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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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规划依据

1.1.1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

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规范标准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4]1946号)

1.2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

1.2.1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市域16406平方公里。

1.2.2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0年,与《北京城市总体

规划(2004年-2020年)》期限一致。

1.3工作重点市域总规用地功能图

本次规划高度认识北京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性和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急迫性,在充分分析养老服务设施现状以及与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差距基础上,以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为依据、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基础,明确各类养老设施的规划发展对策和建设要求,提出各类养老设施的规划实施建议。

2基本情况

2.1北京老龄化趋势及养老需求分析

2.1.1老龄化趋势分析

(1)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

北京市1990年老年人口约111万,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至2014年底全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约321.6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4.9%;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市老年人口正以每年15万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常住老年人口将达到400万人左右。

(2)空巢化、高龄化并行,失能失智老人增多

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户籍人口中纯老年人家庭人口约48.6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6.4%。按照人均寿命80岁计算,空巢期将会在20年以上。80岁及以上户籍高龄老人达到51.6万,占老年人口的17.4%;2020年高龄老人将逼近60万人,2050年突破100万人。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已占老年人口的14%,其中近一半为失能失智老人。

(3)老年抚养比不断提高,城市竞争力受到不利影响

老年人口增多,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社会稳定隐患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将导致对城市竞争力的不利影响,老龄化问题是北京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巨大挑战。

2.1.2养老需求分析

(1)养老服务需求总量日益增大

老年人口总量不断增长,占总人口比例不断上升,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社会对养老设施需求总量日益增大。

(2)养老需求多层次、多样化

由于老年人家庭结构、年龄和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养老观念等的差异,养老需求呈现养老需求全方位、养老模式多样化、养老服务提供特色化的特点。(3)养老服务专业化、特色化

高龄老人增多、慢性病多发,导致老人对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针对特殊老人的专门性、特色化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如专门收住痴呆老人的护养院。

(4)残疾人的照护需求

残疾人,特别是60周岁以下的重度残疾人(约11万人)在基本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需求与老年人相近,可入住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服务。

2.2北京养老服务保障及设施发展概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有所养”工作,养老保障和服务政策不断完善、财政投入不断加大,初步形成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社会优待为拓展”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

2.2.1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水平居全国前列

(1)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农村养老金和合作医

疗等。

●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如低保、五保和慈善救助等。

●分年龄段实施、适度普惠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如高龄津贴、养老助残

券等。

(2)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实施《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65岁以上老人可享受11项社

会敬老优待措施。

●出台和实施《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

●实施《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2.2.2养老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程度逐步提高

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构养老床位约10.9万张,常

住百名老人床位约3.4张。政

府办与社会办养老床位比例

约2:3,社会办比例正逐步上

升。

截至2014底全市已建立

北京市机构养老床位建设情况(单位:万张)

养老(助残)餐桌3669个,

托老(残)所3727个;发展1.5万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老年教育、其他服务等六大类110项服务。

2.3养老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与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养老设施硬件条件和养老设施政策管理两大方面。

2.3.1硬件条件方面

(1)养老设施总量不足

机构养老设施:2014年底全市常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仅为3.4张,与国外先进水平(百名老人4-8床)和北京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实际需

求尚有一定差距。

社区养老设施:基础薄弱,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城镇社区由于缺乏统筹、用地紧张,养老设施场地严重不足,日间照料、文体活动等设施难以满足需求;三分之二的乡村尚未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养老设施空间分布不合理

城六区老年人口总量和比例均高于远郊区县,老龄化程度严重。城六区由于建设空间有限,养老设施建设难度大,导致城六区养老设施缺口较大,老人就近入住养老机构困难。

(3)养老设施建设标准偏低

部分机构养老设施,以街道和乡镇办为主,存在床位规模偏小、床均建设标准偏低的问题,空间较为局促、缺乏足够的活动空间和绿化场地,难以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功能需求。

社区托老所使用面积差异大,大部分使用面积不足500平方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使用需求。

2.3.2政策管理方面

(1)定位不明确,失能失智老人得不到充分照护

根据国际经验,机构养老设施应以失能失智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长期照护服务。但现状机构养老设施的定位还不明确,入住机构养老设施的不能自理老人仅占30%。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引导政策、配套评估机制、专业护理人员,二是由于养老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很多失能失智老人无力支付高昂的护理费用。而社区养老服务以基本的老年餐桌、保姆式服务为主,长期照护服务更加匮乏。由于难以得到机构或社区的照护服务,也导致一些老人不得不入住医院,长期占用医疗床位资源。

