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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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法律文书

检移不诉[]号

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

前科情况。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立案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

五、落款:此致单位。

提出不起诉意见单位(章)

日期

六、附: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doc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法定代表人李xx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以李xx涉嫌盗窃罪为其委托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注意 1。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价值1816元的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岁。他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了解。因为他的家人反对早恋,他愤怒地离家出走。没有家人的帮助,他与他人合谋偷窃,以满足互联网和生活的需要。他的主观恶意并不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李xx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这种犯罪仍然是首次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事件发生后,他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以良好的态度认罪悔过。 4、李xx及其父亲李xx愿意返还赃物并赔偿,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公私财物被盗数额较大的,犯罪人认罪或者悔罪,返还被盗财物或者赔偿,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1 .有法定减轻情节的;2、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受害者理解;4、其他未成年人,无害

5。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对人身和社会没有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轻微。建议免除他的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商汤 三月14日 无起诉法律意见范文2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你院审查起诉言和涉嫌介绍卖淫案。受犯罪嫌疑人言和及其家人委托担任言和辩护人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情后,我所和办案律师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采纳: 1。本案犯罪嫌疑人何岩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妓女,何岩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岩也没有从中牟利。言和在酒店工作不到三个月,有一个正式职业,不专门从事卖淫。虽然在此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行,但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行为。 2。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言和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非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这个女孩没有深入社会,已经误入歧途,而且她是家中唯一的孩子,其父母60岁以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提要: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 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XX 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深X法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

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白xx亲属的委托,并经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无论从事实、法律上分析,白xx构成该罪均不能成立。为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好本案,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 xx、xxx、白xx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进入贵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悔罪明显,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故特向贵院提出酌定不起诉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1.从犯罪动机上看,白xx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11月16日案发当晚,白xx在看到xxx因与人发生口角被人追打跑回包间里,为了保护朋友、同事的安全而出去查看,做出了一些针对被害人的举动,从犯罪动机上来说,白xx并非要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而积极参与其中,而是因为当时朋友、同事挨打,感到气愤、面子下不来等原因才卷入了该起犯罪之中,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2.从主观方面上看,白xx的主观恶意并不深。 在该案其他嫌疑人冲出饭店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时,白xx只是跟在xxx、xxx等人后面观察情况,当时并没有伤害对方之意也未动手殴打对方,当时双发相互扭打之时看到对方有一个人径直向他冲过来,以为要打他,出于自卫的心理将来人摔倒,并无施以拳脚的行为,这一事实可以反应出其内心并非要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且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从犯罪方式看,白xx的犯罪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白xx将被害人摔倒的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动作,力量有限,并无伤害之意且无伤害后果,后来在警察已在现场,对方态度嚣张,且言语不当出于义愤当着警察的面而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也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白xx的行为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4.从因果关系看,白xx对被害人的行为并非造成三名被害人轻伤直接原因。 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的另一主犯xxx冲在最前,

合同审查意见书格式

合同审查意见书推荐格式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合同审查意见书 ----[ ]粤安永法审字第号 合同名称:送审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送审合同编号 送审人:送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送审时间:合同送审时间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备性原则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性质 (二)合同当事人 (三)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分类说明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归纳: (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合同条款完备性 (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合同形式适合性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送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 八、声明与保留 《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法律意见书(诉讼案件)(最全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字第号 致:公司(以下称“贵司”) 抄送: 发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事宜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注:保密文件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湖北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湖北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湖北A科技公司、湖北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 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湖北A科技公司诉称:湖北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 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 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湖北A电讯公司诉称:湖北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 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 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 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湖北A科技公司结算;但 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 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 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湖北A科技 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湖北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 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

不起诉审查报告书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审查报告 检不审报[2001]×号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2001年1月5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邢德玉 案由: 一、案件来源和审查经过 佳木斯市公安局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邢德玉一案,我院于2001年1月5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2001年1月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犯罪嫌疑人邢德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涉嫌窝藏,但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其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邢德玉,40岁,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龙口市人,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印染厂工人,住佳木斯市永红区65委4

组。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12月31日取保候审。 三、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犯罪嫌疑人邢刚在刺死被害人李洪岩后,逃到其姨夫邢德玉家。邢德玉得知邢刚犯罪后,将邢刚送往外地隐藏。在邢刚隐藏期间,邢德玉曾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人民币500元。后因见形势紧迫,邢德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 四、审查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邢德玉明知犯罪嫌疑人邢刚犯罪,而帮助其逃跑并提供资助。后邢德玉检形势紧迫,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因而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应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意见是:犯罪嫌疑人邢德玉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所述,我们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

