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收地补偿的若干规

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收地补偿工作,明确处理程序,完善补偿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收地补偿工作。

本规定所称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为推进我市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及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地用地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及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给予的货币补偿。

本规定所称收地补偿,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权利人补偿的行为,包括土地置换及货币补偿。

第三条【基本原则】

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收地补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二)依法与城市更新及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统筹处理;

(三)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以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换为

辅,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形】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土地安置的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本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二)本规定实施前,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实施前(即2004年6月26日前),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四)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相关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日前(即1999年1月1日前),代政府统征土地,并以补偿协议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五)本规定实施后,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土地安置的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征地补偿问题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处理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土地安置实施计划】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协议、会议纪要及征地批复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待落实的安置土地的规模,明确土地安置的时序安排,制定本辖区土地安置年度计划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各区土地安置年度计划应与我市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六条【土地安置的规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前二项规定的土地安置,安置土地的规模按照原协议、会议纪要规定的用地面积确定。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土地安置,安置土地的规模按照原会议纪要、协议及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确定。区政府会议纪要、征地批复文件及相关单

位签订的补偿协议规定的用地面积超过所征土地面积的5%的,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安置土地规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土地安置,所征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安置的规模原则上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

因实施土地整备需要采取土地安置的方式对继受单位给予补偿的,应制定土地整备项目留用地方案。留用地的具体安排按照土地整备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在继受单位建成区进行的土地安置】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安置,应优先选择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建成区内安置。土地安置按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土地面积上浮30%落实,并与城市更新统筹处理。

第八条【在继受单位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进行的土地安置】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安置,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安置:

(一)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前四项规定的土地安置,安置土地的面积原则上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用地规模落实。拟安置的工商用地、发展用地规划为居住、商业用地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面积的65%落实;拟安置的工业用地规划为居住、商业用地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面积的30%落实。

(二)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土地安置,安置土地的面积原则上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

第九条【跨社区进行的土地安置】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安置,无法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在继受单位社区(村)内进行安置的,原则上采取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但该继受单位与其他社区继受单位协商一致,可按以下规定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土地上安置:

(一)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建成区进行的土地安置,按照本规定第七条

的有关规定安置。相关继受单位应自行理清经济关系后,在辖区政府的监督下进行土地安置。

(二)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进行的土地安置,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进行价值评估后,按等价值原则落实用地。

依据本条规定跨社区进行的土地安置,原则上不得超越继受单位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辖区范围。

第十条【跨社区安置的价值评估及面积测算的具体规定】

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进行的土地安置,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评估补偿价值:

(—)用地规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面积确定。

(二)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明确选址范围的,按照规定的选址范围确定;未明确选址范围的,按照继受单位现集中居住点的范围确定。

(三)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明确土地用途的,按规定的土地用途确定;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规定的用地为工商用地、发展用地等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按居住用地确定,用地规模按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的65%确定。

(四)原协议、会议纪要及文件规定开发强度的,按规定的开发强度确定;未规定开发强度的,按照容积率3.2确定。

(五)土地评估基准时间以委托评估确定的评估日期为准。

(六)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评估标准。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补偿价值按所征土地面积的5%确定的用地规模、继受单位现集中居住点的选址范围、居住用途、容积率3.2、补偿时该用地区域市场评估价确定的地价标准及委托评估确定的评估日期评估。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拟安置土地的补偿价值进行评估后,根据补偿价值及拟选安置区域所在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强度及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的地价标准,测算安置土

地的面积。安置土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用地规模。

依据本条规定测算的补偿价值应在土地安置协议中明确。由于规划原因无法选定价值相当的地块进行安置,必须选择价值较大的地块进行安置的,所选地块的价值不得超出安置土地价值的10%。

第十一条【国有储备土地上进行的土地安置】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社区(村)位于水源保护区等农用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区域内,无法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建成区或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进行安置的,原则上采取货币的方式予以补偿,但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国有储备土地上进行安置。

按前款规定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内的国有储备土地上进行安置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村)的国有储备土地上进行安置的,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价值评估后,按照等价值原则落实用地。

第十二条【地价计收】

继受单位按照本规定取得的土地安置,应当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安置的土地由继受单位自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

空地申请流转的,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地价,并将用地性质转为商品性质:

(一)按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在继受单位所在社区内进行的土地安置,按以下规定缴纳地价:

1.工业类用地,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

2.居住类和商业、办公类用地,建筑容积率在

3.2以下部分(含3.2),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在3.2至

4.5之间的部分(含4.5),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在4.5至6.0之间的部分(含6.0),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6.0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缴纳地价。