(2)机制不健全,设施建设缺乏合理引导和监督

虽然近几年国家和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多项法规,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标准,导致设施建设引导和监督机制尚未有效落实。缺乏长期有效的行业发展指导,导致社会力量建设养老设施存在“有钱没地,有地没钱”的无序现象;配套土地政策、多元化投资机制不健全,导致养老机构在土地取得、融资经营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养老设施建设机制不健全,存在配建缺失、建而不用、挪作他用

及违规建设等现象;行业监管不到位,部分公共福利设施变相为盈利设施,如会员制、宾馆改建设施的逃税行为;税收、水电、煤气、电信等方面扶持政策不到位,导致养老机构运营负担较重。

(3)标准不完备,养老设施服务水平难以保证

建设标准不完备:护养型养老床位不足,设施建设缺乏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医疗服务水平差,现状部分机构养老设施未配建医务室或医务室不达标,大部分不具有医保定点资质。

准入标准不完备:缺乏有效的行业准入及退出标准,行业规范与监管相对薄弱;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完善,专业机构护理人员及家政服务人员匮乏。

2.4经验借鉴

2.4.1定位明确的养老服务发展策略

英、德、日、香港等面临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国家和城市都把大力发展“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作为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策略,把失能失智老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人群,把长期照护体系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以香港为例,香港倡导“持续照顾”的理念,建立家庭到社区、到养老机构、及至医院的“无缝衔接”的养老服务体系。针对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建立长期护理服务系统,由社会福利署负责对老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编配所适用的养老服务,以确保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平性和针对性,使有限的养老资源充分发挥作用。政府资助的机构养老床位集中在护理安老院和护养院,这两类养老机构主要服务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主要服务于生活可以自理老人的安老院正逐步取消和转型。

2.4.2针对性突出的护理保险制度

在已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下,德、日、韩等国纷纷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为老年人长期照顾服务提供专门、稳定的资金支持。以日本为例,2000年4月启动以《介护保险法》为基础的护理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的护理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内,对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等资源进行整合,以保险的形式确保了护理服务的经费来源问题,根据对老年人的身体评估提供所需的服务,提高了服务的效率。

2.4.3多元化的投资运营模式

英国、日本、香港等地在养老服务上

均采取由政府、非营利机构、营利机构等

构成的多元化的投资运营方式,一定程度

上缓解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满足了老人

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以英国

工作对象及工作重点

香港养老机构床位

日本养老服务体系

为例,地方政府、志愿者、私人机构创办的护养院的比例分别为17%、21%、63%。政府在社会服务中发挥主要作用,绝大部分社会服务的支出来自政府的预算。香港养老机构床位分资助床位和非资助床位。其中资助床位采取政府补贴非政府福利机构兴办(安老院舍)、购买和改善私营院舍床位、竞投合约院舍等方式提供,约占总床位数的30%。

3规划内容

3.1规划目标

3.1.1总体目标

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提出的“9064”养老服务发展目标(90%居家养老,6%社区养老,4%机构养老),按照“政府保障基本,市场提供多元化选择”的原则,到2020年,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标准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存量改造提升,积极支持新项目建设,为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条件。

3.1.2分项指标

(1)通过“优化提升存量、多渠道多方式保证增量”,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至2020年,全市人均养老设施用地约0.25平方米。

(2)至2020年,实现全市机构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6万张,其中政府保障型床位占总床位30%、还需新建保障型床位约2.3万张(现状2.5万张);逐步使护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的70%以上。

(3)2014-2016年,全市建设208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实现城区和城市发展区养老照料中心基本覆盖。

3.2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适应需求

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导向,按照“全面照顾,重点关怀”的理念,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促进老年人积极健康生活,安享晚年。

(2)城乡统筹,区域统筹

统筹城乡发展,关注农村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妥善安排养老设施,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区域发展,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特点,合理配置养

老设施,促进各区域协调发展。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体现政府主导,发挥规划对基础性养老设施的保障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发挥规划对社会办养老设施的引导作用。

