆明 650000 摘要:我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发展阶段,国家对于城市化建设的质量高度重视,城乡一体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可以为地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契机,但是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突出矛盾,所以应该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科学规划,做好城市和农村的衔接,让城市规划辐射到农村,同时做好农村建设,使其跟上城市发展速度。做好城乡规划,应该有重点地进行城乡规划,把握发展顺序,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科学合理进行统筹规划,让城乡一体化更好更快发展。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设计管理;城乡规划 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规划建筑不断向乡镇和农村延伸,许多农村的耕地被侵占,农业发展受到影响。所以要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在建设规划中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经济文化交流和发展。 一、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然性。 1.城乡一体化发展概述。城乡一体化是国家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的必然现象,随着城市规划向周边的不断延伸,城乡界限将不再明晰。随着交通的发展,城市与农村经济交流增多,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应该努力宣传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让城镇及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效益,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目前存在一些地区,出现了规划不合理的现象,比如污染量大的工厂迁移到农村,噪声过大的企业规划到农村,这些工厂距离农村居住区过近,对农村居民造成威胁,这些都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要重点针对农村实际情况,使经济落后的农村参与并适应城市化高速发展。 2.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总体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拉大,城乡二元化的结构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此外还会导致各种社会不和谐问题。三农问题是我们国家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但是目前农村建设的难度依然很大,农村的基础设施非常贫乏,交通不方便,农村居民出行难、上学难、看病难,相当一部分农村还处于脏乱差的环境中。由于农村建设难度大,加上相关部门重视力度不够,农村建房自由选址,导致许多农村形成零星分布的状态,水电设施不能完整配套,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目前我们已经意识到,城乡一体化发展不能以牺牲农村为代价,我们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让农村切实享受发展的效益,努力建设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城乡二元结构将被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将全面覆盖城市和农村,户籍制度改革也是减少户籍歧视现象的重要举措,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在进行试点改革,构建新农村的工作正在有序进展。 二、城乡一体化规划需注意的问题。 1.科学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对于城市和农村的规划要注意统筹兼顾,保证城乡经济互相促进,区域用地性质规划要以人为本,对工业三废进行妥善处理。比如产生废气污染的工厂要建立在城市边缘的下风向,选择距离居住区较远的地方,尽量避免影响居民。排放污水的工厂要进行污水处理,并且拍放在河流下游,农业加快现代化发展,节约土地,减少对耕地的侵占。加快建设农村新民居,集中建设,节约资源,完善水电设施。分析解决城乡管理体系中的问题,对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进行修整,各地政府应该主动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2.利用高科技手段监测城乡一体化发展。 重视科技手段的运用,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各地政府实时控制监测,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利用高科技手段是有必要的。比如运用卫星定位监测工程进度等,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助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辅助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进行。 3.培养专业人员。当前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缺乏专业素养,不能更好地规划城乡结构,所以要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可以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丰富其理论知识及专业知识,此外,政府也应该给予政策资金扶持,提高小城镇工作待遇,招聘更多专业人员对小城镇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速度。 4.加强乡镇企业改革。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应该对乡镇企业进行指导,推动乡镇企业转型,加强卫生安全检查的同时适当提供优惠政策,帮助有前景的企业做大做强,为其提供贷款资金支持,推动城乡经济发展。 三、城乡一体化发展现状。 1.产业发展关系不协调。我国国家农业化经济体系中要求农业产值占国民总生产总值的15%,目前我国城乡产业化经济处于失调状态。工农业经济失调导致城乡经济反差较大,农村劳动力难以进入城市发展,城市化进程有放慢的趋势。随着城市经济发展需求提高,城乡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城乡矛盾亟待解决。 2.产业结构不合理。我国的经济主要靠重工业发展带动,以前我们奉行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先前户籍管理体制将户口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把城市和农村分割。工农发展带动城市工业发展是在吸取农业的剩余价值,是一种优先城市发展的发展战略。当前我们倡导城乡一体化发展,就应该首先改革旧经济体制,扭转以重工产业与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减少城乡发展矛盾,促进共同发展。 3.城乡建设资金投入欠缺。我国重视一二线城市发展,对这些城市的投入多,关注多,加上这些地方本身融资能力强,对人才及各种高端企业的吸引力强,发展较快。相对来说,小城镇融资渠道少,国家重视力度不够,投入的信贷资金非常少,造成资金短缺。小城发展主要依靠土地收益和社会投入,建设资金短缺,基础建设开展困难。 四、城乡一体化发展管理的手段。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属于行政管理,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应该严格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加强监督。城乡规划应该因地制宜,根据地区地域特点和产业特点,合理规划城乡建设,使其符合当地实际。此外,要妥善处理当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减少城乡规划中的内部矛盾。 2.规范土地管理。当前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土地制度应该适当变革,土地资源应该统筹规划,由政府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审批制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浅谈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良好的城市规划管理能够通过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来改善人居环境,以达到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本文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以使城市规划管理能够迎接新形势下的挑战,最终促进城市规划科学管理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投资环境;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面对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城市的经济体制转轨及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都使得传统的城市规划受到了空前的挑战,本文就此进行了相关探讨,以使得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能够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 1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规划是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 是保证城市的土地实现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城市规划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其实施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来实现。 1.1引导作用 城市的规划管理对投资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这种引导作用主要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制定控制性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来实现对城市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规划的制定还能体现出自然环境的利用要求和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安排,在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上也做出详细的规定来引导投资方向。 1.2调控作用 政府实现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城市规划管理。通过进行城市的规划管理来协调政府与投资者以及投资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主

