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婚姻家庭的关系

爱情婚姻家庭的关系
爱情婚姻家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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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恋爱婚姻与家庭期末论文

论婚姻自由

我们都向往自由,犹如笼中之鸟向往蓝天,池中之鱼向往大海。二十多岁的我们,即将面临自己的终身大事——婚姻。事实上,我们都希望自己决定跟谁结婚,然而,很多因素左右着我们的选择。在现实中,即便两个人情投意合,也不一定会走到一起。

一个学期的“恋爱婚姻与家庭”课程,对于婚姻的感悟还是比较多的。下面就联系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来谈谈婚姻自由的问题。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从法律上讲,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因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否则,婚姻自由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封建社会,基本上没有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的包办婚姻是那时的主流。然而这并没有阻挡人们追求

爱情,向往婚姻自由的美好愿望,于是有了牛郎织女的传说,以及梁山伯与祝英台凄美的爱情故事。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婚姻更多的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结婚作为一种政治行为,被统治阶级用来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无论是汉代的昭君出塞。还是唐代的文成公主远嫁吐蕃,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为了扩大的自己势力范围,不惜牺牲某些人的婚姻自由。佳人传千古,青冢伴黄昏。人们颂扬她们为了国家大局所做出的牺牲,但是,可想过,她们也有自己爱的人,她们也希望跟自己爱的人永远在一起,即便日子苦点,即便青史无名。事实上,像文成公主那样做出巨大贡献的并没有几个,绝大多数人最终都淹没于历史的滚滚黄沙之中。

封建时代的女性,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遵守着三从四德的古训,即便丈夫在外沾花惹草,也大多是容忍。甚至于年轻守寡的妇女,碍于封建礼教的束缚,终身不再嫁,最后除了一个毫无用处的贞节牌坊,别无其他。也许她们有自己真正喜欢的人,也许她们希望摆脱现在悲惨的婚姻生活,但是安于现状是那个时代赋予的“使命”。也有少

数人勇于追求爱情,但最后大多是以悲剧收场。

当今时代,婚姻自由已被法律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然而,这并不能说明现在的婚姻就是自由的。在某些地方,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

响,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包办、买卖、强制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

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甚至还出现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我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只要不违背法律,婚姻即是爱情的终点。我因为已经恋爱了两年多,对婚姻更是有种莫名的期待。能够跟自己喜欢的人白头偕老是每个人的愿望。然而,多少对曾经被誉为“金童玉女”的明星夫妇,最终分道扬镳;多少嫁入豪门的女星,本以为从此无忧,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无论是电视剧,还是电影,抑或是歌曲,爱情永远是不变的主题。建立在爱情之上的婚姻才能够维系长久,这种婚姻对于人类文明的继承与发扬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爱情是自由的,就像大学里的一对对情侣,他们没有什么顾忌。爱情中的一切都是美好的。爱情没有城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在爱情的世界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有爱与被爱的权利,没有歧视,没有包办,没有买卖,没有强制,两个人觉得合得来就可以。所以,人们竞相歌颂爱情。然而,爱情终究是爱情,它并不能代替婚姻。婚姻是“围城”,它是有城墙的,城外的人和城里的人处于两个完全不同世界。有些人,即便相爱,但是无法逾越婚姻这座城池的城墙,最终遗憾的分开。同样,想要逃离婚姻的人们,也需要逾越“围

城”的城墙。那么,现实生活中,进入“围城”的城墙到底是什么?走出“围城”的城墙又是什么?我们到底该如何翻过这些城墙?

法律对于结婚的明文规定是堵不可逾越的城墙。比如我国法律对于结婚的限制条件有: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有其指导思想和现实意义的。比如说,如果两个人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将来的孩子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疾病,这对于人类的繁衍和发展,民族的昌盛,个人的家庭幸福都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选择未来的终身伴侣。

父母总是希望孩子成家后过得好点,所以会对孩子的终身伴侣有一些条件,比如学历、经济条件、长相等方面的要求。从父母的角度来看,这些都是无可厚非的。百行孝为先,在选择终身伴侣时,在即将走入婚姻殿堂时,还是得多听听父母的建议,只要权衡好爱情与父母的期望,相信这堵城墙是可以翻过去的。以我个人来说,我父母就对我说过关于找对象的标准问题,但是,他们的原则是我

喜欢就行,但在喜欢的基础上尽量找条件好一点的。也就是说,婚姻的前提是喜欢,是两个人之间存在爱情。

现实条件也会对基于爱情的婚姻有一定的影响。很多情

侣在不同的地方工作,并且工作调动的几率比较小,如果两个人能够忍受的了异地的痛苦,那么这堵墙当然可以不攻自破。但是现实中,即便海誓山盟,异地的痛苦也往往会成为婚姻解体的罪魁祸首。所以在课堂上,老师说80年代的大学情侣往往都是在火车站分手的,因为那个时候工作要服从分配,而且调动的机会少,这导致了很多人在爱情的世界里转了好几年后,却依然被挡在了婚姻这座城池之外。

