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维修管理规定

建筑物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管好用好房屋建筑资产,进一步明确使用、维护、维修过程中的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资产管理

1、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生产房屋建筑、办公用房、宿舍及生活用房,道路、停车场、水池、水塔、污水处理设施、烟囱、花园及其它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房屋建筑。

2、各房屋建筑的使用单位为该项资产管理者。公司要对其使用和拥有的房屋建筑登记建档。

3、对全部建筑要进行编号(以生产性建筑开头),编号用直径600mm的蓝色圆圈蓝色阿拉伯数字字体编写在建筑的适当位置。

4、在对房屋建筑登记建档时,对每栋建筑的编号、名称、建筑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资产原值等应登记清楚。

5、公司经理为公司房屋建筑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部负责房屋建筑资产的建档管理。

6、每年12月30日公司向公司总经办财务部报送房屋建筑的统计报表。

二、房屋建筑的使用维护维修管理

1、公司要合理使用建筑物,不能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建筑的损坏。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建筑物损毁或损坏的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其责任人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处理。

2、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房屋建筑的维护管理,使用中做到合理使用、文明使

用。要教育员工爱护房屋资产,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对房屋建筑的维护管理责任要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人头,要将每个房屋建筑(或一个部份、一间)的维护管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公司要对房屋建筑管理情况按月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的考核考评中。

3、房屋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坏要及时安排维修,一般小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内)在明确维修内容、价格后由公司经理审批报公司总经办备案,由公司组织维修;大、中型维修项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由公司将拟维修的内容、维修办法、当地维修价格等以维修报告形式报公司总经办并报所属事业部审批后执行,总经办负责指导维修。大型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由总经办审定维修方案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4、房屋建筑维修项目的费用列入公司的生产维修成本。房屋维修费用实行工程结算制度。维修项目完工后要组织验收、小维修项目由公司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质量、维修内容的完成、维修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经理安排人员对维修工程量进行收量并签审确认,将结算单(含工程量单、各种签证单、验收合格报告)传报公司总经办审批后,办理结算支付;大、中型维修项目公司总经办组织或授权验收和维修工程量收量,由总经办编制结算,结算审批按技改工程结算审批制度执行。

三、房屋建筑管理的检查考核

1、公司总经办每半年对公司进行一次房屋建筑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主要是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管理和维修管理,考核细则见附件。

2、每年末由总经办、审计部对公司全年房屋建筑管理的检查考核结果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与设备管理考评结果一并纳入公司经理、副经理的全年目标考核。

房屋建筑考核细则

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台账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收集的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_secret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测量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本工程的测量必须由测量工程师进行对测量工程的施工管理。标高控制原始点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引测报总监理工程 师验证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 2、测量定位放线所用的经纬仪、水准仪、钢卷尺等等测量仪器及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设备在使用期内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在使用周期内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测控制。 3、测量基准点要得到严格保护,避免撞击、毁坏。在施工期间,要定期复核基准点是否发生位移。 4、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标高控制点的引测,必须采用原点闭合测量法来确定,以确保引测精度。 5、所有测量观察点的埋设必须可靠牢固,以免影响测量结果精度。 6、轴线控制点及总标高控制点,必须经监理书面认可方可使用。 7、所有测量结果,应及时汇总,并向有关部门提供验线依据,规划线的复核必须报市级以上规划部门验线确认。 8、测量误差应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轴线和楼层测量放线、标高抄测在确保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后进行平均分配,避免误差积累。 二、常用材料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以及接头中使用的钢板和型钢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冷接冷拔钢筋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冷接记录。 钢筋的表面必须清洁。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3)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设置及接头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4)检验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的专门规定。 (5)检验方法:检查焊接试件试验报告。 2、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的规定。 ⑴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养护和施工缝处理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⑵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 3、砖的品种及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⑴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砂浆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强度等级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完整版)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着企业的兴旺和发达。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形成网络管理。 认真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高空作业需系好安全带,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和运料的吊笼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 6.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拒绝违章作业。

8.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设计方案,技术交底要详细,验收手续要齐全,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9.大型机械、塔吊、电梯安装要有设计和详细交底,司机、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服从信号工的统一指挥。 10.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安全设施、严禁他人随意拆除和移动,拆除和移动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事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预防火灾和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集体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消防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如下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保卫组织结构,义务消防队及应急组织和各岗位、各部位、各工种防火,治安岗位责任制。 现场设警卫室,配备足够的护场巡逻警卫力量,并做好值班记录。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请到吸烟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明火,现场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电气焊工持证上岗,持有用火审批手续,有灭火设施和看火人员。 4.工地的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严禁领退手续,油漆、稀料等按规定分开存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重点部位严禁烟火,木工房(棚)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内存木料最多不得超过三日的使用量,操作地点的易燃废品(碎木料、刨花、锯末等),当日清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修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修的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先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首先,业主应当依据上述法规和地方一些相关的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报建手续 1、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建手续 1、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理和设施。 其中第(1)、(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业主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必须先知业主。根据有关规定,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主要有: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档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档 Regula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bui ldings and buildings (Draft)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 制楼堂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 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 改造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楼堂馆所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 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审批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银行等金 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要求】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租赁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适时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节、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1) 第二节、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1) 第三节、岗位培训制度 (2) 第四节、技术复核制度 (2) 第五节、技术交底制度 (2) 第六节、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3) 第七节、材料采购、检验制度 (3) 第八节、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养护、试压制度 (3) 第九节、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4) 第十节、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4) 第十一节、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 (5) 第十二节、成品保护制度 (5) 第十三节、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5)

