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课程参考)通过二手资料分析的方法分析微软垄断案中微软公司的策略

目录

一、微软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2)

三、审理的第二阶段 (4)

四、简单的总结 (6)

附件一微软公司成长大事记 (7)

附件二微软错误的沟通方式 (7)

附件三微软垄断案的一些背景信息 (8)

附件四比尔.盖茨的个人经历 (9)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

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

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

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法律专家认为微软面临法院的处分。

《纽约时报》报道微软曾动用上千万政治捐款游说国会议员。

《时代杂志》列举出了微软的七大罪状。

微软对此做出的反应:

1,微软CEO比尔·盖茨发出公开信激励顾客户和股东,表示在美国政府控告微软垄断一案中他坚持相信微软最终能够获得胜利。

2,微软宣布推出新的服务方式,包括在线出租MS OFFICE,改版微软拥有的互联网络门户站点https://www.360docs.net/doc/9613511964.html,。

3,微软召开股东年会,其CEO在年会上称对未来充满信心。同时,微软投资7000家软件专卖店。微软对外的宣传策略:以下是微软公司的总裁对被裁决为垄断机构的态度。"我们愿意尽最大努力处理好政府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果不让我们提供INTERNET浏览功能我们将一事无成。""我对目前的一切深感自豪,态度上也是支持的,我们也希望得到你们的支持。""没有哪家公司接受那些将束缚其创新力的种种限制。"

"微软坚持不断更新WINDOWS的权利,让我们面对现实。没有创新,没有竞争,WINDOWS将失去其意义,不仅对持股人是灭顶之灾,对用户也是。"

"如果你的确有竞争,就没有必要有个法院告诉你说,你没有竞争,他们正在以一种恐怖的,毁灭性的方式改变游戏的规则。"

微软对待原告方的态度比裁决前有明显的不同:比尔·盖茨表示有意和政府方达成和解,并且在此基础上愿意放弃微软的一些权利。但是,同时也表示不放弃继续上诉的权利。

微软的态度是很鲜明的。它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并且对于法院的裁决,用了一系列比较严重的,有贬损意义的词汇来描述。将矛盾转向法庭,而不是原告方。这样,好的一方面在于,向公众和舆论展示出了微软坚定的信心。但是,有着极大负面影响的是,采取这样鲜明的态度,不但和原告方美国司法部和19州站在了完全对立的方面上,而且用富有贬损意义的词汇来攻击法庭,使法庭和法官对微软公司产生了抵触,厌恶的情绪。从以后看来微软这样的态度使得主审此案的杰克逊法官大为不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直倾向于原告方。(有趣的是,这一点最后被微软方利用,成为其反败为胜的至关重要的武器。)

微软在事实裁决书(FINDSINTHEFACTS)下达以后采取这种立场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

首先,从公司利益考虑,在事实裁决书下达之后,微软的股票出现了暴跌。这样微软最直接的利益就被损害。如果随着股票的暴跌,股东失去信心,大量抛售微软股票,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微软采用的是配股制),很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况。因此,微软必须首先保护股东的信心。基于此,它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触犯法律,坚信法律会给微软公证的待遇,并始终坚持上诉的权利给了持股人以信心。同时,微软总裁给持股人和客户的公开信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

其次,如果微软认错,那么舆论势必会完全导向原告这一方。公众会谴责微软的垄断罪责,这样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微软就会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所以微软认为其没有违反反垄断法,那么,就把舆论的焦点转移到庭审上,而不是微软公司本身。现在,大家所关注的是到底微软有没有垄断,而不是微软所不希望看到的,那个垄断巨头是怎么违反反垄断法的。

再次,如果微软认错,那么就意味着它必须要做一些改变来纠正目前的错误。这个改变可能是开放代码,可能是分离捆绑,也可能是拆分公司。总之,这些改变是微软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会让他的竞争对手有机可乘的。所以,微软采取强硬的立场,认为自己没有违反美国法律。

