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与犯罪

基因与犯罪
基因与犯罪

基因与犯罪

马克思早就断言:犯罪必将贯穿于阶级社会发展的全部历史。人为什么会犯罪?是什么驱使行为人疯狂地破坏社会,侵扰他人呢?这个沉重的问题,数千年来一直为无数哲人所冥思苦想。

犯罪理论在十八、九世纪的欧洲发展到了顶峰,而其共同的结论可概括为:犯罪是人为了追逐快乐而无顾忌地实施罪恶行为。

被后人誉为“犯罪学之父”的龙勃罗梭,将自然科学引入犯罪学研究,通过对成千上万个罪犯进行观察得出“犯罪的根本原因取决于生物学的遗传”这一结论。

自古以来, “先天与后天在决定人类行为中哪个更为重要”一直是个争论不休、令人疑惑的话题, 随着基因科技在20世纪80年代的勃兴, 基因一行为研究再次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 作为基因一行为研究议题之一的“基因与犯罪”也又一次成为犯罪学界和遗传学界关注的焦点。

1龙勃罗梭与《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这里,关于他的《犯罪人论》, 我仅讲述有关种族遗传与犯罪的相关内容。

龙勃罗梭曾说吉普塞人以盗窃闻名, 阿尔巴尼亚则以土匪而闻名。他认定, “希伯莱人的犯罪要比其他民族居民的犯罪少”。他们犯罪只局限于诈骗和盗窃, 犯此类罪的原因在于“对金钱的贪婪, 伤感情的绝望, 不被允许担任公职并且享受不到任何公共救济, 而对武装的种族迫害做出反应” , 而且, “一旦在希伯莱人面前出现一线从政的希望, 这种实施特定犯罪的倾向似乎就将消失”。与此相反, 吉普塞人则是“完全是犯罪种族的活标本, 不断产生着犯罪的情欲和恶习”。希伯莱人和吉普塞人是世界上颇有特色的两个民族, 而龙勃罗梭如此抬高一个民族贬低一个民族, 在学者中并不多见。与种族原因相联系的是他的犯罪遗传原因论。他列举统计资料后得出的结论是, 酗酒、残暴、卖淫和精神病都是可以遗传的, 而这些因素就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种族原因论和遗传决定论, 也许是后来龙勃罗梭受到批评的重要方面, 他过于看重了“天生犯罪

人”了。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其天生犯罪人理论其中一个主要内容便是“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2新的提法:基因决定犯罪

2.1 罪犯就多了个Y

早在1965年,英国的细胞遗传学家雅各布斯在研究了一些男性犯人的染色体后,提出了“犯罪染色体”这一惊人的论点,她发现,一些男性罪犯不仅存在攻击行为,并且在精神上也是不太正常的。在她研究的197名男性罪犯中,有6 1%的入有染色体的异常,其中3 6%比正常男性多了一个性染色体Y,即XYY型,而在普通人群中,XYY的男性检出率仪为千分之一,但在罪犯收容所中却千分之二十。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的研究表明,具有XYY型染色休的男子,往往身材高大、巨臂、长腿、粉刺脸、智力略差,易发精神疾患和反社会行为的倾向。在英格兰、威尔士等地的执法机构的调查中发现,XYY 男性较正常男性进监狱的机会大10倍,且年龄明显低于正常男性。此外还有一些报告说,一些对社会产生重大冲击的凶杀案件中的重犯,也都是XYY型研究者认为,正是因为有了这条多余的染色体,使它的主人容易导致犯罪。

2.2 一元胺氧化酶(MAO)与犯罪基因

从90年代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提出和逐步实施起,犯罪基因的问题又一再提出。1993年,美国和荷兰的研究人员的一项台作研究结果表明.具有XYY染色体的男性的确有容易犯罪的趋向,但这不仅仅是与多余的那条Y染色体有关,而且与X染色体也有关,甚至牵涉到一些与性和性暴力相关的精神病。研究人员发现一个典型的犯罪家庭中有17名成员在30年的时间内先后卷入犯罪。其中有5人是严重的犯罪。一人强奸了自己的妹妹.另一人在精神病院用餐具刺杀工作人员.第三人患有暴阳癖,常常在大庭广众之下制造事端,而且开车压伤了自己的老板;还有两人是烈火犯。但是这个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犯罪记录。对这些同一家庭的罪犯检查发现,他们的X染色体上某一特定部位的基因存在缺陷,而这一部位的基因正是控制人大脑自制力的基因。

