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有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道路通行条件篇一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道路通行条件篇二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法律责任篇三第五十三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五)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摩托车后座搭载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八)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三)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四)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不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八)在同车道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八)不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前后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四)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十五)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二十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二十七)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八)拖拉机载人的;

(二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十)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三十三)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十四)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三十五)载货汽车车厢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八)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三十九)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第五十九条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超过三人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扣留机动车,并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六十三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

人驾驶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有上述行为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六)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七)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一千元罚款;机动车有上述行为的,处二千元罚款。

(八)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九)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驾驶汽车驾驶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五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的驾驶人,在一年内因交通安全违法被记分累计平均分超过规定分值,或者六个月内在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成该单位组织驾驶人进行安全学习。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文书邮寄送达被处罚人。经采取邮寄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三)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四)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或者不及时处置的,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

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

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规范行车行为和维护行车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本文将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以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全民参与,营造安全文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落 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本章规定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总体性质和目的,明确了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的具体要求,提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办理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审验、补证、换证、注销和吊销等业

务,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评考试,公布考试内容、要求和结果,组织考试培训和协调交管部门、鉴定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注销后申请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考试,并按照规定参加技能考试。 本章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明确了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和重新取得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机动车所有权人。 第七条除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每隔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时间到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当重新办理保险、行驶证、车船税等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行驶证被盗抢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办。已经使用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报案后,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办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有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道路通行条件篇一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道路通行条件篇二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4.04.30 •【文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 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

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_细则_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xx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xx年4月30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整理的20xx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

2023年最新的交通安全法5篇

2023年最新的交通安全法5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辅导讲稿 202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23年的66.8万多起,死亡人数由5万人翻了一番。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交通拥堵现象,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更为严重。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跟不上机动车数量的增长,相当部分公路缺少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堵塞增多,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二是摩托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通常所指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低的车辆占道路交通工具的绝大部分,这些车辆以及拼装车、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必然带来众多安全隐患;三是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群众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另外,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也直接影响了通行效率和安全。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体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水平,有必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更加具体地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第一条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条例的目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明确道路交通管理各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适用范围则是涵盖了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行人。 第二条从道路交通基本规则和安全设施两方面对道路交通进行了规范。在道路交通基本规则方面,规定了行驶方向、车速限制、车道通行规则等,确保道路交通有序进行。在安全设施方面,明确了交通信号灯、标线、标志等的设置标准,为交通参与者提供明确的交通指引。 第三条从车辆和驾驶人两个角度,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了规范。对车辆方面,明确了车辆的质量安全、技术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确保车辆能够正常行驶且不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隐患。对驾驶人方面,规定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证件、驾驶行为等要求,保证驾驶人具备良好的驾驶素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第四条明确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处理方式。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疲劳驾驶等,对于这些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条强调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根据公安机关的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将道路交通安全的知识传达给广大交通参与者,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将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多个方面规定了相关的职责和义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交通安全的检查和整治等;公安机关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的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措施,处理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等。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具体措施。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是根据国家对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等众多法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安全法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法律。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公路交通的基本原则,包括保证安全、便利、高效、环保的原则,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加强交通管理的原则等。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安全法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范。条例详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条件,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行驶方向、超车、让行等规定,以及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的行为规范。条例还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等。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考试内容和要求等。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闯红灯、占用非机动车道等多种行为,处理办法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不同措施。 五、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安全装备、驾驶人的行为规范等。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的发生,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保障。 总之,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交通参与者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创建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作出贡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为了更好地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我 国政府对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其中,第63条对于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对第63条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 的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事故发生时存在多个 责任人,那么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担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 公平公正地判定责任,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和处理提供了明确 的依据。 第63条还进一步规定,当行为人之一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 生时,不能摆脱事故责任。这表明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无论其与事 故的直接原因是否有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有效地维 护了交通秩序,并增加了行为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意识。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第63条还强调了事故发生时行为人的 主观故意。如果事故发生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但仍然故意为之,则应当对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规定避 免了行为人利用主观恶意逃避责任,提高了交通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此外,第63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依法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进行申诉。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明确了对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的认定原则,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调解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公 正和合理。同时,该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诉途径,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构建和谐 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概述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是国务院于2011年8月26日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 定的实施法规。该法规共分18章,153条,主要围绕“安全原则,交通安全责任,设施管理,交通指挥,驾驶员行为规范,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处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揭示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的背景和意义,明确了 该条例所涉及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社 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安全责任,指出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规定了交通设施管理,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路面标线、道路物理隔离设施等,要求保障交通设施的清晰明确、正常运行,并对新建、改建、修缮道路的设施管理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规定了交通指挥,包括交通指挥中心的建设、交 通规律宣传、交通紧急处置等。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交通指挥体系,确保道路交通畅通,防范和应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规定了驾驶员行为规范,明确了驾驶员的基本职 责和义务,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信号。 第六章规定了交通管理,包括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非 机动车和行人管理等。提出了车辆和驾驶人登记制度、考试制度、年检制度等,提出了教育、宣传、督促等措施。 第七章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要求建立及时、科学的事 故办理制度,加强现场处置和公共安全救援。 第八章规定了处罚和监督管理,提出了通过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等手段来规范驾驶员和交通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总之,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系统地规范了我国的道路交通运输和安全管理,为实现“道路畅通、车辆安全、行人安全”的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提醒车辆驾驶 人和行人关注自身的安全和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①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②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③超载或超员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④超速 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⑤无证驾驶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⑥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

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 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⑦使用伪造驾驶证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⑧记满12分继续驾车 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 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⑩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⑪不给急救车让道扣3分 2023年1月1日起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把 不让行急救车纳入扣分细则中。其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 让行的,或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⑫无牌照车违章停车双重处罚扣6分罚200 对于司机摘号牌逃避违法停车处罚的情况,交警将通过记录和拍下车 架号来开罚单,还会进行双重处罚。 ⑬用旧驾照最高罚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__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__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第七十八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

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法实行细则 【篇一: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原则细则】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原则细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12分旳状况: 1、行驶超过规定期速50%以上旳;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旳机动车旳;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旳; 4、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旳; 5、上道路行驶旳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旳,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旳; 6、使用伪造、变造旳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 使用其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旳;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旳。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6分旳状况: 1、驾驶机动车违背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旳(闯红灯,抢黄灯);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旳; 3、驾驶其她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旳; 4、驾驶其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期速20%以上未达到50%旳; 5、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旳;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都市迅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旳;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旳; 8、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旳不可解体旳物品,未按照指定旳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旳; 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旳; 10、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旳。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3分旳状况: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旳; 2、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旳; 3、在高速公路、都市迅速路以外旳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期速未达20%旳;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旳;

5、驾驶严禁驶入高速公路旳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旳;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都市迅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旳; 7、驾驶机动车违背禁令标志、严禁标线批示旳; 8、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旳,或者逆向行驶旳; 9、驾驶机动车违背规定牵引挂车旳;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立警告标志旳; 11、上道路行驶旳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旳。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2分旳状况: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都市迅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旳; 2、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旳; 3、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阻碍安全驾驶旳行为旳; 4、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旳;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待车辆旳。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扣1分旳状况:

交通法规条例内容材料7篇

交通法规条例内容材料7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述职报告、条据书信、合同协议、演讲致辞、心得体会、导游词、教学资料、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work summary, work plan, debriefing report, article letter, contract agreement, speech, experience, tour guide, teaching material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 want to know Please pay attention to the different format and writing styles of sample essays!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文档2篇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文档2篇Document on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road safet y law 编订:JinTai College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2020年贵州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档 法律明确,“国家安全”即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下文是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