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破产法的比较

新旧企业破产法的比较
新旧企业破产法的比较

新旧企业破产法的比较

「关键词」管理人;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别除权;劳动债权新《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历时12年的起草、论证于20XX年8月27日终于尘埃落定,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XX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了将近二十年的《破产法(试行)》(以下称“旧破产法”)届时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新破产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较旧破产法的六章四十三条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剧增,而是从破产的实体问题到程序问题都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关涉生死存亡的重要法律,新破产法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了国外的有效立法经验。以下在整理新破产法制度下破产流程的基础上,简要介绍新破产法较旧破产法几点改进之处。

一、新破产法制度下的破产流程

新破产法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法律保障。它在实体上,进一步明确了破产条件、破产财产的范围,引入了共益债务等新的概念;在程序上,在理顺、完善了旧破产法破产程序的基础上,导入了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新的制度,使破产法更便于操作。按照新破产法之规定,现行破产制度下的破产流程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如下:

二、新旧破产法之比较

按照上述破产流程的先后顺序,比照旧破产法之规定,总结新破产法几个“新”的地方如下:

1.适用范围

旧破产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全民所有制,其他各类都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尽管199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专设了“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辅助旧破产法的具体实施。但是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各种经济实体不断涌现,旧的破产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

新破产法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需求,规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规定清理债务。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重整。”由此可见,新破产法将调整范围扩大到国有之外的集体所有制、三资、有限责任公

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类私营。但是考虑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个人独资的合伙人、出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破产势必会牵涉到合伙人、出资人的个人破产问题,而对于个人破产的规范我国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因此新破产法没有将非法人囊括在内。

2.破产原因

旧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但是司法实践证明这一标准很难认定和操作,实践中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一些地方的破产往往因地方保护等诸多人为因素得不到受理,或者虽然受理但是耗时几年都不能清算。此外,旧破产法还给予一些国有特殊待遇,规定“公用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到万不得已,一般很少选择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大家都知道这将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并且尽头不一定有自己希望的收获。

新破产法取消了对国有的特殊照顾,统一把破产的标准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破产原因的认定更加明确和具有操作性。并且,出现破产情形时,新破产法给予债权人与债务人更多地选择机会,其除了可以申请破产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之外,为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3.破产管理人制度

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但是由于清算组成员多是由人民法院从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中指定,因此清算组成员基本上听命于法院,很难根据市场原则来处理破产的财产,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清算组制度也一度得以保留,破产法草案规定负责破产清算的清算组主要由的有关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组成。

新破产法一改以往的清算组制度,引入管理人制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以下职务: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新破产法详细地规定了管理人的具体职权,并附加规定了另有规定优先适用。

关于管理人的资质新破产法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管理人除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关于管理人的具体任职资格以及报酬等新破产法则将权力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

为保证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4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就管理人的条件、指定、更换以及报酬标准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管理人制度变得现实、可行。

4.破产财产的认定

新破产法没有采用旧破产法列举的方式来定义破产财产,而是概括性的规定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没有对担保物财产以及破产债权等做出说明。

(1)破产欺诈行为

在破产财产的认定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情形,关于破产欺诈的认定新破产法与旧破产法都有具体的规定。旧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 放弃自己的债权。“

新破产法在认定期间上将六个月延长为一年,同时从法理上进一步将旧破产法的无效行为分为可撤销的行为与无效行为。新破产法将权利赋予管理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为无效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破产法取消了无效行为认定的时间限制,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保持了一致。

新破产法就债务清偿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有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此条文之目的虽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实践中难以判断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因此很容易被恶意债务人利用。

(2)财产取回

新破产法将旧破产法规定的“属于他人的财产”更明确地规定为“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且,新破产法新增了关于在途货物取回的规定,在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受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债务抵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外,当事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

1) 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债务

2) 债权已届清偿期限

3) 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可以主张其债务互相抵销。由于破产制度中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为避免债权人向破产清偿债务后其破产债权难以得到保障,旧破产法中也规定了债务抵销制度。