国家利益也是一种影响因素。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样的年龄在世界各国中时比较大的。规定这样的年龄,我认为,一方面是出于对男女生理发育水平的考虑,而更多的是出于对我国人口过多的担忧。我国是人口大国,有限的资源需要供养庞大的人口,这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利的。但是诸如这类的城墙,也只是形式上而已,根本不是限制的因素。这跟封建社会的国家利益有着天壤之别。封建社会的国家利益大多只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利益却是大多数的人的利益。

对于想要逃离婚姻的人们来说,必须考虑到家庭和社会的因素。离婚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作为一种个人自由,离婚必须与家庭和社会利益联系起来,权衡利弊得失。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乃至整个社会。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体,对

古诗词中描写爱情、婚姻、家庭诗句整理合集

古诗词中描写爱情、婚姻、家庭诗句整理合集 经典名句: 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汉;卓文君〈白头吟〉 得成比目何辞死,愿作鸳鸯不羡仙。唐;卢照邻〈长安古意〉 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 --唐;白居易〈长恨歌〉 滴不尽相思血泪抛红豆,开不完春柳春花满画楼。曹雪芹《红楼梦》 各类诗词: 1、彼采葛兮,一日不见,如三日兮。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 ————《诗经王风。采葛》 2、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李清照《一剪梅》 3、问世间,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许,天南地北双飞客,老翅几回寒暑。欢乐趣,离别苦,就中更有痴儿女,君应有语。渺万里层云,千山暮几景只影向谁去?横汾路,寂寞当年箫鼓,荒烟依旧平楚,招魂楚些何嗟及,山鬼暗啼风雨。天也妒,未信与,莺儿燕子俱黄土。千秋万古,为留待骚人,狂歌痛饮,来访雁丘处。 ————元好问《摸鱼儿》 4、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棱江水为之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 5、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风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她千百度,眸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栏删处。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6、寒蝉凄切,对长亭晚,骤雨初歇。都门帐饮无绪,方留恋处,兰舟催发。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念去去千里烟波,暮霭沉沉楚天阔。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 ————柳永《雨淋铃》 7、君知妾有夫,,赠妾双明珠.感君缠绵意,系在红罗襦。妾家高楼连天起,良人执戟明光里,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逝拟同生死。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 ———— 8、春宵一刻值千金,花有清香月有荫。歌管楼台声细细,秋千院落夜沉沉。 ————苏轼《春宵》 9、别音容两渺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断肠处,明月夜,短松冈。 ————苏轼《江城子》 10、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十四为君妇,羞颜未曾开。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十五始展眉,愿同尘与灰。常存抱柱信,岂上望父台。十六君远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婚姻和爱情的关系

编者按:作者关于爱情的论述自有他自己的观点。恋爱阶段有没有爱情,婚后的爱情是否转换成了亲情,这些都可继续认知。 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可以数学地描述:婚姻是函数,爱情是该函数的极限值。有的函数是间断函数,在定义域内没有极限,但在特定的区间是存在极值的。函数值只能无限趋近极值或极限值,永远不可能相等。婚姻与爱情的关系与函数和极限值的关系类似。没有婚姻的爱情不是爱情,是种错觉。这种错觉迷惑了不少人,包括一些智者。你永远不要希望在婚姻外能找到爱情,那是铁定的徒劳!爱情的基础是婚姻,没有婚姻,爱情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婚姻和爱情不是同时到达的,爱情总是在婚姻历经磨难后姗姗来迟。婚姻使我们有了共同的子女,共同的财富,共同的生活苦难,在这“三共同”基础上才能生发爱情。没有这三共同,任何爱情都是“豆腐渣工程”。爱情是持久的深沉的。没有经过婚姻的滚打摸爬,没有历经婚姻的纠结和缠斗,不劳而获地得到爱情,是种幼稚的爱情观。任何爱情都不是绝对意义上是爱情,而是一种近似的爱情,就象函数值永远无法等于极限值一样。绝对的爱情是理想主义的爱情。正如并非每个函数都存在极限值一样,有了婚姻不一定就能获取爱情。婚姻是爱情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没有爱情,我们丝毫不感到悲怜,因为我们还有夫妻感情,还有亲情.我们没有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可以生活得有滋有味. 没有正确的爱情观势必影响我们的生活态度,势必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文学爱好者,明白这些道理是非常重要的。琼瑶是作家,她大概就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她的作品恶劣地影响了一代人。(此文是即兴给耒阳原创文学版块网友的回帖,未加修润.)

