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题要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在于1、含义不同:2、范围不同:3、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是什么呢?他们分别有什么特点?

很多人不太了解。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与他们各自的特点。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

▲一、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

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

实和情节;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二、传闻证据:

证据法学单选题

1:33.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B) 1.客观性 2.科学性 3.关联性 4.合法性 2:38.物证的根本特征是(B) 1.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3.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4.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3:21.英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C ) 1.物证 2.物证和书面证据材料 3.书面证据材料 4.证人证言 4:89.一份附有签名的信件作为某一案件的证据,如果以信件的字迹证明案件事实时,该信件是(B) 1.书证 2.物证 3.鉴定结论 4.笔录 5:48.非法证据(B) 1.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调查收集的证据 2.是指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律师违反法定正当程序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 3.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证据 4.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调查收集的证据 6:65.我国的诉讼法制实行的证明制度是( D)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7:29.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D) 1.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2.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3.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8:57.被害人是(B)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2.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3.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9: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D )。 1.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4.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10:30.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11:7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下列哪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不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 )。 1.立案 2.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3.提起公诉 4.有罪判决 12:81.证据能力是(A ) 1.某种形式的事实材料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 2.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3.证据资料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影响力 4.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方法 13:22.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 A) 1.法定义务 2.权利 3.自由 4.义务 14:52.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相同之处在于(D ) 1.都是主要证据 2.都是直接证据 3.都是原始证据 4.都是言词证据 15:93.下列有关意见证据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名词解释 1、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8、鉴定结论 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9、口供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0、证据为本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013年10月全国自考证据法学试题

2007年1月自考证据法试题答案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u3 k' j% {- Y2 E8 S" B! Z 三、案例分析(20分)$ q+ }6 ?6 i- t( x0 ], ~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4 I1 R; a6 ~/ v& n+ }4 w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4 `, P& v3 T9 ^9 |% D6 ^ \; G |/ D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 \2 Q. N U$ X. w) {% m3 P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e! j h( Q; | 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3 F$ k4 X d: X! v3 J/ ?4 S: `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2)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 R/ c2 p% t: f k7 A (3)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 n, b, s) ^ 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k8 A1 P8 K8 G7 M; Z/ X" ~ (1)涉及"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0 H! o, X* b" }2 ~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3)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3 y( Q- f" f/ H: J, G# I; g8 o: l (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I3 r/ I* t- @' g- q. ~) J2 O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一般而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x 传来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e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u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选项A错误。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可以认为是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B正确。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本题中,乙没有当庭陈述,乙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C错误。丙所作的说明是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D错误。丁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不属于传闻证据。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65604351.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65604351.html,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调取证据申请权和法院滥用调取证据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时,须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符合如下要求:(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即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交申请书,使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证据的调取,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的规定。(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告知后仍拒绝提出书面申请的,可视为未提出申请。不过,这里的“书面形式”,除主要表现为调取证据申请书外,还可采用信函、电文等形式。(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包括被调取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取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或住所地等;拟调取证据的内容,包括该证据为何种形式,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包括当事人因何种或哪些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待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认为与本案存在相当的直接关联性并且能够影响本案定性的事实。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

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才可能获得法院调取证据的许可。从另一角度而言,这些要求实际上也是申请调取证据的形式性要件,与前文所述“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这一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相呼应,形成了关于调取证据申请构成要件的完整规范。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中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外内容: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二)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40分) 1.合法的刑讯逼供主要存在于()之下。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 2.下列不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 3.根据诉讼证据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A.存在 B.表现形式 C.来源 D.证明方向 4.被害人陈述是我国()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三大诉讼 5.书证可能是()。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6.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包括()。 A.原告 B.被告 C.公安机关 D.审判机关 7.当事人陈述特指()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经济诉讼 8.审查判断物证的内容有:() A.真实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 D.科学性