微软公司避开法庭对其一些垄断事实的认定:例如,微软的操作系统在个人电脑系统中有不可替换的地位。它运行在绝大部分个人电脑中。转而,开始对所谓"创新"概念的炒作。它把法院认为其有垄断行为等同于扼杀其创新的能力,虽有偷换概念之嫌,但却聪明稳妥。在美国这样一个鼓励创新,接受创新的国度里,创新力被人为的扼杀是不能被人容忍的。微软在反垄断案中就把自己装扮成了一个创新力被政府限制住的可怜角色,来博取大众的怜悯。同时也转移大众对微软垄断事实的注意。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微软在描述"不能容忍的,创新力被限制"所带来的影响的时候,明显的淡化了公司的利益。而总是把大多数人,例如,微软软件的用户,微软持股人等推到前台。微软的论调是:政府限制了我的创新,我无法给我的软件用户提供性能更好的软件,同时我的持股人也会因为股票下跌而亏损。这样,微软公司把受到侵害的自己的利益描述的似乎是这样的裁决影响了很多很多无辜大众的利益。这样的宣传技巧淡化了公众对微软的仇视情绪。

结果:美国华尔街日报在网民中作的调查显示:心目中形象最卓著的四十家科技企业,结果在反托拉斯官司暂落下风的微软居第一,Intel第二。这是由于在崇尚个人主义的美国,百手发家的微软被人们认为是典型的American

Dream,受到民众们的尊敬。在违犯反垄断法一事上,由于没有侵犯到民众们的切身利益,并且,微软作了大量的对外宣传,让公众们觉得微软是站在与自己同一边的。微软作的就是为消费者不断创造出好的产品,但是司法部却要惩治微软。

在司法部方面,仍然要求严惩微软。这与微软"不认错,不悔改"的态度有密切的关系。

三、审理的第二阶段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与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公司。原告起诉微软以四种方式违反了反垄断法《舍曼法》。

1、非法竖立壁垒,企图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

2、把购买其主宰个人电脑系统的"视窗"跟接受微软其他软件挂钩;

3、强制电脑厂商签署排他性合同;

4、极力制止消费者采用别种浏览器。

此后有一系列的不利于微软的商业活动:INTEL宣布解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有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

此时,微软公司出现了让人们吃惊的高层人事变动。一手将微软带上成功之路的微软CEO宣布卸任。尽管比尔·盖茨宣称他的卸任完全在微软反垄断法影响之外,同时也是经过长期考虑的一个问题。但是,比尔·盖茨选择在这个时候卸任,有着很深,很多的潜台词。

首先,从19岁开始经营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威微软贡献了30年的心血,显然,他对公司的事务多少有些厌倦。其次,他是从写程序开始,一步一步带领着微软公司腾飞的。那么,重新作回"首席程序设计师"也符合他的初衷。第三,由于长期的反垄断案的"折磨",微软已经成为司法部和微软公司矛盾的焦点。在这个时候卸任可以淡化司法部和微软公司的矛盾冲突。最后,作为一个美国英雄式的人物,他在这个时候的卸任多少有一点向司法部和美国政府抗辩的味道。比尔·盖茨想通过他辞职这个举动来博得公众对微软公司的同情和怜悯。同时也向公众表达了微软对于所谓的拆分计划的极大不满。

对于美国司法部制定的,并向媒体透露的拆分计划,微软反应强烈,坚决反对拆分计划。在微软新总裁巴尔默的就职新闻发布会上,他描述所谓的肢解微软的计划是"难以置信的鲁莽行为""任何人试图分解这样一家公司是轻率,不负责任的。是对美国消费者的最大伤害。"这对拆分的问题,微软在2000年1月18日单方面公布了《法律结论书》。其中声称"根本没有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充分的事实证明她们对微软的指控。"

在此期间,公众意见领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哈佛大学的LESSIG教授对媒体说"我对分解持怀疑态度,这种方案在我看来不合乎逻辑,不过政府方面却希望这么做。"权威机构美国竞争技术协会发表了一份论文,讨论了相关的问题:WINDOWS操作系统的分裂,消费者信息技术工业的软件使用成本将增加300亿美元。

在公众舆论方面微软似乎占了上风,但是由于微软自始至终的不认错态度,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之间的关于反垄断案的调解失败。在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舍曼法》(又译谢尔曼法案)捆绑销售,使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杰克逊说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该判决作出后,微软垄断案将进入最后阶段,即决定必须采取何种惩罚措施。微软公司甚至会面临被分解的局面。在43页的裁决书中杰克逊写道:"法庭认为微软通过采取反竞争手段而巩固了其垄断势力。"