婚姻、家庭、爱、性和关系

婚姻、家庭、爱、性和关系 人们渴望身外有个良好的婚姻,犹如无论是公鸟还是母鸟都希望有个结实牢靠的巢一样,那是出于安全感的需要。大部分情况下婚姻是指心灵的,所谓婚姻,它意味着一种心灵内在的家。婚姻能够给人们带来安全吗?人们越是希望它给自己带来安全的东西越变得不安全。人们试图通过营造一份良好的婚姻来让自己安定的想法是梦想般的。它不可能。企图用构建良好的婚姻来使自己内在安全,显然是一种在身外努力的方式。这结果并不能给人带来真正的安全。外在的婚姻是不可靠,整个存在就没有可靠的外在婚姻。当你里面充满了不安全感,无论你的婚姻如何,它都不能为你带来真正的安全。就像一个心怀恐惧的人,即使他把自己锁进屋子,顶上门,他仍然是害怕的一样。当恐惧在心里,你做什么也无法平息你的恐惧;唯一能够解决你恐惧问题的是:发现真相。真正才是我们自由和喜悦的救赎。 关于婚姻问题,不要全副精力的把你的箭头都指向外,在另一个人身上花上百分之二百的精力,也无法建造出你想要的婚姻。没有完全安全的婚姻。唯一安全的婚姻是你内在的婚姻。你必须和你自己结婚,否则,你并没有真正的结过婚。婚姻只是心,在实质上并不存在一个婚姻外的对象,只存在一个存在于你内心关于那人是什么的婚姻对象。你喜爱那个婚姻中的对象或不喜欢那个婚姻中的对象,本质上都和他无关,那本质是你喜欢或不喜欢自己的投射的问题。当你投射一个你喜欢的婚姻对象时,你把你的投射放在他身上,然后你喜欢他,但这和他有什么关系?

当你投射一个你不喜欢的婚姻对象时,你把你的投射也放了他身上,然后你不喜欢他,这又和他有什么关系?反来复去,你喜欢或不喜欢的只是自己投射,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婚姻是一种找寻和认识自己的途径,在本真意义上,心试图通过对方来认识和接近它自己。但当心不清晰时,高兴时他会以为快乐是对象带来的,不高兴时他责怪是对象带给他的。而心外没有人,你投射一样东西,你反应于你的投射,这和他有何关?婚姻中任何被指责、被控述或被怨恨的人都是无怨,包括怨恨者也非常无辜,他们都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杀人的人也是被杀的人,在所有的相互伤害或战争中,没有任何一方是真正的赢利或胜利者,所有的人都在被伤害——他伤害于他自己。 觉醒的人和他自己结婚,他不再期待一个令他满意的外在对象。如果他期待心外有一个令他满意的对象存在,那就犹如他希望心外有一个真正的佛一样无明。他了解他的心是他整个世界的问题中心,他唯一要认识和了解只不过是这颗心。工作、婚姻、家庭或教育小孩等等,都只不过认识和了解这颗心提供途径而已。觉者走在世间,他反映和反应着万物,观察着自己,除此他无事可做。他是一个没有任何问题的人,如果他有问题,那问题一定出在自己的心念上。当遇到问题,他不再抬头向外的去责问别人;他只是安宁的向内,了解自己的念头。 婚姻是心的一件内衣,人们希望它即合适、又贴身,还柔软温暖。但是当心不能了解这一切存在的本质时,这一切只是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和你内在的声音结婚,它才是你时刻应该结合的对象。不要与它分离,每当你与它分离时,你就在与

爱情婚姻家庭需要2个人相互努力,共同成长

爱情婚姻家庭需要2个人相互努力,共同成长 我和汪某人认识快10年,恋爱7年,婚龄2年,目前育有一女。 我俩婚前吵架比较多,很多时候感觉根本沟通不了,最后一次吵得特别厉害。当时我就知道这一架吵完要么分手要么结婚了! 最后的结果当然是结婚了,而且婚前我们基本把婚后可能要吵的架吵的差不多了,婚后也吵不起来了!其实回头想想有的时候真的没有必要吵,但是年少轻狂啊!我们最后能走到一起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兴趣爱好 汪某人喜欢踢足球看足球,我呢,在他去踢球的时候只要有空就陪他去,在现场看着他踢球,老实说其实我也看不懂,哈哈哈……不过我可以戴上耳机听音乐放松自己,可以静静想事情;他如果看球赛呢,我就会做下功课,比如哪个队和哪个对比赛,然后有时间就和他一起看,没时间就会问他比赛结婚如何,谁进的球等等。 我呢比较喜欢去‘附庸风雅’的地方玩耍,汪某人基本都是很支持而且每次把我送过去。我爱看电影,每次有什么好看的电影只要他时间安排的过来他都会约我去看。 2.工作方面 我俩从刚开始工作,创业,遇到各种挫折,相互指责(其实大部分都是我在指责他),到相互认可,相互鼓励,到并肩同行,一路走来,回头看看对于我们来说真的很不易。 3.生活方面 我喜欢吃汪某人烧的菜,他只要公司不忙都会去我公司接我然后买菜做饭(我工作6年多,汪某人上下班接送我6年多,默默点个赞)。 他不喜欢拣菜洗菜这些琐事,而我就喜欢做这些。所以我们家基本上都是我拣菜洗菜切菜配菜,然后喊他烧一下。打扫卫生我们也是一起做,他干重的,我做轻的。其实我挺享受这样的过程的,我觉得夫妻就应该一起做饭,一起打扫卫生,一起散步……这样多幸福啊! 我们结婚时间并不长久,所以目前也没有太多好的经验可分享,我真心希望,若干年后,我和汪某人耄耋之年,我还有机会把我们的故事分享给后代…… 愿天下有情人都能在一起长长久久……