布鲁纳尔在美国一家遗传学杂志上宣称:在研究对象的X染色体上,有一个特定部位

的基因发生变异。更重要的是,这个部位的基因正好是决定应该怎样复制人脑所需的“一元胺氧化酶(MAO)”蛋白质分子的。由于该基因所控制复制的一元胺氧化酶(MAO)变短了,就不可能去氧化分解过多的“一元胺”。一旦脑中“一元胺”浓度过高,就会使大脑的主人表现出烦躁、易怒、冲动等倾向。这类人其实连他自己也很难控制自身的某些粗鲁行

为。由于女性有两个X染色体,所以其中一个X染色体基因有误时,另一个X染色体能作补偿性纠正。而男性只有一个X染色体,另一个染色体(Y)专管决定男性胚胎发育,所以染色体的不对称性决定了男性该基因功能不完善的可能性比女性大,从而表现出暴力型性格中男性占多数。布鲁纳尔将这个特定部位的基因戏称为“犯罪基因”。

在2006 年举行的上海国际生物技术与医药研讨会上,华裔科学家陈景虹曾指出,马加爵的暴力倾向可能和缺失MAO基因有关;动物实验发现,如果完全去掉MAO,小老鼠就会有暴力倾向。人也是这样,如果缺少这个基因,也会有异常行为发生,如暴怒、好斗等,以致犯罪。MAO 基因缺失者平常症状并不很明显,他们一般表现为害羞,容易紧张。人们往往会认为他们比较老实,一般不会找他人的麻烦。其实,这种人对压力的耐受力远低于正常人,一旦他们面临失业或人际关系紧张等问题,就可能出现暴力行为。

2.3 遗传与犯罪

2001 年的一天,美国俄勒冈市的两个女学生失踪了。随后,警察在沃德·韦弗家后院的水泥板下发现了这两个女孩的尸体。这种情况令那些经验丰富的侦探感到该案似曾相识。因为这个家族的老沃德·韦弗,因于1981年谋杀一名年轻妇女和她的未婚夫而被判死刑,当时他就将那名年轻妇女埋在自家后院的水泥板下。现在,儿子的作案手法与父亲如出一辙。

科学家们对沃德·韦弗父子犯罪行为的兴趣早已超过了犯罪本身,他们希望借此探究人类暴力的根源。科学家对比了沃德父子的详细资料:59岁的老沃德和40岁的小沃德,两人都曾因强奸亲戚而被告上法院,都曾因虐待动物而成为被告;两人还喜欢在野外活动、猎杀动物;两人都曾在军队服役,都有过失败的婚姻,都有5个孩子。然而,在小沃德的成长过程中,老沃德对他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小沃德4岁时父母离异,父子两人便不在一起生活了。小沃德由母亲的第二任丈夫抚养。在这样一个家庭中的两代人走上了相同的犯罪道路,这就提出了有关犯罪遗传学和犯罪生物学的问题。暴力行为是否可以由上一代遗传给下一代?

高尔顿是最早提出犯罪遗传的人。早在1861年, 高尔顿就坚信人类形形色色的肉体、精神和道德特征都是遗传的。1865年, 他在《遗传的天赋和特征》一文中提出,人的社会性能够通过“优育”的方法而得以进步。在高尔顿的观点提出不久, 美国出版了一本关于犯罪遗传的书—《朱克斯家族犯罪、贫穷、疾病和遗传的关系》。该书探讨了一个备受纽约立法系统关注的家族, 该家族中的个成员被投人同一所监狱。作者认为, 朱克

斯家族是低等血系的一个例子, 因此他们必然注定了贫穷、堕落和犯罪。

几年前,华盛顿大学医学院的精神病科医生C·罗伯特·克洛宁格提出一份报告,认为男孩的父母如果是罪犯,即使他从小就给别人哺养,成长后比起亲生父母不是罪犯的人来,犯罪的可能性要高出4倍之多。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一位名叫梅迪尼克的心理学家,曾耗时30 年专门研究犯罪及其家属之间的关系。他研究了14427 名丹麦男性养子的情况,发现在这批人中,如果亲生父母是经济犯罪分子,那么孩子成为经济罪犯的可能性达到20%;如果亲生父母和赡养父母都是犯罪分子,那么孩子成为罪犯的可能性上升为24.5%;如果亲生父母和瞻养父母都是清白公民,那么这个比率将下降为13.5%。上述数字尽管并非太清晰,但至少可以看出一种趋势:就是犯罪和遗传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

3 对基因决定犯罪的疑问

3.1反对的呼声

犯罪遗传研究自从其出现以来一直受到诸多质疑。一些批评者认为, 在“什么是犯罪”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 将犯罪与遗传基因联系起来是不科学的。他们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制度的属性不应被忽视,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按照形势而定,比如,杀人可以被认为是英雄行为,也可以是谋害。拿走别人的东西可以是为了充公,也可以是偷窃。其次,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 用极为细微的遗传基因的研究, 想要去理解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事, 本来就是缘木求鱼。而用“遗传”研究去究明极其复杂的人类行动的问题犯罪,也是令人怀疑的。另一些批评者提出疑问的角度不同, 但批评的火力却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们认为,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的影响。引用龙勃罗梭的设问就是,当罪恶在孩子们面前呈现出玫瑰色, 甚至通过权力灌输下来, 并且由亲属或师长身体力行时,那么,这些不幸的孩子们怎能予以抵御呢?

