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权与现代信用法律制度

论信用权与现代信用法律制度
论信用权与现代信用法律制度

论信用权与现代信用法律制度

一、信用与信用权

”信用”一词最早属道德伦理范畴, 是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双方行为的一种规范, 要求当事人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的道德准则, 是一个人本身所固有的品行。

而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是关于经济信赖的社会评价, 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诚实守信能力和经济履约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信用不但是一个道德问题, 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践证明, 单从道德层面显然无法解决信用危机给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为保证信用体系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 我们有必要把信用作为一种法治要求和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表现出来, 使其具备一定法律涵义。此时, 失信的后果不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经济的损失, 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的承担和自由的丧失。信用是现代社会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品格, 是外在强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心理取向, 是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 现代信用一般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 信用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 不但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而且也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合伙人以及国家等;第二, 信用的主观要件是民事主体自身的偿债能力, 这种偿债能力是由民事主体的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履约态度、结算信誉等经济能力形成的综合能力决定的;第三, 信用的客观

要件是社会对民事主体自身偿债能力和经济能力的信赖程度的评价, 这是一种社会公众的评价, 而不是当事人的自我评价, 不包含任何主观因素。

在法律意义上使用信用一词, 最早能够追溯到罗马法。罗马古代社会是一个极重人的声名(包括名誉、信用等)的社会, 对自己的良好信用拥有维护和不受她人侵犯的权利是其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人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罗马人看来, 信用与其人格密不可分, 有人格才享有相应的权利, 信用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权利。信用的这种人格权属性基本上只是限于对精神利益进行保护的范畴, 很少或基本上没有财产利益的因素。这一观念对后世民法产生重大影响, 如德国民法典在第824 条将信用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予以保护。尽管后来由于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大意义而被赋予除精神利益之外的财产利益, 甚至将信用利益列入营业权的保护对象之列, 但信用权依然具有人格权的属性, 其保护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的目的依然没有消失。

由此看来, 信用体现为一种人格权, 即信用权。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人必然同时拥有完整的人格利益, 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和名誉、荣誉、信用等器质性与精神性人格利益, 这是拥有人格的必要条件。能够说, 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诚实守信能力和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信用权的确立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倡导社会全体成员遵守规则、诚实交易, 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社会机制十分重要, 一个

没有欺诈、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而且被公认为有信用的个人或法人, 不但应当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 还应因此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那么, 那种由于经济利益驱动而产生的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将随之失效, 信用危机也将逐步地得到缓解。

二、信用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信用之因此被法定化而形成信用权, 不但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单从语义角度来看,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做到”守信不欺”。作为统帅大部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也可被看作立法者要求维持双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利益平衡, 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意志。无论如何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和信用权法定化的目的却是一致的, 都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地发展, 而且究其根本, 都是道德的法律化。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 信用的重要性十分突出, 有人称信用为现代社会的第二张”身份证”。信用的实质体现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 关系到民事权利的得失。因此, 在誉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 加强对信用权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

三、信用权的本质: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结合

从信用的基本构成要件以及特点我们不难看出, 信用权的本质是一种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结合, 或者更为确切的说, 是一种兼具财产权性质的人格权。

首先, 信用权具有明显的人格性。这种人格性不但是指伦理道德人格, 而且从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人格, 将道德规则法律化, 故信用权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律的。

其次, 信用权兼具财产性。信用的财产性并非从出现之时就存在, 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突显出来的。信用的人格性与她拥有的财产、资本密切相关, 在现代社会的交往中, 判断对方的信用状况仅仅依据她的道德品格是不行的, 必须以其财产资本作为基础。

再次, 信用权还意味着责任。在交易过程中, 一方会考虑对方的人格品行, 是否诚实可靠, 但最终还是根据其拥有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信用权在法律上应当体现为兼有财产权性质的人格权, 这种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信用权与信用法律制度的重建

信用权的法定化, 促使我们要尽快重建中国的信用法律制度。而重建中国的信用法律制度, 就应当首先探究信用失常的法律根源。这里我们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来阐释。在经济生活中, 信用失常的程度和信用失常的法律成本呈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 中国现有法律对失信责任的规定形