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源之一。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婚姻家庭作为支柱,确保社会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支援经济建设快速提升。 社会发展需要和谐环境,家庭和谐需要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和谐友爱的发展过程中把家庭各个方面关系搞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一个家庭必备的基础之一。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这个命题的立足,并不应从法律而已。法律仅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婚姻家庭法仅是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矛盾,规定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法律。作为一个女性,我从女性的视野来谈一谈个人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看法: 婚姻,以情感作为纽带链接人与人的关系;家庭,以血缘为中枢牵扯彼此的生活。对于婚姻而言,首先,必须有感情基础。有了感情基础,双方才能互尊互爱。互尊互爱,并不是占有、控制,适度的私人空间对于婚姻更能添一份亲近。适时地给予关怀,对婚姻关系更为有利。互尊,站在对方的角度,从对方的处境考虑对方的心情,于许多矛盾便能迎刃而解。尊重对方的态度,也能获得对方的尊重。 其次,信任。在双方结合之后,信任是维护彼此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许多人对配偶有诸多怀疑。怀疑是一剂毒药,越是怀疑越是造成自己的痛苦与对方的痛苦,最终,双方都会因为怀疑而失去对对方的信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主人与长辈的关系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只要成家,就要面临双层的父母关系,如何平衡这层关系,在于平

等对待。双方的父母都是赋予了彼此生命的重要的人,必须正确对待尊重,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夫妻和睦友爱关系。有时,家庭往往为父母的事而闹的满城风雨,长期下去就会引发家庭矛盾,后果是可怕的,也是悲哀的。如何搞好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关系到一个合法婚姻家庭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和谐的关系,以维护家庭圆满,家庭的幸福生活。还有子女的培育与和谐关系的发展,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关系。子女是父母的爱情结晶,凝聚着整个家庭的爱与情,如何培育孩子成才,茁壮成长是家庭的焦点。孩子是天真无邪的,后天教育很重要,至于如何培育,如何促进其健康成长,完成家长的寄托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孩子的身上倾注爱和情是一样的,只是方式不同罢了。 家庭与邻里的关系也是重要的关系,它对维护和谐家庭的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社会是一个大家庭,而家庭是其中的一分子,所以,构建和谐家庭与社会的融洽关系也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关系之一。 人际关系是一门学问,尤其是在朝夕相处的夫妻和家人之间。没有任何一个人能保证自己的婚姻家庭无虞,因为人与人时刻发生着众多联系,不断磨合,不断适应,不断理解彼此,才能将和谐的婚姻与家庭共筑。愿举案齐眉,琴瑟和谐,兄友弟恭,父慈子孝。

爱情,婚姻,家庭论文

试论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谈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多角度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定性,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然而,由于婚姻解除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时有发生。如果这些纠纷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必将引发更多的矛盾,这不仅无法保障法律所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甚至还可能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我们应当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在婚姻法中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婚姻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建立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婚约赠与不当得利婚姻自由 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一、婚约概述 婚约(Marriage contract),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1]婚约的成立即订婚。婚约制度渊源于古代社会的买卖婚姻,当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以后,女方便负有在一定期间内与男方结婚的义务,婚约问题由此而生。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两个发展阶段。[2]在古代社会的早期型婚约中,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被赋予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我国古代礼制中,“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婚约有关。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立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的规定。 晚期型婚约指近、现代社会的婚约,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渗透到婚姻家庭领域,婚约的订立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习惯程序,婚约的效力也大大减弱,毁约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不能对婚约中不遵守约定的行为规定任何处罚措施。”[3]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的态度及评析 (一)从我国现代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立法对婚约采取了以下的态 度: 1.法律对婚约“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是否订婚,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男女双方没有婚约,可以依法直接结婚。男女双方订有婚约,也无必须结婚的义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 2.婚约订立者应达到一定的年龄。[4]虽然订婚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订立婚约之目的是为了将来结婚,所以婚约的订立者必须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认识到婚约的法律意义,并自愿做出是否订立婚约的决定。

