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 清扫保洁

1.1 作业时间

1.1.1 普扫

一类街道:每日晨7:00时前完成。

二类街道:每日晨7:30时前完成。

1.1.2 保洁

5月至10月:每日晨7:00时至晚22:00时。

11月至次年4月:每日晨7:00时至21:00时。

1.2 作业频次

1.2.1 普扫

每日大扫及用降尘软扫帚清理人行道积尘各1次。1.2.2 保洁

按作业时间全方位、全时段巡回保洁

1.3 作业人员

清扫保洁人员统一着装(工作服上印有所在公司中文标识)、佩带工作牌,按规定上岗作业。

1.4 作业工具

扫地车、大扫把、降尘软扫帚、密闭式撮箕、保洁桶。1.5 作业标准

一类街道(含商业繁华街道):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

(包括隔离栏、隔离礅、花盆底部周边)。

二类街道:路面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污水和灰带。

立交桥、高架桥、车行隧道、人行天桥:桥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包括隔离栏、隔离墩底部、周边),桥栏杆整洁且无乱贴、乱画,隧道两壁无明显污渍,桥面及车行隧道路面保洁质量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公交站台:整洁,其保洁质量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街道树穴:无烟蒂、纸屑、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机械化清扫作业:一类街道每日机扫不低于2次。

1·6 标准要求

一类街道:每1000平方米果皮数、纸屑及塑膜数、烟蒂数分别少于4个(片)、痰迹数少于4处且无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类街道:每1000平方米果皮数少于5片、纸屑及塑膜数少于6片、烟蒂数少于8个、痰迹数少于8处、污水面积小于0.5平方米、其它废弃物少于2处。

按作业定额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特殊繁华重点地带清扫保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1000平方米,一类街道1.5人/2800平方米,二类街道1.5人/3000平方米。

2 冲洗除尘

2.1 道路冲洗

2.1.1 作业时间

每日凌晨2:30时至凌晨7:00时。

2.1.2 作业频次

每日1次。

2.1.3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一类街道、重点区域、出入城通道。

2.1.4 作业标准

洒水车辆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冲洗除尘后的路段无积灰积泥。

2.2 道路洒水除尘

2.2.1 作业时间

每日9:00时至17:00时。

2.1.2 作业频次

每日不低于2次。

2.2.3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主要街道。

2.2.4 作业标准

洒水车辆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30公里/小时;洒水除尘后的路段无明显扬尘。

2.3 路沿石清洗

2.3.1 作业时间

每日9:00时至17:00时。

2.3.2 作业频次

每周隔日清洗1次。

2.3.3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内道路。

2.3.4 作业标准

采用人工清洗或洒水车冲洗,清洗后的路沿石无积灰积泥和灰带。

2.4 人行道地砖清洗

2.4.1 作业频次

每周清洗1次。

2.4.2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人行道。

2·4·3 作业标准

采用人工或机械清洗至无积尘、无油渍、污垢。

2·5 标准要求

车行道路及两侧路边沟、路沿石无灰带、积泥、积尘;人行道方块砖无明显积尘、油渍、污垢。

3 垃圾收集运输

3.1 袋装化区域

3.1.1 作业时间:

集中收运时段为每日晨5:00时至7:30时,巡回收运至晚

23:00时。

3.1.2 作业工具

人力三轮车、后装式垃圾压缩转运车、可卸式垃圾转运车、中小型垃圾机动转运车及压缩站配套转运车。

3.1.3 作业频次

每日集中收运不少于2次或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巡回收运次数。

3.1.4 收集作业标准

收集点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撒漏垃圾,收运后立即进行冲洗消毒;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

3.1.5 运输作业标准

无散装垃圾,无垃圾落地、撒漏、滴漏,无翻拣垃圾现象。3.2 非袋装化区域

3·2·1 作业标准

桶点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撒漏垃圾;垃圾收集及时,无垃圾外溢和翻拣垃圾现象。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蝇、蚊孳生季节应每天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3·2·2 标准要求

按照作业时间实行定人、定时段、全覆盖收运,垃圾收运次数及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垃圾产量需要,保证道路两侧无积存垃圾和散装垃圾,无垃圾撒漏,严禁翻拣垃圾,对各垃圾收运点定期清洗、消毒。

4 环卫设施

4.1 公共厕所

4.1.1 设施标准:

附属设施完好、整洁,标志牌清洁、不歪斜;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公共厕所指示牌指示准确、明显,有中英文标识,建(构)筑物整洁、无破损、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