式单一, 执行力度不足, 无疑助长了经济人从成本—收益角度出发, 选择成本较低的违法行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新古典主义法学家认为,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唯一必要条件。信用与赊购、信贷等交易活动有关, 是当事人特殊经济能力的表现, 来源于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评价。信用不但是一种人格利益, 它是能够经过信用交换而获得交易利益, 以资信文件、信用证等为载体的财产利益。

法律制度是人们行为模式的引导和规范, 也是对人们行为后果的确认和保障。因而德国民法典在第824条将信用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予以保护, 有的国家甚至将信用利益列入营业权的保护对象之列。中国民法典草案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 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将信用权法定化, 作为人格权制度中的一种独立的法定权益予以保障。另外,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 法律权利的本质是利益。依此观点, 法律应当设定一项信用权赋予守信者, 这是对法律没有对失信行为做出否定评价的回应。信用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 已经不但仅是道德伦理, 更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信用权的独立和法定化, 是人格权外延拓展的一个重要结果, 是对守信者利益的法律确认保护, 同时也表明了人类对自身价值认识的发展和完善。随着信用权的法定化, 与其相关的信用法律制度或机制的规定也必须进行必要的建构和完善。

1、信用量化机制

现代商品经济活动强调的是交易和投资的方便、快捷、安全。一方面, 投资和交易方需要能够使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容易地为对方了解, 以扩大影响、更多地吸引投资和客户。因此, 便于认识、便于传输、更为客观的信用信息的量化就应运而生, 并得到迅速发展。

信用的量化主要是经过一定的信用评级制度来进行的, 也就是对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估, 确定相应的等级, 并用简明的符号来表示, 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简洁、直观的判断对方信用的标准。如世界上著名的信用评估机构——美国的莫迪投资服务公司将信用分为三级九等, 即A、 B、 C三级, 每级又分为三等, AAA、 AA、 A, BBB、 BB、 B和CCC、CC、 C。信用越好, 安全性越高, 就越不存在风险。

不但对企业进行信用的评估, 还应该建立一套个人资信的评估机制, 这与自然人在整个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分不开的。况且在许多家族企业中, 个人的资信和企业的资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的”温州模式”便是很好的例证, 该模式把个人资信档案并入系统, 供金融机构和生意伙伴等参考, 以决定是否同其交易或给予贷款。信用的评估和量化同时也是对市场主体风险信息的公示化, 要求参与市场活动者都必须公开自己的有关信用情况的重要资料和信息, 如资产负债率、欠税、银行呆帐、担保、法院判决待执行等情况。为了保障交易和投资的安全, 维护她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进行, 一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人的信用的信息资料必须公开, 而且现代信息社会也为此提供了充分的条