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它公司签订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尽管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美国政府表示将在两个月以内出台惩罚微软的方案。

微软方面立刻反应:"这(宣判)只能向消费者说明一个它们已经知道的事实,即微软公司的软件产品使个人电脑更便捷地走入数百万的寻常百姓家,微软的重点仍将是改革与创新。"同时微软方面表示准备上诉。在败诉后微软开展了大量公共关系活动:比尔·盖茨到华盛顿发表演说,努力寻求国会的支持。同时聘请总统候选人顾问当说客,博得高层的支持。微软公司在大众媒体上刊登广告,公开信,均宣称微软所做的一切都合法并有利于美国消费者。这些大规模公共关系战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和美国公众可能因反垄断案而对微软公司产生的误解。

其中一个在黄金时段播出的,长达30秒的TVC文案如下。盖茨在广告中说:"25年前我和我的朋友白手起家......终于成功地利用个人电脑的强大威力改善了人们的生活。"

"从那时起,计算机成为了改变我们的经济的重要工具,对我们的生活方式,对下一代的学习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微软的目标是开发出新一代的软件,继续创新,为你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一个最美好的未来即将到来。"

在广告片中,盖茨并没有提及垄断案,但是却大谈特谈微软公司对消费者的好处。显然,微软沿袭了以往的传播策略,将自己与消费者紧密得联系到一起,而不是生硬地在广告里解释自己没有违反法律。

这样大规模的造势宣传起了作用,有六成的美国民众反对拆分微软公司。但是司法部正在试图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负责WINDOWS,另外一个负责OFFICE系列。美国各州赞成分解微软公司,并且司法部向白宫汇报了肢解微软的计划。

此时,微软发表声明:如果肢解微软,该公司的所有商业活动都无法适应这一"激进而极端"得惩治措施。但是很不幸,微软公司在2000年6月8日被一分为二。

微软在坚信自己是正确的同时决定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而司法部则要求最高法院,要求绕过联邦最高法院,此案直接由最高法院审理。微软在此时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此垄断案应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其实,微软前期在华盛顿作了大量的游说工作,对联邦法院的官员作了许多沟通工作,微软的优势就在联邦最高法院,因此自然要争取优势。

在整个微软垄断案中关键的转折就出现在这里,微软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主审此案的法官杰克逊的司法公正性有问题。最高法院受理并开始调查。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法官杰克逊因为微软案中有过多主观色彩而有可能别要求回避微软案。

2001年2月28日,美上诉法庭怀疑法官杰克逊的个人信誉,诸位法官在媒体上批评了杰克逊的案件审理方式。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称杰克逊作为法官却在法庭外不负责任地散布有关微软的诽谤言论。爱德华表示:"杰克逊的所作所为不符合司法人员的形象,如果所有的法官都象他一样,那么美国的司法制度将乱作一团。"

据称,在地区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后,杰克逊在接受一位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微软管理层的官员"简直就是一群街头恶棍"。微软官员指出,杰克逊在法庭外的言行说明他对微软存在固有的偏见,并因此要求上诉法院驳回杰克逊做出的所有判决。

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了杰克逊的判决并要求另一法官重新审理。9月7日,美国政府表示不会再要求

拆分微软。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了过渡性协议。

微软公司在最高法院这里绕开了持续已久的"有没有违反法律的争论",而开始质疑主审法官的公正性。如外界报道,杰克逊法官个人因为审理微软案,而且持续很长时间没有进展而对微软形成了成见。微软在长期的审理过程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有错,让法官对微软产生了个人的怨恨,并且在媒体上公开了这种私人感情上的怨恨。显而易见,这种主观的怨恨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微软抓住了法官杰克逊在对外沟通时最大的漏洞一举翻案。

