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afety T 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for Safety Valv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10月27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F001-2006

目录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附件 A 术语 (3)

附件 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 (7)

附件 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 (22)

附件 D 安全阀型式试验 (26)

附件 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 (41)

附件 F 用空气进行密封试验的推荐方法 (46)

附件 G 推荐的安全阀校验系统(气体) (48)

附件 H安全阀低温试验的推荐方法 (4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本规程附件C。

第五条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

(三)制造许可要求;

(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安全阀制造单位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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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F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全阀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鉴定评审机构在评审时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校验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

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进行在用设备检验时,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时,应当将校验报告提交负责该设备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的运行维护、拆卸检修、校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安全阀校验方法见本规程附件E、附件F、附件G。

第八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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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F001-2006 附件A

术语

A1 安全阀

一种自动阀门,它不借助任何外力而利用介质本身的力来排出一额定数量的流体,以防止压力超过额定的安全值。当压力恢复正常后,阀门再行关闭并阻止介质继续流出。

A2 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一种仅靠直接的机械加载装置如重锤、杠杆加重锤或弹簧来克服由阀瓣下介质压力所产生作用力的安全阀。

A3 平衡式安全阀

一种采取措施将背压对动作特性(整定压力、回座压力以及排量)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的安全阀。

A4 先导式安全阀

一种依靠从导阀排出介质来驱动或控制的安全阀,该导阀本身应是一种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A5 带动力辅助装置的安全阀

该安全阀借助一个动力辅助装置(例如:气压、液压、电磁等),可以在压力低于正常整定压力时开启。

A6 整定压力

安全阀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开启的预定压力,是在阀门进口处测量的表压力。在该压力下,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由介质压力产生的使阀门开启的力同使阀瓣保持在阀座上的力相互平衡。

A7 整定压力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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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F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全阀多次开启,其整定压力的偏差值。

A8 冷态试验差压力

安全阀在试验台上调整到开始开启时的进口静压力。该压力包含了对背压力及温度等运行条件所作的修正。

A9 排放压力

整定压力加超过压力。

A10 额定排放压力

有关标准或者规范规定的排放压力上限值。

A11 超过压力

超过安全阀整定压力的压力增量,通常用整定压力的百分数表示。

A12 回座压力

安全阀排放后其阀瓣重新与阀座接触,即开启高度变为零时的进口静压力。

A13 启闭压差

整定压力与回座压力之差。通常用整定压力的百分数来表示;而当整定压力小于0.3MPa时则以MPa为单位表示。

A14 背压力

安全阀排放出口处压力。它是排放背压力和附加背压力的总和。

A15 排放背压力

由于介质流经安全阀及排放系统而在阀出口处形成的压力。

A16 附加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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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新检规安全保护装置要求及示例

扶梯新检规主要变化及示例 八、“安全保护装置”部分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B 该项目是本版检规新增的要求。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应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该监测装置应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各设置一个(如图1所示),以确保无论设备上行还是下行,因梯级(踏板)缺失而导致的缺口都不会出现在入口处。 驱动站和转向站所设置监测装置的保护功能应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分别进行验证。★(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图23、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示意图 要求有故障锁定功能。 6.3超速保护装置,6.4非操纵逆转保护、6.5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6.7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6.8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6.12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均需满足故障锁定的要求 故障锁定的要求: 1.需要人工复位 2.即使电源失电或电源恢复,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3.可以通过机械方式锁定(如手动复位的限位开关等)、电气方式锁定(如软件锁定,

储存在EPROM中可失电保存)等方式实现。 图24、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示例 ★ 6.9 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B 该项目是本版检规新增的要求。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时,当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大于-15%且持续时间大于15s时,该装置应当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6.10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B 该项目是本版检规新增的要求。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当同时停止。 其目的是在一台设备停止运行的情况下,防止乘客因未能及时疏散,造成相互踩踏、挤压等伤害。 ★ 6.11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开启监控B 该项目是本版检规新增的要求。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当配备一个监控装置,当打开桁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或)移去或打开楼层板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 6.12 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B 该项目是本版检规新增的要求。 (1)应当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驱动主机应当立即停止; (2)该装置动作后,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

附件2 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

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 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 (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

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 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 (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二)型式试验扶梯的参数如不超出已取得制造许可参数上限的,原制造许可范围不变;但在安装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供能覆盖所安装扶梯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在进行扶梯项目制造许可或增项时,许可范围以执行新版标准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为准。 三、扶梯检验执行的检规版本