早在1986 年“世界和平年”的5月,来自美国、苏联、澳大利亚、波兰、墨西哥、科威特、芬兰、印度等12个国家,包括心理学、社会学、神经生理学、动物行为学、人类学、遗传学、精神病学、生物化学等一批不同专业的专家,在西班牙的塞维举行会议。经过讨论,针对当时有人利用所谓生物学的“科学”发现来证明暴力、种族压迫和战争的合理性的严重态势,发表了一份有20 位专家签名的“关于暴力的声明”。他们指出:如果认为战争或其它暴力行为已经被遗传安排在人类的天性之中,这在科学上是错误的。虽然在神经系统的各个水平上都有基因的作用,它们提供了发展的潜力,但它只是与生态和社会环境相联系时才能实现出来。虽然不同个体的先天倾向性受个体经验影响的情况不同,但正是

遗传素质和教养条件的相互作用决定着他们的人格。除了少数病理情况外,基因并不必然产生由先天决定的倾向于使用暴力的个体。当然基因也不决定相反的倾向性。虽然基因协同参与确定我们的行为能力,但基因本身不能规定行为的结果。这个结论性的观点,有力的批驳了“基因决定暴力”的合理性,科学阐释了基因与人格、行为的关系,至今仍是有生命力的。

美国塞莱拉基因组公司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官温特博士说,人比所有的基因要复杂的多,人的生理系统建立于基因与环境之间极为复杂而巨大的相互影响上,那些想把社会决定建立在遗传简化基础上的人最终会被科学所击败。卡库在与100 多位活跃于当今科学前沿的科学家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出版了重要著作《远景》明确反对基因决定论。在他看来1965 年有人提出男性XYY染色体与暴力行为有联系,这是走过的弯路。他写道:“基因与人类行为的联系是一个引起很大误会的领域。虽然人类行为通过复杂的方式为基因所影响,但是说我们体内存在导致这种或那种行为的基因是太极端了。”声称发现暴力基因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虽然这些基因可能会在一小部分残暴的人身上找到,但绝大多数的暴力行为可能归咎于一些完全与基因无关的因素(如贫穷或种族主义) ”。

3.2 基因与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邱国梁曾强调犯罪心理是一种社会心理,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它们的形成、变化和发展主要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是天生的、人所固有的。当然, 应当承认其中也有包括基因在内的生物学因素的参与,但这是次要的、非决定性的,基因与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没有更多的联系。对于基因与犯罪的关系,认为应把握几个要点:(1)基因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有影响的,但这种影响不是直线式发生作用的。它是潜在的,是一种倾向,它需要通过中介物才能具体产生影响,通常是与后天的教育、环境等因素一起产生作用,从而影响着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2)基因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影响不是决定性的。基因不能决定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具体内容和结果,因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具有复杂性,除了要受到基因的影响外,更重要的还要受到主体内外的其他各种因素的作用,所以不能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决定因素单一地归结为是基因的影响。(3)夸大了基因对犯罪的作用,实际上犯了机械论、简单化和先天论的错误。说基因决定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不但违反了社会学的规律,而且也违反了生物学的规律。因为,预防和控制犯罪心理、犯罪行为是一个社会学的问题,需要调节社会的功能和措施来解决,若寄希望于基因治疗、基因改良等,那无疑是违背社会现实的一种幻想,除了表明社会功能的无效之外,是

无济于事的。

4.总结

相对于基因决定犯罪,我个人更倾向于后天的社会环境因素导致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很多时候,犯罪者到底是本人故意的还是无心的外人根本难以辨别。基因决定犯罪这一论点若被认可,肯定会成为有些人逃避责任甚至是推卸责任的借口,人们可能会如同理查德·斯佩克那样, 在犯罪之后名正言顺地为自己找到开脱罪责的借口, 借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对于那些具备了犯罪基因的人,岂不可以随心所欲地犯罪?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分辨出是否真的是犯罪基因在作怪?这样,不仅是现行的法律失去了作用,而普通的居民的生命安全也可能会受到威胁。这样社会最终会变得无比混乱,不可收拾。