四、简单的总结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微软不断通过各种手段试图站到消费者这一边。它始终在试图证明,微软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消费者,为了创新。这种为消费者提供更完备服务的愿望被法院误解为了垄断。并且,如果政府对微软不利的行动,也会大大影响的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事实证明在整个过程中消费者始终并没有产生对微软产生排斥情绪,并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支持微软。)但是,这样不认错的态度同时也很明确得站到美国司法部和各州政府,以及主审法官的对立面上。所以,原告方一直没有和微软达成和解协议,而且法官对微软也厌恶至极。微软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有着很强的信心,认为自己一定能够获胜。也同时为了最大程度的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在上诉最高法庭的时候微软对主审法官的公正性提出了怀疑。这是因为法官杰克逊多次在公众场合发表带有主观色彩的言论。例如,要和解,微软必须先认错。正如微软形容,法官杰克逊惩戒微软不是为了纠正其所谓反竞争行为,而是为了惩罚微软傲慢的态度。聪明的微软律师们抓住了这个致命的漏洞,把原先的判决完全推翻。同时在微软大规模的公共关系活动下,高级法庭逐渐倾向于微软一方。这是微软在公共关系和沟通上完美结合的成功战役。

如大家所见,微软反垄断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案例,并且现在仍然在继续,美国州政府对和解协议仍然不接受。而且,微软公司在美国本土以外也遭受多起官司。这里只是从笔者的角度,以笔者能够得到的资料为基础。出发做了一些简单肤浅的分析。

附件一微软公司成长大事记

1980年,微软公司启动主导软件市场的计划,说服IBM公司在MS-DOS

操作系统上运行该公司的个人电脑,而这一操作系统据称是微软仅花了5万美元从一名程序设计员手中买来的。

由于IBM个人电脑获得的成功及其巨大的影响力,MS-DOS 操作系统在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其标准地位。不久,这种操作系统就被应用在全球80%的个人电脑上。

但微软在在操作系统领域的最终主导地位是由Windows 95确立的,该操作系统使得用户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开始程序的各项操作。

目前,微软公司在全世界60多个国家拥有35000名员工,截止本周一,该公司的股票市场资本额高达4730 亿美元,其股票发行量多达51.4亿股。

盖茨尽管已于去年1月辞去微软首席执行官的职位,但他的个人财富却名列全球榜首,目前其资产总额高达600亿美元。

微软公司将来的发展重点是下一代互联网软件,主要是基于其Windows 2000操作系统以及互动电视和游戏软件。

微软公司在2001年推出了新的操作系统Windows XP,进一步确定了微软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统治地位。形成了以Windows XP, Windows

2000, Windows Me为主的,给各层面用户提供服务的操作系统体系。

(原文摘自新浪网)

附件二微软错误的沟通方式

法官对微软的不满是一点点积攒起来的。在作出垄断的判决后,杰克逊法官把他的强硬归因于微软公司的"不合作态度"。他说,首先这个公司一点都不肯承认自己有什么地方做的不对;其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微软一直都没有停止对其商业竞争对手的恃强凌弱的霸王行径,同时对法律表示出公然的蔑视;最后,微软在一开始就给他留下了不值得信赖的印象,而这个印象在随后长达两年的诉讼中一再得到证实。

1998年5月的华盛顿,美国反拖拉斯官员乔·科兰(Joel

Klein)同比尔·盖茨在微软公司律师办公室里会面,双方谈得十分融洽,有希望达成协议。几天以后,也就是5月15日,微软公司的首席律师威廉·努肯(William

Neukom)衣冠楚楚地来到了司法部科兰的办公室,但是令所有人大吃一惊的是,他几乎推倒了双方前两天达成的所有共识,又回到了本公司以前死抱着不放的老调子。科兰的首席助手在谈判后吃惊地表示:"我永远不能理解谈判为什么会失败,看起来微软并不打算同我们达成协议。"18日,微软开始向外界销售它捆绑了Web浏览器的Windows

98操作系统,与此同时,科兰下令对微软取证,向法庭提交微软公司试图以该类产品垄断互联网市场的有关材料。也就是同一天,微软公司的股票缩水100亿美元。

1998年8月,比尔·盖茨在录像机面前宣誓,接受法庭提取证言的例行公事。但他显然并没有把这当回事儿。人们后来从录像中看到,盖茨坐在真皮座椅上晃来晃去,显得十分急躁,一脸的厌烦下时而吐露出轻蔑的表情。他不愿对提问做出回答,却在一些小小的表达方式上争个没完。在尔虞我诈的商界,这种作法并不稀奇。微软之所以在电脑业称雄,一个是他精明而凶狠的市场战略,一个就得益于他善于在不伤及元气的吵闹中暗渡陈仓。但这种面对置询顾左右而言他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并不适用于法律界,瞪着眼说瞎话只能使自己陷入更为尴尬的局面。一位评论家事后说:实行不合作的态度是一种"焦土政策",结果施行者反而引火上身,把自己烤成一片焦黑。而这次录像给微软带来的形象上的损失就更是不可估量,杰克逊在看罢录像后认为,这是一个没有信用可言的对手。