4.1.2 作业标准

每日清洗便槽及地面各2次并见脏及时清洗。每周全面清洗、消毒、除尘1次。

4·1·3 标准要求:

标志牌明显、规范;公厕管理制度上墙,免费开放公厕标识明显,收费公厕《公厕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公示。管理人员佩证上岗,服装整齐、整洁,文明服务。

特级、一级公厕(旅游三星级以上公厕):无烟蒂纸屑、无阻塞、无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无蛆蝇、无恶臭;门窗、隔板、蹲位、便池、地面、周围环境(含管理用房)洁净。

二级公厕(旅游二星级以上公厕):无阻塞、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无蛆蝇;墙壁、门窗、隔板、蹲位、便池、除粪口、室外环境卫生“五净”。

三级公厕(旅游一星级公厕):无阻塞、无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墙壁、门窗、蹲位、便池、除粪口、室外环境卫生“四净”。

4.2 垃圾压缩站

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站内建筑外墙清洁,无积灰、污渍。操作平台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理等设施,无积尘,无撒漏垃圾。垃圾容器周边无撒漏垃圾。蚊蝇孳生季节喷药灭蚊蝇每周1次。

4.3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

4.3.1 三轮车作业标准

干净、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

4.3.2 机动车作业标准

外观整洁,密闭良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运输过程中无撒漏、滴漏。

4.3.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车箱密闭,无破损,车容车貌整洁、机械性能良好。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专用证、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两证齐全;装载建筑垃圾车辆出工地必须冲洗除尘;严禁超装超载,运输途中无撒漏。4.4 垃圾收集容器

4·1·1 作业标准

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平方米内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容器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整洁、无油漆脱落。垃圾定时转运,无满溢和散落。收集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蝇、蚊孳生季节定时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4.5 果屑箱

无破损、无油漆脱落,外观整洁。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箱内垃圾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每日清洗箱体1次。。4·5·2 标准要求

环卫设施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每日进行清洗、消毒,定期维护,整洁、无破损。运输车辆外观整洁,密闭良好,无破损,车辆按技术规定及时维护保养。

5 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生活垃圾处置主要分为填埋处置和焚烧处置。

5·1 进场垃圾控制范围

生活垃圾填埋场严禁接收和填埋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和来源不清的垃圾。

5·2 填埋作业管理

5·2·1 检验计量

垃圾进场需进行检验,称重计量后方可入场处置。5·2·2 分单元填埋

填埋库区实行分区、分单元作业,分层填埋处置垃圾。5·2·3 摊铺压实

垃圾进入填埋库区后,使用推土机进行推移、摊铺,然后进行消杀灭蝇,逐层碾压密实。

5·2·4 每日覆盖

对进入库区的垃圾逐层碾压密实后,用素土进行覆盖,覆盖

土层厚度为30厘米左右。

5·2·5 堆体控制

按要求对垃圾堆体进行放坡,边坡坡度小于1:3,及时用素土对边坡进行覆盖。

5·3 填埋机械设备管理

填埋机械设备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使用,建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使用率和完好率档案等制度。

5·4 填埋场环境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对大气、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噪声、沼气、苍蝇密度等监测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完整的监测资料档案;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根据季节变化和苍蝇繁殖规律,定期进行消洒灭蝇。

5·5 填埋安全运行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生产过程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各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和防火、防爆、防讯、预防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

5·5·1 生产安全

各岗位操作人员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填埋区夜间作业须有照明设施,现场作业人员穿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显警示作用的工作服。

填埋堆体边坡不大于1:3,每一单元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米。

填埋堆体上不准搭建封闭型建、构筑物。

夜间垃圾车入场倾倒和使用机械推方作业时,坚持不靠边行驶,不违章涉险作业。

5·5·2 防火防爆安全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明显位置应配有禁烟和防火标志并配备各种消防设施设备。

生产控制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不允许出现明火、不允许吸烟。

在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配备便携式气体成分测量分析仪,在垃圾填埋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测。

定期对填埋堆体产生的填埋气体进行导排,控制甲烷气体浓度,防止爆炸。

5·5·3 交通安全

场区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清楚规范,场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场区道路明显位置应设置限速标志,填埋区应设置现场指挥人员。

进场车辆要严格按照指示路线到指定区域倾倒垃圾。

6 生活垃圾焚烧处置

6·1 进场垃圾控制范围

生活垃圾焚烧场严禁接收危险废弃物进行焚烧处置。

6·2 焚烧处置管理

生活垃圾需进行检验、称重计量后方可入场进行焚烧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场应该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运行管理,并建立各种资料台帐。