(二)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在其他继受单位所在社区进行的土地安置,

等价值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超出等价值部分的土地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0%缴纳地价。

继受单位的土地安置落实在建成区,符合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地价测算按照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计收,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安置土地的规划指标】

依据本规定在征转地过程中经济关系未理顺的土地上及国有储备土地上进行的土地安置,土地用途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指标按安置土地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生态用地补偿】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安置无法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安排用地的,市规划国土部门与继受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规模,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上安置。安置土地的用途为生态用地。市规划国土部门与相关继受单位就安置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继受单位支付租金。具体租赁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土地安置无法落实情形下的货币补偿】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安置无法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安排用地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规则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标准】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征地历史遗留问题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的,土地补偿费按继受单位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确定。

第十七条【土地置换的适用情形】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给予补偿:

(一)收回整宗或部分有合法产权的产业项目用地,导致该企业无法在原地开发建设

和生产经营的;

(二)收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原征地拆迁安置地、非农建设用地或因规划原因导致继受单位的原征地拆迁安置地、非农建设用地无法开发建设的;

(三)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商业、居住类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建设,由于规划变更导致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

(四)收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军事设施用地,需重新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应当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收地补偿问题。

第十八条【土地置换规则】

土地置换原则上按照等价值的原则进行,置换后的用地功能可与置换前的用地功能不一致。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被置换土地的市场评估价值及拟置换区域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强度及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的地价标准,测算置换土地的面积。置换土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被收回土地的面积。

新签订土地置换协议的,应在协议中明确置换土地的价值。

第十九条【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指标调整】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现行生效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依法调整剩余部分土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按等价值原则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条【收地中的货币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收地补偿问题的,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对于非商品性质的土地,补偿金额应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扣减相应的地价。

第二十一条【超价值补偿限制】

依照本规定进行的土地置换,由于规划原因无法选定价值相当的地块进行置换,必须选择价值较大的地块进行土地置换的,所选地块的价值不得超出置换土地价值的10%。超出等价值部分的土地应按照市场评估价缴纳地价。

第二十二条【货币补偿鼓励措施】

按照本规定可以进行土地安置或土地置换,当事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补偿价值按安置土地、置换土地的市场评估价上浮20%确定。

第二十三条【审批程序】

依照本规定进行的土地置换,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依照本规定进行的土地安置,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的确定】

依照本规定实施的土地安置、土地置换、货币补偿及地价收取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机构或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市场评估机构按照同等规则分别进行评估。

价值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综合平衡相关机构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评估价值。具体评估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公示、公开】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安置、土地置换的用地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土地安置、土地置换的当事人、依据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以前处理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收地补偿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_—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 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0〕第0198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实施北干中单元D-14地块项目(地块号为202000114)需征收萧山区北干街道施家桥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等相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位于四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0亩)。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纵七路,西至:工人路,南至:横四路,北至: 山阴路。(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补偿费 1.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单位:元 2.本次征地如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萧政办发[2017]2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参照萧城乡办[2017]39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途径 1.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5.35人,非耕地(林地)每亩安置3.2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由于该村(社区)已无被征地人口可安置,本次征地实际不安置,根据区委办〔2003〕55号、萧政发〔2019〕25号文件,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比例返还到村。 2.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补偿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参照萧政办发[2017]51号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五、与被征地单位草签的征地协议须与本方案一致。本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 甲方:河南省豫南燃气* 限公司新蔡燃气工程筹建处乙方:新蔡县十里铺大梁庄村委为加快新蔡县城区燃气重点工程的建设,尽快使广大居民用上干净、节能的天然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施工范围内青苗、树木、道路、水利设施的损坏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施工路段 1、人民路西段路南长米宽米,计亩; 2、开源路中段路东长米宽米,计亩; 合计亩。 二、损坏设施的补偿标准 1、对施工沿线实际损坏的青苗面积进行丈量,作一次性补偿,每亩补偿700 元,计元。 2、一般乔木的补偿1至2年按元/株,胸径10cm以下(含10cm)元/株,胸径10cm 以上按元/株,经济林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 989】1 1 3号文件所附《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本)》,参照当地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3、损坏的道路,河渠,水井等设施按国家现行预算标准价格,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段(眼)元,计元,其恢复由甲方按照原状恢复。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各项补偿合计元。 4、管道施工经过多处民宅,每按实际占用面积一次性处按补偿元,计元。 三、工期要求土地征用时间以甲方开工报告为准。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建设。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1 、甲方对准乙方结算,乙方对准各村、组和农户结算。