微软继续保持他那种轻视的态度,漫不经心地应付着一日紧似一日的诉讼。1999年,法庭开始对其电子邮件进行审查,以便从中找出能够表明微软公司对市场进行垄断的文件。微软的官员一个接一个地接受调查,这些人的回答如出一辙,均对本公司涉嫌垄断市场的行为进行否认。好笑的是,他们面对法官拿出反证后的尴尬表情也几乎一模一样。笑过之后是人们对微软官员愚蠢行径的鄙夷:他们以为自己的一副铁嘴钢牙就能赖得过去。最后,杰克逊法官终于失去耐心了。1999年2月最后一次对证中,杰克逊法官拿出一封电子邮件,里面是比尔-盖茨关于试图对其商业对手进行剿杀的表述——这显然是一种市场垄断行为,而微软的副总裁罗伯特-麦格拉(Robert

Muglia)以"惯常"的态度予以否认,这时杰克逊法官再也压不住心头的火气了,他扯开同事几乎从没听过的大嗓门中断了麦格拉的辩解:"我已经听够了,休庭吧。"

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公布了"事实认定书",宣布了认定"微软垄断市场"的事实。但是直到这时候,微软还是有机会在法庭外进行和解的。就在杰克逊法官裁定微软垄断市场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他戏剧性地指定有"调停大师"之称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大法官——波斯纳为调停人,主持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之间的谈判,希望双方通过谈判找到解决分歧的办法。一时间舆论认为,杰克逊此举无疑是对微软网开一面,进行最后一次"拯救"。无奈这时的微软已经犯了众怒,大家开始不买他的账了。

就在杰克逊法官公布"事实认定书"后不久,美国各州先后出现了许多起针对微软的民事集体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市场优势,凭借该公司"无处不在"的Windows操作系统限制个人电脑消费者选择其他公司的软件产品,从而牟取暴利。一时间,一向威风八面的微软似乎成了一只可怜的"落水狗",人人都可以冲上来痛打一番。在这种形势下,波斯纳的调停结果可想而知。司法部和19个州的政府又一次递交了抗辩书,再一次强调微软至少以4种方式违背了"反垄断法"——事态终于不可收拾。

(原文摘自新浪网2000年6月16日)

附件三微软垄断案的一些背景信息

微软和Netscape Communication

在互联网在全球快速发展之初(大约是1995年),微软公司的策略发生了比较重大的偏差。比尔·盖茨低估了互联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公司的重点仍然放在传统软件领域。在这个时候,看准机会的Netscape

Communication开发了Netscape浏览器,占领了很高的市场份额,几乎处于垄断地位。但是,值得注意

的是,使用这种软件是需要付费的。当微软公司开始把发展重心调整到互联网络的时候,微软通过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对外免费派送其开发的互联网浏览软件Internet

Explorer。同时通过和操作系统捆绑的方式(即购买操作系统便一并获得Internet

Explorer)对外扩张。在一年之后,微软通过这种方式把Netscape的市场蚕食无几。最后,Netscape被American

Online(AOL)以高价收购。

微软和Intel

微软公司开发的软件大部分基于IBM

PC兼容机架构,而这种架构的核心处理器主要提供商是Intel公司出品的386/486/Pentium系列。因此专长软件的微软和主要生产硬件的Intel在90年代初期达成了战略联盟。即微软的软件能够100%兼容Intel生产的硬件。

微软和Sun

Sun公司是一家主营网络硬件产品的公司,其创新技术Java语言曾在业界名噪一时。它提供了操作系统的不相关性,即这种计算机语言所编制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操作系统上运行(甚至包括手机,电冰箱或者微波炉)。但是微软通过其在操作系统领域拥有的优势压制这种技术,导致Java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举步维艰。

附件四比尔·盖茨的个人经历

盖茨1973年进入哈佛大学法律系学习,1975年退学创办电脑公司,直到后来创办了世界上最大的微软公司。他36岁时成为世界上最年轻的亿万富翁,到1994年已有83亿美元资产,并蝉联1994年和1995年世界首富,1

