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法“修改限制原则”及其判断标准的历史变迁

日本专利法“修改限制原则”及其判断标准的历史变迁
日本专利法“修改限制原则”及其判断标准的历史变迁

日本专利法“修改限制原则”及其判断标准的历史变迁 ―结合2010年【审查基准】的最新修订―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毛立群

【摘要】

中国专利法33条所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一限制原则,在各主要国家、地区的专利法中均有相同或相似表述【1】【2】【3】,但如何界定“修改是否超范围”(是否属于new matter)非常不易【4】。在审查实践中的具体判断标准方面,各国亦不尽相同。同时,其规定及具体判断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受到时代发展、国家专利政策、法院判决、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影响而不断调整。本文通过介绍近期日本专利法对“修改限制原则”的修改以及审查及诉讼实践的具体判断标准的变迁,为我国专利法33条及其具体判断标准的探讨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修改 超范围 日本 判断标准 专利法

一. 日本专利法关于“修改限制原则”规定的变迁

专利法如何规定以及审查实践中如何掌握“修改限制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体现保护申请人合理权益,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反映一个国家专利政策指向的重要指标之一【5】。

回顾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在平成5年(1993年)之前的日本专利法框架下,关于修改的限制,其实并没有“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等记载的范围”这一规定,而是采用了较为宽容的规定,即“修改不得变更要旨”原则。1993年前的日本专利法第53条1款规定,“对原始说明书及附图的修改,若改变了其要旨,则审查员应当发出通知不能接受这样的修改”。同时第41条规定,“在原始说明书范围内进行的权利要求范围的增加、减少、变更修改,视为未改变要旨”。所谓的“说明书要旨”,指的是“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技术内容)”。基于这样的法条规定,日本特许厅在1993年新制订的【审查基准】对修改是否改变要旨的判断标准概括为:

(1) 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范围内的事项,补入权利要求部分则属于改变要旨,不能接受;

(2) 即使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的事项,只要不作为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补入(或补入说明书部分但并未实质性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就不属于改变要旨,可以接受;

(3) 只要未实质性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其修改就不被视为改变要旨,可以接受。

因此,即使没有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及附图中的事项,只要不改变要旨(要点),其修改也是可以接受的。对于“记载在原始说明书范围内的事项”的定义,亦在【审查基准】层面规定,即使未直接原文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说明书的技术内容,可认为是已记载在说明书中的事项亦当理解为“记载在原始说明书范围内的事项”。

在这一较宽容的修改限制原则下,申请人可以有充分的机会对说明书权项进行修改,在实践当中,日本特许厅也认识到存在以下问题:

(1) 为审查修改所付出的审查时间过多,不利于提高审查效率;

(2) 过度地允许修改,导致对未要求修改的申请人欠缺公平;

(3) 对申请阶段的说明书及权项撰写质量要求不高,导致申请人缺乏在申请前加速完善发明及其说明书的动力,不利于发明的保护;

(4) 过度地允许修改并且限制度较低,导致第三方对该专利动向的监视负担较重、难以预期其变化而导致风险较大;

(5) 与国际其他主要国家相比,该规定十分特殊而缺乏国际协调性。

基于以上考虑,日本特许厅在平成5年(1993年)推动修改专利法,删除了“修改不得变更要旨”的规定,取而代之新增加一条,即现行日本专利法第17条之2第3项规定:“在进行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的修改时,必须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进行。”该法条是平成5年(1993年)修正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以禁止在修改时引入新事项(new matter)从而导致修改文本超出说明书等原始记载的范围。相关法条修改前后的对照参见表1。

为配合此次法条修改,日本特许厅【审查基准】也对“修改限制原则”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以适应新的法条规定,对修改的限制从“较为宽容”转变为“较为严格”。并在随后的2003年及2010年,对【审查基准】的“修改限制原则”部分进行了2次较大的修改,经历了“较为严格”(1993年)-“适当合理宽松”(2003年)-“进一步合理化”(2010年)的变迁,相应具体内容在下节中介绍。(“较为严格”、“适当合理宽松”、“进一步合理化”的称谓,是笔者自行命名的相对概念,并非绝对定义,笔者注)

表1.日本专利法关于修改限制原则的变迁 1993年前专利法 1993年后专利法 专利法40条、41条、53条 专利法第17条之2 不得要旨变更原则 不超原始范围原则

较为宽容,即使在说明书中未有记载的事项,只要不变更要旨,亦可进行修改(补正)