第五章 爱情、婚姻、家庭与性

第五章爱情、婚姻、家庭与性 第一节性与伴侣 “性”为何物?“性指的是以达到高潮为中心环节和本质标志,以生殖器反应为最终表现形式的人类身心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性这个概念主要是指生物过程,并区别于其它生物过程。” 李银河说过,在西方有不同的性价值观,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反性的价值观和褒性的价值观。其中的反性的来自于基督教的禁欲主义;褒性的源于西方的文艺复兴时代。对比现在的中国社会,褒性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认为“性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中最紧密的、最亲热的方式”。性的活动本身具有建立或保持了人际关系的意义。在近年来出现的种种性学新名词里,可常常见到的,可能就是“伴侣”和“性伴侣”这两个词。 《美国人的性生活》一书的作者们是这样定义这两个词的:“伴侣”说的是与之结成比较长期的(一个月以上)性关系的那个人。伴侣既包括正式的配偶,也包括在一个月以上的同居关系中的对方,而那些一夜风流式的性关系里的对方,美国作者们并不认为是伴侣。 “性伴侣”则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所有类型的“伴侣”,也包括一切与之性交过的人。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跟某人性交过,那么不管次数是多少、双方的关系持续了多长时间,那个某人就都是当事人的性伴侣。因此美国作者们只有在谈到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时,才使用“伴侣”这个词;只有在谈到所有的性行为时,或者在专门谈到既没有结婚也没有同居的性关系时,才使用“性伴侣”这个词。 当然,对这种划分标准还存在着一些争议。而且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语言里,也没有“性伴侣”这样的说法。但是在目前的中国,性社会学研究者不得不使用伴侣和性伴侣这样两个词。这是因为我们确实需要有这样一个词,来泛指一切性关系中的对方。而且应该既不带褒义也不带贬义,而是个中性词汇。 第二节恋爱-寻找合适的对象及避开不适合的对象 什么是爱情?词典中对爱情的定义则是:男女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狭义)/人与人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广义),是人际之间吸引的最强烈形式。 性机能的发育成熟导致青年人性意识的发展,两性间开始出现一些关注和情感上的吸引,有彼此接近的需求和倾向,趋向于了解对方,认识和接触异性的心理状态。在性显示和被异性吸引的同时有可能发起性试探和性进攻。性试探较为隐晦、含蓄,是求爱的前奏。如有意接近对方,找借口与对方讲话,主动帮助对方做事或求助对方;性进攻则是明确的,表现为以口头或书信方式向对方求爱的主动行为。这一阶段对异性的亲近行为,其对象往往是广泛而不专一,处于幼稚期,情感反应强烈,易冲动而失控。当把性吸引、性试探缩小并集中到一个人身上时,已进入恋爱期;此时希望与选定的对象单独相处,而不热衷于集体活动,有离群的心理倾向。 早在19世纪,法国作家司汤达就在《恋爱论》中分析了恋爱的过程,提出了恋爱七阶段论:第一阶段为印象形成阶段。本来毫无关系的男女,偶尔在某一天,某个机会里,彼此产生好印象,这便是恋爱的开始;第二阶段为接近的愿望。对他(她)有好感,希望能多与他(她)接近;第三个阶段是出现希望。对爱情的希望逐渐萌芽,虽然对对方的感情还无法肯定,但可以从对方的脸色、表情和动作中看出;第四阶段为恋爱的自觉。经过了上述三个阶段,当事人会真正感觉到自己坠入爱河,想尽一切办法试图与对方接近;第五个阶段为结晶作用。在恋爱中的人常常会将对方的一切完美化、理想化;第六个阶段为发生疑惑。感情的冲动渐趋平缓,脑子冷静下来后,对自身和对方的感情发生疑问;第七阶段为第二度结晶作用。从重重的怀疑与不确定中,再度肯定爱的价值。经过一番内心交战之后,结晶作用再度生效,当事人深深地感觉到爱的真实。

恋爱婚姻与家庭期末论文

论婚姻自由 我们都向往自由,犹如笼中之鸟向往蓝天,池中之鱼向往大海。二十多岁的我们,即将面临自己的终身大事——婚姻。事实上,我们都希望自己决定跟谁结婚,然而,很多因素左右着我们的选择。在现实中,即便两个人情投意合,也不一定会走到一起。 一个学期的“恋爱婚姻与家庭”课程,对于婚姻的感悟还是比较多的。下面就联系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来谈谈婚姻自由的问题。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从法律上讲,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因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否则,婚姻自由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封建社会,基本上没有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的包办婚姻是那时的主流。然而这并没有阻挡人们追求爱情,向往婚姻自由的美好愿望,于是有了牛郎织女的传说,以及梁山伯与祝英台凄美的爱情故事。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婚姻更多的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结婚作为一种政治行为,被统治阶级用来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无论是汉代的昭君出塞。还是唐代的文成公主远嫁吐蕃,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为了扩大的自己势力范围,不惜牺牲某些人的婚姻自由。佳人传千古,青冢伴黄昏。人们颂扬她们为了国家大局所做出的牺牲,但是,可想过,她们也有自己爱的人,她们也希望跟自己爱的人永远在一起,即便日子苦点,即便青史无名。事实上,像文成公主那样做出巨大贡献的并没有几个,绝大多数人最终都淹没于历史的滚滚黄沙之中。 封建时代的女性,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遵守着三从四德的古训,即便丈夫在外沾花惹草,也大多是容忍。甚至于年轻守寡的妇女,碍于封建礼教的束缚,终身不再嫁,最后除了一个毫无用处的贞节牌坊,别无其他。也许她们有自己真正喜欢的人,也许她们希望摆脱现在悲惨的婚姻生活,但是安于现状是那个时代赋予的“使命”。也有少数人勇于追求爱情,但最后大多是以悲剧收场。 当今时代,婚姻自由已被法律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然而,这并不能说明现在的婚姻就是自由的。在某些地方,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比如,包办、买卖、强制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

爱情婚姻家庭小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爱情婚姻家庭小说 篇一:对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反思 对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反思 爱情的来源:动物为了物种延续的交配,只是生理上的本能反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化,人拥有了精神世界,才诞生了爱情。爱情从开始简单的生理之爱,发展到现代复杂的精神之爱。 爱情包括生理之爱和精神之爱:先有生理上的喜欢,才有精神上的爱情。爱情的产生有三种型式:主动型,被动型,互动型。主动型会是去追的人比较辛苦,被动型则是被追的人往往不珍惜,互动型的发展和结果最好。 人的初恋基本都是失败的:年轻时,思想的不成熟,带来的是行为的不成熟。但是,初恋是最纯洁的。 人为什么要结婚成家:爱情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她)性,婚姻是爱情占有的具体表现形式。 婚姻是对家庭责任的承诺:你得到了完整人生,但你失去了某些自由。要找对伴侣:为了结婚而去凑合,到头来只