其次,法国曾对XYY男子进行了鉴定,既没有发现犯罪记录,也没有异常行为,全都是可尊敬的守法公民。可见,基因决定犯罪这一论点并不是准确的。若深入的探究犯罪者犯罪的原因,我们会发现,真正说自己是无意识的犯罪的人很少很少。每一个犯罪者必有其犯罪的原因,并且这些原因多多少少都与犯罪者有着一定的联系或者犯案后事情会对自己有利。如偷了的东西可以拿去卖从而增加自己的财富,杀了一直是伤害自己的人可以让自己免除再度被伤害等等。在我的理解,若基因真的能决定犯罪的话,那么,人们犯罪的原因就只是单纯的想这样做,例如说你想杀人,不是因为那个人一直压迫你,也不是因为你看他不顺眼或者其它什么理由。只是因为你想杀人,谁都可以,而那个不幸被你杀了的人只是刚好被你杀了,如此而已。

有人说可能会反驳,说或许是基因导致了那些人有了犯罪行为,而没有这种基因的人就不会这么容易犯罪。那么我要反问了,基因到底是主要因素还是仅充当一个“催化剂”辅助的作用呢?我曾看过一个案例,上面就是讲述一对同卵双胞胎已经长期分开居住了,但其弟弟因为生活过于穷困,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而警察却因为DNA相同而把恰好回来的哥哥给抓了。最后查明了案件是弟弟造成。同卵双胞胎照理来说基因是相同的,但一个生活安逸而另一个却成了犯罪者。随着90年代“人类基因组计划”实施以来,我们就不断听到科学家宣称与人类行为相关的基因被发现的消息。随着媒体的炒作,人们越来越感觉到,似乎基因就是人类生命中的“命运之神”,正是基因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牵引着人们向前走。但基因就真的能决定人类的命运?答案是不一定,同样基因不同的人生的例子比比皆是,上述就是其中一个。或许在细节上,基因能够表现出它的特征,如某些行为孩子会与父母相像,但大部分,还是有区别的。社会环境依旧是导致人类行

为的重要因素,设想一下,倘若一个人一生生活在一个安逸的,没有压力的地方,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即使他有犯罪基因,想必他也不怎么会做出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能根本没有想过。基因或多或少会对人的行为带来影响,但试问,从小到大,人们到底因为环境和自身需求改变了多少,这种改变难道也是基因作怪?这是显然不可能的。

最后,我并不是否定基因与犯罪的关系,基因能够导致人的情绪变化这点是已经得到证明的了,情绪过于波动便有犯罪的可能。但太过看重基因的作用就未免欠妥。正确看待二者间的关系,才能不使研究走向一个主观的误区。

参考文献

[1] 伊然,玄昌. 基因困惑[J]. 中国科技画报 2001年第5期.

[2] 奇云. 戏说基因:基因家族中的特殊成员(二)[J].

[3] 徐爱国. 解读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J]. 法制论丛第21卷第2期 2006年3月.

[4] 邱国梁. 简论基因与犯罪[J].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3月第2期.

[5] 邱格屏,刘建基因科技与犯罪研究[J]. 犯罪研究 2002年第2期.

[6] 李津军. 犯罪真的会遗传吗[J]. 发明与创新(综合版)

[7] 林海. 欲魔与心智的搏杀——科学认识犯罪基因[J]. 科学与文化.

[8] 刘长秋. 基因犯罪及其刑法对策研究[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8卷第3期 2008年7月.

[9] 肖国强. 基因技术,走近大众生活[J]浙江日报/ 2004 年/ 11 月/ 24 日.

[10] 刘长秋,杨玉娣. 浅论基因犯罪及其刑法规制[J].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3月第2期.