首次明确修改(补正)必须在说明书等记载的事项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

二. 日本专利审查实践关于“修改超范围”判定标准的变迁 1993年日本专利法作出上述条文修改,将修改限制原则从“不得要旨变更”改为“不超原始范围”后,至今其专利法经历了大小共计10次修改,但规定“修改不超原始范围”的该法条条文(现行专利法17条之2)的内容本身一直未有改动。条文本身虽然并未变动,判断修改是否可以被接受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原始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在【审查基准】层面,该界定的判断标准经历了较为严格――适当合理宽松--进一步合理化这3个时期的变迁(表2)。

而且,在这些审查判断标准变迁的背后,都可以看到日本法院判决的影子,【审查基准】中的某些表述,更是直接引用判决书的原文。换句话说,通过这些修改,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法院的判决对日本特许厅审查判断标准的制订和修改有着极大的影响力,日本特许厅通过不断修改【审查基准】,以使得审查实践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与日本法院的判决标准趋于一致。下面就结合相应的日本法院判决,介绍在各个时期【审查基准】对“修改是否范围”判断标准的修改及其内容。

1.较为严格时期――适当合理宽松时期

平成5年(1993年)至平成15年(2003年)是【审查基准】规定较为严格的时期。在平成5年修改法下的【审查基准】层面,将“原始提交的说明书等的记载范围”界定为:

a.原始提交的说明书等明确记载的事项;

b.可从原始提交的说明书等中直接且唯一导出的事项

上述规定对“修改是否超范围”的界定较为严格【6】,特别是“直接且唯一导出”的字面规定,导致审查实践中过分重视字面上的比较而僵化、教条地执行该判断标准,与原始提交的说明书中的表述只要字面不一致,就往往不允许修改。这一僵化的判断标准引起申请人的广泛不满,并在东京高等法院相应行政诉讼中

所作的,针对“烤面包盘及其制造方法”的复审决定撤销案件、以及“游戏机、弹子机等的网络传送系统装置” 复审决定撤销案件判决【7】【8】的影响下,日本特许厅于平成15年10月(2003年10月)对【审查基准】进行了修订。

该修订后的【审查基准】(第3部分第1节之3)中,直接参考引用了“游戏机、弹子机等的网络传送系统装置” 复审决定撤销案件判决书【8】第5部分的撤销理由3-(5)中的原文,“所谓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应当仅限于明确记载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及附图中的事项,或者即使没有记载,但根据明确的记载来看是显而易见的事项。可称为根据明确的记载来看是显而易见的事项的,应当是即使没有确实的记载,但接触到所明确记载内容的任何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为等于记载在说明书中的事项。需要简单说明方能理解的事项,不能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事项。”

【审查基准】除了参考引用上述判决书原文外,还将其适当概括,对“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予以适当放松,删除了“直接且唯一导出”的表述,将“原始提交的说明书等的记载事项范围”界定为:

A. 不仅包括原始提交的说明书等中明确记载的事项,也包括即使没有明示记载,但根据原始说明书等的记载是显而易见的事项;

B. 所谓显而易见的事项,指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申请时的技术常识,可以理解为虽未明确记载但等于记载在说明书等中的事项;

C. 当然,仅仅是公知技术并不能理解为显而易见的事项,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可以理解为虽未明确记载但等于记载在说明书等中的公知技术,方可视为显而易见的事项。

由此可见,经过2003年修订【审查基准】之后,在法条内容未有变更的情况下,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日本专利审查实践经历了由较为严格到适当合理宽松的变迁。

2.适当合理宽松时期――进一步合理化时期

虽然在2003年【审查基准】修改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得以适当合理宽松,但围绕如何妥当合理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问题的争论,并未停息。并且随着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议庭“阻焊剂案”判决【9】的正式生效,日本特许厅于2010年6月通过将该判决的要点纳入【审查基准】【10】,将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合理化。

2008年5月30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议庭对“阻焊剂案”做出判决,该案判决书中,花费了大量的笔墨,对修改限制的原则和立法宗旨、相关法条的解释、如何界定“原始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

等,做出了详尽的阐述。该判决直接推动了日本特许厅重新审视现行的【审查基准】,并做出与该判决相适应的修改。

因为篇幅有限,本文中不对该“阻焊剂案”案情进行全面的介绍,仅选取涉及“修改超范围”判断标准的判决书部分进行介绍。

该大合议庭判决首先对现行专利法第17条之2第3项条文制订的立法宗旨进行了如下阐述,“通过规定修改必须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进行,从而促使在申请阶段充分公开其发明,确保迅速授权,保证发明内容未充分公开的申请与提交时即充分公开的申请之间的公平待遇,同时,防止给以申请时公开的发明范围为前提行动的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来确保提交申请时即充分公开其发明,从而确保将先申请原则落到实处”(判决书第5部分1之(2),判决书原文第40页)