旧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但是由于此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经常被一些恶意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利用,以逃避债务。有鉴于此,新破产法在规定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权的同时,规定了一下三种例外情形: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基本上将当前比较惯用的钻旧破产法抵消权规定空子的手段排除在新破产法抵消权的行使范围之外,更有利于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5.债权人会议就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新破产法较旧破产法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新破产法将债权人分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未确定的债权人与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三类,并对他们的是否享有表决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后,新破产法延续了旧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规定,但是更为明确的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权限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新破产法取消了旧破产法债权人会议主席直接召开的职权,将旧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取而代之规定为“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新破产法仍然延续了旧破产法的人数决与份额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但是取消了关于和解协议的例外规定。同时,新破产法在结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对于债权人会议不能解决的事项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补充解决的方式,以防止债权人会议僵局的出现。

此外,新破产法引入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就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以及职权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设立与否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的文件;如果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并且,新破产法还规定了管理人就一些特殊行为的实施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义务。

6.别除权与劳动债权

别除权,即优先受偿权。新破产法公布前的旧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虽然都对别除权有所规定,但并不统一;新破产法在完成了不同适用同一法律的历史任务的同时,完善了别除权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新破产法将别除权的标的物纳入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尽管新破产法仍然肯定别除权的行使,但是这一改动将意味着别除权人权利的行使受到破产程序各个阶段的调整,新破产法在对其利益保护的同时,又兼顾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新破产法是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制定的一部规制退出机制的法律,既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等现实情况,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这在国有政策性破产和职工债权问题两个方面体现的尤为突出。考虑到职工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新破产法第十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

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因此,新破产法的公布时间成为了界定劳动债权与别除权清偿顺序的分界线。在新破产法实行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的破产财产将优先用于清偿职工的工资、福利等,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以担保财产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破产将优先清偿担保人,职工的劳动债权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这一规定赋予了特定历史阶段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的效力,体现了对破产职工利益的保障,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7.新旧交替问题

由于破产案件一般案情复杂,周期较长,因此在新破产法施行后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都将面临审理案件过程中新旧破产法的衔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负责人表示,初步统计新破产法实施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约10,000件左右。为处理新旧破产法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3日发布了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8.其他

新破产法在引入作为破产防御制度的重整和和解的同时,对他们从实体到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除了上述几点新旧破产法的比较之外,新破产法还对旧破产法作了一些较细的修改,比如,新破产法对破产受理的期限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申请期、异议期以及延长期等;撤销行为的期间由六个月延长到了一年;债权申报期限由“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受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的固定期间改为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可变化期限等。同时,新破产法在引入了管理人、破产防御制度等新制度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破产程序的涉外效力以及国外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前的撤回权;票据付款人的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请求权;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等。

综上所述,尽管新破产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憾,但是作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在反映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也引进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可以称的上一部反映市场经济发展方向、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的法律。当然,立法不是最终的目的,立法的目的在于“有法可依”,实践中新破产法是不是能够实现“有法必依”的理想,还需要漫长的路要走。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v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 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1]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2]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2、诉讼的性质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4]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在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的衔接适用 我国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反映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因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还存在大量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故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债权确认之诉乃为破产法创设的保护广大债务人职工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好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债权确认诉讼,应采取肯定说。除人民法院已经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债权作出裁定的之外,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其审理程序 (一)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组织行为学思维导图