件。在现代社会, 一个人的信用资料已不再可能完全属于个人的隐私, 不可能是她人绝对不能问津的商业秘密。

2、信用服务机制

信用是一种信息服务机制。一个有高度信用的市场, 必然有完善的信用法律机制。其中, 信用的信息服务机制是必须的。信用法律市场信用度低、合同履约率低乃至欺诈现象严重, 尽管有多种因素, 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关交易和投资对方信用与风险的信息缺乏、信息不灵、信息不真造成的。现代社会的交易和投资活动已经不再限于地域狭小的熟人社会的范围之内。传统的依靠当事人之间直接的了解和感受来判断对方信用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宜。对于那些双方素昧平生甚至跨越世界而进行交易和投资的活动而言, 这种传统的方式既不经济、也没有成效。因此, 发展专门的信息咨询和服务业, 及时准确地为交易和投资者提供有关对方的可靠的信息, 就成了避免和减少风险、增强市场信用的关键一环。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 商业资信的信誉的调查、评估、咨询机构和业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都是相当发达的。中国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业则开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 各地及有关行业如银行陆续建立了一些信用评级服务机构。但总体而言, 中国的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比较落后, 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机构设置不够合理规范;信用评级方法不统一, 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信息服务市场分割;信息利用率低;立法相对滞后等。我们认为, 信用的信息服务机制亟待健全, 需要从信用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的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一诚信在中国的的含义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性的“诚”,也就是诚实,这种诚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信”则是对他人产生信任。古往今来,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从德国、日本等国继受了诚实信用原则。1999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准确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1. 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权利的自愿转让。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形象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就像赛跑时的起跑线,它只能保证运动员(交易中的当事人)在起跑时的公平,却无力阻止某一方在比赛时的违规行为,只有裁判才能维护比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的公平,而裁判的角色就是由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当的。 诚信原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诚实善意的履行给付义务,这是交易安全的核心。作为合同主义务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某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问题是,在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时,却有可能因为履行中的不当行为,危害到交易的安全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例如,甲乙订立承揽合同,乙为甲打制家具。乙可能担心完工后甲不付或少付报酬,因此要求甲预付报酬,而甲又担心若先付报酬,乙可能不完成或不按时完成工作。如果没有善意真诚、守信无欺、公平合理为交易的基本要求,交易必然在一种互不信任、互相猜疑的气氛下进行,这种交易将是低效的,也是不稳定的、不安全的。没有诚信原则的保证,人们可能只愿做那些即时结清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这就大大限制了财产的流转,资源的配置也无法达到最优。所以,在合同法中规制与诚信原则,能有效的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猜忌,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理的期待,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催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目录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 日) (2) 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

日) (29) 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 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 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 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 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系统工程导论课后习题答案