在阐述了上述立法宗旨之后,判决书接着对法条中规定的“原始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的文字进行了如下解释:“所谓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对于属于高度技术性创造的发明来说,因为是以获得专利权为前提而向公众公开的,此处所谓“事项”是指说明书及附图所公开的与发明相关的技术性事项(何为“技术性事项”,日本专利法体系下并无明确定义,相应英译为“technical matter” 【11】笔者注),因此,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指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说明书及附图所有的记载而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修改时,与这样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之间的关系属于并非引入新的技术性事项时,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为是在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的。”

上述判决书的原文,在2010年6月的修订中,被写入【审查基准】第3部分第1节之3“基本原则”部分,以作为今后审查实践中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指导原则。

此次【审查基准】的上述修订,虽然日本特许厅在阐述相关修订内容时,强调并未对修订前的审查实践所运用的判断标准做出实质性调整,并不直接意味着放宽修改的限制。但是,在无法确定修改是属于“明确记载的事项”或者属于“显而易见的事项”时,并且该修改也不属于【审查基准】第3部分第1节之4.2及4.5所列举的修改类型时,则需要审查员根据该大合议庭判决所指出的上述指导原则进行判断,也就是说,根据“修改部分与综合说明书及附图所有的记载而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引入了新的技术性事项”这一原则来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从这一点来看,在修订前的【审查基准】下所不能被接受的修改,亦有可能被接受,并且,修改部分即使未有明确记载并且也不能理解为显而易见时,只要有合理的论述,也存在根据上述指导原则

而被接受的可能性。当然,【审查基准】仅仅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今后具体审查实践的标准和尺度如何把握,还值得继续予以关注。

综上所述,经过2010年修订【审查基准】之后,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日本专利审查实践将经历由适当合理宽松到进一步合理化的变迁。

表2. 日本【审查基准】相关规定的变迁

审查基准 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事项范围

1994年

~ 2003年 1. 明确记载的事项

2. 可直接且唯一导出的事项

2003年

~ 2009年 1. 明确记载的事项

2. 根据原始说明书等的记载是显而易见的事项

2010年

至今

1.明确记载的事项

2.根据原始说明书等的记载是显而易见的事项

3.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原始说明书等所有记载而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修改时,与这样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之间的关系属于并非引入新的技术性事项时,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为是在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的)

3.最新相关判例的介绍

以上对日本各个时期的专利法条文及审查基准的变迁给予了概括性的介绍,但这些内容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可能不易理解。

因为目前尚无2010年6月修订后的【审查基准】下的审查阶段的实例做参考,为方便读者更进一步的了解上述原则性规定,本节就2010年6月【审查基准】修订时涉及的主要判例略作简介。

直接推动日本特许厅在2010年修订【审查基准】的是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于2008年5月做出的“阻焊剂案”判决,该案经由大合议庭审理,通常案件的审理是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大合议庭制度是由5名审判员组成,主要

针对重要的法律争论焦点以及涉及产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做出实质上的统一判断。为今后的审判实践制订规范。迄今为止仅审理过5个案件。

在“阻焊剂案”之后,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各审判部门在相关判决中遵循“阻焊剂案”的判例精神,陆续引用“阻焊剂案”判决中所示的指导原则甚至原文作为判断基准。例如“手机案”【12】、“高气密性住宅案” 【13】等。

(a)“阻焊剂案”(平成18年行ケ第10563号 无效决定行政诉讼案)

“阻焊剂案”中,专利权人在订正程序(对授权后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程序)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光敏热固化树脂组合物”修改为,“…光敏热固化树脂组合物,但是含有(A)、(B)、(C)、(D)的光敏热固化树脂组合物除外”(含有(A)、(B)、(C)、(D)的光敏热固化树脂组合物被对比文献所公开-笔者注)判决书在阐述了现行专利法第17条之2第3项的立法宗旨以及“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指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说明书及附图所有的记载而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修改时,与这样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之间的关系属于并非引入新的技术性事项时,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为是在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的”这一判断原则后,针对本案修改,指出:

“修改后,排除了对比文献所公开的特定组合内容后的本发明权项的组合物,最大的特点是在于将难溶性微粒状的环氧树脂作为热固化成分用于稀释剂,该环氧树脂的粒子被光敏预聚物所包裹,因此,可以实现不降低光敏预聚物的溶解性,曝光部亦不易被显影液侵蚀,同时延长组合物的保存年限的技术效果。并不因为排除了对比文献所公开的特定组合内容,本案说明书所记载的修改前的各项发明相关的技术性事项而产生任何变化,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修改并非在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性事项上附加了新的技术性事项,本案的修改,与综合本案说明书全部的记载而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之间的关系,属于未引入新的技术性事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一点是很明白无误的”

(b)“手机案”(平成21年行ケ第10303号 复审决定撤销行政诉讼案) 申请人在审查阶段对权项1做出了如下修改(下划线为修改部分):

“一种移动电话终端,其具有通信功能、

以及包括该通信功能之外的计时功能、电话簿功能、将麦克风的声音转换为电信号的功能、将扬声器的电信号转换为声音的功能的多个功能, 并具有进行通信功能和通信功能之外的多个功能有关的显示的一个显示装置,

包含电源键、数字键的输入装置,…”

日本特许厅在驳回及复审决定中认为,说明书中仅公开有计时功能、电话簿功能,将麦克风的声音转换为电信号的功能、将扬声器的电信号转换为声音的功能未有记载和公开,因此修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而不能被接受。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样在阐述了“阻焊剂案”中所示的现行专利法第17条之2第3项的立法宗旨以及“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是综合说明书及附图所有的记载而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这一判断原则后,针对上述修改,指出:

本发明的实施例记载有“麦克风8”和“扬声器9”,根据公知的手机技术,“麦克风8”可认为是“将声音转换为电信号的部分”,“扬声器9”可认为是“将声音的电信号转换为声音的部分”。虽然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功能”的字样,但结合字典【广辞苑】的解释可以理解为,“将声音转换为电信号”是“麦克风8”的功能,“将声音的电信号转换为声音”是“扬声器9”的功能,因此可以认定,具有“麦克风8”和“扬声器9”的手机,即具有“将声音转换为电信号的功能”和“将声音的电信号转换为声音的功能”。并且,“麦克风”和“扬声器”作为手机的必不可缺的零部件,可以独立作为声音输入或输出装置发挥作用这一点亦是公知常识,同时“麦克风”和“扬声器”的功能独立与其他功能,应当被认定属于“通信功能之外的功能”。

因此,综合考虑原始提交的说明书所记载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技术方案、公知常识,本发明手机中停止通信功能时仍可使用的功能,应当理解为至少包括计时功能、电话簿功能、将麦克风的声音转换为电信号的功能、将扬声器的电信号转换为声音的功能。这样的修改,与综合原说明书等所有记载而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之间的关系,属于并非引入新的技术性事项,因此,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为是在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进行的。

(c)“高气密性住宅案”(平成21年行ケ第10175号 无效决定撤销行政诉讼案)

专利权人在订正程序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高隔热性、高气密性住宅”修改为,“热损失系数为1.0-2.5kcal/m2h℃的高隔热性、高气密性住宅”。但是,在原始公开说明书中并无热损失系数为1.0-2.5kcal/m2h℃的记载和公开。因此,日本专利局认为这样的修改不能被认为是在原始公开的说明书范围内进行的,从而不能被接受。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样在阐述了“阻焊剂案”中所示的现行专利法第17条之2第3项的立法宗旨以及“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是综合说明书及附图所有的记载而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这一判断原则后,特别指出,判断修

改是否超范围,不是将修改部分的文字与原始说明书记载内容做形式上的对比,而是考虑该修改附加的事项,是否属于对解决技术问题起贡献作用的技术性事项,来判断是否引入了新的技术性事项。

并且针对本案修改,指出:“本发明为解决施工费时、地板面温度不均、间隙调整困难导致热量汇聚的问题,在采用封装加热器为热源而简化施工、延长寿命便于维护,并且利用地板下空间,设置辐射采暖和对流采暖两种方式这一点上,具有技术性特征。而增加修改的热损失系数为1.0-2.5kcal/m2h℃部分,形式上看是增加了数值限定,但参照热损失系数的计算精度不高等情况,与修改前相比,该限定并未包含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性事项,仅仅是泛泛指出本发明所涉及的对象。本案修改,仅仅是对于非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性事项的事项,进行明确范围的补充性修改,因此,不能认为是引入了新的技术性事项。该修改应该被接受”