组织?行行为学 第1讲 导论 组织?行行为学的研究?方法 组织?行行为学的理理论基础与发展 管理理者的技能和职能 当今管理理者所?面临的挑战 第2讲 ?心理理契约和承诺 “?心理理契约”的定义、重要性 违反?心理理契约的后果 员?工承诺的正?面作?用以及雇主应该如何?鼓励承诺 管理理?心理理契约的结缩模型价值观和职业价值观第3讲 了了解?自我 认识?人?口学变量量的差异能?力力和能?力力的培养 ?气质的差异 性格的重要性 了了解情商 第4讲 正确理理解他?人 知觉的概念归因理理论 常?见的社会知觉偏差 ?工作态度和态度的转变 第5讲 员?工学习和创造?力力 成?人学习的特点?网络时代的学习创造?力力的概念和理理论组织环境和创造?力力中国?人的创造?力力创造?力力的?黑暗?面 第6讲 激励理理论和应?用 激励的理理论 激励理理论的应?用 第7讲 群体和团队 群体概述团队及团队建设第8讲 问题解决与决策 问题解决决策定制模型 群体决策 群体决策的误区 第9讲 管理理沟通 帮你认识管理理中的沟通 帮你掌握管理理技能 沟通实战训练正确认识冲突 第10讲 领导理理论与管理理 领导理理论 领导与管理理者 新型领导理理论 量量?子管理理思想 第11讲 组织与组织?文化 组织的概念 影响组织结构设计因素 传统的组织结构新型的组织结构 现场研究、实验室研究、调查法、谈话法、个案研究模型、?自变量量、因变量量 技能: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基本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全球化多元化、知识型员?工、终身学习、授权、刺刺激创新和变?革、处理理?工作家庭冲突 定义:个?人和组织的互动作?用下所形成的信念,它关系到个?人和组织之间互惠的条款和条件。它代表了了员?工和雇主对彼此的期望。 这个概念来源于社会交换理理论,即在?人?民所参与的关系中,经济因素和社会职责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交换达到平衡时?人们感到最舒适。 ?心理理契约的破裂:由某?一?方没有完成被预期的职责所致,包括没有兑现承诺,或员?工和雇主对契约的理理解不不?一致。 产?生过激反应,如吃惊、?生?气、愤怒怒、怨恨、背叛和抗拒等员?工?工作满意度、绩效、承诺、出席率、?自愿努?力力程度、继续留留在组织?里里的意愿都减低 员?工承诺:对组织的情感依恋、认同、投?入程度、对组织?目标和价值观的信任和接受、为组织贡献?力力量量的意愿、留留在组织中的强烈烈愿望。 争取员?工承诺的有效?方式:阐明并交流组织的使?用,保障组织内的公正,创造社区氛围,?支持员?工?自身的发展 价值观:引导或激励态度与?行行为的信念和态度终极价值观 vs ?工具价值观 年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工作年年限、能?力力、?气质、性格 多?血质-王熙凤(表扬为主防微杜渐);胆汁质-张?飞(肯定成绩避开锋芒)粘液质-唐僧(多给?鼓励少批评);抑郁质-林林黛?玉(经常?鼓励多教?方法)根据员?工的?气质类型,采?用不不同的?方法和措施来激励员?工 性格是个体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与之相应的习惯化了了的?行行为?方式 测试?方法:?自陈量量表法(呈现?一些问题让回答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回答每个问题,然后根据回答问题情况判断性格特点);投射实验(呈现?