城市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各种运营资料档案。

运营单位应完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进场生活垃圾数量、设备运行情况、运营情况及环境监测报告。6·3 焚烧残余物的处置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运输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先进行稳定化处理再运输至危废安全填埋场填埋。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6·4 焚烧场环境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场应对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场产生的废水及垃圾渗滤液要经过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场焚烧炉各项技术指标及烟气、废水、废渣处理系统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场特别要做好二噁英类物质的污染防治。

7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7·1 医疗废物收运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处置单位必须每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运送路线应该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经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于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内。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废物装卸载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将周转箱整齐地装入车内,尽量减少人工操作;如需手工操作应做好人员防护。

医疗废物运送前,处置单位必须对每辆运送车的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车。

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7·2 医疗废物进场管理

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应由专人核对《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登记数量与实际接收的数量是否符合,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

如发现接收量与登记量不相符,接收人员立刻向处置单位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同时,处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当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医疗废物处置场应每天统计接收医疗废物的数量或重量,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7·3 医疗废物处置场运行管理

严格按照设计工艺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执行。

7·4 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管理

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范畴,必须使用专用转运车、转运箱并且符合有关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必须满足规定的“焚烧炉温”和“停留时间”等指标。

7·5 医疗废物处置场环境管理

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7·6 安全运行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防各类突发事件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产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爆、防汛、防雷、防突发事件。

医疗废物转运车、转运箱等设备要按要求清洗、消毒,防疾病传播。

8 餐厨垃圾处置管理

8·1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设置隔油池等设施。

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分别单独收集。

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清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餐厨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撒落。

8·2 餐厨垃圾处置管理

餐厨垃圾处置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配置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8·3 餐厨垃圾处置设备管理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具有餐厨垃圾运输明显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清洁、卫生,餐厨垃圾处理机械全部密封。8·4 餐厨垃圾处置场环境管理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产生的污水、臭气、残渣、噪声等经处理后各项指标均应达到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9 粪渣无害化处置

9·1 进场控制范围

进场粪渣应来自粪井、化粪池,严禁来源不清、不符合工艺规范的污水、污泥等其它物质进场。

9·2 收运管理

具有收运粪渣许可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将收运的粪渣运输至指定的粪渣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收运过程中,进粪接口与抽粪车排放管对接严密,卸粪过程中粪渣不应遗洒。卸粪完毕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进粪接口、抽粪车排放管口及地面,无粪渣残留,无粪渣遗洒。

9·3 设备管理

粪渣处置设施、设备严格按照设计的工艺要求使用。建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使用率和完好率档案等制度。粪渣运输车辆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密闭整洁,并与处理设备进料装置匹配,不得遗洒。

9·4 粪渣处理场环境管理

厂界噪声、厂界有害气体(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及臭气浓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厂区不得有明显恶臭,除臭系统出口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规定。

9·5 安全运行管理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具有完备的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人员应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有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成都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

1 城市道路

1·1 一类街道

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

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

无占用城市道路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无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无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标牌和标线规范,车辆停放有序;

城市道路清洁有序,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

1·2 二类街道

严格控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

严格控制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行为;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摊晒物品,禁止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无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标牌和标线规范,车辆停放有序;

城市道路清洁有序,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

2 公共绿地

无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行为;

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禁止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化用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行为;

无穿行绿篱、爬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行为;

无树上钉钉子、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行为;

公共绿地内无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放牧行为;

无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行为,禁止擅自砍伐或古树名木行为。

3 城区水域环境

无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以及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

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行为;

无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行为;

无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进行建设和堆放物品行为,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河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水域内无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行为。

4 施工工地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

待建工地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

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

三、城市景观容貌管理标准

1 城市街道景观容貌管理标准

城市街道临街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构)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

主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区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和市区标志性构筑物应设置夜景灯光,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设施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与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灯光设施。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无擅自改建和扩建,无擅自安装的外置式防护栏,阳台、窗台、观景台无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物品的现象。

临街同一住宅楼设置的遮雨(阳)蓬规格、色彩统一,并且保持清洁美观。

建筑物外墙面保持整洁,无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现象。外墙面砖清洗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每两年粉刷一次。

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置牢固安全。

临街建筑物一楼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米,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城区街道两侧及繁华路段在建筑物前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应实施景观绿化。

新建、扩建、改建工地应设置实体硬质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应设置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拆迁工地应采取隔离或封闭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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