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著名学者奈斯比特曾预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流商业模式”。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会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哪些利弊?新《条例》与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到底有哪些不同?著名学者奈斯比特曾预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流商业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商业模式,特许经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其经营的领域已经从最早的餐饮、洗衣,发展到今天的超市、便利店、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服装服饰等几十个行业,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截止到xx年底,中国的特许体系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个,加盟店近20万个,从而一举成为世界上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但是,中国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层出不穷,许多企业在未分伯仲之前,早已泥沙俱下。在全国特许经营从业者的千呼万唤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出台了。新《条例》与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会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哪些利弊?让我们一起来解读。新条例说什么xx年新春之际, * 总理 * 签署第485号 * 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 * 于xx年5月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一条例和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们特许经营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整个特许经营

市场重新洗牌,不规范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规范企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将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特许企业来说,是一次机遇。”一、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比较xx年的《方法》中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不难看出,新《条例》中更加强调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突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条例》从五大方面

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规范:首先,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

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一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假借特许经营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其次,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条例》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对被特许人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再次,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范,《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二是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最后,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等。这些条文使被特许人的保证金的用途、退还、广告费的推广、使用更加透明,更将改变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上的不平衡状态,减少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便于监督。而这些规定在旧的《办法》中或模糊不清或从未提及。缺失与疑虑新《条例》的颁布,众多业内人士叫好连连,与此同时,对该《条例》部分条款的担忧也应运而生。孙先生是一家从事特许经营的公司的老总,他仔细研究过《条例》后对记者说:“《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被特许人的责任承担只字未提。我们在近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有些被特许人的不规范行为让我们十分被动。我们不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精力排除这些不应有的干扰。在xx年颁布的《办法》中我们还能找到相应的条款制约这些行为,但是在此次的《条例》中却没找到相应的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一些专家也认为新《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值得商榷:例如:第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两店”的规定究竟有没有现实意义?国际上有些公司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发展特许经营,更何

况“一年的经营与2个直营店”并不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条例》中的第四章二十四条到二十八条用五个条款分别对以下7种行为作了

罚款规定:(1)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最高罚款50万;(2)“企业”以外的单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最高罚款50万……(6)虚假推广活动,最高罚款30万;(7)信息披露失实,最高罚款10万。这7种情况中,只有“信息披露失实”与投资人(被特许人)利益最密切相关,然而就被特许人遭受的损失而言,对特许人仅10万的罚款无异于杯水车薪……特许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御敌,也有可能中伤自己。在短期内,《条例》对特许人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必将阻止一部分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条例》对特许人诸多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热情和冲动……专家

预测,在《条例》实施后的几年内,整个特许经营市场将进入一定的低潮期――特许人、加盟商数量锐减,市场萎缩。而从长期来看,《条例》必将是中国特许经营结束混乱之治,走上健康发展征途的里程碑。等待着特许经营的除了机遇,更多的是规范的挑战……黄微

E-mail:chw@https://www.360docs.net/doc/977745019.html,

编者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理》在全国特许经营从业者的一片千呼万唤声中终于出台了。条例乍一出台,便立刻吸引了业界各方人士的眼球,赢来一片喝彩声。至于如何认识条例,条例与过去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比有什么不同,还存在着哪些尚待改进的地方,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共同解读。特许经营的新繁荣周勇 xx年12月31日, * 第25号文件《商业特

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布,这个《办法》出台以后受到业界的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信息披露”、“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条件”两个方面。认为有些信息的披露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主要是财务数据以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至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不可以是自然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业内人士也觉得这一条“太过严苛” xx年2月15日 * 485号令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例》与xx年发布的《办法》相比,条理更清晰、内容更简化、条件也有所放宽。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改变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被特许人的条件则未作规定。这符合特许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广泛性原则,大量的被特许人不可能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他们的主流是个人。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款虽然对特许人来说是一种挑战,但对被特许人十分有利。如果特许人真正具有品牌、技术与管理的力量,被特许人是不愿意轻易提出解除合同的。这一条款的设定不仅有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特许人自身的规范发展。《办法》中增加了“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减少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这就使该《条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合理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但是,该《条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第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两店”的规定不是很有现实意义。国际上有些公司从诞生的第一天