非结构化的材料料,让回答者随意想象,根据回答来判断?人格特点)。 情商主要指准确的认知能?力力、评价能?力力、表达能?力力和对情绪及感觉的控制能?力力三个层次:对?自我的把握;对他?人的感知;与他?人的交往 个体对?自?己说在的环境赋予意义?而结识感觉印象的过程根据?人的外部特征对他的内?心状态所作的解释和推论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选择性知觉、刻板印象、晕轮效应、对?比效应、?首因效应 态度是关于客观事物、?人和事件的评价性陈述?工作满意度;组织公?民?行行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OCB) 以互惠为基础;以经验为基础;强调个?人应?用;个?人化且?自我导向化;学习与?生活结合 定义:指个体或者群体提出新颖?而且实?用的想法的能?力力具有创造?力力的领导:1、会圈?人才;2、爱做试验;3、能讲故事 认知主义激励理理论 过程型激励理理论 期望理理论公平理理论 ?马斯洛洛需求层次理理论(?生理理、安全、社会、?自尊、?自我实现需要) 爱尔德弗ERG理理论(?生存、关系、成?长需要)赫兹伯格双因素理理论(激励因素、保健因素) 群体是指有同?一?目标和?行行为规范并协同活动的?人群结合体是指对企业中的重?大问题,在领导的主持下通过集体充分讨论?而做出合理理决定的过程。 问题 ?小群?里里意识:以表?面?一致的压?力力阻碍了了不不同意?见的发表,是的不不能对问题和解决?方法做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和分析。极端性转移:群体决策中更更容易易冒险或者保守的现象。 冲突的益处 减少?工作的枯燥感 增进?自我了了解 为了了回避冲突,可激发个?人做妥?工作冲突之化解可增进个?人声望和地位 凸显问题所在 促使决策者对问题进?行行深?入的思考 可导致创新或变?革 如何提?高沟通的有效性 了了解听众,选?用合适的语?言 跳动情绪注意?言?行行?一致 沟通态度重于沟通的内容 多采?用反馈技术 冲突的种类:建设性冲突 vs 破坏性冲突 魅?力力型领导 变?革性领导和交易易型领导 共享领导理理论服务型领导真诚型领导授权型领导 家?长式领导道德型领导辱虐型领导精神型领导包容型领导?自我牺牲型领导 谦卑?型领导 系统论的观点:组织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的社会技术系统。?工作专?门化、部?门化、沟通或命令链、控制跨度、正规化、集权与分权 直线制结构;职能制结构;直线职能制;分部化结构;矩阵制结构;超事业部结构 团队结构;虚拟组织;?无边界组织;?女女性化组织;学习型组织组织?文化 指组织成员的共同价值观体系,它使得组织独具特?色区别于其他组织 功能和作?用:导向、凝聚、激励、约束、适?用、互动功能 对下属具有?非常深远和不不同寻常的影响 交易易型领导:指领导者以下属所需要的报酬来换取?自?己所期望的下属的努?力力与绩效 变?革型领导:通过让员?工意识到所承担任务的重要意义,激发下属?高层次需求,建?立互相信任的氛围,促使下属为组织的利利益牺牲?自?己的利利益,并超过原来预期的效果。 在?人治的氛围下,所显示出来的具有严明纪律律和权威、?父亲般的仁慈及道德廉洁性的领导?方式。 通过表率?行行为和?人际互动来表明在组织中什什么事合乎规范、恰当的?行行为,并通过双向沟通、强化和决策来激励下属道德?行行为的领导?方式。指下属感知到的管理理者持续表现的?言语或者?非?言语形式的,但不不包括肢体上解除的敌意?行行为。