2、放线后按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甲方预付乙方青苗等补偿款总额的100%(按5 米宽计算) 。待工程完工后,以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计算为准。 五、甲、乙双方的职责 1、甲方职责 (1) 按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进行补偿,做到实事求是。 (2) 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补偿款。 (3) 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2、乙方职责 (1) 做好管线沿线各村、组和农户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 各村、组所辖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施工。 (3) 甲方支付给乙方青苗补偿款,乙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负责对各农户清算补偿,如不能及时兑现给农户,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违约责任 1、付款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协调工作不力或村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施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望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河南省豫南燃气* 限公司一份。甲方:XXX 法定代表人( 签章) :XXX 法定委托代理人(签章):XXX 乙方:XXX 法定代表人( 签章) :XXX 法定委托代理人(签章):XXX XXXX年XX 月XX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doc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编号:2019年第107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 2、项目用地位置:雷甸镇下高桥村。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330521)A[2019]-0007号。批准时间:2019年11月13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3674公顷,其中:征收雷甸镇下高桥村集体土地3.3674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17]6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统一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7.5万元/公顷定额包干给被征地村,由村集体按实际补偿到农户。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3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30.13%。 2、其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就业培训 五、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六、本方案由我局组织实施,特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6日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55443405.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 甲方:xxx 乙方:xxx 为加快xxx县城区燃气重点工程的建设,尽快使广大居民用上干净、节能的天然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 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施工范围内青苗、树木、道路、水利设施的损坏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施工路段 1、人民路西段路南长米宽米,计亩; 2、开源路中段路东长米宽米,计亩; 合计亩。 二、损坏设施的补偿标准 1、对施工沿线实际损坏的青苗面积进行丈量,作一次 性补偿,每亩补偿700元,计元。

2、一般乔木的补偿1至2年按元/株,胸径10cm以 下(含10cm) 元/株,胸径10cm以上按元/株,经济林木 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1 3、损坏的道路,河渠,水井等设施按国家现行预算标 准价格,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段(眼) 元,计元,其恢复由甲方按 4、管道施工经过多处民宅,每按实际占用面积一次性 处按补偿元,计元。 三、工期要求 土地征用时间以甲方开工报告为准。乙方在工程开工 前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建设。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1、甲方对准乙方结算,乙方对准各村、组和农户结算。

2、放线后按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甲方预付乙方青苗 等补偿款总额的100%(按5米宽计算)。待工程完工后, 以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计 五 1、甲方职责 (1)按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进行补偿,做到实事求是。 (2)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补偿款。 (3)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2、乙方职责 (1)做好管线沿线各村、组和农户的协调工作,保证工 程顺利实施。 (2)各村、组所辖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施工。

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5 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 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13.6 2.1 万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 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 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 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 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甲方: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云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安公司昆明枢纽铁路工程项目部 乙方: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昆明南站站场线下工程是昆明枢纽铁路的控制性工程,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建立云南“桥头堡”枢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办<2010>156号,中铁十一局集团建安公司昆明枢纽铁路工程项目部,阳宗海管委会,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昆明铁路枢纽建设项目需占用阳宗海经济开发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土地:18.795公顷,即281.92亩作为弃土场临时用地。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其中6.1277公顷,即92亩需要临时用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余12.6673公顷,即190亩临时用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由乙方负责解决。 二: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期限两年,时间从临时用地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或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三: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包括临时用地租金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临时用地租金按5000元/亩×2年×92亩=920000.00元,

大写:玖拾贰万圆整。 2:临时用地面积92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干补偿单价为3000元/亩,补偿金额:92亩×3000元/亩=276000.00元,大写:贰拾柒万陆千元整。 上述临时用地补偿款合计:1196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陆千元整。 四:付款方式。根据《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昆明市境内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办理,本协议签订后先由中铁十一局集团建安公司昆明枢纽铁路工程项目部代昆明枢纽铁路建设指挥部代付补偿费2000元/亩/两年共计:184000.00元给乙方,其余补偿款由昆明新建铁路云桂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拨付给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云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一次性拨付剩余差额补偿费共计:1012000.00元。 五:其他约定。 1:资金到位后,乙方积极组织做好清表、拆迁工作,十日内乙方将交付甲方使用。 六:权利和义务。乙方应确保按期提供临时用地。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并提供市发改委立项批文,国土局土地使用证,规划、环保、水务等职能部门意见。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精品文档 (27)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