起就发展特许经营,更何况“一年经历与2个直营店”并 * 明什么。

(二)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并不符合特许经营的国际发展趋势,而且与我国现有的产业发展政策也不尽一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法人组织,即企业法人、 * 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法人的登记归工商局管辖,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归民政局管辖。学校就是非企业单位,国家鼓励举办“民办学校”,但它不是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就不能发展特许经营。而学校发展特许经营在国际上十分普遍。另外,社会福利型的养老院与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教育型的幼儿园与非学历教育机构、医疗健身型的医院与保健中心、科技咨询型的研究所与评估中心、司法审计型的律师事物所、会计事务所与审计事物所等社会组织,都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这些社会组织的社会活动,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大做好做强做快自己的事业,采取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是国际上通行的方法。我们现在用《条例》来规定“只有企业才可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与改革开放初期把“长途贩运”与“贱买贵卖”认定为“投机倒把”十分相似。我们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许经营模式也必然会渗透到各种各样的现代服务产业与服务事业中。而这些组织按照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划分与界定,很多都不是以企业形式存在的,因此将被《条例》排斥在发展特许经营的范围之外,这是值得严重关注的问题。 (三)《条例》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九条这四个条款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报告”。这在执

地下车库买卖合同范本

地下车库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柴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梅庭雅苑41号柴房(实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柴房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九千元整(9000元)。 三、因该柴房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柴房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柴房产权及使用权。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账、二级明细账 二、甲方在每月)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 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负责。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 (2014-11-30 01:28:24) 转载▼ 标签: 分类:红木烛光、磋磨养得 房产 特许经营 经营者 公用事业 机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物有所值、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范本

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范本 在购买地下室的车位时,需要签订相关的,那么相关的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分享给大家的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范本【1】甲方:乙方:联系住址:联系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项目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车位使用权内容 乙方有偿购买甲方出让的****停车位一个。 二、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整(即)(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

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三、车位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具体位置以抽签为准,该车位的交付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四、使用管理 1、该协议签订后,车位抽签等相关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2、乙方对所受让的车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 3、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车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乙方应独立承担赔偿和修缮责任。 4、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若根据市政或小区整体规划的需要,在不影响乙方对车位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而在乙方车位前后设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管网等公共设施的,乙方对此不持异议,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联系方式 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解除协议(综合版)

使用说明 1、使用情形: (1)已生效的合同/协议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不需要执行的; (2)就同一项目已新签合同/协议且只执行其中之一; 2、解除协议主体必须以对方加盖印章的全称为准; 3、描述原合同编号时,必须以合同文本上实际填写的编号为准; 4、描述原合同签约日期时必须以书面文本上落款日期中较晚的一个落款日期为准; 5、描述合同金额时必须以原合同文本上的金额为准; 6、解除协议第一条的原因项不能出现我方过失原因,不能出现第三方原因类型; 7、解除协议第二条解除合同后的场地费用解决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若三项选择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7、落款必须有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做到章压字。 8、页数超过一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并保证印章连续。 提示:请在使用模板时删除此说明。

合同解除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乙方: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名称和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年金额为,总金额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一、由于原因,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合作于年月日终止,在此对该合同予以解除。 二、由于解除合同后,场地费用解决方式,以第种方式进行解决: 1、双方不存在任何未结清或需返还费用,本协议解除后,双方无费用争议。 2、乙方已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费用,关于合同未履行的剩余费用,共:个月,共计:元(人民币:),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退还至乙方落款处账户; 3、乙方已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费用,关于合同未履行的剩余费用,共:个月,共计:元(人民币:),款项抵扣双方合作的合同编号为:,金额为:元的合同后续款项,在后续乙方支付甲方的费用中进行抵扣。 三、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原合同的效力不再生效,本解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 地址: 账号: 年月日乙方(盖章):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地址: 账号: 年月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摘要:被业界称誉为PPP基本法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一、《办法》出台背景 说到《办法》,首先要提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是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