(4)因地制宜,集约发展

从首都人口、资源、环境的客观情况出发,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充分发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并鼓励利用社会其他闲置设施及存量土地,兴办较大规模、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设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满足服务、保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强度。

(5)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重点,对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进行分类指导,促进各类设施协调发展。

3.3发展规模

3.3.12020年老年人口规模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市老年人口正以每年15万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常住老年人口将达到400万人左右。本次专项规划按照2020年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规模400万人配置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3.3.2各类养老需求规模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2020年“9064”养老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至2020年将有384万老人居住在家里,依靠家庭和社区养老设施安享晚年;将有16万老人入住机构养老设施集中养老。

3.4机构养老

3.4.1发展目标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合理配置空间资源,逐步建立以“大型机构为引领,中型机构为主体,小型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模式,推进城乡机构养老设施广覆盖,实现机构养老设施“四化”建设,即机构建设科学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管理服务标准化。

3.4.2设施需求

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即“千人指标”)建设机构养老设施。至2014年底全市有养老院、护养院等机构养老床位约10.9万张,与2020年16万张发展目标相比,还需新增养老床位约5.1万张。

各区县规划机构养老床位分解情况

区县2014年底

(万张)

2020年目标

(万张)

东城0.170.33

西城0.270.38

朝阳 1.55 2.47

海淀 1.20 2.02

丰台0.69 1.96

石景山0.370.36

通州0.75 1.34

顺义0.66 1.30

大兴0.76 1.90

房山0.84 1.06

昌平 1.37 1.17

怀柔0.320.45

平谷0.490.55

密云0.470.46

延庆0.620.34

门头沟0.410.31

总计10.9416.40

3.4.3建设标准

(1)床位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规模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应设置管理分区。人口规模较小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最小规模不宜

低于30床。

(2)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20-40平方米,非集中建设区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60平方米。

(3)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35-45平方米,特殊地区或特殊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4)容积率:一般为1.2-2.0,集中建设区最高不超过2.5,非集中建设区最低不应低于1.0。

3.4.4规划策略

(1)整合资源,增加总量

利用现状挖潜、其他设施改建和新建等多种途径新建机构养老床位及养老设施,加速形成一批机构养老设施,扩大全市养老机构的总量供给,以适应北京老龄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形势,解决迅速增长的养老需求。

●现状挖潜:对现状土地利用率较低或老旧不达标设施进行挖潜改造;对与规

划、土地等政策无原则性矛盾的现状设施完善手续;提高现有设施、特别是乡镇和农村地区机构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他设施利用: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用地或闲置设施建设养老设施,

如现状一、二级医院闲置床位及闲置的市政设施、工业厂房、学校、宾馆、商业设施等。

●新建设施:依托建设用地存量资源,安排新建设施,不增占城市非建设用

地。可通过规划独立选址和居住区指标配建新增部分床位;与优质医疗资源结合建设;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产业用地建设等多种方式增加床位总量。空间布局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就医、出行、环境、心理等方面因素,满足其就近养老、方便就医、交通便捷、环境宜居等需求。

(2)全面发展,完善结构

在服务类型上,优先发展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及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服务的护养型床位,兼顾为健康老人服务的生活型床位,逐步使护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70%。

在档次类型上,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控制”原则,主要发展低、中端的为“三无”、“五保”、低收入老人以及残疾人服务的保障型

和为工薪阶层服务的普通型床位,适度建设满足高端养老需求的舒适型床位。各级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机构,应以保障型床位为主、普通型床位为辅;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以普通型床位为主,适度发展满足高端市场需求的舒适型床位。

(3)分区指导,优化布局

针对北京市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化特点,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依托中心城及新城街区层面控规、乡镇域规划等用地规划,优化全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分区域明确设施规划目标和发展策略,适度引导养老服务设施向新城和小城镇转移。

●中心城

旧城内充分挖掘现有设施潜力,适度新增养老设施床位,满足本地区基本养老需求。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2.5床配置。旧城以外地区通过规划新增与现状挖潜相结合,巩固提高机构养老设施数量和水平,基本满足本地区养老需求。中心地区和边缘集团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3.5床配置。绿化隔离地区按照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5床配置。

●新城

以规划新增为主,充实完善本地区的机构养老设施,在充分满足本地养老需求的前提下,承担中心城区转移的服务需求。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5床配置。