同时,判决书也对“假设热损失系数为1.0-2.5kcal/m2h℃对于本发明具有技术性意义”进行了论述。判决书指出:热损失系数为1.0-2.5kcal/m2h℃这一数值虽未明确记载在原始说明书中,但综合本发明的记载以及公知常识,不能认为该数值修改超越了仅仅是一定程度明确“高隔热性、高气密性住宅”这一意义,而是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有特别相关。因此,本案修改并未引入新的技术性事项,该修改应该被接受。

综上所述,在现行日本专利法框架下,日本特许厅顺应法院判决,积极修订【审查基准】,就如何界定“原始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分别于2003年和2010年对【审查基准】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即“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的界定体现出如下特点:

(1) 虽然有过相对严格的“直接且唯一导出的事项”的时期,但经过2003年的修改,删除了这一僵化教条的规定,将“根据原始说明书等的记载是显而易见的事项”纳入“原始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使得修改得以适当宽松;

(2) 2010年6月修订时,增加引入“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原始说明书等所有记载而推导出的技术性事项,只要未引入新的技术性事项,就应当认为修改是在原始说明书范围内进行的”这一原则性规定,为合理的修改提供了可能。

从这样的修改变迁,我们可以看出,日本专利实践的判断原则摆脱了僵化教条的约束,体现出“限制基础上的合理的允许”这一特点。

三. “修改限制原则”立法宗旨的探讨

如“修改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的范围”所规定的那样,说明书权利要求等的修改必须加以限制。但是另一方面,合理适当的修改也应当允许。不能只予以限制而不考虑合理的许可,而应当是“限制基础上的合理的允许”。这是因为: A)在先申请原则下,申请人需要尽快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等申请文件,因此必不可免地导致说明书权利要求的撰写难以十分完善;

B)即使充分考虑撰写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等文件,经过检索、审查后,亦有可能发现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需要修改的地方。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不给申请人合理适当的修改机会,就会出现“即便公开在说明书中的发明创造,也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在挫伤申请人积极性的同时,亦违背了“保护发明创造”这一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结合以上日本专利实践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日本专利实务在2003年修订【审查基准】之前,“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几乎与我国现阶段的判断标准别无两样【14】。但自从2003年修订【审查基准】之后,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其并不拘泥与形式上是否有记载或文字的一致性,而是更着眼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判断该修改是否在这些方面增加了新的技术意义或引入了新的技术性事项。这样的作法,即从保护真正的发明创造的角度出发,“限制的基础上合理的允许”这一作法,从实现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这一立法宗旨来看,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四. 结束语

本文对日本专利法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问题的法条及实务判断标准的变迁进行了介绍,并且结合最新判例,介绍了日本对于“修改是否超范围”实务判断的最新动向。

“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是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杠杆,因时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并非一成不变的。过于宽松或过于严格,就有可能如一把双刃剑,伤害到申请人或社会公众其中某一方的利益。

判断标准过于宽松,则可能导致申请人滥用修改机会,提交的发明文件完成度不高,不利于促进发明早期充分公开。同时,社会公众对该发明内容不确定而妨碍其实施或规避。

判断标准过于严格,则可能导致真正可以获得保护的发明无法获得保护,挫伤申请人的积极性,与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

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不尽一致。

因此,这一标准的妥善掌握,需要我们在充分考虑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时代的变迁以及国情等各种因素而综合判断并与时俱进,不断调整以寻找到一个各方利益的良好平衡点,为改革开放、技术创新、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专利环境。

本文就日本专利法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法条及实务判断标准的变迁以及最新发展作了一些探讨,希望能够对我国专利法33条及其具体判断标准的探讨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

鉴于笔者水平和经验有限,不妥之处敬请各位业界前辈、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35 U.S.C.§132

(2)EPC 123(2)

(3)日本专利法第17条之2

(4)Donald S.Chisum. (2000). ELEMENTS OF UNITED STATES PATENT LAW. (2nd

ed.). Tokyo: Yushodo Press Co.,Ltd.

(5)吉藤幸朔,《专利法概论》,有斐阁2001年第13版,p311-p322

(6)专利第1委员会,知财管理 Vol. 58, No. 10, p.1279 (2008) [关于修改

时超范围的判断]

(7)平成14年行ケ第3号 复审决定撤销请求案件

http://www.courts.go.jp/hanrei/pdf/2F5C71CCC588760D49256DD700104A 01.pdf

(8)平成11年行ケ第311号 复审决定撤销请求案件

http://www.courts.go.jp/hanrei/pdf/3932F7CDC770317E49256B7D0002B34 6.pdf

(9)平成18年行ケ第10563号 无效决定行政诉讼案件

http://www.ip.courts.go.jp/documents/pdf/g_panel/10563.pdf

(10)日本特许厅,《发明、实用新型审查基准》(2010年6月修订)