商法(一)复习题

商法(一)复习题 【注意:红色为重点,兰色为次重点】 一、问答题 ●主观主义商法与客观主义商法的区别是什么?导致此种区别的根源何在? ●实行民商合一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什么? ●民商分立的立法理由是什么?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有哪些区别? ●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有什么区别?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法》不规定企业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理由是什么?●商法的特征有哪些? ●选用商号的原则有哪些? ●特殊的普通合伙及规定的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作了哪些法律设计? ●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论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区别?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国外公司的设立原则(我国) ●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理由是什么?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什么? ●论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破产法的立法发展趋势是什么? 二、论述题(15)

●评析在商号权的性质(即商号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问题上的三种不同观点。 ●论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论商法的调整对象。 ●论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论相同或近似商号的登记原则及其纠纷的解决。 ●论在股权性质与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上的几种主要学说。(新旧公司法在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上的不同规定) ●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新《破产法》的创新与突破有哪些? ●论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doc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 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 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 [1]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2]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2、诉讼的性质

新旧破产法的主要区别.

新旧“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区别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它较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旧破产法)不仅在篇幅上增设了大量的条款(旧破产法仅43条条款,而新破产法则有136条条款),而且在立法理念与制度设置方面有诸多的创新与突破,笔者认为新旧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依据统一 旧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86年颁布“试行”的20年来,我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的个私企业,它们都没有破产的规则可循,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另外,旧破产法对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和操作,往往产生非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其严重亏损的原因造成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可以申请破产的争议。另外,在以往的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其适用依据是不统一的,在民事诉讼法出台前,旧破产法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破产首要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适用的又是《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 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的适用范围,且在立法上统一了破产程序等的法律适用依据。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于金融机构。同时,将“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更易于法院的审查和操作。另外新破产法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可见,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国有企业的破产从以往的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的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走向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除部分国企和金融机构破产事务外),这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的“优胜劣汰”市场规律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投资、交易将更趋公平,市场竞争法则将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 二、引入管理人制度并确立可由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经人民法院指定,依法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清理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以及实施其它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等的专门机构或特定的个人。它是破产法设立的重要机构,自破产宣告开始到破产程序的终止,所有有关破产的管理和处分都要经过破产管理人。它是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有效的管理,避免债务人对破产财产的恶意处分

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__省略__五谷道场_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_纪红勇

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 ———由“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 纪红勇*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因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了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的思考。文章第一部分作者通过对新旧破产法的对比研究,得出新破产法框架下法官角色定位发生了变化的结论。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启动原因多元、启动主体多元、重整措施多样、参与主体多元、担保物权受限、重整目的多重等破产重整程序的特征,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上述在目的、措施、参与主体等方面的特征,使得法官在重整程序中仅仅进行消极的程序指挥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在各方利益冲突时,法官还需要协调和衡平裁决,当然也不能过度参与,越俎代庖。文章的第三部分指出了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在重整程序中担当着指挥员、监督员、裁判员和协调员的角色,这四个角色中指挥员、监督员和裁判员的角色是法律所规定法官担当的角色,而协调员的角色是重整的参与主体多元、涉及利益主体较多、重整的社会公益目的较强的特征,使得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不能消极被动地旁观,而必须进行必要的协调的要求。 【关键词】破产重整法官角色 一、引子 2008年10月,五谷道场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出了重整申请。受理案件后,法院迅速启动各项工作,指定由政府部门参与的原企业清算组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确定我国最大的粮油加工贸易企业———中粮集团为五谷道场的重组投资人。2009年2月11日,经法院和管理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出资人组和优先债权组以全票、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以80%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 *纪红勇———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法官。

破产法专题纪红勇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 管理人向法院提出了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申请。2009年2月12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了五谷道场重整计划,重组方也依约履行出资承诺,支付了1.09亿元清偿款,五谷道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09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区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地方法院的配合下,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企业正式恢复生产,清偿款顺利发放,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五谷道场重整成功盘活了该公司4420.28万元存量资产,解决了数千人的就业;同时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之合作,这将极大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对所有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成功将实现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目前,五谷道场已安置下岗职工300余人,接收大学毕业生150余人,安排当地人员就业1000余人。作为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的承办法官,笔者在办理这起案件之前从未审理过重整案件,法官在重整程序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新破产法的框架下,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官在工作中应当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法官是完全放手不管,还是积极参与、主动控制?这一连串的问题不断从脑海里蹦出来,使得笔者在处理各种问题时不得不去思考。在五谷道场成功重整之后,笔者静下心来继续思考上述问题,并总结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对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担当的角色,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特撰文与大家交流。 二、新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总体角色定位的转变 要想弄清楚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就要理清破产程序中三个重要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三个重要主体便是法官、管理人(清算组)和债权人。之所以说新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总体角色定位有变化,是对新破产法与旧破产法进行对比而得出的结论。 (一)旧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我国旧的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法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规定》)等一些类法律、司法解释等组成。如上所述,