●乡镇和农村地区

以现状挖潜为主,适度新增机构养老设施床位,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机构养老设施,至2020年实现机构养老设施全覆盖。本地常住人口中百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0床配置。在优先满足本地养老需求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距离医疗等服务配套设施较近的区域可适度发展较大规模、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设施,以弥补全市养老设施的不足。

(4)图则指引,逐步落地

本次专项规划以中心城及新城街区层面控规、乡镇域规划等用地规划为平台,以土地储备资源为基础,采用“一区一图”的形式,对中心城、新城、乡镇和农村地区机构养老设施发展方向、建设总量、建设标准及空间进行引导。规划的初步成果已纳入《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及新城街区控规深化方

案等用地规划中,并通过中心城控规动态维护、新城地块控规审批等规划实施管理工作,逐步落地。

3.5社区养老

3.5.1发展目标

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加大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综合持续照顾服务。至2020年,将有6%老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安享晚年,实现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3.5.2设施需求

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场站等社区养老设施,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即“千人指标”)进行配套建设。

3.5.3建设标准

(1)托老所:每处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服务人口规模约0.7-1万人。

(2)老年活动场站:每处建筑面积约200-250平方米,服务人口规模约0.7-1万人。

3.5.4规划策略

(1)新建小区推进配置标准化

按《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2)老旧小区多种方式补充完善

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应予以收回,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

●现有设施整合提升:充分发挥现有社区养老设施的作用,通过整合改造,

提升设施水平、扩展服务功能。

●发掘社会闲置资源:可利用(鼓励)社会单位、居民家庭等利用空闲房

屋建立社区托老所、开办以生活互助、文化娱乐等为主的互助点,提供

老年人的日常托管服务。

●资源共享:与机构养老设施共享部分设施资源及服务(如日间照料床位、

餐厅、活动室),发挥机构养老设施专业优势,弥补社区为老服务的不

足。

●设施综合设置:鼓励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分时段使用提高服务效

率和节约土地资源。

(3)农村地区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3.6居家养老

3.6.1设施需求

主要针对住房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餐桌、家政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不需单独安排设施。

3.6.2规划策略

(1)新建住宅适老化设计

新建社区和住宅需按照《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增强适应性及灵活性,预留今后改造的条件。

(2)老旧小区加快实施无障碍改造

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快实施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3)落实政策,提升服务

在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同时,以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为契机,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大力提升社区及居家养老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通过居家养老券服务制度的实行,解决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等特殊老人

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健康养生与精神慰藉等五大类服务需

求。

●通过选择有资质、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政府给予适度补贴等方

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养老餐桌的建立,为老年人提供配餐、

就餐、送餐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家老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

康复等服务,并提供方便、及时、有效的上门服务。

●建立居家养老专业服务队伍,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监

管,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居家服务。

●发挥社会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依托“96156”社区服

务热线,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等多方式的精神

关怀服务。

4规划实施建议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趋势及“未富先老”的基本市情,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指导下,本次规划主要明确政府部门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主要职能,提出六项实施建议。

4.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形成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规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整体推进、落实到位,逐年稳步推进养老设施建设及养老服务保障目标的实现,积极引导养老产业的发展壮大。

4.2健全财政投入机制

制定政府主导建设的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资金统筹政策;完善社会办养老设施建设经费支持政策;健全为老服务财政投入机制与增长调整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计划,保障落实。

4.3明确设施建设机制

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各类养老设施的建设流程和职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养老设施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设、验收与移交的全过程,加强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业监管力度。

4.4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深化研究投资、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挖掘利用闲置资源兴办养老设施,研究确定各类养老设施为老服务运营扶持政策,提升养老服务和保障水平。

4.5搭建行业管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政府服务职能,搭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与制度框架,研究养老设施使用对象、租赁期限等基础问题,推动养老服务制度化、健康化和专业化。

行业主管部门应发挥政府组织职能,凝聚养老服务行业各方力量,为养老服务发展搭建行业管理体系、构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养老服务多元化、精细化和特色化。

4.6建设专业服务队伍

?加快开展大规模的专业培训、建立多种类型的培训学院、开发培训教材、形成师资力量和培训基地,扩大老年护理、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管理等专业人才队伍,完善养老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健全志愿者服务机制,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XXX部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我市在“新农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于2011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2012年10月,全市居民应保人数为136万人(其中“新农保”应保人数为132.6万人,“城居保”应保人数为3.4万人),已参保129.3万人(其中“新农保”127.3万人,“城居保”2万人),参保率达95%,为32万60周岁以上参保对象发放养老金,发放率达100%。经过努力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养儿防老”时代进入到制度养老时代。但跟一些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协组成课题组深入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23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