能是害了自己。志同道合是成功婚姻的重要基础。如果你找的伴侣本质上就对婚姻和家庭没有责任感,如喜新厌旧,水性杨花,那你得到的爱情只能是短暂的,你的婚姻和家庭迟早会出现问题。找对了伴侣,会给你带来一生的生活美满和事业帮助,反之,将会给你带来无穷无尽的灾难。所以,找一个什么样的伴侣,就是你人生要走一条什么样的路。婚姻是赌博:从根本上讲,让两个有着不同家庭背景,不同成长经历,不同思想观念,不同脾气秉性,不同习惯爱好的人天天在一起,是危险的尝试。约会时恋爱双方都是把自己最美好的方面呈现给对方,因此他(她)们对婚后的生活一定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婚后必然呈现出的性格上和习惯上的差异,以及油盐酱醋柴家庭琐事和子女养育教育带来的烦恼,则需要夫妻双方长时间的痛苦磨合。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说:天下没有不吵架的夫妻。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要能够检讨自己:婚姻的失败往往就是看不到自己的缺点,男人不像男人,女人不像女人。别问对方为什么不爱我,要问对方为什么会爱我。这个问题想清楚了,你的婚姻就会成功一多半。 结婚证并不是婚姻的保证书:婚后夫妻双方对爱情婚姻家庭的理解和态度,会随着其在事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而变化。中国夫妻是可以一起吃苦创业,而不能一起过好日子享福。在人的思想普遍较乱的当今中国社会里基本上是:人有了钱就变坏。但也有例外,那就是本质好的人。

家庭婚姻感悟经典句子,婚姻生活感悟经典句子

家庭婚姻感悟经典句子,婚姻生活感悟经典句子 1、爱情是:嚼口香糖的前段时间;婚姻是:嚼口香糖的后段时间。 2、人是那样庞杂的一种动物,想懂得对方基本是不可能的一件事,没有了解,又不能相处,倒不如单身。 3、有一种隐忍其实是蕴藏着的一种力量,有一种静默其实是惊天的告白。 4、我绞尽脑汁想写首赞美你的诗,但我失败了,因为即使全世界最美的言辞集中起来,也不能形容你美丽的万分之一呀! 5、婚姻是需要双方经营的,威胁是没有任何作用的,伤人伤己。 6、婚姻中只有宽容的爱和互相的体谅才能够相濡以漠的白头到老。 7、结婚证书不能保证婚姻的质量。 8、我始终抓不住你的心。 9、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 10、千回百转,你是我又一村的柳暗花明;寻寻觅觅,你是我攒了一夏的冬衣。爱,便是那冬日心底的暖阳。不求给你一生富足,只

愿带给你前所未有的幸福。 11、你知道吗?爱你并不容易。当我陶醉在爱的世界,享受爱情的甜蜜时,也使我深深的体会到“爱一个人真的好难”。 12、让缘份多一份感觉,让誓言多一份真诚,让相守多一份依恋,让付出多一份价值,让情话多一些情趣,让承诺多一些份量,愿我们的爱情,永远浪漫温馨! 13、你忙吗?我想你!只有用这种不打扰你的方式发送我思念的消息!你忙我不在乎,你能想我我就很满足,能打个电话来我会更幸福…… 14、男人在结婚前觉得适合自己的女人很少,结婚后觉得适合自己的女人很多。所有的女人都应该结婚,设法叫她们的丈夫赚钱来养活她们。 15、爱是不需要别人去教的,当你真正遇到自己喜欢的人你就会知道怎样去爱了。 16、哪里有没有爱情的婚姻,哪里就有不结婚的爱情。 17、人生的三大悲剧:美人会老、爱情会冷、婚姻会旧。 18、有一种默契叫做心照不宣;有一种感觉叫做妙不可言;有一种幸福叫做有你相伴;有一种思念叫做望眼欲穿。

讲座:婚姻家庭与心理健康(杨凤池)