报告基因检测

荧光素酶报告基因 原理:转录因子是一种具有特殊结构、行使调控基因表达功能的蛋白质分子,也称为反式作用因子。某些转录因子仅与其靶启动子中的特异序列结合,这些特异性的序列被称为顺式作用元件,转录因子的DNA结合域和顺式作用元件实现共价结合,从而对基因的表达起抑制或增强的作用。荧光素酶报告基因实验(luciferase assay)是检测这类转录因子和其靶启动子中的特异顺序结合的重要手段。 其原理简述如下: (1)构建一个将靶启动子的特定片段插入到荧光素酶表达序列前方的报告基因质粒,如pGL3-basic等。 (2)将要检测的转录因子表达质粒与报告基因质粒共转染293细胞或其它相关的细胞系。如果此转录因子能够激活靶启动子,则荧光素酶基因就会表达,荧光素酶的表达量与转录因子的作用强度成正比。 (3)加入特定的荧光素酶底物,荧光素酶与底物反应,产生荧光,通过检测荧光的强度可以测定荧光素酶的活性,从而判断转录因子是否能与此靶启动子片段有作用。 步骤: (1) 铺细胞于24 孔板中,{选用48孔板(如果比较难做的系统可以选用24孔板甚至12孔板,细胞量越多表达的酶相应越多),铺板密度约为30%(如果比较着急做实验,密度可以提高)。}每孔细胞数为20 万细胞左右,待细胞融汇度达到70% (适合磷酸钙转染)、85% (适合脂质体转染)时进行转染。一般选用细胞密度为50-70%时进行转染(因为转染后要让质粒表达一定的时间,一般是18-24小时,故而这个细胞密度到加药时密度会差不多到100%)。转染体系的配置:目标蛋白的质粒(pBind-),luc质粒,fermentas转染试剂,(质粒:转染试剂=1:1-3(μg:μL)这个比例根据细胞、质粒转染难易程度而定,必要时需要自己摸条件)。——此步骤与与普通的细胞转染实验的要求相同。 脂质体法 (1)在细胞密度达到80%左右,于转染前1小时用基本培养基(常用无血清培养基Opti-MEM)为细胞换液。【对转染后易死的细胞可用不含双抗但含有10%FBS的DMEM或1640培养基】(2)根据细胞培养皿的大小,按下表配制转染试剂体系。将适量欲转染的质粒DNA与适量体积的Opti-MEM混匀。同时,将适量的脂质体【采用下表中所给量的一半】也和适量的Opti-MEM混合。室温静置5分钟【时间过长会降低脂质体活性】。 (3)将(2)中两溶液转移到同一EP管中,吹打使其混匀。静置20分钟。 (4)将质粒DNA和脂质体混合液加入到细胞培养皿中,置于CO2培养箱中37℃培养(5% CO2,37 ℃)4-6小时后更换正常培养基(含双抗和10%FBS)。 脂质体法各试剂用量 DNA(ug) opti培养基(μl)

收入差距与犯罪率实证研究

收入差距与犯罪率实证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1978-2008 年间收入分配对犯罪率的影响进行了实证考察,结果发现,全国间的收入差距对犯罪率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容易造成社会紧张,穷人产生严重的挫败感,对社会产生不满,地位的不公平感导致穷人可能通过犯罪来提高自身满足度,由此可能引致低地位的人犯罪。从经济学视角看,穷人犯罪的机会成本低,而同时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富人的财富给穷人创造了非常多的机会,如果穷人将时间更多的配置在非法活动上,其收益可能会更高,因此,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鼓励了穷人从事更多的犯罪活动. 关 键 词: 收入差距 犯罪率 一、文献综述 自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开始大量利用计量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广泛考察了各种宏观经济因素如收入分配、失业、教育等对一国犯罪率的影响,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此同时犯罪率也急剧上升。1978 年全国的犯罪总数为五十多万起,到2005 年犯罪总数达到了四百六十八万多起,是1978 年犯罪总数的8.7 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经济因素变化对我国的犯罪率到底是否造成了影响?如果对犯罪造成了影响,不同因素的影响各自有多大?哪些是影响犯罪的关键?国内对这些问题的定量研究还是比较缺乏的。本文试图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分配、国民教育状况、城市化等对犯罪率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二、模型、变量描述 (一)模型设定 (1)变量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单位根检验的方法通常有DF 检验法、PP 检验法和ADF 检验法(Augmented DF Test)。由于理论和实践上的原因,人们通常使用ADF 检验法,其模型为: 模型Ⅰ(无常数项、无趋势项) △y t = (ρ-1) y t-1+ ∑=m i 1δi △y t-i +εi (1) 模型Ⅱ(有常数项、无趋势项)△y t =β1+(ρ-1) y t-1+ ∑=m i 1δi △y t-i +εi (2) 模型Ⅲ(有常数项、有趋势项)△y t =β1+β2t+(ρ-1) y t-1+ ∑=m i 1δi △y t-i +εi (3) 其中,{εt }为白噪声。△表示变量的一阶差分。原假设为H 0:ρ=1,即{ y t }有一个单位根(非平稳)。T 为时间趋势因素。若ADF 值小于Mackinnon 临界值,则序列是平稳的,否则是不平稳的。单位根检验最佳滞后阶数按照AIC (Akaike Information Criterion )准则确定,AIC 值越小,则滞后阶数越佳。由于实际经济问题的复杂性,我们采用三种检验类型分别进行单位根检验。

罪 名 分 类

罪名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蔻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种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个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二)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三)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中国犯罪现状分析报告