(二)主动作为,增强保障。 各县(市、区)主动作为,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四个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省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委编办[2010]16号)精神,普遍增加县、乡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长汀、武平、漳平、永定等县市特事特办,缩短招聘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全市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新增编制45人,新增乡镇“新农保”经办人员133人。同时,确保农保经办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为“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人、财、物保障。 (三)加强培训,优化服务。 为了提高新增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农保中心及时组织业务统计和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档案管理培训。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一方面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了一批懂政策会办事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新农保政策。利用户外大型广告牌、宣传栏、横幅标语进行宣传;印制宣传材料、宣传年画、发送短信息;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咨询活动,摆摊设点、编排文艺节目;通过电视滚动播放相关政策;发挥村干部、党员示范作用,带头参保,利用党员远程教育平台进行政策宣传;各地举办基础养老金发放仪式,让居民感受到实惠;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组织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简易版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甲方(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自 年月日开始,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 时,自点至点。 2、合同签订时,明确付款方式:甲方需向 乙方出示《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 养老优惠卡》编号,或甲方向乙方交纳月服务 费元。 3、甲方待服务员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在服务 员工作手册及《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 居家养老优惠卡》上签字,并於每月20日如实

填写《服务员考勤·反馈表》,同优惠卡一并由服务员交回乙方,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服务员履行合同规定,要求服务员完成服务项目。对服务员的工作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意见反馈给乙方。若不满意乙方服务员的工作,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主管,适时调整服务人员。 5、甲方要尊重乙方服务员人格,平等待人。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时间或内容。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服务员提供安全保障,保证乙方服务员人身安全。若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属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责,属乙方服务员责任则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827-51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乙方: 一、甲方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 志愿者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 (二)视老人如亲人,服务做到耐心、细致、周到, 不怕脏、累、苦。 (三)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 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并调整服务内容。 (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 务对象。 二、乙方承诺: (一)正确理解居家养老工作的性质。对甲方要以

礼相待。自觉按时向甲方支付须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事求是地对甲方进行工作评定。 (三)服务过程中如对甲方不满,应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实说明原因,由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三、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 以上内容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确保居家养老工作顺利开展。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这里填写您企业或者单位的信息 Fill In The Information Of Your Enterprise Or Unit Here

最新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 (公开稿) 2 1 规划背景 3 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5 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6 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7 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8 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9 10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11 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12 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3 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 14 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15 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16 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7 18 1.1 规划依据 19 1.1.1 政策文件 20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1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22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

年12月 23 24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25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 26 27 月 28 (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29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 30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 31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32 33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 34 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 35 36 2013年10月 37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38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39 40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1 42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43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44 45 (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x]8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x”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x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但必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保费。县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D类 合同编号:本合同适用于老人患老年痴呆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不适用于乙方患其他精神疾病的情况。 此种情况下,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老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乙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乙方的法定代理人: (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手机: (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乙方的法定代理人有相关法院对乙方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裁定,残疾证书或精神病诊断证明; 3、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为乙方的监护人,且乙方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经乙方其他直系亲属认可并同意; 4、乙方的法定代理人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5、乙方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乙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1)乙方的法定代理人应向甲方提供乙方(老人)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由甲方作为乙方(老人)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养老院协议书

