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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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规定》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矿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季度根据井下情况变化进行审查。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矿调度室并直接报告矿值班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接到伤亡事故通知后要立即通知矿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调度室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预案”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通知救护大队、医院、行政、后勤、安全、生产技术以及“预案” 所涉及的其它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立即组织实施救援。调度室要同时尽快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威胁的相邻施工地点的人员,迅速组织安全撤离,或等待其他命令。

第五条矿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

即报告微山县人民政府、济宁市司法局、山东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

鲁西分局,上报时限为24小时内。矿负责

人要根据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或事故现场的复杂程度,尽快作出是否要枣庄矿山救护大队或请求其他救护大队救援的决定。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应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情况: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米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伤亡事故发生后,所有接到通知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按照指挥命令或预案要求立即展开各自工作。各项工作必须做到快速、无误、协调、有序进行。

第八条所有参与伤亡事故救援人员,必须服从命令、高度负责、快速、高效,不得有推委、扯皮现象。对因工作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救援工作不利、拖延或其它后果

的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从严处理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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