一、犯罪率 (1)从1988年起刑事立案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到1991年达到最高值,这期间每年的增长幅度分别是:23.29件/10万人(1987年~1988年)、104.08件/10万人(1988年~1989年)、19.41件/10万人(1989年~1990年)、8.81件/10万人(1990年~1991年)。其中1988年至1989年的增长幅度最大,这主要是过去各地都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1989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同时,1989年的刑事案件也确实增加了,据一些地方调查,实际发案数1989年比1988年大约上升 (2)似乎1992年刑事立案率有一个明显的回落,此后直至1997年刑事立案率基本上波动不大。其实,1992年立案率下降是由于公安部门修订了盗窃案刑事立案标准:将原来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城市80元、农村40元即要刑事立案,修订为1992年以后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一般地区300元~500元、少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可为600元即要刑事立案。而盗窃案件通常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总数的76%左右。因此,1992年刑事立案率总体数值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实际上,在1992年,未受盗窃案立案标准提升的影响并对公众安全感影响较大的杀人、强奸、抢劫三类案件的立案率,除强奸案稍有下降以外(由4.46件/10万人略降到4.36件/10万人),杀人案、抢劫案均有一定的增长(杀人案由2.06件/10万人增加到2.11件/10万人,抢劫案由9.32件/10万人增加到10.96件/10万人),这三类案件立案率的平均值也比上年的高(由5.28件/10万人增加到5.81件/10万人)。可以预见,倘若1992年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不作较大幅度调整的话,那么起码1991年与1992年之间的立案率不会形成很大的落差,1988年至1997年之间的立案率应当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态势,即立案率居高不下。这10年间除强奸案立案率的增减在波动中保持相对平稳外(由1988年的3.19件/10万人略增到1997年的3.38件/10万人),杀人案与抢劫案的立案率均呈增长的态势,其中杀人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0.45倍(由1988年的1.49件/10万人增加到1997年的2.16件/10万人),抢劫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2.46倍(由1988年的3.40件/10万人显增到1997年的11.75件/10万人)。 (3)1998年刑事立案率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1997年的133.98件/10万人增加到1998年的164.68件/10万人。 改革开放后,犯罪率趋于增长、波动,尤其是近10年(从1988年起)犯罪率大幅度增长,并保持持续上升的势头,这还不包括大量的犯罪”黑数“.显然,这种增长的幅度以及犯罪率的绝对值已创中国内地1949年以来的最高记录。当代中国社会犯罪率的明显增长,这是一个需要深刻解析的社会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失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测报告模板

无创产前亲子鉴定遗传咨询报告 一.检测结论 检测结果支持“韩梅梅”胎儿DNA样品与“李磊”提供的DNA样品之间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即DNA样品的提供双方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 待测样品的累计父权指数(CPI)为5.51E+82,亲权概率为>99.99%。在本报告中,胎儿DNA样品为检测对象,男方提供的为待测样品。 二.样品信息 检案号:PPT2017070581 委托人:韩梅梅 检测对象样品:血液 待测样品类型:血液 受理日期:2017年6月29日 检测日期:2017年7月11日 本报告属于实验室科研检测报告,仅对本次送检样本负责,不作为司法鉴定用途。三.检测方法 本检测方法使用高通量测序技术,对孕妇外周血中的游离DNA进行测序和

分析,筛选出胎儿特异的SNP位点(在本检测中称为信息位点)并与待测样品的测序结果进行比对,检验两个样品是否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具体方法如下: 1.在高速离心机中分离血液,获得血浆; 2.提取血浆和待测样品中的DNA; 3.采用高通量测序和液相杂交捕获技术对样品进行测序; 4.使用超级计算平台对测序结果进行分析; 5.如果胎儿浓度达到要求,出具报告;如果胎儿浓度过低,需要重新抽取 孕妇外周血。 四.检测结果 1.待测样品SNP分型清晰,无污染,符合质控标准;

图1. 待测样品SNP分型图。蓝色和红色用于标识不同的染色体。 2.从检测对象中分析筛选出379个信息位点,符合质控标准; 3.与待测样品SNP分型结果比对后,信息位点中有1个位点不符合孟德尔遗 传定律,错配率为0.2639%; 4.所有信息位点在22条常染色体上的分布情况,绿色为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 的信息位点,红色为不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的信息位点;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 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 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译者注 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译者注 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 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译者注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

2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 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 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 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 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 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 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 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 荣幸。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 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劳永逸地 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 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 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 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 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 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 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 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2页