自动扶梯检验手册

编写说明 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适用于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自行检验及维保作业的定期检验。 2、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编制依据: 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术语》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3、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是在自检、互检完成后,进行专检遵循的检验文件。 4、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装、维保作业必须按此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后分别编制电梯施工自行检验报告(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填写字迹整齐清楚,有数据项目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项目合格应填“√”不合格应填“×”,无此要求应填“/”。 5、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中凡条款代“▲”为TSGT7005-2012规定项目为检验保证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6、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现场条件: (1)环境温度、电压应符合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规定。 (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3)检验现场(机房、桁架内)应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出入口应设置“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4)对桁架外侧、底部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7、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所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应满足全部检

验要求和方法的需要,且完整,无损,并在有效期内。 8、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对检验结果作如下判定: (1)带“▲”保证项目有1项不合格则判定整台电梯不合格。 (2)一般项目有五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整台电梯不合格。 (3)对不合格项目必须经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提交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目录 1、资料和文件检验 2、驱动与转向站检验 3、相临区域检验 4、扶手装置和围裙板检验 5、梳齿与梳齿板检验 6、监控和安全装置检验 7、检修装置检验 8、自动启动、停止检验 9、标识检验 10、运行检查检验 11、自动扶梯及人行道施工自行检查报告

自动扶梯检验手册修订版

自动扶梯检验手册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编写说明 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适用于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自行检验及维保作业的定期检验。 2、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编制依据: 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术语》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3、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是在自检、互检完成后,进行专检遵循的检验文件。 4、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装、维保作业必须按此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后分别编制电梯施工自行检验报告(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填写字迹整齐清楚,有数据项目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项目合格应填“√”不合格应填“×”,无此要求应填“/”。 5、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中凡条款代“▲”为TSGT7005-2012规定项目为检验保证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6、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现场条件: (1)环境温度、电压应符合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规定。 (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3)检验现场(机房、桁架内)应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出入口应设置“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4)对桁架外侧、底部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7、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所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应满足全部检验要求和方法的需要,且完整,无损,并在有效期内。 8、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对检验结果作如下判定: (1)带“▲”保证项目有1项不合格则判定整台电梯不合格。 (2)一般项目有五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整台电梯不合格。 (3)对不合格项目必须经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提交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目录 1、资料和文件检验 2、驱动与转向站检验 3、相临区域检验 4、扶手装置和围裙板检验 5、梳齿与梳齿板检验 6、监控和安全装置检验 7、检修装置检验 8、自动启动、停止检验 9、标识检验 10、运行检查检验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 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以下简称新版标准)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新版检规)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新版标准、新版检规的宣贯工作,认真做好新版检规中有关项目的整改工作,按照新版检规的要求对“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制停距离”等修订项目进行自查(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2012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版标准、新版检规要求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管理、使用及检验工作。 北京市石景山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2012年7月4日 附件: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 1、防护挡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边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2、扶手带外缘距离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3、防夹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的倾斜角;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当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当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 的位置。 4、使用须知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①应拉住小孩;②应抱住宠物;③握住扶手带;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5、制停距离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者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关于实施自动扶梯新标准和新检规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12-2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特函 [2012] 28号 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 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 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 (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

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 (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二)型式试验扶梯的参数如不超出已取得制造许可参数上限的,原制造许可范围不变;但在安装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供能覆盖所安装扶梯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在进行扶梯项目制造许可或增项时,许可范围以执行新版标准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为准。 三、扶梯检验执行的检规版本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新版标准的扶梯,自2012年7月1日(含)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应当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并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二)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以执行旧版标准且已在质监部门备案的扶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以下简称旧版检规)的规定执行。其中20 12年7月1日(不含)前进行监督检验的,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进行检验;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监督检验的,应当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检验,但“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之外的修订项目,以及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的“防夹装置”,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三)自2012年7月1日(含)起,扶梯的定期检验一律按照新版检规执行。 四、关于执行新版检规中相关项目的整改 本次扶梯新版标准关于“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等修订项目已列为新版检规定期检验项

自动扶梯检验手册

自动扶梯检验手册 编写说明 1、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适用于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自行检验及维保作业的定期检验。 2、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编制依据: GB/T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术语》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及自 动人行道 3、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是在自检、互检完成后,进行专检遵循的检验文件。 4、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装、维保作业必须按此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后分别编制电梯施工自行检验报告(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填写字迹整齐清楚,有数据项目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项目合格应填“√”不合格应填“×”,无此要求应填“/”。

5、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中凡条款代“▲”为 TSGT7005-2012规定项目为检验保证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6、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现场条件: (1)环境温度、电压应符合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规定。 (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3)检验现场(机房、桁架内)应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出入口应设置“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4)对桁架外侧、底部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7、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所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应满足全部检验要求和方法的需要,且完整,无损,并在有效期内。 8、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对检验结果作如下判定: (1)带“▲”保证项目有1项不合格则判定整台电梯不合格。(2)一般项目有五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整台电梯不合格。 (3)对不合格项目必须经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提交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目录 1、资料和文件检验 2、驱动与转向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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