(11)法律术语日英标准对译词典(2009年Ver.3)

https://www.360docs.net/doc/975244212.html,/law/dblist.cgi

(12)平成21年行ケ第10303号 复审决定撤销行政诉讼案件

http://www.courts.go.jp/hanrei/pdf/20100623150930.pdf

(13)平成21年行ケ第10175号 无效决定撤销行政诉讼案件

http://www.courts.go.jp/hanrei/pdf/20100128171342.pdf

(14)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06年7月修订

民主立法原则和法治原则总述

第三章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闫桂芳《试论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对《立法法》应当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法制原则,立法的从实际出发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它是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立法基本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基本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它们是一定社会中政权的执掌者的意志、尤其是他们的立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功能集中表现在:立法活动作为政权活动的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本身是或应当是科学的、有规律的活动,它只有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才能通过立法活动,把自己的意志有效地上升为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张世诚) 一、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整理版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受限空间: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单位的各种设备内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等)和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换言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有些受限空间可能产生或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沼气,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并存在缺氧危险,在其中进行作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有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另外大部分受限空间作业面狭窄,作业环境复杂,还容易发生触电,机械损伤,淹溺和坍塌掩埋等事故 一、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 安全隔绝清洗或置换通风监测 个体防护措施照明及用电安全监护 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范围 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均需按此规定执行 3 3.1 3.2 表” 4. 4.1 1.2 m 4.2 4.2.1 4.2.2 A B C D E、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4.3本公司涉及有限空间作业范围 聚酯区域各反应釜。 4.4安全技术要求 4.4.1检测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项目部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检测符合要求后,项目部重新进行审批并安排继续作业。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必须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 4.4.2 控制危 第1 4.4.3 检测 检 4.4.4应急救援装备 施工单位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4.4.5其他技术措施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须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做预防性防护。 4.5安全管理

4.5.1 作业前准备 A、对有限空间作业应做到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 B、对有限空间作业应确认无许可和许可性识别。 C、先检测确认有限空间内有害物质浓度,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 D、分析合格后编制施工方案,再办理《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施工作业中涉及到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格式见附录A。 E、作业前30分钟,应再次对有限空间有害物质浓度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 F G H A B C D E A B C D、有限空间安全设施监管制度; E、检测制度。 4.5.3.2应按作业工种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4.5.4 作业人员及安全教育 4.5.4.1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具备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身体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需要的资质。 4.5.4.2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培训,内容包括: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最新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受限空间作业。 2引用标准和参考文件 GB/T-2001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2-2007 AQ3025-200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

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它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 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 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 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 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 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 5 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 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 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 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 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 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 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 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 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 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 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 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 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 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 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 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

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7月份思想汇报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时时刻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从成为预备党员以来,在学校党组织的关怀和党员楷模的熏陶下,我的思想不断的得到了磨练和提高,现将7月份思想情况向组织汇报如下:在思想政治方面:我充分利用假期时间从网络、新闻、报刊杂志等媒体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了系统的了解学习。特别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了目前全国上下掀起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也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党员的先锋模范性的重要性。虽然我还不能直接参加活动,但是在理论学习中我仍然努力做到用心学习、用心领会、学有所获、学有所成,使自己的思想政治修养得到了提升。另外,在七月份,我还通过网络搜集了关于党员楷模的先进事迹,如:汪金全,扎根山区22年,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非凡的业绩;关喜志,忠实的履行着军人的职责,牺牲在抗洪前线;沈浩,积劳成疾,病逝在工作岗位上。这样的楷模还有很多。从这些平凡的人身上,我看到了党员的先进性,看到了作为一名党员时时刻刻为人民服务的先锋模范性。这些党员的先进事迹也再一次使我的思想得到了洗礼和升华。从而更加坚定了我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和信心。 在生活中不羡奢华,不睦排场,脚踏实地;在学习中,积极争先,和同学友好相处,努力进取;在家孝敬父母,团结邻里,敬老爱幼;在