婚姻家庭与心理健康 杨凤池 央视国际2004年6月4日 主讲人简介: 杨凤池:首都医科大学心理学教研室主任。 内容简介: 大家经常听到这样的表述,就是说,爱情在谈恋爱的阶段是很甜蜜的,但是一进入婚姻,有一句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进入了婚姻以后,爱情就变淡了,或者变味了。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把他们的爱情引入到婚姻当中?或者把他们的爱情带入到婚姻当中以后,这个爱情都将消失不复存在。肯定不是这样的,那么我们会看到很多的人,在他们已经结婚了很多年,爱情一点也不变色。那么一批人觉得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另外一批人终生相伴,白头偕老。这两者的差别是怎么出现的?我想今天我就来跟大家一块探讨探讨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很需要研究一下,在夫妻关系当中,在婚姻家庭当中,有哪些因素造成夫妻之间关系的不和谐?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家庭瓦解?有哪些因素使得家庭出现危机最后破裂? 我觉得如果要是想过好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或者在早一点说要建立一桩美满的爱情,或者再早一点说要去谈恋爱,我觉得很有必要先很好地自我认识,然后检查检查自己,自我的心理健康状态怎么样?如果一个人心理足够健康,其实他才具备了谈恋爱的资格。如果你心理不够健康,那么你可能去谈恋爱,但是谈恋爱当中就会有很多困扰和麻烦。然后建立起家庭来,那就可能会出现新的麻烦。因为双方都不是以一种很平常、很平和、很正常的心态去对对方,所以婚姻家庭生活当中的那些不和谐和苦恼就接踵而至,有可能最后演变成一场危机。所以我在结束我今天讲的内容之前,我希望大家能够有健康的婚姻观和健康的心理。我衷心祝愿各位观众朋友能够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同时我殷切地希望大家在建立起婚姻家庭之前,能够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然后再去建立一个快乐的家庭,谢谢! (全文) 大家经常听到这样的表述,就是说,爱情在谈恋爱的阶段是很甜蜜的,但是一进入婚姻,有一句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进入了婚姻以后,爱情就变淡了,或者变味了。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把他们的爱情引入到婚姻当中?或者把他们的爱情带入到婚姻当中以后,这个爱情都将消失不复存在。肯定不是这样的,那么我们会看到很多的人,在他们已经结婚了很多年,爱情一点也不变色。那么一批人觉得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另外一批人终生相伴,白头偕老。这两者的差别是怎么出现的?我想今天我就来跟大家一块探讨探讨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很需要研究一下,在夫妻关系当中,在婚姻家庭当中,有哪些因素造成夫妻之间关系的不和谐?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家庭瓦解?有哪些因素使得家庭出现危机最后破裂? 首先我先讲讲如果一个婚姻是美满的话,那么它应该具有哪些要素呢?那么实际上我们在研究一对夫妻,他们在一起建立的这个婚姻和这个家庭,它是不是美满的时候,我们会考虑到很多的因素。那么有这么三点我们觉得很重要,有没有基础?互动的情况怎么样?这两个人投入这个家庭里的精力是不是均等?比如有一个人又洗衣服又做饭,又擦地又打扫卫生,出去干活还挣钱最多。另外一个人对家庭的贡献本身就不大,收入可能还不如每天又洗衣服又做饭的那一位,但是回到家里不是抽烟就是喝茶看电视。闲着没事嗑瓜子,嗑瓜子还把瓜子皮洒得到处都是,这让我们感觉到一种什么?就在这一个家庭里,丈夫和妻子各自的付出和收获很不平衡。那么我们不能管这样的婚姻叫美满的婚姻。当然有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的现象,那就存在着更大的问题,如果一个家庭里面,夫妻双方沟通交流不够,那么他们

论爱情,婚姻,家庭与社会发展

摘要:人从自然界万物进化过程中慢慢分化出来,发展形成了人类社会,靠的是解放了上肢,扩大了活动范围,进而又有大脑的不断进化这一关键因素在起作用。也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发达的大脑中就有了爱的意识。人类因为有了爱情,男男女女们才会彼此慢慢靠近,通过婚姻组建家庭,繁衍后代,使得人类得以生生不息,文明得以长久传承,社会也在不断进步。随着科技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生存环境变化地越来越快,可谓日新月异。然与此同时,人们自身生理心理状况也在不断地变化,受身体与心理疾病困扰的人越来越多。这似乎慢慢地表明,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人们自身与生俱来的那些美好的东西是否在渐渐地褪去,变质呢?譬如人的灵性,本性,情感等。此文中,我将以人类心灵世界里的爱情这一情感要素为切入点,以当今中国社会为背景,深入剖析:1.当下人们如何看待爱情,婚姻。 2.现在这种有些变质的爱情与婚姻的观念又将对我们的家庭环境,社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 3.面对当今社会的现状,我们又将如何改变才能顺应道理,收获真爱,做到心心相印,天长地久,以致家庭和美,社会氛围渐好。 关键字:爱情;婚姻;家庭;社会环境;和谐 一.爱情 说到爱情,可能很多人就会联想到不少幸福美满的情景,也会有人想法正好相反,因为他们头脑里闪出的有可能是梁祝之类的凄美传说。自古就有很多人发出感叹,诸如“问世间情为何物,只叫人生死相许”“英雄难过美人关”等诗句,当今社会,有很多青年人对待爱情更是观点不一,各有主张。总之,情是人最难把控的。那是不是人们情感的培养就无规律可循,无法可依呢?我们先从爱情的含义理解开始,何谓爱情?它是人大脑的一种意识,是一非理性要素,是两性间互相吸引的根本。从爱情的本质上来讲,就是异性相吸引产生的意识被套上了文化的定义。就爱情本义来看,它有生物性的欲望,人的情感成分在内。首先,男女双方要有吸引住异性的客观要素,另外在文化层面男性占主导地位,要给异性以表示,如果对方有很好地回应,就一拍即合,否则爱情无从谈起。说到这里,我们就会理解,在爱情关系里,男女为什么多是视觉动物了。当两个人有互相吸引的基础后,就要有情感来维系。那么情感又指什么呢?说白了,就是男女间强烈的依恋,亲近,无私的专一,高度信任。可见,爱情是具有长久性,现实性的。爱情如何得以长久,以至于能使一对恋人关系稳定地发展以致步入婚姻,我想这是我们要重点讨论的地方。因为,我发现如今许多情侣都不像情侣,恋人间根本就不真心爱恋,到最后,使许多年轻人对爱情的定义产生质疑,对爱情失去信心,对异性产生迷茫,深刻影响其后的家庭生活。爱情如何能长久?其实,总结起来就是八个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要网住对方的心。那么,要想达到上述境界,首先要有一个先决基础。男女双方要在各个方面对对方都了解,这样才能彼此间逐步拉近距离,敞开心扉,深入沟通,渐渐培养出感情。其次,爱情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元素叫承诺。这是从诚信演化过来的表达。凡是在爱情里,双方出现矛盾,多半是由于彼此间不信任,不能做到对对方许以承诺,表达高度的忠诚,而是将感情当儿戏,玩弄于自己的鼓掌之间,或者唯利是图,把感情当作获得利益的工具,还自得其乐而不知羞耻。讨论到这里,我们可能发现要有美好甜蜜的爱情,在做到对爱情涵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还要尽量保证爱情发展所需要素的具备。我们现在,许多年轻的同胞们对爱情根本就不理解,不知道什么是爱情,怎么样才能培养出爱情。爱情含义首先就否决了玩弄的那部分人,其后,爱情所需具备的特征,要素又否决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最后剩下来的那部分恋人,我们才会给他们冠以“真爱”的美誉,因为没有感性的理性是不理性,没有理性的感情最终是感动不了人的。我们要想让每个人都收获真爱,首先需从自身做起,每个人都理性地看待爱情,都对自己的恋人负责,都高度重视爱情对自己以后人生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我想,这样我们青年人就不至于在情感世界里,屡受创伤,飘泊不定,以至于发生一出出为爱情殉葬的悲剧。 爱情如果有个好的开端,恋人间关系就会随着时空的发展而升级,就会有婚姻产生。老

