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噁英)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国家目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国家规划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部门规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要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 )申报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固体法第45条)—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报登记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三)危险废物鉴别制度

首先是废物-非废物鉴别。然后是危险废物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看包装、看摆放)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年6月6)

危险废物排除制度:《名录》标注“”的危险废物,其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四) 应急预案制度

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执行,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五)经营许可证制度

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六) 转移联单及跨区域转移许可制度

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正在修订

(七)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样式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的标签样式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八)贮存限期及禁止混合制度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如果同时产生了危险废物,则应承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年限和存档管理要求。

5、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申报登记制度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按照国家规定

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管理计划的内容及依据:

依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危险废物标志、贮存、转移以及自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危险废物的源头消减计划,完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等。

统一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标志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法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制度(原则)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固体法第五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固体法第七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用于处理、处置其它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

……鼓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持证单位回收利用。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自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有关条件。

危险废物强制处置和代行处置制度(原则)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

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法第57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第77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

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少,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跨省、地级市转移的,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同意。目的: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是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5条)

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固废法》第46条)

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固体法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固体法第六十二条)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法第七十五条)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案件1:中石化广州分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和碱渣)非法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其中,2004年委托处理487吨,2005年2月委托处理168吨,违反了《固体法》和省《固废条例》规定。省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5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理。

案件2:芳村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案

广州市芳村海北化工购销部明知本部不具备处理污水能力,为了赚取利益,于2006年5—9月,先后从佛山顺德华平热处理厂拉回230多吨废酸液,在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况,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29条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造成河道严重污染。目前,该购销部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何剑平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3: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案

北江镉污染事故发生后,省环保局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而造成北江水域污染事故的韶关冶炼厂罚款100万元,并对该厂违法转移含锌、铅、镉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韶关十多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小冶炼企业进行了处罚。这些无证企业利用大型冶炼企业产生的炉灰、烟道灰等提取铟、锗、铅、锌等金属,环境污染严重。

案例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广州番禺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业务员陈小华收到印染企业的印染污泥处置费后,并没有按规定把污泥拉回绿由公司进行焚烧处理,而是私自把废物倒入中山鸡鸦水道内,造成了二次污染。被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曝光。陈小华被刑事处罚。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办 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921-50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健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 国家安监总局《安健环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厂站、项目。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本制度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录或者根据家定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体废物。(第十条第四款)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境在来 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 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利用无害处 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 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 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到对危险废物 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 监管。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2020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超详细word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 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1995]22号 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行政法规 2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8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9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0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3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行政法规 34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5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行政法规 36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6]25号 37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134号 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16]104号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得责任与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一、危险废物得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就是指列家危险废物, 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得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与鉴别方法认定得具有危险特性得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就是指对人类、动植物与环境得现在与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得,没有特殊得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得废弃物。 危险废物得特征 危险废物得特征就是指它所表现出来得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得或对环境造成危害得性质. 通常表现为: 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危险废物管理就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得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得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与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得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得政策. 危险废物得全过程管理就是指对危险废物得避免与减量,产生后得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得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得环境无害化处置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得“从摇篮到坟墓”得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得斯德哥尔摩公约 (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 —二噁英)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与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得鹿特丹公约(化学品得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与经济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得 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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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要标准及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要标准及法律依据一、依法执业管理 基本标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 3、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及实际情况一致。 4、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科目应及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一致。 5、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书的名称应及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相同,内设业务科室名称规范(除“科”、“室”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 6、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 7、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8、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符合规定。 9、医疗机构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执业医师法》 4、《护士管理办法》 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6、《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二、临床用血管理 基本标准 1、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 2、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青海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 3、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血液交接登记完整规范,有关资料保存10年。 5、交叉配血进行复核并记录完整(一人值班时可自己复核) 6、按规定留取血样(7天)和输血后血袋(1天)并按规定条件进行保存(血样保存于2-6℃冰箱)。 7、无擅自采血现象。 8、医护人员填报《输血反应调查表》,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9、有专用储血冰箱,不同血型血液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10、血浆储存符合规定(全血、红细胞、代浆血2-6℃;血小板20-24℃,6小时内输注)。 11、储血冰箱每周进行消毒一次。储血冰箱每月进行一次空气培养,结果合格(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3)。 12、储血保管人员做好储血冰箱24小时温度监侧,并记录。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正 式版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