社会中,遵守秩序,遵守法规,处处以公民道德规范要求自己。 思想中存在的不足:1、学习意识还有待于加强;2、生活、学习中有畏难思想。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因为在学习中还有为入党而学习的意识,没有达到一种自觉地、随时性的学习。二是吃苦耐劳的精神不够,遇到困难有退缩心里。 今后的方向:一是继续通过学习使自己从思想上真正提高认识,真正理解党员的先进性及表率作用;二是进一步以党员先进典型和楷模人物看齐,时时刻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三是做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合格大学生。四是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处处维护党的形象和利益,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上是我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学习方面的汇报。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要继续总结经验和教训,认真履行党章上所要求的一切,严格要求自己,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严于律己、勤奋进取,努力作一名合格的大学生,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为将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充分的准备。 我将随时接受党组织和老师同学的监督、批评。 汇报人。。。 2010年7月 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示范文本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 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 条款。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 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限空间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生产使用设备如塔、罐、炉、槽、釜、箱及阴井、下水道等,人员进入内部检修时,由于不通风等因素,均属危险工作,进入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为了防止中毒、窒息、灼伤、着火、爆炸等事故。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受限空间及不通风时作业的安全规范。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负责作业证的审批,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监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单位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对空间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作业单位负责在作业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作业安全。 3.3总经理负责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4、作业规范 4.1施工前需先切断 4.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甲醇、乙醇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a.含氧量在18~21%之间;

b.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c.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d.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5安全监护 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3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相关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相关记录 MTC-AQ-7.1-1/0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018年12月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2018年12月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以党员标准要求自 己 敬爱的党组织: 时间过得真快,我成为预备党员到现在已经有半年多了。去年12月20日我被党组织接纳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这也是我人生的一个重要的里程。这近一年来,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一名党员的身份警醒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都有所感、有所悟;也希望自己能不断提高,争取早日在思想上入党,现在已经进入社会,在踏入社会这个大舞台上,也通过这段经历,我i哦想像上有一定的提高,现向组织汇报一下这段时间的所感所悟: 在思想政治方面,我在上班空余时间我都会关注国家时事,积极参与党组织活动,做到思想与党组织一致,并且自己也经常学习党建党章的知识,精神上更加的充实自己,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加深了对党的认识。争取做一个有思想有信念的合格党员。 在工作方面,始终以积极的姿态来面对,努力工作,尽管初期的工作环境不是很理想,刚刚开始压力也很大,与在校时想象

的有些差距,毕竟梦想与现实相差还是会很远。但经过自己短暂的适应之后,就很快的上手自己的工作,在公司也被提前转正,工作质量也受到公司领导的好评!与同事之间也能和睦相处,在同事当中也积极的宣传党的理论,争取做到先锋模范作用。 在学习上,由刚刚不太懂的怎么处理事情,到后期的水到渠成,期间确实有很多不如意,很是艰苦,但通过自己的学习都能解决问题,感觉在参加工作以后我更加清楚的意识到,一个人要在社会上实现他的人生价值,必须不断地付出努力,工作兢兢业业,为社会创造财富。工作离不开学习,要不断学习新的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 最后,我深深懂得,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在工作中,我将时刻以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尽职尽责的做好自己的工作。在思想上,我将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共产党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也希望自己早日成为一个合格的正式党员。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山东省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工商贸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其他行业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标准的,执行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3805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臵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有限空间 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分为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三类。 3.1.1 密闭设备 指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3.1.2 地下有限空间 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纸浆池(井)、下水道等。 3.1.3 地上有限空间 指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罐)、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3.2 有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4309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受限空间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受限空间 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五、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环部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环部长不在时由主管签发批准。 3. 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

论法治原则

论法治原则 论法治原则 一、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 “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 德国《布洛克嚎斯百科全书》第15卷认为:“法治国家的要素有如下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通过分权)的成文宪法;用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犯的民众权利;法院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公共与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在因征用、为公献身及渎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国家有赔偿的义务:法院独立,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局长刑法有追溯效力,最后是行政机关的依法办事原则。” 我们认为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滥用权利。由此,法治应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第二,法治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第三,法治的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现代意义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古希腊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善”)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毕达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说。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有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他认为法治优越于人治,他说:“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凭感情治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正是没有感情的。”因此,“谁说应该由法律来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2]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对西方法治传统产生过久远深刻的影响。 罗马人的法治观直接导源于希腊文明,他们不善于思辩,但却精于行动,辉煌的罗马法成为罗马人高耸的纪念碑。西塞罗所谓的“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提前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制定相应隔绝、作业安全措施。 2、需进入的有限空间,必须与生产系统或其他容器可靠切断并彻底置换。 3、作业前30 分内,应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进入有限空间前必须连续两次分析空间内的氧含量和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间隔不能低于10~15分钟,两次分析结果均重复为合格。空间内有人工作期间,每半个小时分析一次。中断作业半个小时以上,再次进入空间前,还要按以上步骤进行气体分析。 5、空间内氧含量在19.5~23%之间,可以进行工作。 6、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低于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易燃易爆气体必须低于其燃烧、爆炸临界值。 7、有限空间作业后要保证自身生产作业人员不造成危害。 8、不得擅自变更与其作业相关的生产工序。必须变更时,要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待确认不存在危险后,方可下达继续作业的指令。 9、参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监护、应急救援等相关人员,作业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10、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必要时佩戴