“PPP”)的法律文件,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PPP意见。需要强调的是,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该《办法》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目前,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依然非常谨慎,项目签约率低。有分析机构统计称,自2014年9月以来,34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共推出总额约1.6万亿的PPP项目。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的约13%。可以说,《办法》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清理、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的大背景下推出,为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化融资的一项有力举措。 二、《办法》核心内容归纳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内涵。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特许经营授权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PPP模式中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的法人、组织)特许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特许经营方式。PPP模式下,可以有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地下室买卖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地下室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地下室买卖合同模版 地下室使用协议 甲方(卖方):新疆森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爱冬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联系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白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地下室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转让标的 1、甲方将位于伊宁市森怡翡翠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对应的号地下室(以下简称该地下室)转让给乙方。 2、该地下室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4、该地下室占用范围内的使用权益随该地下室一并转让。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地下室的价值以,该地下室总价款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2、付款方式: 乙方已于年月日以方式一次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交付及交接手续

1、该地下室的交付时间与对应商品房交付时间一致。 2、甲、乙双方确认,虽然地下室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地 下室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地下室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地下室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四条其他事项约定 1、大小及位置编号最终以现场实地情况为准。如出现误差根据实际面积按多退少补。 2、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地下室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地下室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地下室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3、该地下室毁损、灭失的风险白该地下室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 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转让总价款 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附则 1、因不可抗力(包括政策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迟延的,双方 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地下 室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白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文 件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9-11-03 【实施时间】2010-01-01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章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围】中华人民国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国境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围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智慧城市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智慧城市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在城市的治理和管理以及整个智慧城市建设中,创新的推广尤其重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是从大城市的社区;第二是从中小城市。因为当在布局一个特别大的城市的时候,整个系统的建立非常麻烦。而通过小的载体来迅速地植入一些创新的要素,它会通过复制来迅速地推广蔓延,会形成非常好的示范效应,这对我们国家的智慧城市(飞企智慧园区)带动创新会有巨大的影响和示范作用。在很多国家,创新推广方面的经验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从“小”开始进行广泛的示范。日本、韩国、美国也都如此。希望中国在智慧城市的治理和创新上,两个方式并举,通过企业家为主导的推动,小的社区开始推广示范,最后来影响政府和企业家的结合,也影响中小城市和大城市这种广泛的结合,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智慧城市的创建体系。 在全球智慧城市(FE智慧园区)领域中,我国并不是很弱。299个国家智慧城市(飞企智慧园区)试点、巨大的市场和巨大的技术需求,让我国在智慧城市领域处于先进地位。但是,纵观国际,欧洲、美国、韩国、日本等国的标准化委员会,三大标准化组织包括OECD 以及很多国际智慧城市相关标准会议,都有大企业参与的影子,最近GE、IBM等也在美国推动这方面的研究,而我国则多是以大学标准化研究院为主,从这一点来讲,我们在国际上的发声仍然比较弱。 中国的智慧城市,只能说是刚刚起步,还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进程:第一,如何通过企业来推动智慧城市的发展。第二,如何使碎片化的、分割的智慧城市发展模式,变成一个整合性、综合性的发展模式。第三,如何实现企业的跨界经营和管理,来促进利益的分享。第四,如何完成家庭、社区、就业产业园区和城市的整体结合。 中国已经进入智慧城市(飞企智慧园区)时代,并将在不久的将来迎来智慧城市大发展的浪潮。而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活动多样的博览会平台能够承载展示智慧城市规划、阶段性成果、政府对智慧城市的市场需求以及政府购买大型科技企业产品等集成功能,将成为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的最强助力。 即使大数据也只是智慧城市(飞企智慧园区)建设当中所采用的新技术之一,但是大数据在智慧城市建设当中发挥的作用是主导性的。周侠打了个比方:假如把一座城市比作一个人,人产生智慧的唯一器官是大脑。大脑负责接收信息、分析信息、处理信息和产生信息,信息是实体化的数据,数据是抽象化的信息。数据是人产生智慧的基础,也是城市产生智慧的基础。城市想要智慧,必须有一个能够产生智慧的“大脑”。城市的“大脑”是将分散、无序、复杂的海量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运用,实现资源化、价值化、智慧化的中枢机构。构建城市“大数据智慧中心(中枢机构)”,就是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小区地下室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小区地下室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竞买人公平竞买,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室使用权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协议转让的是的地下室,总面积为平方米。具体位置以平面附图为准。该地下室中的停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甲方保证对以上地下室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管理 1、该地下室因多方面原因,地下墙体出现了严重渗漏,渗漏点较多,设计时的泵排水量偏小,如遇暴雨则雨水倒灌,排水不畅引起严重积水,同时自动排水系统运行也不太稳定,大问题较多。因此甲方向乙方移交该地下室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墙体堵漏、排水设备的维修更换、消防设施的维护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使过程中不得破坏原主体结构,引起的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使用该地下室,须服从和遵守该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地下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地下室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小区”商品房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小区”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室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室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四、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地下室因较多严重问题,故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后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元),(此价格中不包含地下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 2、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款项后,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地下室。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 五、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契约收存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小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