XX 养老院协议书 为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让老人安度晚年,延年益寿。我院以服务 社会为宗旨,开办自费入院颐养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此协议: 甲方: 电话: 乙方(委托责任人): 入院老人: 年龄: 一、 甲方同意接收乙方送来自费养老人员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二、 乙方为老人所选择的护理等级为 费、伙食费、床位费费用包干价共计人民币 变更换护 理等级或调整收费标准按新标准交纳) 三、 入院的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退送回家,同时终止协议履行。 1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暴力者); 2、 不按期交纳各种费用者; 3、 若老人生病通知乙方,而无来者; 4、 不能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妨碍他人入住且甲方认为无法为其管理者。 四、 老人在本院养老期间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若擅自外出不归、失踪或在途中发 生意外,后果自负,甲方均不负责。 五、 老人病重、病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立马到院,如在乙 方未到达前发生死亡,与甲方无关。老人后事均由乙方负责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由 甲方将通知殡仪馆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 凡入院老人在入院时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年龄来确定院内规定的护理标准,如老 人在养老期间由于身体状况或年龄超过入院时暂定的护理标准,甲方可提高护理标准, 乙方按相关性的标准缴费。 七、 离院后,如再次申请入院按新申请处理。老人因病、因事请假外出 15天以上 可退或停交伙食费(月初按半月计算,半月按一月计算。),其它费用一律照收。若请假 15天内,其它各项费用不退还。中途离院一天按半月收费, 7天按全月收费。 八、 护理老人在养老院进入24小时值班制,病故当月费用全月收费。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级,每月按入院开始向甲方交纳服务 元/月(大写: 整)。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 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B类)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B类 合同编号: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的入住老人。入住老人以自己的资产提供担保。入住老人指定一名亲友或所在单位作为联系人和代理人,在本合同中称为丙方。

目录 第一条入住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服务地点、房间及服务设施第三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第四条体检 第五条收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特别约定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十五条通知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 第十九条生效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入住老人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为乙方亲属或其他同意接受乙方指定的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入住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4,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两方)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 甲方:(社区居家老人): 乙方:(居家养老部): 本着服务社会、服务老人、互助互利的原则,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结合当前有关养老的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一、服务内容和标准 参照《**居家养老帮扶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和标准。 乙方的服务时间: 时间起止:从时至时 协议期限:协议期为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择、更换服务人员的权利,但请求调换的时间应提前一周告知居家养老服务部或家政公司。 2、正确理解居家养老工作的性质,依约定接受服务的权利,对护理人员要以礼相待。 3、按时向家政服务人员交纳须承担服务费的义务。

4、在服务期间,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生活服务时,正常所需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如需就医,其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自行承担;非因服务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事故(如甲方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外出活动时所发生人身伤害)其赔偿费用应由责任人来承担。 5、甲方及时提供服务所需各种证件。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服务人员无法服务,服务人员不承担责任,服务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由乙方与甲方协调处理。 6、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事求是地对服务人员进行考勤和工作评定,不得有无辜强加服务人员服务项目的行为。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服务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服务工作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主动关心老人的需求,向甲方提供合适的护理人员,建立护理人员档案并保持经常联系,并保证护理人员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的义务。 2、丙方有权告知甲方家人服务人员情况的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对表现不好的护老助理员有权终止协议。 3、丙方应每月一次电话或者派出工作人员走访、征求甲方意见、及服务人员服务情况,核实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沟通。 4、尊重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安排志愿者服务人员

余姚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余姚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 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余姚市行政区域范围,即1527平方公里,包括兰江、阳明、凤山、梨洲、朗霞、低塘6个街道和临山、黄家埠、小曹娥、泗门、马渚、牟山、三七市、丈亭、河姆渡、大隐、陆埠、梁弄、大岚、四明山、鹿亭14个镇及1个乡。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与《余姚市域总体规划》一致,规划期限为:2017-2030年。 其中:近期:2017-2020年;远期:2020-2030年。 三、养老设施布局原则 1)根据市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养老设施现状和城镇老年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养老设施等级结构和规模; 2)现有的养老设施原则保留,通过改建、扩建、迁建等措施完善服务功能,达到规范要求,提升服务水平; 3)新建老年人设施应根据老年人口空间分布情况、用地、交通、环境等条件综合确定选址,体现就近服务的原则。 4)统筹平衡、差异配置,合理预测老年人口规模,统筹和优化养老设施布局。在行政划分的基础上,分区域平衡供需;在用地充裕、景观优美的区域可以在布局时适当进行倾向;在交通便利性相对较弱、老年人口规模相对较少的山区,适当考虑其他形式进行补充。 四、机构养老设施规划 规划扩建市级机构养老设施1处(长青老年公寓);新建养生养老基地3处,分别位于城区近郊区域、姚东区域、四明山区域;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新建21处(其中3处机构养老设施包含老年护理院),扩建3处,改建提升1处,保留30处。 规划共增加机构养老床位9100张(其中市级机构养老设施300张,养生养老基地2100张,街道(乡镇)级机构养老设施6700张),满足规划末期老年人口对于机构养老床位的需求。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A类 合同编号: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但需要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入住老人。此种情况下,丙方同时为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和联系人。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保证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务期限延长,则保证责任期限相应延长; 4、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合同