好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及相应监测仪器。 11、监护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12、为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必要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在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13、作业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有限空间内部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14、作业结束后要清理现场,严禁将工具、材料等物件遗留在有限空间内。 15、有限空间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公司《事故应急操作规程预案》。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25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火灾、爆炸、高处坠落、触电、机械损伤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三条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我司受限空间主要有管网污水管道、检查井、沉砂井、涵沟;厂内配水井、下水道、接触消毒池、二沉池、泵站等。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活动。 我司受限空间作业主要指管网下井作业、厂内下池作业。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办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受限空间作业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是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

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

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 西方所讲“法治”,在中国官方文献中通常被称作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70年代末,中国学者提出并使用这两个概念时,目的是使“法治”这个概念易于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所理解和把握。这也算是一个小小的“创新”吧。 从广义上看,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在内。但是从狭义看,两者又有一定区别。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的战略方针,它的内涵主要有两个: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念与指导思想,即国家的民富国强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主要不应寄希望于出现一两个圣主贤君,而是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的行为准则,即国家不应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智慧、注意力来治理,而必须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人民利益、社会理想的法律来治理,不能权大于法,不能长官意志决定一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一项治国的战略目标。它的主要内涵是,它是现代社会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一种模式选择,是近代以来一种最进步最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类型。因此,它应具有一系列具体的明确的标志和要求。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治国基本方略”,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在我国,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还有“以德育人”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

会战略等等。迄今为止,党和国家从未将它们称之为“治国基本方略”,原因何在?这是由“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性所决定。只有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具有这些特性,其它发展战略并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一是全局性。国家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各种法律法规是治国安邦的具体章程。各种具体战略都只是涉及治国的某一个方面。它们总的精神往往写进宪法或者各种法律;它们所引发和要求的种种具体政策和措施,都必须规定在各种法律中。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要求的,必须“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决不可离开法治的轨道运行。这种治国安邦的全局性,只能是宪法和法律才具有。二是根本性。除了种种具有方针政策性的战略构想之外,宪法和法律还涉及到一系列国家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基本制度,它们共同组成国家的基石及构成部分,否则国将不成其为国。三是规范性。宪法和法律是一种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它们怎么制定、怎么执行、怎么遵守、怎么适用,都有自己的规矩。以道德为例,在现代法治社会里,绝大多数道德观念都已融入法律之中。各人有各人的道德观念,它也不能象法律那样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拿道德作为判断各种纠纷和行为何者合法、何者非法;何者有罪,何者无罪。尽管以德育人对治国安邦是非常重要的,但它不能象依法治国那样成为“治国基本方略”。四是长期性,各种发展与改革的战略和具体方针政策,具有其空间性与时间性,而法律却同人类社会共始终。毛主席说过:“一万年以后还会有法庭”。有法庭当然就会有法律,尽管那时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会发生很大变化,

如何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如何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敬爱的党组织: 我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这段时间内,我不断注意提高自身修养,在各方面以一名正式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审视自己。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是我人生理想与信念的最大追求。入党作为我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一种志向,作为自己实现人生价值取向与理想信念的目标,是一项无比神圣而光荣的事。我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党的指导思想,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党章规定的第一项义务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尽管现在我还没有成为党内正式的一员,但我深知从思想上入党的重要性。对去年召开的十八大及今年的两会都格外地关注,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首先要准确把握十八大的基本精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则是十八大的灵魂。“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是十八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胡总书记的报告高屋建瓴,立意高远,内涵丰富,重点突出,思想深刻,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报告全面系统总结基本经验,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长远的指导作用。 3月17日上午9时,两会圆满落幕。两会是中国的窗口,关注中国就不能不关注两会。经过60年的持续发展,特别是30多年的改革开放,今天的中国经济总量世界第三,进出口总额世界第二,外汇储备世界第一,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日益提高。今年两会的重点是中国外交向世界传递“正能量”,我国也将通过法定程序把有关外交未来部署上升为国家意志。中国外交定将依既定方针,续为中国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中国梦”提供强大助力。 二、具有强烈的集体责任感,以集体利益为重 集体主义,是主张个人从属于社会,个人利益应当服从民族、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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