中国离婚率及犯罪率数据分析

北京——离婚率39% 上海——离婚率38% 深圳——离婚率36.25% 广州——离婚率35% 厦门——离婚率34.9% 台北——离婚率34.8% 香港特别行政区——离婚率33.8% 大连——离婚率31% 杭州——离婚率29% 哈尔滨——离婚率28% 目前,成都的离婚和结婚比率已经接近1:3,有的区(市)县离婚人数与结婚 人数的比率甚至达到了近1∶2。 同时,因为婚外情的激增,20年间,上海的离婚率增加了20倍,上海离婚率的增加,原因主要是因为伴侣和他人发生性关系。 在每天的c''咨询工作中,有这样的基本统计: 80%以上的c''关系最终宣告破裂,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 60%以上的人遭遇过不同程度的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 50%以上的人认为自己的出轨是“鬼使神差”,虽然对出轨的后果表示后悔,认为自己是稀里糊涂的婚外情了,但与此同时,他们承认出轨给自己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刺激感。说到是不是会再次故伎重演,大家普遍表示沉默,认为“说不准”。 同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出轨后,自己再也无法回归到原先的c''恋爱 轨道上。 夫妻离婚的第一原因是——出轨。 可以这样说,不论哪个城市,夫妻离婚的第一原因是——出轨。 但现代人的出轨,很多时候是一种不自觉的行为,是一种病态心理,是出轨 癖。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离婚率直线上升。1980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为0.7%。至1995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1.8%。 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 父母离异是孩子心灵健康的杀手 而这十五年,就是现如今高达30%离婚率的一个重要埋伏——这阶段因为父母离异而遭受了心灵创伤的孩子,长大后,会加倍的不信任c'',这一代人的离婚率较之父辈母辈,会呈翻番态势。不敢想象的是——在离婚率高得离谱的今天,他们的后代将来成人进入c''后,有会创造怎样的离婚率奇迹?! 但值得忧心的是:在对100名少年犯进行的抽样检查中发现,有60%的人来自离异家庭,父母的出轨、争吵,是造成他们暴力冷漠性格的真正元凶。可以这样说,父母离异是孩子心灵健康的杀手,而c''的杀手,则是现代人日趋上瘾 的出轨癖! 出轨癖诱因:童年经历决定你日后的出轨几率。 人的每一个举动,都能从童年生活中找到相对应的影子。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也开始认同起这个心理学上的道理。父母、家庭、生活环境……那些看似只是“人生道具”的星星点点,却常常对人的一生有着难以估量的影响。 全国200个城市犯罪率排行榜 (从600多个城市中选出),包括各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等等。 大家晒晒自己城市的排行,说说到底准不准哪? 001 广州002 深圳003 重庆004 武汉005 南京 006 西安007天津008 吉林009 沈阳010 成都 011 郑州012 杭州013 厦门014 济南015 海口 016 青岛017 宁波018 福州019 长春020 温州 021 东莞022 长沙023 昆明024 太原025 哈尔滨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三审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对毒品犯罪的修订不大,毒品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

刑法里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犯罪类型

《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不管你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不管你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负责人,也不管你分管安全工作,还是不分管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你都绕不掉、躲不开......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导向说白了就是秋后算账,说好听就是事后问责。所以,你首先得知道,发生事故问责的依据和条款是什么?然后,你才能刻苦地钻研、巧妙地努力、合理地使力、踏实地工作。可是,咱千万别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在那儿,你看不看都在哪儿,条款一条不多,一条不少,罪名就在哪儿,你钻研不钻研,罪名一个不多,一个不少!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 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