发展。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3、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4、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 (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讲解学习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首页>>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文件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总体和专项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规章和文件 国务院安委会文件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应急管理内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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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应急管理内涵与发展第一节 突发事件 一、突发事件概念 二、突发事件分类 三、突发事件分级 四、突发事件特征 第二节 应急管理 一、应急管理概念 二、应急管理特点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职 (二)社会与个人的作用不尽相同 (三)行政的强制性约束性 (四)目标针对性和明确性 (五)管理的局限性 (一)突发性 (二)复杂性 (三)破坏性 (四)关联性 (五)处置紧急性 (六)影响滞后性

第二章应急管理内涵与发展第三节 应急管理发展历程 一、萌芽期 二、形成期 三、完善期 第四节 应急管理发展趋势 一、应急管理专业化 二、应急与应战一体化 三、应急管理国际化 (一)应急管理机构体系化 (二)应急管理模式一体化 (三)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 (四)应急管理行为规范化 (五)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专门化、体系化 (一)政府合作 (二)企业合作 (三)非政府组织合作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汇编(中册)

第五编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令第14号) (10)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 (15)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 1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订) (1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号 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订) (24)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2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号) (35)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39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2013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修订) (4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订) (4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52)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4号) (5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6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 (7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2013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修订) (76)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订) (103)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110)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 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订) (11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120)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5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订) (129)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 (150)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 (15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订) (18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31号) (19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2号) (197)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2015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1号修订) (198)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和方法,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参建单位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沪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是指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和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较大政治、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事件,分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洪水、地质灾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集体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爆发流行事件等)、铁路行车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主要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是公司对项目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整体预案,是公司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道部、建设部及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和本办法等,对工程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 公司是项目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组织指挥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部门负责人和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

危险废物储存库管理规定规定

危险废物储存库管理规定 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危险废物临时存放规定 一、各中心、车间设立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并有醒目的 危险标志。 二、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盛放容器要有识别标志,必 须分类储存、禁止混放。当日产生的一般废物有保洁 人员于每天下午5:00前清理,危险废物有专人于下班前送到危险废物储存库,并做好记录。 三、车间主管每天要不定时进行检查危险废物储存情况, 坚决杜绝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 四、易挥发、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装入容 器内存放,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 袋、编织袋盛装。 五、禁止将不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 装。 六、装载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需留足够的空 间,容器顶部与液体需留有100毫米的空间。 七、装有液体的容器上必需粘贴标签注明废物的名称和识 别标志。 八、禁止露天存放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储存库管理规定规定

1、危险废物储存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 不得进入库内。 2、危险废物储存库规定开放时间,每天上午11:00- 11:30和下午4:30-5:00开放,各中心应按时收 集、存放,其他时间封闭,以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3、各中心在指定时间内有专人将危险废物送入库房, 不得将危险废物在库房外存放。 4、危险废物库房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危险废物储存库盛 装容器是否有渗漏,如发现应及时采取措施更换。 5、各中心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危险废物储存库要进 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好,每月汇总一次。 6、危险废物储存库内的危险废物应分类登记存放、禁 止混放。

应急管理制度39138

应急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 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 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 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 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石料厂厂长为组长,主管矿长为副组长,各班组主任为 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

负 责日常管理。 4、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 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 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5、应急通讯设备保障。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 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石料厂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 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 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 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7、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

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在生、次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 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8、成立矿山救护队,人员由厂、矿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9、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 上级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0、应急管理费用由石料厂厂长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主要内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有十二个检查项目,共30条检查内容。概括地说:就是八项制度、三类设施环境管理、一项业务培训。 八项制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 三类设施:贮存设施、利用设施、处置设施。 业务培训:与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培训。 一、污染防治责任 1、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有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达标标准: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二、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达标标准: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警告标志标签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三、管理计划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4、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达标标准: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四、申报登记 (一)申报登记要求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

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 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噁英)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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