人力资源需读的86本书

1、《六顶思考帽》作者:爱德华·德·波诺推荐理由:帮助员工变得更富有创造力,能轻易的集中或引导思维、对话或者会议。 2、《思维导图》作者:东尼·博赞推荐理由:思维导图可以应用于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学习、写作、沟通、演讲、管理、会议等,运用思维导图带来的学习能力和清晰的思维方式会改善人的诸多行为表现。 3、《笑着离开惠普》作者:高建华推荐理由:作者曾在中国惠普公司工作15 年,从助理工程师做到惠普决策委员会成员。在本书中作者用平淡、朴实的语言讲述着惠普的种种制度、文化。他甚至教我们实用的管理技巧。没有玄乎高深的理论,只有简单可行的方法。 4、《第五项修炼》作者:彼得·圣吉推荐理由:彼得·圣吉在研究中发现,要使企业茁壮成长,必须建立学习型组织,即将企业变成一种学习型的组织,并使得组织的人员全心投入学习,提升能力在本职岗位上获得成功。《第五项修炼》的五项修炼概括地说: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队学习、系统思考。 5、《契约精神》作者:汪中求推荐理由:改革开放前三十年,中国充满着“粗放增长”的机会未来中国三十年;中国必然建立具有“契约精神”的新商业文明。一部公务员、企业老板、员工的必读书。 6、《杜拉拉升职记》作者:可推荐理由:主人公是典型的中产阶级代表,没有背景,受过较好的教育,靠个人奋斗获取成功。对于职场新人来说,他的经历比名人传记更好用,对于新人快速了解办公室政治,融入团队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已经是职场新人与新员工培训必读本。 7、《人事第一》推荐理由:入门初级参考, 重点企业的文化建设和人力资

源的发展, 适合刚入门的人力资源们来看看。 8、《回归人本》作者:秋华推荐理由:系统的简述了每位经理人遇到的问题, 指明了人力资源的工作方向。 9、《管理的实践》作者:彼得·德鲁克推荐理由:《管理的实践》一书即以管理的本质切入——就管理者的角色、职务、功能的认知及其未来面临的挑战,有着精辟独到的见解,掀开了管理的奥秘与实务。本书以“管理企业、管理管理者、管理员工和工作”三项管理的任务,贯穿整本书的主轴和精髓,并以八个关键成果领域、三个经。《管理的实践》提供了观念、原则和工具,是一套极具系统化的管理知识。 10、《影响力》作者:罗伯特·西奥迪尼推荐理由:自出版以来,这本书就一直是最为畅销的书。由于它的影响,使得劝说成为一门科学。无论你是普通人还是为某一产品或事业、观点游说的人,这都是一本最最基本的书,是你理解人们心理的基石。 11、《没有任何借口》推荐理由:迅速地改变在精神力量的智慧书;西点军校“没有任何借口”理念最实用的解读版本;美国著名培训机构的员工培训经典教材;西方企业进行部素质训练的人性读本;一流企业提升凝聚力的核心价值。 12、《猎头局中局》推荐理由:其实猎头最能通俗的诠释该如何做一个合格的HR ,尤其是在修炼。 13、《牌桌阅人术》作者:(美)乔·纳瓦罗(美)马文·卡林斯推荐理由:扑克玩得好,三分靠运气,三分靠数学逻辑,还有四分就是靠诈唬。因此,高明的牌手在苦心钻研数学推理的同时,也不断从一次次的失败中吸取经验教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引入重整制度,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本文着重谈谈其制度方面的九大创新与突破。 适用范围扩大 1986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这一“试行”,一直试了20年。20年间,中国诞生了数以

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

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高院工作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确保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公正稳妥顺利进行。现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 (一) 人员配备及变化 公司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和开拓,汇聚了企业清算、审计、评估、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多方面专业人才近25名,且拥有10个经过上海市清算协会注册认证的清算师,13名经财政厅认证的注册会计师。公司员工中绝大部分属于复合型人才——除近半拥有清算师资格外,还分别拥有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部分人同时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 在多个领域的知识储备和融会贯通大大增强了公司向企业提供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企业改制及企业管理的实施和咨询等多方位业务服务的综合实力。 (二)、执业资质 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

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审定,于2014年被编入第二批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司同时是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理事单位,中国企业清算行业协会(筹)31家发起人单位之一。于2016年7月被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授予上海市“诚信创建企业”称号。 公司注重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业务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内部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派出的项目组人员均为拥有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的资深专业人员,达到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业务。 (三)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设 1、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 为了加强企业的管理公司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下: (1)公司人事制度; (2)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管理规则; (3)公司员工职级系列管理规则; (4)公司年度考核管理规则; (5)公司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则; (6)公司档案管理规则; (7)公司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8)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9)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10)公司执业质量管理办法;

