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20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20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20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7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市人社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就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仍执

行全市统一政策,为方便我区参保群众更好地了解2017年有关参保

缴费政策,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哪些人员可以在我区参加居民医保?

答:以下二类人员可以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是户籍在我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

居民);二是2017年出生并具有我区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问:哪些时间可以办理集中缴费?

答:2017年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7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但在2017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财政补助。

大学生参加我区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其

缴费时间为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新生儿办理独立参

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问: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与2016年度有什么变化吗?

答:城乡居民在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在2017年7月至

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

档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2016年9月—2017年8月居民医保:一档为每人每

学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学年280元。

新生儿在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在2017年7月至12月底

期间参保缴费,或在2017年10月至12月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财

政补助标准。

问:城乡居民如何参加居民医保?

答: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参保缴费。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

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还可按相关要求,在就读

学校参保缴费。

对举家外出在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居住地区县(自治县)

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

另外,大学生在就读学校参保缴费。新生儿独立参保,由其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镇街办理独立参保手续。

问:参保后居民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答: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7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7年12

月31日;在2017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

居民医保待遇至2017年12月31日。

在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7

年12月31日。

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问: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和独立参保的新生儿每人可使用

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费用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在定额包干额度内可

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是: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属于居民医保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

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

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和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在享受门诊定额

包干报销基础上,还可享受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其报

销标准为:①在基层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村

卫生室、以及一级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并发生属于我市医保

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的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100元/人;②未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的参保人员,发生

的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

报销,年报销限额60元/人。

大学生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的普通门诊按100元/

人定额标准由其单位所属的内部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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