甲方:xxx 乙方:xxx 为加快xxx县城区燃气重点工程的建设,尽快使广大居民用上干净、节能的天然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施工范围内青苗、树木、道路、水利设施的损坏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施工路段 1、人民路西段路南长米宽米,计亩; 2、开源路中段路东长米宽米,计亩; 合计亩。 二、损坏设施的补偿标准 1、对施工沿线实际损坏的青苗面积进行丈量,作一次性补偿,每亩补偿700元,计元。

2、一般乔木的补偿1至2年按元/株,胸径10cm以下(含10cm) 元/株,胸径10cm以上按元/株,经济林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113号文件所附《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本)》,参照当地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3、损坏的道路,河渠,水井等设施按国家现行预算标准价格,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段(眼) 元,计元,其恢复由甲方按照原状恢复。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各项补偿合计元。 4、管道施工经过多处民宅,每按实际占用面积一次性处按补偿元,计元。 三、工期要求 土地征用时间以甲方开工报告为准。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建设。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1、甲方对准乙方结算,乙方对准各村、组和农户结算。 2、放线后按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甲方预付乙方青苗等补偿款

总额的100%(按5米宽计算)。待工程完工后,以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计算为准。 五、甲、乙双方的职责 1、甲方职责 (1)按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进行补偿,做到实事求是。 (2)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补偿款。 (3)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2、乙方职责 (1)做好管线沿线各村、组和农户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各村、组所辖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施工。 (3)甲方支付给乙方青苗补偿款,乙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负责对各农户清算补偿,如不能及时兑现给农户,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万安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的集体土地,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土地基本情况 1、位置:被征土地位于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 2、权属:被征土地属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有关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 3、地类和面积:被征土地的地类为:水田、旱地、林地、其它农用地、宅基地、水域(非精养鱼塘)、未利用地。 被征土地总面积425.7435亩,其中水田22.791亩,旱地7.5945亩,林地73.551亩,其它农用地8.916亩,宅基地292.518亩,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未利用地17.4225亩。 被征地单位的征地面积为: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水田22.791亩,芙蓉镇芙蓉村、罗塘乡嵩阳村旱地7.594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荷林村林地73.551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其它农用地8.916亩,芙蓉镇五丰村、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宅

基地292.518亩,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未利用地17.4225亩。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有:水稻、蔬菜等。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60人。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及征地后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被征地乡镇当前征地实际补偿水平,在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水田:五丰镇云洲村3.12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2.9099万元/亩。 (2)旱地:芙蓉镇芙蓉村2.3790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3)林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1.0185万元/亩。 (4)其它农用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1.092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1.0185万元/亩。 (5)宅基地:芙蓉镇五丰村2.379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2.0904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实用版

YF-ED-J154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河南省豫南燃气*限公司新蔡燃气工程筹建处 乙方:新蔡县十里铺大梁庄村委 为加快新蔡县城区燃气重点工程的建设,尽快使广大居民用上干净、节能的天然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施工范围内青苗、树木、道路、水利设施的损坏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施工路段 1、人民路西段路南长米 宽米,计亩;

2、开源路中段路东长米 宽米,计亩; 合计亩。 二、损坏设施的补偿标准 1、对施工沿线实际损坏的青苗面积进行丈量,作一次性补偿,每亩补偿700元, 计元。 2、一般乔木的补偿1至2年按元/株,胸径10cm以下(含10cm) 元/株,胸径10cm以上按元/株,经济林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113号文件所附《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本)》,参照当地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3、损坏的道路,河渠,水井等设施按国家现行预算标准价格,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复制链接] 隆昌石 牌坊 2 2 主 题 听 众 1 4 2 积 分 正五品 参议 花椒 0 颗 小米椒 209 个 主题 22 帖子 121 精华 相册 日志 分享到:0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 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 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暗恋者 0 最后登录 2012 -7-1 3 ?收听 TA ?发消 息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1266号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闽侯县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及面积如下: 地块拟作为鸿尾园1号、2号、3号支路项目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2.0416公顷,其中农用地1.3061公顷(耕地0.9668公顷)、未利用地0.00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水田0.9668公顷、园地0.00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6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924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456公顷、其他土地0.003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041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即 1、土地补偿费:164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24600元/亩 合计:41000元/亩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规定补偿。 五、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六、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九、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

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之欧阳歌谷创编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欧阳歌谷(2021.02.01)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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