最新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商法彩色完整版

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商法彩色完整版

(蓝色删减棕色改变红色新增) 2007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商法 2006年大纲基本要求:全面掌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基本制度,重点掌握商事法中的重要要领和原理,能够准确运用基本概念、原理和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商事活动中的具体案例、实例,做到融会贯通。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了解公司、公司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公司的种类、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及其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区分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非代表行为、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公司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公司行为能力限制、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本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及例外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与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非代表行为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

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基本要求:了解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公司设立的方式与设立登记的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与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章程的性质和特点、效力、制定与修改、公司资本原则和资本形成制度的基本内容。 理解区别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法律意义、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资本及与其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不同资本缴纳制度的意义、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熟悉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相互关系、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律要求等原理和制度,并能具体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考试内容: 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公司设立的立法例(准则主义核准主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立法例)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司设立的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登记机关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效力登记文件的提交登记的意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对公司名称的要求公司名称的预登记公司的住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公司章程的特点公司章程的意义公司章程的订立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公司资本原

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出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摘要】破产法18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履行抗辩权和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由于合同的不可分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履行部分仍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采折衷说比直接效果说更符合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法益目标。在司法成本的控制上“解除合同”的模式不及美、德“拒绝履行”的模式。 【关键词】待履行合同;管理人的选择权;拒绝履行;解除合同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前言 破产法要发挥其社会调整效用,必须与其赖以产生、存在的法律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相辅相成。“破产法尽管通常自成一体,但它运作产生的结果不得与破产法以外法律所依据的前提有根本的冲突。如果破产法确实希望实现一种不同于或根本偏离该其他法律的结果(例如,关于合同的处理,先前行为或交易的撤销或对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处理),那么,可取的做法是,这种结果必须是朝此方向做出认真考虑和采取自觉政策的产物。”[1] 破产法价值目标的一元说或多元说[2]都认可一个高效率的破产法应当追求破产程序与整个法体系价值观的一致性,以尽量维护交易关系和风险的可预测性,减少破产程序对既有经济、法律秩序的冲击。也就是说,原则上破产程序应承认并执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及其资产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它们之间的优先顺序,除非某一破产法目标被证明十分重要并且有必要为此而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则。这是制定破产法规则的一个指导思想(我国破产法关于取回权以及债权的清偿顺序等规定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确定的),也是分析和解释破产法条文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时所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因此,就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而言,从管理人选择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合同类型)来看,如果在破产程序之外,合同依其性质不可以进行债权债务的整体转让或者合同依其性质不可解除,则在破产程序中如果要赋予管理人解除权,必须在允许管理人对该类合同行使选择权所要实现的破产法目标与其他法律规定此类合同不可解除或转让所要实现的目标之间进行衡量。除非破产程序所要实现的目标经过立法论证被证明比另一目标更为重要,否则其他法律对某类合同解除或转让禁止的规则在破产法中应当得到尊重与适用。从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法律后果来看亦同理,原则上认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果以及合同的继续履行等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如果合同法相关规则适用的结果与破产程序所要实现的目标发生了根本冲突,则应当在衡平的基础上做出选择或平衡。上述第一个方面涉及特殊类型的合同(如特许经营合同、劳动合同、用益物权合同等)的具体分析,由于篇幅所限,将另文讨论,本文只论及破产程序中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该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此即破产法规定之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破产法和合同法处于同等的法律位阶,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问题,如果破产法有明确规定,则应适用破产法,如果破产法没有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但是,如果合同法的规则适用于破产程序会有悖于破产法的目标,而破产法又没