995年拥有财产129亿美元。据1996年6月30日的《福布斯》杂志报道,他的财产已达180亿美元,在全世界亿万富翁排名中仍居首位。1999年9月23日《福布斯》双周刊排出的全世界亿万富翁排名中仍居首位,他的纯资产为850亿美元,超过去年的590亿美元。

说明:

1.本文中所有有关于"微软垄断案"的描述,全部都基于,原告方为美国司法部和美国19州(在诉讼过程中,参与此案的州政府数目有变)。

2.本文所述的案件过程主要从1999年11月7日到2001年11月1日。

3.本文分析的媒体报道,社会舆论,股票指数都仅仅限于美国本土。

4.本文所引用的所有资料都来自于新浪网有关于微软垄断案的报道。新浪上的新闻资料一般摘自国内外知名报刊。

- 作者:netdawn 2005年01月19日, 星期三00:54 加入博采

另外的资料:

微软的拳头产品Windows98/NT/2000/Me/XP/Server2003成功地占有了从PC机到商用工作站甚至服务器的广阔市场,为微软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公司在Internet软件方面也是后来居上,抢占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在IT软件行业流传着这样一句告诫:“永远不要去做微软想做的事情”。微软的巨大影响已经对软件同行构成了极大的压力,也把自己推上了反垄断法的被告位置。连多年来可靠的合作伙伴Intel也与之反目,对薄公堂。2001年9月,鉴于经济低迷,美国政府有意重振美国信息产业,拒绝拆分微软。至此,诉微软反垄断法案告一段落。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中级微观经济学》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学院:财经学院 老师: 专业班级:金融1403 学号: 学生姓名: 联系方式: 日期:

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微软作为一家世界个人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跨国科技公司,却陷身于一场规模浩大的垄断案中,从其发生的原因与导致的结果来进一步分析经济学中的垄断。 关键词:微软、垄断、自由竞争、创新 垄断又称独占,这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一左右望而网市利”,可见垄断的发展历史是极其久远。而在垄断案例中,唯有一件案例是众晓皆知的,成为反垄断的典型案例,那就是微软反垄断案。微软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是世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由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创办于1975年,以研发、制造、授权和提供广泛的电脑软件服务业务为主,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正因为如此,最先起诉微软公司的是2004年8月27日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是一种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随后就又遭到韩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指控。这不得不让我们关注“垄断”这一经济名称,它是如何影响我们个人的生活乃至某个行业的发展命脉。 在中国,有一种现象我们几乎每一个人都深有体会,那就是“春运”,美国称其为每年世界最大的一次人口迁徙活动,。每到春节,火车票供不应求,价格不但不下降,还准备出台春运票价上浮政策,以此来缓解春运紧张形势,疏导运力,这一现象用经济学来解释就是“垄断”。到底垄断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垄断指少数具有一定经济

优势的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自由竞争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基本特征,在这一阶段,企业主为了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势必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及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通常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逐渐集中于自己手中。与此同时,资本主义信用体系及股份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单个资本的生产局限,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发展。生产及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意味着企业数量减少,一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大企业手中,他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了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能够有利可图,通常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因此,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势必会走向垄断。就正如微软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公司,其高端技术的研究与生产的技术都由其掌握,其商品价格也由其控制,在市场上根本就没有能与之抗衡的公司,势必形成微软垄断的局面。 垄断通常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一国政府为了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律经济,维护某些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节省有限的资源而使用政策或法规来进行的垄断,如银行、保险、石油

竞争法案例分析

例一: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答案: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两种,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二: 安徽省知名制药企业华佗国药厂以吉林一家药业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华佗国药厂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营中、成药及保健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等。2005年12月, “华佗”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华佗国药厂称,被告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华佗”商标相近似的“华佗银屑王”五个字,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公众误认为“华佗银屑王”是华佗国药厂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注册的“华佗”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问题1:这起案件的纠纷性质是什么? 答案:应是商标名称的侵权纠纷。 问题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审理? 答案:我认为,“华佗”二字是原告注册的,是按照商标法落入保护范围的二字,被告并未正当使用“华佗”二字,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由于商标法在调整商标侵权方面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能对同一行为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对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案例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1、使用范围:垄断市场 2、要考核的知识点:垄断的含义及其非效率表现 反垄断的意义 3、思考题: (1)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 (2)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 (3)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4)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2001年11月2日,本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吗? 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2001年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了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 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手、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 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的案例