2.1什么是孤立系统、封闭系统和开放系统?试分别举例说明。 答:a.如果系统与其环境之间既没有物质的交换,也没有能量的交换,就称其为孤立系统。在孤立系统中,系统与环境之间是相互隔绝的,系统内部的能量和物质不能传至系统外,系统环境的能量也不能传至系统内,显然,客观世界是不存在这种孤立系统的;b.如果系统与其环境可以交换能量但不可以交换物质,称其为封闭系统。例如一个密闭的容器,可以与外界交换能量,但不能交换物质,可看作为封闭系统;c.如果系统与环境之间既有换,又有物质交换,就称其为开放系统。小至细胞、分子、大至生物、城市、国家等任何系统每时每刻都与环境进行着物质、能量及信息的交换,都是开放系统。 2.2什么是系统自组织现象?试描述一个具体的系统自组织现象。 答:系统中的元素在环境作用下,不依靠外力,发展形成有序结构的过程,称为系统自组织。19世纪末化学家利色根发现,将碘化钾溶液加入到含有硝酸银的胶体介质中,在一定的条件下,所形成的碘化银沉淀物会构成一圈圈有规律间隔的环状分布,这种有序的环称为利色根环。如激光的产生就是一个典型的自组织过程。 2.3中国科学家对系统科学与技术有过哪些贡献? 答:中国科学院于1956年在力学研究所成立“运用组”,即后来“运筹组”的前身。到1980年成立“系统科学研究所”,1980年成立“中国系统工程学会”,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对系统工程研究发展的重视。1986年钱学森发表“为什么创立和研究系统学”,又把我国系统工程研究提高到系统工程基础理论,从系统科学体系的高度进行研究。我国学者钱学森于1989年提出“综合集成法”,是对系统工程方法论研究方面作出的新贡献。 2.4如何全面正确理解系统的整体性和“1+1>2”表达式? 答:系统的首要特征就是其整体性,系统不是各孤立部分属性的简单叠加,它还具有各孤立部分所没有的新的性质和行为。系统的整体性质有时通俗地表达为“1+1>2”,但实际情况是复杂的,也有可能等于2或小于2,这取决于系统的结构、各部分的属性及系统内协同作用的强弱。这主要是从系统的交通角度来理解的。 2.5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和混沌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什么?有什么共同点与不同点? 答:a.散结构理论认为一个系统总是朝着均匀和无序的平衡态发展,系统的熵不断增大,直至达到平衡态,此时系统的熵最大,但对于一个开放系统,系统的熵却可能增长、维持或减小。b.协同学研究系统的各个部分如何进行协作,并通过协作导致系统出现空间上、时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结构。c.混沌是由确定性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一种随机运动。它不是简单的无序状态,在“杂乱无章”运动中又包含普适常数,包含自相似性。 共同点:三者讲的都是一个系统如何自发地形成有序结构的。不同点:混沌理论是从随机表象角度来讲的,耗散结构是从熵的角度来讲的,协同学是从各个部分如何进行协作。 3.0详细说明动态规划的中心思想。 动态规划是研究多段决策而提出来的一种数学方法,它的中心思想是所谓的“最优性原理”,这个原理归结为用一个基本地推关系式,从整个过程的终点出发,由后向前,使过程连续地转移,一步一步地推到始点,找到最优解。动态规划算法通常用于求解具有某种最优性质的问题。在这类问题中,可能会有许多可行解。每一个解都对应于一个值,我们希望找到具有最优值的解。动态规划算法与分治法类似,其基本思想也是将待求解问题分解成若干个子问题,先求解子问题,然后从这些子问题的解得到原问题的解。与分治法不同的是,适合于用动态规划求解的问题,经分解得到子问题往往不是互相独立的。若用分治法来解这类问题,则分解得到的子问题数目太多,有些子问题被重复计算了很多次。如果我们能够保存已解决的子问题的答案,而在需要时再找出已求得的答案,这样就可以避免大量的重复计算,节省时间。我们可以用一个表来记录所有已解的子问题的答案。不管该子问题以后是否被用到,只要它被计算过,就将其结果填入表中。这就是动态规划法的基本思路。具体的动态规划算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学说与起源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第二,利益平衡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三,行为规则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但是,由于角度的单一和方法的欠缺,它们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各自的不足。主观判断说因过于抽象,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因此极少被采纳;利益平衡说虽然概括了诚实信用在平衡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但未能全面概括诚信原则的全部功能;行为规则说虽然强调了诚信原则在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方面的价值,但忽略了诚信原则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的功能。 二:概念与本质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方法。《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第二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教学目的:通过3课时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对国有企业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的基本认识。 教学难点: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方式: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 一、为什么要从法律上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普遍超过国家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国家一方面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常常给予国有企业各种各样的优惠,甚至给予直接的补贴。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的前提是正确界定国有企业,既不能把非国有企业当作国有企业,也不能把国有企业看作非国有企业来处理。 国家投资占到何种比例才成其为一个国有企业?究竟是要求100%还是要求达到50%以上或是可以少于50%?国有企业必然是法人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同,判断某个企业是否国有企业的结果也就不同。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人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对于我国而言,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的界定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我国的国有企业不论是从企业数量来看,还是从总资产规模来看都居于全球之冠,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法律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这种状况在把国有企业称为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传统背景下也许并无不便,因为我们所称的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是指完全由国家投资的企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正日益多元化,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也出现了全资、控股和参股等不同情形。在如此格局下,再不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界定,必将对实践造成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透明度要求以及诸如禁止补贴等有可能对国有企业造成冲击的内容,也有必要明确划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 二、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我国立法文件中的称谓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以国营企业的名称出现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出现了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外合资、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国营”的概念已不符合企业改革的要求。有鉴于此,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首先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接着于1988年正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正式采纳了“国有企业”的称谓。 三、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争论与分歧 近年来,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给予较多关注的问题,针对一些关键论题,如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至少应达到多少?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具有法人地位?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发表了不少意见。但是,从总体上看,理论界对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