9.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三大诉讼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 B.民事、行政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刑事诉讼不同 C.民事、刑事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行政诉讼不同 D.三大诉讼具有统一的证明标准 10.询问证人的主体有()。 A.被害人 B.侦查人员 C.检察人员 D.审判人员 11.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子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 A.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 B.郑某的行为系故意 C.该女婴不会游泳 D.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 12.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科学定律 C.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D.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 1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能够作()。A.证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当事人 14.不可以成为被害人陈述的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成年人 D.未成年人 15.下列属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 A.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B.证据事实 C.犯罪事实 D.量刑事实 16.在我国,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的人员范围有()。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 B.目击人 C.被害人 D.侦查人员 17.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可能成为()。 A.物证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 (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 (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 (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 (七)赃款赃物清单;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 (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重份材料; (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个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概念,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传闻证据规则大致是指在法律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犯罪事实依据的规则。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

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65604351.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二是判断标准不同。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四是运用规则不同。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 ,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根据美国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的表述定义是指:“在审判或听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 依此定义,传闻证据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一是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二是由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三是作为证据被提出,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这一点尤为关键,也是诸多学者能够达成共识的地方。所以,要判断一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一条比较简单的规则就是明确提出该证据的目的什么,是为了证明某人曾经说过这样的话,还是证明他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例如,证人在法庭上说:“20XX年11月15日,被告人对我说,‘上个星期我去上海出差了’。”如果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在证据法课程上,王教授希望学生在学习时能够将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及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制度及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作对比。这体现的证据法学学习方法是( C ) A.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B.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方法 C.比较的方法 D.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2.2009年6月23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逮捕该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原党委书记、副指挥吴某。若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罪名成立,应达到的证明标准是( C ) A.排除合理怀疑 B.证据确凿 C.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清晰的、有说服力的证明 3.关于物证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是指以自身所反映的内容或存在的状态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痕迹 B.是指以自己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的状态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痕迹 C.是指以自己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分、结构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D.是指以自己的所处的位置、所占的空间、时间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4.关于书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对于公文书证记载的事项,不允许加以推翻 B.报道性书证本身也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C.特殊书证仅基于法律的规定才可产生 D.文字书证是最为常见的书证 5.关于视听资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视听资料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B.视听资料是以静态的文字、符号或图像等所体现的内容来再现案件事实 C.视听资料是以动态和直观的音像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和消灭过程 D.以录音方式录制的证人证言属于视听资料 6.关于电子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我国已经就电子证据问题做了专门的立法 B.电子证据是现代电子技术发展的产物 C.目前世界上尚没有国家制定有关电子证据的专门法律 D.理论界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内涵做出了周延的界定

习题与解答《证据的分类》

习题与解答《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 一、名词解释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反证 二、填空题 1.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 2.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和()。 3.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或()。 4.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突出的优点。 三、选择题 1.经过复制、辅音、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第一证据 D.第二证据 2.()是实物证据。 A.物证 B.书证 C.勘验笔录 D.音像证据 3.直接证据()。 A.可以是原始证据 B.就是原始证据 C.可以是传来证据 D.不能是传来证据 4.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D.本证和反证 四、问答题 1.运用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是什么? 2.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3.直接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4.间接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6.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是什么?习题与解答参考答案

第五章证据的分类 二、填空题 1.刑事 2.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3.讯问询问 4.直接证据 三、选择题 1.B 2.ABCD 3.AC 1.D 四、问答题 1.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少的材料; (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2. (1)在证据收集时,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克服先入为主,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 (2)在证明标准上,只有有罪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排斥无罪证据的存在; (3)在证明过程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这时只有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3. (1)当事人的陈述;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4. (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 (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 所谓证据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因此,在刑事案件之侦查阶段,证据调取行为的主体特定化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所实施的证据调取行为是证据收集的方法之一,侦查调取是侦查机关所特有的职权,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均无权实施。侦查机关在实施证据调取行为时一般是通过向有关单位与个人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若《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者拒绝交出相关证据资料,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强制扣押获取证据。 在概念上,收集证据和调取证据有所不同。收集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过程。而调取证据常常是指在发现证据后,侦查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取得该证据的侦查行为。