婚姻家庭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讲座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资料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

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爱情婚姻家庭杂志

爱情婚姻家庭杂志 篇一:爱情,婚姻,家庭伦理学 梧州学院 《爱情婚姻家庭伦理学》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爱情婚姻家庭伦理学 院(系) 电子信息工程系专业 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完成时间2013年12月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做出明确的定性,正是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然而,由于婚姻解除而引发的财物纠纷时有发生。如果这些纠纷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必将引发更多的矛盾,这不仅无法保障法律所强调的婚姻自由原则,甚至还可能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改变。我们应当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在婚姻法中对婚约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婚姻

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处理,建立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婚约赠与不当得利婚姻自由 婚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自西周王朝创立“六礼”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然至今日,民间的婚约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国婚姻法却对此未做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是,婚约解除后大量财产纠纷的出现严重冲击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在实务中法院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将婚约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首先是依法治国和严格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很多人都对爱情感到迷茫。因为现代社会的爱情掺杂了很多物质的因素,让很多人不敢确定是否能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真正的

爱情。 现在的女生都喜欢自己的另一半浪漫多情,时不时给自己一点小惊喜,我觉得这样的爱情只能是作少女时代回忆的一部分,不能将它作为对以后婚姻的一个标准。真正的爱一般是平淡如水,但是无论碰到任何情况都会不离不弃,对于一个女性而言,动不动就跪下发誓的男人,那是好男人吗?年轻的时候根本不懂爱情,当人们结婚数年后,才明白夫妻之间什么爱啦,情啦,真的很模糊,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亲情,和一个女人(或男人)要一起生活几十年,一起抚养孩子孝敬老人,什么许诺,浪漫都是浮云,只有本质的东西是不会改变的,但一些骨子里的东西人往往很难发现,但是就是这些骨子里的东西决定了你这一辈子的幸福。经营婚姻,风险很大,也很动脑子,需要用我们的一生去经营,这就说明选对人很重要,生活肯定的有挫折,碰到挫折的处理态度很重要。那些热恋中的少男少女,抛去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实务讲座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实务讲座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因为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古人云家和万事兴,一家和而天下和,可见家庭的兴衰与社会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搞好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婚前法律实务 (一)彩礼和嫁妆争议的处理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按照我们的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表示想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且有的地方给付的数额较大,往往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债台高筑,这也为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埋下了伏笔,也导致大量返还彩礼纠纷的出现。 嫁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这种配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下面我通过一个例子来分析嫁妆和彩礼的法律属性。 2007年8月,李某(女)和王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相恋。07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07年12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未取得共同财产。因婚后感情不合,王某于08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女方家在办理婚礼时陪送的一辆小轿车如何处理以及男方在婚前给付的5万元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达不成一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嫁妆归李某所有;王某给付的5万元彩礼不予返还。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在实践中举证是非常难的,既要举证证明生活困难的事实,还要举证证明生活困难与给付彩礼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一般都不予采信。 因嫁妆属于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赠与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前(在举行婚礼时),应认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关于房产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均认为是对个人的赠与,这点与嫁妆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二)婚前购置房屋争议及处理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置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房款,另一方即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款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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