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请逮捕、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逮捕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办理逮捕案件,即:(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除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批准逮捕意见等内容外,还应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内容。同时,应在案卷中增加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材料。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中涉及逮捕的条件、内容是否齐备。 第四条检察机关受案后,除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进行审查外,还要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予以复核。对同时具备上述逮捕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依法批准逮捕。 第五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即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己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六条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 (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有逮捕必要: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8 法律意见书 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 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 (1) 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 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 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 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 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 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 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 公司董事会决议。 (10) 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11) 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转让合同须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 贵公司转让国有土所有权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29日

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河东YY科教有限公司: 河东QQVV律师事务所就我公司与富士山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VM网吧)、富士山新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MVM网吧)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交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我所律师对该案件所作的前期调查 我所律师在听取我公司知情人的情况介绍并详细审阅了我公司与MVM网吧及新MVM网吧签订的有关合同及协议后,进行了以下调查工作: 1、关于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1)MVM网吧的工商档案资料,详见下表: (2)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MVM网吧位于____街的经营场所其大门、后门均已被电焊封死,房内已无任何财产。 2、关于新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2)新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2-1新MVM网吧已经于2006年7月搬离了原来的经营场所(富士山市____路_____广场_____楼); 2-2据位于____区____村的“九天EE网吧”(临时名称,未悬挂任何经营证照)的张姓女士称,该网吧现有的239台电脑及电脑桌、椅、交换器等所有设备均系汪XX从____搬来,由她代为管理经营的,期间她还替汪XX代垫了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计40余万元,九天EE网吧的经营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 3、富士山BBM养生会所有限公司(现经营名称:月牙湾)的有关

(2)月牙湾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其经营场所一层是茶秀,约____平方米;二层是浴足,约_____平米,经营状况良好。两层营业场所装修比较高档,粗略估算其投资超过______万元人民币。 二、对贵公司与MVM网吧、新MVM网吧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及一份还款协议书的履行状况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Opinion on non prosec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2、篇章2: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3、篇章3: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 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

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刑法诉讼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这种书面化、审批化、信息来源单一化的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责任分散化。规审查批捕行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查批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犹如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逮捕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对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不当适用则直接涉及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能侵犯人权。 逮捕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容之一。九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批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对审查逮捕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整合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进一步简化了部工作程序。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

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补充合同审查、修改法律意见书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工程承包方签订的总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谨供公司参考: 一、关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 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

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 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质量标准约定模糊 法律分析:“合格”并非法律术语,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具体 的对照标准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将工程质量标准表述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可以有工程师和律师协商制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专用条款部分的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1:未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法律分析:固定单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 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 调整,但在结算时工程量据实予以调整。 目前,河北省建筑市场主要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定的形式等。2003年和2008年国家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计价方式是以综合单价固定的形式来确定和表达的,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市场价格的,与国际惯 例接轨的价格模式。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XX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 XX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

2018-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 篇一:律师意见书(胡支林) 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律意见书 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委托,由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 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就本 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宜章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辩护 人不持异议,但犯罪嫌疑人胡支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情 节比较轻微,可作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 一、在案发过程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双方发生争执受导致打架,持续时间短,系属于激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该案发生的原因系被害方在施工时,将犯罪嫌疑人回村的路堵住了,且没有放 施工绕行标志、双方在沟通无效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在冲 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并非有预谋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一时激愤而进行 打斗行为,并且也没有持械,持续时间非常短,情节相对来轻微。 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案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 态度好。 三、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的谅解,降低 了社会危害性。 被害人被伤入院后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及其同案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8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无不良记录,无犯罪史,系初犯罪、偶犯,可酌情从轻减轻 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出于激愤而一时冲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宽严格相济的刑事 司法政策,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望贵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201X年9月8日 篇二:辩护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___案辩护意见书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 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 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 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起诉量刑方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___律师____年_ _月__日 篇三:关于对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陈鹏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