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北理工17春秋《工程经济学》在线作业

一、单选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V1.当可选择的比选准则采用()时,就应选择效益-费用比最大的方案。 A.净效益最大准则 B.投资效率最大准则 C.二者都可 2.()是现代工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和技术基础。 A.人力 B.资金 C.设备 D.三者之一均可 3.贷款与全部投资之比Kl/K称为()。 A.贷款比 B.投资比 C.债务比 4.()是指人们的一种有目的的经济行为,即以一定的资金投入某项计划以获取所期望的报酬。 A.净现金流量 B.投资 C.收益利润 5.在实践中,通常把为保持设备在平均寿命期限内的完好使用状态而进行的局部更换或修复工作叫() A.设备更新 B.修理 C.维修 D.现代化改装 6.以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为代表的()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工厂自动化系统。 A.传统的工业系统 B.先进制造系统 C.二者皆有 7.按一定的折现率将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同一时点的现金累加值就是净现值用()表示。 A.NPV B.CI C.CO 8.在技术经济分析中,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之差称()。 A.净现金流量 B.现金流量 C.资产流动 9.()中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都涉及到价格,使用外汇或产品出口的项目还涉及汇率问题。 A.财务分析 B.经济分析 C.价格分析 10.()是指用于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布局规划、方案设计、开发人员培训及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费用。 A.规划设计费用

B.工程实施费用 C.系统运行费用 11.项目寿命期末的()表明项目经营的总效果。 A.盈余资金 B.资金来源 C.资金运用 D.累积盈余资金 12.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体的磨损称为()。 A.无形磨损#有形磨损 B.综合磨损 13.设备有形磨损的局部补偿是()。 A.现代化改装 B.维修 C.修理 D.三者都可 14.()是指投资项目所使用资金的来源及数量构成。 A.资金数量 B.资金结构 C.资金平衡 15.()可使设备精度降低,劳动生产率下降。 A.综合磨损 B.无形磨损 C.第Ⅱ有形磨损 D.第Ⅰ种有形磨损 16.每期偿还贷款利息,同时向银行存入一笔等额现金,到期末存款正好偿还贷款本金,称()。 A.气球法 B.等额利息法 C.偿债基金法 17.()反映着设备在实物形态上保持完好的时间。 A.平均寿命期限 B.经济寿命 C.技术寿命 D.三者之一均可 18.()是投资项目评价的核心内容。 A.经济资本 B.投资项目 C.经济效果 19.动态评价法主要包括现值法、年值法和() A.投资回收期法 B.研究期法 C.最小公倍数法 D.内部收益率法 20.为显示财务条件对企业经济效果的影响,必须分析资金结构因素,具体方法是编制()。 A.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

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意义

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践意义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具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更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本文主要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它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所确立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因而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很高的实践价值。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与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就其内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现代民法吸取了这一道德观念,要求人们在从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化理观念为基础,惟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会有不同的解释,但是万变都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这个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再只是道德规范,而上升为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规范,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树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这个准则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一个社会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守合同,不讲信用,交易双方对对方履行合同都缺乏信心,那么就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活动的萎缩,也必然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能否恪守诚信,已经成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下列国有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的是()。 A.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 B.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C.国有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 C.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长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教材61页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出资比例为40%。2003年中方在企业设立时以厂房、场地使用权出资1000万元,2004年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再投资,2005年合资企业可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6年8月该合资企业决定解散,外方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万元。 .1400 C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根据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万元。(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40%=400(万元)……(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四项合计为1800万元。 3.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A.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 B.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 C.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但未履行担保责任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D.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1)国有企业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2)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4)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无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才界定为国有资产。教材65页年12月,某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为1200万元,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为350万元,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为850万元,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为2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界定为国家股的数额为()。

金融学 第二章 信用练习

第二章信用练习 一、判断 1.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信用是商业信用。() 2.商业信用是工商企业之间提供的信用,它以借贷活动为基础。() 3.商品赊销不用支付利息,因此不属于信用范畴。() 4.商业信用是现代信用活动中最主要信用形式。() 5.由于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它将最终取代商业信用。() 6.银行信用是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信用,与商品买卖活动规模密切相关。 () 7.金融工具具有收益性,即肯定能为持有者带来固定的收益。() 8.商业票据是提供商业信用的债权人为保证自己对债务的索取权而掌握的 一种书面凭证,它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 9.商业汇票是指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人或持票人的无条 件支付命令书。() 10.商业本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二、单选 1.信用是()。 A. 买卖行为 B. 赠予行为 C. 救济行为 D. 各种借贷关系的总和