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2016年智慧城市的五大发展趋势

2016年智慧城市的五大发展趋势 当下“互联网+”概念、智慧概念正是大热,2015年,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推动下有了长足发展,涵盖中国制造2025、智慧医疗、智慧交通、大数据、云计算……2016年,随着各类智慧城市参与者,诸如西奥科技等企业的积极涌入,以及政府数据的不断开放,我国的智慧城市必将取得进一步发展。据悉,我国智慧城市将呈现出五大发展趋势: 一、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互联网企业数量扩容 互联网企业将会以行业应用和云计算为切入点,通过开放的合作模式推动智慧城市的建设。同时,国家层面将通过财政改革、购买服务和政府引导等多种模式推动企业参与智慧城市的发展。目前,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呈现合作大于竞争的特点。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涉及层面众多,需要各类厂商携手合作才能做好智慧城市,需要通过建设模式的创新促进生态系统的衍变。 二、政府投资为主转变为政企协同为主 智慧城市是城市信息化的高级形态,包含全新要素和内容的城市化发展模式。政府管理、运营两手抓将极易导致城市发展财政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低、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如果借助民间资本的力量,将市场机制和经营理念引入城市管理,则既可拓展城市管理的综合资

源,又提升城市管理的能力和质量。政企协同比政府投资为主的方式更有利于智慧城市建设实施以得到证实,这将是大势所趋。 三、智慧社区将成为智慧城市的准入证 智慧社区作为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智慧落地的触点,是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和市场服务的载体。随着智慧城市的推广以及新一代技术的普及,智慧社区的项目必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2016年智慧社区将成为企业业务落地的承载点,智慧社区行业将实现飞速扩展。众多互联网企业都在加快智慧社区行业的布局,智慧社区入口的争夺,将会随着模式创新、技术推广和数据沉淀而越演越烈。 四、大数据发掘助力智慧城市体验提升 随着云技术的逐步成熟,云计算正式融入各地智慧城市的数据中心。通过数据中心的云化建设,更大化地提升数据中心海量数据的支撑能力。除此之外,一些智慧城市产业链的成员,如IBM、西奥科技等均开始在大数据方面加大投资,同时也将智慧城市平台作为大数据获取的来源。2015年,在整合智慧城市平台建设中,通过大数据发掘等方式实现智慧城市体验提升和商业变现的成功案例明显增多。 五、智慧城市建设的战略重点将会是信息安全 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投入是建设智慧城市的重要一环,其成效将会直接影响智慧城市的体现。而信息安全作为辅助支撑体系,是智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 (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执行机构) 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 乙方: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乙方现购买甲方转让车位个,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车位具体购买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车位使用权内容 1、乙方有偿购买甲方出让的地下号车位,车位大小及位置编号以车位现状为准。 2、该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购买车位以个为准,不按面积大小计。 二、付款方式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车位有偿转让费。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将上述车位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三、交付日期 暂定年月日。 四、逾期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期交付车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车位有偿受让费利息;如逾期十天甲方仍未交付车位,甲方应支付车位有偿受让费%的违约金给乙方。 五、使用权限 1、乙方对所受让的车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 2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告知乙方所受让车位目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乙方对此已完全理解并接受,并且无任何异议。若将来具备登记条件时,乙方自行办理车位产权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时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该车位为机动车停泊专用,乙方不得另作他用,不得用任何材料在车位上进行搭建,不得擅自改变内部设施和墙体结构,因违规而导致乙方及其他住户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电费、清洁、保安、设备维修等)。 4、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个元。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车位款中,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六、联系方式 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七、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发展改革委第 令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令 第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4月25日 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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