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重组案例 如何在并购案例分析中运用反垄断法的原则和并购准则,往往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下面是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 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

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中国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案例

案例一: 2000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5月,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思考:该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 1998年2月21日,济南七大商场以“长虹”售后服务质量不好为由,宣布拒售“长虹”彩电,采取联合行动,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长虹”彩电撤下专柜。而“长虹”方面说,每天有四辆流动服务车在市内流动维修,济南消费者协会也证实没有关于“长虹”彩电的投诉。 这些商场联手拒售“长虹”彩电的真实原因是,“长虹”采取现款现货经销制,在销售上实行台阶式返利的方式,而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实力雄厚,商誉好,希望“长虹”对他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允许他们先拿一批货做铺底销售,也即先给货,后付款。而“长虹”不愿意对任何商场作政策倾斜,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思考:济南七大商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其行为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对这些商场的这类行为,由哪一个部门来进行监管? 案例三: 1977年,美国大陆电视公司VS GTE斯莱瓦利亚公司。GTE斯莱瓦利

反微软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原理 课程论文 论文名称:反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学院:商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班级:11级物流管理本科二班______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201101060053____任课教师:张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2012年5月26日_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提出问题:什么是垄断?与垄断相关的特征,垄断的利与弊 一.垄断的概述 (一)垄断的含义 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中国自古称垄断为“榷”。古代中国的盐、铁、茶长期属于官营之垄断事业 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为贴补国用不足,必然实行禁榷制度。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在政治经济学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 (二)垄断形成的原因 从一方面来看,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 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 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法案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及%。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微观作业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案例: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3.思考题: (1)请你概述垄断状况下的非效率表现 (2)美国政府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为什么历时十年的美国政府对微软的调查起诉最后不了了之? (3)新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反垄断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4)谈一下你对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的评价。 答:(1)X-非效率:市场结构理论表明,某一产业内企业数量越少,市场垄断力量就越大。而垄断企业在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约束的状况下,就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从而导致了生产和经营低效率。这些企业不会自觉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制定价格,而往往会制定垄断价格,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低效率。 企业经营者置企业所有者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规模扩大,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不注意降低成本和过分的在职消费,导致企业利润费用化;工资、奖金增长过快,侵蚀企业利润等。 当市场竞争压力较小时,企业就倾向于用增加人员和提高工资的办法来维持生产经营规模,通过提价的办法向消费者转嫁增加的那部分成本,从而导致企业整体效率的降低和竞争力的削弱。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层次增加信息交换传输量和组织协调的工作量将按几何级数增加。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传输或转换中某些障碍,有意或无意的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将大大的增加。 (2)起诉是因为: 政府方面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而且其垄断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 1999年8月10日,美国政府方面向法院提交了《事实认定建议》,并于10月10日向法院提交了《修订的事实认定建议》。政府方面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而且其垄断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 一、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领域拥有垄断力量。 二、替代平台的技术,特别是IE浏览器和Java,对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构成了威胁。 三、微软公司试图签订瓜公市场协议来消除平台水平的软件对微软公司操作系统垄断的威胁。 四、微软公司采取掠夺性行动来消除浏览器对其操作系统垄断的威胁。 五、微软公司采用掠夺性的、反竞争的行为阻挡其他平台的威胁,并因而进一步强化自己对操作系统的垄断。 六、微软公司通过掠夺性的、反竞争的行为来维持在操作方面的垄断,并将危险地垄断浏览器市场,对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的、长远的损害。 放弃起诉是因为: 拆分不合时宜 如今已是信息时代、新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电脑、网络技术和设备更新换代速度日行千里,现在的社会环境与美国历史上分拆AT&T与IBM时已迥异。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课程参考)通过二手资料分析的方法分析微软垄断案中微软公司的策略 目录 一、微软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2) 三、审理的第二阶段 (4) 四、简单的总结 (6) 附件一微软公司成长大事记 (7) 附件二微软错误的沟通方式 (7) 附件三微软垄断案的一些背景信息 (8) 附件四比尔.盖茨的个人经历 (9)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 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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