体的利益关系。还能通过城市规划管理有效的控制投资开发的速度。实践中主要通过规划的编制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调控功能。 1.3 规范作用 如果没有一个规范的市场行为准则就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所以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才能使投资者产生安全感,而城市的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通过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规划的审批管理来实现的。 1.4 保障作用 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能够实现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有效保障,而这一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规划的审批管理和规划的监察管理来实现。当投资者已获得土地的合法开发权利时,如果他人在该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导致投资者在资金等方面出现的损失,这时就通过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5 服务作用 城市的规划管理是一种服务,它主要是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来实现对投资者的服务。所以规划机构的设置及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优劣就关系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形象,这也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心理行为和投资效果,实践证明良好的城市规划管理服务能够增加投资的成功机会。 2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良好的城市管理规划能够实现城市的合理布局,还能有效的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依据。 2.1缺乏法制保障导致城市规划管理的缺位 城市规划的缺位一方面有城市规划自身的缺陷,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城市规划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支持有关。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使得城市规划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增加了开发商对项目开发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也会产生寻租空间导致规划行政管理领域产生腐败。 2.2传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负面影响 计划经济下的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精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欢迎下载

精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欢迎下载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分析

当前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的有效规划管理是是一个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所以,要建设好一个城市,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统一适宜的布局管理,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还存在诸多较严重的问题。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详细阐述了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效措施。 所谓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所谓城市规划管理,是保证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有秩序的、协调的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系列有效举措。由于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大中小城市分布极不平衡,导致当前我们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何做好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建设有特色、有品位,规划管理规范有效、尽然有序,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城市规划的大体概况。 近年来,我国掀起了一股城市规划建设的热潮,与之并存的是规划建设中的盲目、无序。具体表现在:城市规划时间大大缩短,部分城市20年的规划指标在5年内即已完成,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失去了应有的调控作用;城乡规划体制分割脱节,城郊结合部建设管理混乱;部分城市打着改造旧城、消除危房等幌子,严重破坏历史建筑、城市风貌;部分城市规划建设不善,导致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城市环境严重污染,生态遭到破坏;部分城市规划管理监督约束机构不健全,导致违法建筑现象严重;部分城市建设时序混乱,存在先建房后修路等错误建设时序,导致建设绿地被大量占用,建筑垃圾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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