2.信用的产生与货币的()职能直接相连。 A. 流通手段 B. 价值手段 C. 支付手段 D. 贮藏手段 3.信用的基本特征是()。 A. 平等的价值交换 B. 无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 C.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转移 D. 无偿的赠予或援助 4.以下属于信用活动的是()。 A. 财政拨款 B. 商品买卖 C. 救济 D. 赊销 5.现代信用制度的基础是()。 A. 银行信用 B. 国家信用 C. 商业信用 D. 消费信用 6.商业信用是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提供信用的一方通常是()。 A. 买方 B. 卖方 C. 工商企业 D. 消费者 7.在我国,企业与企业之间普遍存在“三角债”现象,从本质上讲与之相关的是()。 A. 商业信用 B. 银行信用 C. 政府信用 D. 消费信用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精)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计算机组成原理第1章 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绪论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微型计算机广阔的应用领域中,会计电算化属于科学计算应用方面。( ) 2.决定计算机计算精度的主要技术指标是计算机的字长。( ) 3.利用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把计算机的运算部件和控制部件做在一块集成电路芯片上,这样的一块芯片叫做单片机。( ) 4.计算机“运算速度”指标的含义是指每秒钟能执行多少条操作系统的命令。() 5.兼容性是计算机的一个重要性能,通常是指向上兼容,即旧型号计算机的软件可以不加修改地在新型号计算机上运行。系列机通常具有这种兼容性。() 二、简答题 1.电子数字计算机与电子模拟计算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简单描述计算机的发展过程和应用范围。 … 3.冯·诺依曼机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4.按照冯·诺依曼原理,现代计算机应具备哪些功能 5.如何理解软硬件之间的等价性 6.何谓绿色计算机对它有哪些要求 7.简单描述计算机的层次结构,说明各层次的主要特点。 8.计算机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有哪些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错。会计电算化属于计算机数据处理方面的应用。 2.对。 : 3.错。计算机的运算部件和控制部件做在一块集成电路芯片上,这样的一块芯片叫CPU。 4.错。“运算速度”指标的含义是指每秒钟能执行多少条指令。 5.错。兼容性包括数据和文件的兼容、程序兼容、系统兼容和设备兼容,微型计算机通常具有这种兼容性。 二、简答题 1.电子数字计算机的运算对象是离散的数字量,用数码进行运算,其运算结果也是离散的数字量;电子模拟计算机的运算对象是连续变化的物理量(如电流、电压等),其运算结果也是连续变化的物理量。数字计算机的运算速度快,运算精度高。现代所说的计算机都是电子数字计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 王锋 (甘肃.陇南 742500) 摘要: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及发展、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特征及其适用的阐述,进一步明确诚信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违背诚信原则而产生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应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勃兴的基础在于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在某些场合以客观公正取代私人意志选择的主观公正,限制形式上的意思自治,实现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及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法律不再对当事人的自治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最终由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形成制度性妥协和反思性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极大地促进了合同理论的发展,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 一.传统合同理论的衰退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 在传统合同理论的发展过程中,1804年,在法国大革命后空前膨胀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气氛中颁行的《法国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因为“该法典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合同法的基础”,法典的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仅得依当事人的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法国注释法学者对法典1134条所作的穿凿附会的注释而构建的契约理论体系中,契约自由被抬高至无以复加的地位,成为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原则,并由此引出了统治西方法学界一百多年的契约法的唯意志论。 1896年诞生的《德国民法典》,成为又一部对世界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典。关于合同方面,该法典在注释法学与实证法学基础上对自由主义精神继续进行了发扬,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成为整个契约之债的中心内容。尽管法典已有部分条文(如第138条)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能适应世纪之交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自成体系的英美近代合同理论建立于十九世纪末,强调一切合同皆以形式主义的对价为内核,对价原理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所谓对价即类似互负对等权利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所体现的仍是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传统合同理论的研究,可以发现,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为契约自由,这条原则被西方法学家提高到了合同理论纲领性的地位,由此形成了唯一的指导性原则和一元主义的价值取向。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往往导致实质上的极度不公平和非正义,意思自治为中心的绝对的个人利益至上导致了社会利益与合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制度汇总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 3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以实现社会正义。正确理解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以后合同义务、合同解释中中的运用,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是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① 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也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他合同法原则所不能代替的功能。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②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③第三,法无明文规定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直接用于裁判案件,堵塞法律的漏洞。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它最早是作为一种商业贸易管理,被商人们普遍认可和公认,后在合同法中成长起来并最终发扎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基本确立或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之。这里的“善意”即可解释为诚实信用。《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无论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④ 为了适应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我过的《合同法》确立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遭到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在不存在合同关系而难以使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反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层面最直接的体现之一。通常,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而进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主见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保护、诚实信用等义务。⑤ 按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此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也就产生了。现代民法不仅要求保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先合同义务。 为适应现代民法的这一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的行为。这些规定确立了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此同时, 该法第43条还规定, 当事人在订