第一节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一、项目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 二、项目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设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专管的质量安全科,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部位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第二节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一、图纸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按工程类别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并参加图纸会审。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组织会审单位将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29705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施工现场道路应保证行驶畅通,能满足运输和消防的需要,道路两旁应根据地形设置排水沟。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按四级过失处罚。 2、水、电管网设置:施工现场应设消防用水管网,配齐消火栓;供电线路下方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应注意堆放高度;现场不准使用裸导线;工地使用塔吊时,应注意供电线路。否则,均属一般违章。 3、施工的楼梯口、电梯井、预留孔等洞坑、沟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应加设牢固盖板,并有明显警标。否则,责任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4、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有专用地锚,避免与电源交叉。否则,属严重违章。 5、脚手架:必须满足施工的使用要求。其材料的规定、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伸缩度、刚度和稳定性。 6、脚手架的搭设:除斜撑、剪刀撑外,杆件应力求横平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即使是对建设功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应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极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章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 ”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 三、删除第六条。 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五、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标底编制、

招标代理、 建设监理、 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咨询除外)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并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 ”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 七、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八、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 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 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三章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 )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介绍>> 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各级、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公司经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和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二)公司生产经营责任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分公司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组织设计。 3、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外包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司技术经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公司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公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贯彻实施“一图九表”现场管理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参与文明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现场文明安全管理。 (四)安全部门责任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签发合格证。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五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

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 (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 (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其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0.1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为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各分部工程质量目标计划,以保证工程总的施工质量目标计划的实现。详见下表10-1 。 表10-1 分部工程质量目标计划表

10.2质量管理体系 10.2.1 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为保证本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兑现本投标文件确定的工程质量目标,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以往从事类似工程的经验,从组织机构、思想教育、技术管理、施工管理以及规章制度等五个方面建立符合本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详见图10-1.

图10-1 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反馈 质量评定 经济兑现 奖优罚劣 制度奖罚措施 完善计量支付手续 优质优价 签定包保责任状 自检、互检、交接检查 定期不定期质量检查 接受业主和监理监督 加强现场试验控制、充分利用现代化检测手段 检查创优效果 制度创优措施 明确创优项目 提高工作技能 改进工作质量 总结表彰先进 测量复核 应用新技术 质量计划岗前技术培训 熟悉图纸、规范 技术交底总结表彰先进质量工作检验 现场Q C 小组 改进工作质量制度教育计划 经济责任制 T Q C 教育 作业队质量小组 各项工作制度和标准 经济法规 创优规化 贯彻I S O 9001质量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领导层小组提高质量意识 实现质量目标 检查落实 为用户服务 质量第一 技术保证组织保证施工保证思想保证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框 图 制度保证

10.2.2 质量管理机构 建立由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副项目经理、质检负责人员参与组成的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工程质量管理、兑现本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是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组织机构,领导和组织项目作业队质量小组、质量自检小组和各质量QC 小组开展保证工程质量的各项攻关和管理活动。安全质量部是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管理的执行机构,在进行质量专检的同时,对质量管理制度、标准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质量管理“一票否决权”。见图10-2。 班组质量检查 班组安全检查作业队安全质量检查小组 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员 项目部安全质量领导小组 图10-2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10.2.3 过程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各级、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公司经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和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二)公司生产经营责任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分公司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组织设计。 3、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

组织外包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司技术经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公司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公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贯彻实施“一图九表”现场管理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参与文明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现场文明安全管理。 (四)安全部门责任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签发合格证。 5、开展危险预知教育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公司每月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参加架子搭设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新建、

建筑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治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行监督治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其所属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

督治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专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 一、积极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贯彻质量保证体系,视质量为生命,以质量求生存,狠抓工程质量,打造品牌工程。 二、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保证计划,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在施工中,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图纸,因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和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同意,在签发技术核定单后方可进行变更,并进行签证。 三、认真做好各级技术交底工作,让所有的施工人员懂得施工工艺、技术要领、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做到“人人抓质量管理、个个懂施工规范、彼彼皆精益求精”,努力打造优良工程。 四、加强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工程材料进场后必须认真做好复试工作,坚决禁止使用劣质商品和不合格的材料。 五、经常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同时加强对职工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六、项目部对每层每道工序都必须组织质量检查和验收,除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外,还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督促整改。 各施工班组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及验收工作,并作好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七、栋号施工员负责各施工管辖范围的放线、测量和质量检查监督,及时做好隐藏工程验收、分部分项验收等,并将各项资料记录及时送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然后交资料员存档。 八、各单位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应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工程部和质监站进行核验。 九、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及时、统统、确凿、真实、不弄虚作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 征求意见稿 G B- 2009北京

目次 前言 (1) 1 总则 (3) 2 术语 (4) 3 基本规定 (5) 4 安全管理目标 (5) 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责任体系 (6)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 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8) 10 安全技术管理 (9) 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10)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0) 13 应急救援管理 (12) 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2)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3)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 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二〇〇二至二〇〇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计划要求, 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国内外相关规范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16章,主要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和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统计报告、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an54614788@https://www.360docs.net/doc/9610577575.html,)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an54614788@https://www.360docs.net/doc/9610577575.html,),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定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施工行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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