今天中国人性压抑有多严重

今天中国人性压抑有多严重 标签:社会2010-09-07 21:25 星期二 性压抑下的中国人 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史无前例的改革开放以来,性开放的春雨也在以不可阻遏的力量、滴水穿石的韧劲和防不胜防的速度迅疾而执着的渗透着那性干涸的神州大地,尽管传统的旧思想、旧习俗、旧观念还固守着人们脑袋里的某些阵地,但是毕竟性保守的坚冰已经开裂,融化只是迟早的事。 我们惊喜的看到,今天的中国女性五颜六色、花枝招展,他们的着装非常的大胆,敢于在男性面前展示自己的性感美,尽管人们骨子里还很守旧,对一些性事还看不惯,还很抵触,但起码在事不关己时不再那么计较了,不再管他人的闲事了,过去那种自己吃不到葡萄也绝不让别人占了便宜的心态大有改观,人们对事不关己的婚外情、娱乐场所的性活动也不再那么大惊小怪了,对于婚前性行为已基本上给予了心理上的默认,人们到医院诊治性病、非婚生育以及婚外人流等疾病时再也不必战战兢兢、鬼鬼祟祟了,特别是性开放以来性犯罪率大幅度降低,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我国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进步,……。 面对这样一个貌似一派莺歌燕舞的性开放大环境,人们不禁要问,现在还有性压抑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而且我还要说,性压抑不但广泛存在,还十分严重。 未婚青年人的性压抑问题 先来说说未婚的青年人,这是一拨性压抑最严重的人群,面对十分严峻的竞争压力,他们唯一的选择就是晚婚,甚至很多人把婚育的年龄计划在了三十岁以后。那么,大家想想看吧,当一个孩子从十三四岁就性成熟以后,一直要到三十岁左右才能过上正常的性生活,而在其生命最具活力的那十几年里却得不到规律而有质量的性生活,只能在性压抑、性饥饿的煎熬下痛苦度日,这是多么残酷的现实。而这里面受摧残更加严重的又首当男性青年,有许多人好不容易熬到到了结婚年龄,性功能却已经严重受损(为什么男人比女人受到的伤害更为严重,这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会更为详尽地讲述)。 有人说了,现在性环境如此开放,男人至于压抑到如此地步吗?那么我倒要反问,现在性开放到了怎样一种境地,真的就开放到了随时随地想发泄就能发泄的地步了吗,大家扪心自问,你能够随心所欲了吗,可以吗?尽管人们思想比过去开放得多,但传统的观念在中国仍然还是主流,比方说男女青年在接触过程中,如果不能确定最终的婚姻关系女方是不会轻易答应性的接触的,这是一个目前最难以逾越的旧观念所形成的鸿沟,其实女青年并不是不需要性,但比性更重要的还有处女膜的问题、男人占便宜的问题、从一而终的问题、找终身靠山的问题、担心自己以后终身的幸福有无保障的问题、……等等,在今天的中国,男人的强势导致了女人的不自信,男性的处女情结、婚前性行为女人吃亏论等等这些传统性道德、性伦理也加重了女性更加保守,更加注重所谓的贞洁问题,使得性生理的需求与传统观念之间形成了尖锐对立,在看似随便的男女交往中,潜意识里却隐藏了很深的成见和互不理解,一遇到性的问题便立即竖起一道难以逾越的、无形的高墙。另外,还有竞争的压力,工作的辛苦,经济问题,住房

(整理)刑法罪名及犯罪类型

刑法分则罪名总览 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基因检测合作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基因检测合作协议正式版

基因检测合作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_________基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_______________基因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是____________市卫计委批准成立的从事遗传代谢病临床检验的检验机构,主要从基因分析、蛋白质功能(酶的活性)分析和代谢物分析三个层面对遗传代谢病进行全方位检测,目前已推出的__________技术和项目在国内外均处于领

先地位。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协议内容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乙方医学检验标本的定点检验单位,开展乙方所属医院检验标本的有偿检测服务。所开展的检测项目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二、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实验人员操作培训、临床医生产品知识宣讲等工作。 2、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医学检验服务,所设的检验项目为非固定的,内容将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著作名称】论犯罪与刑罚 【原文作者】贝卡里亚〔意〕 【著作译者】黄风 相对于一本平常厚厚的乏味的法学著作而言,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显得短小而精悍。他用比较浅显却意味深刻地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的独到见解。我认为这本巨著真得不愧为之一本著作,它的语言清晰而生动,即使是一个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也是可以被其吸引、阅读,并深得其中之乐趣,且颇有体会。对于一个初学法律的我,这本书写得如此浅显易懂,却又富有深厚的哲理。 贝卡里亚揭露并批判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通过对人性的剖析以及功利主义等观点向我们阐述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方面。他不仅提出了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并且明确提出了被后来所认之为真理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本书被分成了很多小章节,从引言到总结一共四十二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贝卡里亚分别讨论了刑罚的起源、法律的解释、证人、刑讯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总为以下四个方面。 犯罪——罪刑法定原则 我把第一到第十四部分划分为一部分,这一部分是讲的是定罪前的事情。在这一部分,贝卡里亚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引言部分,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旧法的愚昧,本该成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却成为了为少数利益阶级服务的工具。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参与订立社会契约论中的最大多数的人谋幸福的善法。刑罚来源于惩罚权,而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力的基本起点是人类的情感。贝卡里亚在阐述刑法起源中,表达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而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国家。刑罚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超过了则为不公。于是给出了三点结论:首先,“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结论;同时,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观点,即君主只能制定普遍性法律,而判决应由司法机关进行;最后,贝卡里亚指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这三点结论可谓是全书的线索与精华。 在法律解释方面,作者主要阐述了解释的主体和方法,刑法的解释只能由立法者进行,而不能由法官来做。同时,在具体解释法律时应该坚持自由主义而非保守主义,即不能呆板遵守刑法文字的书面含义。法律的含混性,使得书面法律条文成为必要。监禁是一钟特殊的

论犯罪与刑罚_word版

一、引言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

来。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问题,那不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如果我也能像他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密感谢,如果我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 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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