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管辖问题初论

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管辖问题初论――解读新破产法第20条、第21条 【内容提要】新破产法力图重塑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处理规则。其中,管辖规则如何安排,关系到各种争议处理程序的协调。从新破产法的现有规定来看,其过于原则的措辞将导致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阐释。本文通过对新破产法相关条文的解读,就新破产法实施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权利争议管辖问题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新破产法争议处理诉讼管辖 破产程序作为公平清偿破产企业所有对外债务的司法程序,势必会与大量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产生联系。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债权债务是否成立、债权债务的具体构成等,在破产程序参与各方之间发生分歧是十分正常的情况。对此,需要设定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相应的争议,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中,管辖的确定是首要的问题。而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管辖规则,也是此次新破产法修订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相关条文入手,解读新破产法中争议管辖规则的内涵,并探讨相关管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新、旧破产法关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处理规则 在旧的破产法律 1[1] 框架下,破产程序具有优先于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效力,对于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所有未决争议,均纳入破产程序一并解决。有论者将此种争议解决模式称为“吸收合并审判主义”。 2[2] 旧破产法下破产程序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破产程序的强势表现在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已进行但未终结诉讼程序的合并上。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中,除破产企业为原告且已进入二审程序的诉讼案件以及破产企业为次债务人的被告案件外,相关争 1[1]以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新旧破产法的划分界线。 2[2] 刘子平著:《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执行程序的协调》,参见民商法律网。

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深圳市第一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会员单位疑难问题汇总20161101

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深圳市第一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会员单位疑难问题汇总 一、关于与评估、审计及其中介机构合作问题 1.评估的基准日实践中是依据破产案件受理日为准,但是依据破产法强裁的规定,债务人重整清偿率不低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的清偿率,那么评估的基准日是否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更为准确? 2.破产企业没有财产但有账册被接收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摇珠确定了审计机构,但审计机构要求管理人先交付审计费或者要求约定五万元以上的审计费用才出审计报告,经管理人请示法院不同意,审计停止导致程序无法继续,该如何处理? 3.评估问题相关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即从基准日开始。但实际问题是:在评估报告到期前进行了第一次拍卖,但流拍,根据规定需下浮20%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在第一次拍卖后,评估报告已过期,根据评估规范需重新委托评估,则下浮,是以新的评估值为基础还是以第一次拍卖的底价为基础。 4.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与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第三人在该行一定额度内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限尚未届满,此时银行在约定的额度范围内向第三人发放借款,债务人对新发生的借款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关于债权审核(含职工债权) 1.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需通过调查作出职工债权列表,目前大量的债务人财务资料、社保资料、劳动合同等资料缺失。部分债务人员工向管理人申诉,告知欠薪,并说明劳动合同已遗失。管理人仅能核查到债务人财务

资料中有上述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经调查社保记录也无该员工信息,调查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不知道该等员工是否正常离职。此种情形是否可以确认员工债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金为外币,如何计息?计息利率标准? 3.民间借贷的约定或法定利息过高,而其他类债权人没有利息或利率较低,管理人审查债权时该如何平衡各类债权之间的利益? 4.管理人审核债权时,对有判决的债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支付的迟延利息的认定问题。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迟延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不予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有企业在受理一年前大幅提高所有员工的工资,且部分员工(不限于董监高人员)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且提薪时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资金紧张,导致欠薪。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和欠付的薪酬等?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发现该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如何处理? 7.对逾期后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如何界定问题。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部分费用具体可以包含哪些?管理人可以按什么标准收取? 8.破产清算案件中,因债权涉诉,该笔债权在分配方案中已予以预留。后债权之诉因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侦查而被移移送至公安机关,现破产案件已终结超过2年,债权之诉仍没有裁判结果,且短期难以出具裁判结果。请问,该笔债权的确认及分配是否必须以债权之诉有裁判结果为前提? 三、关于破产重整 1.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又裁定其关联企业与债务人合并重整,在债权审查时的止息日以及在处理可撤销行为、追回财产时限是以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受理日为准,还是以法院裁定合并重整的时间为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是否从裁定合并重整之日开始计算? 2.债务人重整成功后,其在法院、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的失信或不良记录如何协调消除?以避免影响重整后的企业继续经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