检察院队伍建设规划

抓基础求实效积极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近年来,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新一届院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紧抓不懈,从基础工作抓起,突出抓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干警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健机制、争先创优 (一)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按照省级先进院和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了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明确要求各部门“纵比上台阶,横比争一流”。将区财政统一保障的每月300元奖金,全部用于年度考核兑现,真正体现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励先进的目的。在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有9个科室获得了先进,占70%。在区委、区政府年终考核中,被评为“双文明单位”和综合考核“一等奖”。2008年度获得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有6人次,先进集体有9个,获得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有12人次,先进集体有8个。 (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实行干部轮岗和竞争上岗制度,规定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3年的,原则上交流任职;内设机构副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一般干警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8年的,要进行换岗交流。竞聘部门正职的,应具备两个不同岗位副职的工作经历。一次有2个以上部门正职调整的,必须实行竞争上岗,个别易动调整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2008年3月,开展了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将内设各部门所有正、副职岗位全部纳入竞争上岗的范围,部门正、副职职位全部进行了轮岗。双向选择实现了“精兵减政”,部门正职岗位减少了5个,精减28%;副职职位减少到6个,精减60%。注重发挥部门负责人的骨干作用,把部门负责人作为科室的“主心骨”,积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三)以业绩为导向,切实转变观念 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将干警个人能力的拓展与检察事业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引导干警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通过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对干警的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跟踪和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干警的政治业务状况和工作实绩,使“愿做事、能做事、做得好事”的干警得到锻炼、优先培养,有效激发了队伍的强烈进取心和竞争意识,“人争有为、事争先进”的观念,深入人心,基本形成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人才良性循环局面。 二、严管理,树立形象 以逐步建立检察执法规范体系为目标,以检察业务工作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为重点,强化管理,执法形象明显提升。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篇一:法律意见书 关于“农民工索要工程劳动报酬”之法律意见书 致:××××有限公司 贵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合同文本、书面材料及陈述,就目前形势向贵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 20XX年12月21日,贵司与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签订《装饰合同》,并加盖装饰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贵司装修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自20XX年1月5日开工,于20XX年4月5日竣工。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全部分解转包,并于20XX年5月6日基本结束装修工程,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25000元。现因装饰公司未向施工的农民工支付报酬,农民工便直接向贵司主张相应报酬,并多次聚众干扰贵司经营。 经过调查了解,此项工程由张某某分解转包,张某某收取的款项并未交给装饰公司,现张某某也不知所踪,而装饰公司未存有《装饰合同》的文本。 二、法律分析 农民工受雇于装饰公司分包的包工头,从事装饰工程工作,未获得相应报酬,理应向包工头主张。贵司支付给张某某的工程款未交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当然拒绝向包工头支付相应报酬,包工头自无资金偿付农

民工的报酬。农民工索要报酬无望,只能找发包人主张。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导致农民工向贵司主张劳动报酬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未如实上缴贵司偿付的、属于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而贵司在向张某某分批支付工程款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导致张某某人间蒸发后,装饰公司对支付款项一事毫不知情。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对公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而现金的收取与支付,更应出示相应的票据。贵司在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时,也应收取装饰公司的票据,这样操作,一是符合财务制度,二是如此一来,装饰公司对付款情况便会知晓,张某某消失也不会妨碍装饰公司应向其分包者支付报酬的责任,三是农民工也有理由向装饰公司主张其报酬。 我们分析,张某某的失踪,对装饰公司、农民工、包工头的影响如下:装饰公司虽未获得工程款,但该公司应该未实际参与施工,所以其利益并未受损;农民工付出了劳动,未得到劳动报酬,存在实际的、受法律保护的损失;包工头实际参与施工,并垫付了相关材料款,未获得工程款,以后还需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其损失最大。包工头应该是实际接受张某某的分包,他没有证据证明与装饰公司的分包关系,只能向贵司主张权利。与包工头利益相关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指示下,导演出了农民工索要工程款的一幕。 就目前态势,贵司、农民工、装饰公司三方可能产生的诉讼有以下: 1、农民工起诉装饰公司。 我们认为,农民工因缺少基础法律事实及证据,起诉装饰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法院受理立案,也会追加贵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届时,贵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已完全支付完毕工程款的证据,否则应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经验材料

近年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院部署和本院工作计划,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 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近年来审查批捕工作现状及特点 1、2009年、2010年审查批捕工作基本情况:200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98件146人。其中,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95件143人(包含纠正漏捕10件24人,批捕在逃1件1人),不批准逮捕3件3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3件3人,公安机关撤案2件2人。两年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0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52份,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参加现场勘验、疑难复杂案件讨论40次,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2份。 2、审查逮捕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型案件仍呈下降趋势。全年共批准逮捕涉嫌侵财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7人,占全年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9.7%,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6.1%,其中仍以盗窃、诈骗案件居多; 2、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增多。2010年共审查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2人,占同期受理审查批捕人犯总数的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倍。对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主要作不捕决定; 3、外来人员犯罪率突增。2009年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无外来人员,2010年却突增至5人,占当年批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此类案件多为团伙、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 4、共同犯罪案件仍比重较大。2009年以来办理共同犯罪案件20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13.8%。其中以侵财型作 案、多次作案、外来人员流窜作案比例较大。 二、审查批捕工作的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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