金融学形考参考答案-第4章

第四章 单选题(每题6分,共5道) 1 现代信用活动的基础是()。 A. 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赤字和盈余单位 B. 现代银行和信用货币体系的建立 C. 经济中存在大量的资金需求 D. 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 知识点提示: 信用的产生与发展。参见教材本章第一节。正确答案是: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赤字和盈余单位 2 以下融资形式中属于间接融资范畴的是()。 A. 贷款 B. 商业票据 C. 商业票据 D. 债券知识点提示: 信用的产生与发展。参见教材本章第一节。正确答案是:贷款 3.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直接融资优点的是()。 A. 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益 B. 安全性高 C. 筹资成本低,投资收益高 D. 利于实现资金的顺利融通和优化配置 知识点提示: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参见教材本章第一节。正确答案是:安全性高 4 ()属于道德范畴信用。 A. 代表着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B. 利率从中产生,又引导其发展 C. 诚实履行自己的承诺取得他人信任 D. 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活动 知识点提示: 信用的产生与发展。参见教材本章第一节。正确答案是:诚实履行自己的承诺取得他人信任 5. 政府信用的主要形式是( )。 A. 发行政府债券 B. 向商业银行长期借款 C. 自愿捐助

D. 向商业银行短期借款 知识点提示: 信用形式。参见教材本章第二节。正确答案是:发行政府债券 多选题(每题8分,共5道) 6. 关于银行信用的描述正确的是()。 A. 资金来源于社会各部门暂时闲置的资金,可以达到非常大的规模 B. 在某种程度上也依赖于商品买卖活动 C. 可满足贷款人在数量和期限上的多样化需求 D. 银行作为债权人出现在信用活动中 E. 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产生,并完全取代了商业信用 知识点提示: 现代信用形式。参见教材本章第二节。正确答案是:资金来源于社会各部门暂时闲置的资金,可以达到非常大的规模, 可满足贷款人在数量和期限上的多样化需求 7. 金融工具的特征是()。 A. 具有法律保障的承载信用关系的契约 B. 具有交易对冲能力或变现能力 C. 能给交易者带来货币或非货币收益 D. 市场价值变化带来收益与损失的不确定性 E. 其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完全消除 知识点提示:金融工具特征,风险与收益关系,参见教材本章第三节。 正确答案是:具有法律保障的承载信用关系的契约, 具有交易对冲能力或变现能力, 能给交易者带来货币或非货币收益, 市场价值变化带来收益与损失的不确定性 8. 信用产生的原因是()。 A. 利息的出现 B. 私有制的出现 C. 高利贷的影响 D.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E. 调剂财富余缺的需要 知识点提示: 信用的产生与发展,参见教材本章第一节。正确答案是:私有制的出现, 调剂财富余缺的需要 9. 下列属于消费信用的是()。 A. 银行向客户发行信用卡 B. 银行对消费者发放抵押贷款 C. 银行向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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