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需要丙方提供担保的入住老人。此种情况下,丙方既是付款义务人,同时也是乙方指定的监护人和联系人,由丙方代乙方签订的本合同视同乙方签订并生效。 甲方(XXXXXXXXXXXXXXX )乙方(入住老人) 名称:姓名:性别: 地址:出生年月: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家庭/单位地址: 丙方(监护人、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 与乙方关系:身份证: 家庭/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XXXXXXX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XXXXXXXXXXXX ,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4、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担负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生活能自理(自费人员)。 2、入住程序: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附件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8—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12—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

养老服务合同书文档

2020 养老服务合同书文档CONTRACT TEMPLATE

养老服务合同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养老服务合同范文1 甲方(用户)姓名: 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自年月日开始,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自点至点。服务内容为:。 2、合同签订时,明确付款方式:甲方需向乙方出示《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编号,或甲方向乙方交纳月服务费元。 3、甲方待服务员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在服务员工作手册及《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上签字,并於每月20日如实填写《服务员考勤·反馈表》,同优惠卡一并由服务员交回乙方,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服务员履行合同规定,要求服务员完成服务项目。对服务员的工作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意见反馈给乙方。若不满意乙方服务员的工作,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主管,

适时调整服务人员。 5、甲方要尊重乙方服务员人格,平等待人。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时间或内容。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服务员提供安全保障,保证乙方服务员人身安全。若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属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责,属乙方服务员责任则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服务人员必须守时守信、忠诚本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迟到、必须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乙方对甲方使用《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每次服务结束时乙方服务人员按要求签字,并于每月20日将签字、考勤、优惠卡一并收回交付乙方总部。 3、乙方服务员不得擅自向甲方索要交通费,不得接受甲方馈赠的物品。 4、乙方服务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意外伤残,责任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5、乙方有权对服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协调处理服务中产生的纠纷。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

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XX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XX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和%。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 会议强调,今年两会在即,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理念,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把受领、办理建议和提案

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人民呼声的重要渠道,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深入调研,明确按时办复、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等“硬要求”,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国务院及各部门年度督查工作计划,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检查落实,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让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养老服务协议范本

养老服务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根据本机构情况编号) 养老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身份证号: 原工作单位: 邮编: 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 亲属(担保人)姓名: 与入住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编: 协议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各方签约表明: 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体检,确信可以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宗旨、内容、性质、工作流程及己方责任已充分了解,自愿接收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自主签约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丙方对甲、乙双方已有充分的了解,自愿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三方均确认,协议内容已仔细了解,对各方的情况均已了解并理解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情形变迁时,得订立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

条款。 协议分则 第四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配套设施的义务。配备相应的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二)根据体检情况,甲方确定乙方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详见护理及收费标准)。乙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居所进行调整。 (三)医疗护理的义务。老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说明病情。对需抢救的,甲方大夫有紧急处置权;如需送医院抢救,可拨打120救护车(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负担),之后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丙方或其他关系人。对介护老人制定护理方案并严格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四)满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义务。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对老人进行保健知识教育。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五)甲方不承租乙方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六)甲方不对乙方在院区外的行为负责。 (七)如电话联系不到丙方或乙的近亲属时,甲方可以特快或挂号信的方式联系,回执时间视为乙方或丙方已知道。 (八)对乙方提出的其他服务要求,由本协议三方另行补充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规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实提供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脾气秉性、饮食爱好、生活习惯、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公物,损坏公物按价赔偿。外出要请假。 (二)遵医嘱。须按要求接受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三)及时交纳费用。 (四)外出及返回时应进行登记。 (五)与同室老人其他老人和睦相处。 (六)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丙方义务 (一)丙方应经常与老人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二)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畅。 (三)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用餐和为乙方选餐。 (四)丙方为乙方选用药品或可能影响乙方健康的其他物品,若委托甲方服务人员协助,应向甲方医生出具有效病历或医疗单位的证明,经甲方医生同意后方可使用。如乙方所需药品中断,甲方不负责向丙方催药,丙方应对乙方因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五)丙方如带乙方外出,应自觉进行登记,一切安全责任由丙方负责。 (六)丙方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七)乙方和丙方的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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