相比较而言,收集证据的概念更为宽泛,收集证据的过程长,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特征等方面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调取证据则属于一种具体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它具有明确的取证对象,即具有明确的调取单位名称、证据种类、数量、特性等。因此,调取证据可以看作是刑事证据收集这个大概念下的子集或组成。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时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②《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XX年8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题要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

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这纯粹是一种曲解。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台湾200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

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一)[1]

《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一 问答题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为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却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3、物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1)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2)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就作为证据使用,应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3)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证明对象有哪些特征?证明对象的确定有利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有目的的收集和提供证据,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的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的解决民事纠纷。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案件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能够成为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首先,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讲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某一事实与案件无关联或对认定事实无法律上的意义的话,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其次,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也就是说,该事实存在与否必须由证明主体进行证明,以消除真伪不明这一状态,可见,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相当紧密。最后,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与实体

2016证据法学

期末作业考核 《证据法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传来证据 答: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2、书证 答: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4、自由心证制度 答: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所谓允许心证者,不是证据的能力即何种资料具有证据的资格,而是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证据证明力

的有无及大小,允许法官自由判断、选择、舍去,而不法律形式上的约束,以利于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法官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内心信念自由裁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因为,证明力只能由法官根据长期裁判活动中形成的经验,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无法由一条一般性的规则事先规定。 5、证明责任 答:所谓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什么是神示证据制度?神明裁判有没有科学性?它为什么能够存在? 答:(1)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2)神示证据制度是非科学、非理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如:鳄鱼审(3)存在的原因: a.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b、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c、生产力不发达,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普遍愚昧无知. 2、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答: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

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

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 案情简介: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案件的原告是不到4周岁的马兰德,被告是某野生动物保护和研究组织。1978年的一天,没有任何人看见马兰德究竟用什么办法钻进了被告圈养野狼索菲的铁笼子。不久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一危险情况,及时将孩子救了出来。马兰德的父母发现孩子身上有类似被动物抓伤和咬伤的伤痕,因此,他们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动物保护组织有管理失职的过失,应承担对本案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责任。 主文:在本案一审中,被告承认索菲确实是一头其所拥有的狼。但被告认为,索菲是一头出生在儿童动物园内的性情温顺的狼,经过长期科学的驯养和训练,野性已经大大减退。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带着索菲前往各个学校和研究机构参加各种活动,并现场表演节目或参加拍摄电影和电视。本案被告举证证明:在同数以千百计的少年儿童的接触中,索菲表现得温顺,情绪也很稳定。因此,原告身上的伤痕应该不是索菲咬抓所致,而很可能是原告爬进铁笼时被锋利的笼网刮伤所致的。 为了反驳被告的上述说法,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将其通过审前发现程序收集到的、能够证明索菲将马兰德咬伤和抓伤的三份证据提供给法庭。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是被告的业务主管普斯在事发当天贴在该组织负责人办公室门上的一张便条。该便条的内容是通知负责人,本组织管理和饲养的一头狼将一个小孩咬伤之事。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是被告雇员普斯的口头陈述。该证据证明,普斯在事发当天下午,曾就孩子被狼咬伤一事向组织负责人专门进行了口头汇报。第三份证据是事后该动物保护组织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文本。原告方认为,该会议记录反映了董事会就狼咬伤小孩一事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过详细的探讨。但是,一审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三个证据都缺乏可采性,理由是:上述三个证据的陈述者或提供者,均非以自己的感觉器官直接感知到本案争议事实的人,因此,这些证据本质上属于传闻证据,依法应当被排除。基于以上判断,一审法官作出了对被告有利的一审判决。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联邦第8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本案证据可采性问题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对本案的上诉审理,二审法官西克认为:虽然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第802条的规定,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但是,该证据规则第805条却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况。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针对原告提出的三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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