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的变化满分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的变化满分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的变化满分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的变化满分试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的变化满分试卷

3.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有三个,其中不包括的是:

1. A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 B 新型城镇合作医疗制度

3. C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 D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正确

4.某地出现踩踏事故,有人被伤得很重,生命垂危,急需紧急救治,此时又找不到第三人,合适的处理方式是:

1. A 现场募捐,号召大家行动起来

2. B 报警,让警察解决

3. C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

4. D 说服医院免收治疗费用

正确

5.关于医疗保险的特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1. A 涉及面广

2. B 给付频率高

3. C 费用控制困难

4. D 结构简单

正确

6.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试点的

时间是:

1. A 2003年

2. B 2005年

3. C 2007年

4. D 2009年

正确

7.关于北京地区规定的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 A 男性职工30年以上,女性职工25年以上

2. B 男性职工25年以上,女性职工30年以上

3. C 男性职工25年以上,女性职工20年以上

4. D 男性职工20年,女性职工25年以上

正确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

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职工个人缴纳()左右。

1. A 12%,8%

2. B 2%,6%

3. C 8%,12%

4. D 6%,2%

正确

9.在五项社会保险里,最重要的两项是:

1. A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 B 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3. C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4. D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正确

10.下列费用中,不可以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是:

1. A 职工到定点医院看病的费用

2. B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后的治疗费用

3. C 工伤保险范围内的费用

4. D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生病花费的费用

判断题

正确

11.我国建立全民医保体系是比较容易实现的事情,因为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此种说法:

1. A 正确

2. B 错误

正确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是一个保险制度,保障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此种说法:

1. A 正确

2. B 错误

正确

13.职工选择的定点医院不可以改变,因此选择时一定要慎重。此种说法:

1. A 正确

2. B 错误

正确

14.员工在本地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到异地工作,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到新的参保地进行缴费。此种说法:

1. A 正确

2. B 错误

正确

1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种说法:

1. A 正确

2. B 错误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二) 1.问:城乡居民医保零星缴费怎么缴? (一)原新农合单个零星缴费时间: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30日,到各乡镇(或街道)人社中心参保缴费,逾期不再受理参保续保手续。 (二)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银行(农商行或建行)网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三)年中参保的特殊人群到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缴费。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出生证、退伍证或毕业证) 2.问:在校学生怎么缴费? 在校学生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缴费,但必须先取得社保卡,如果还没办社保卡的,要尽快去镇(街道)人社中心(劳动所)登记信息,否则影响正常缴费。 3.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怎么缴费? 是否全部不用缴? 原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保持原口径不变。参保人到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后不再缴费,个人缴费与补充保险金都不用缴,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5.问:医保卡今后还有吗? 社会保障卡既有医保卡功能,又有银行卡功能。医保卡将被社会保障卡替换。今年缴费请直接使用社保卡。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在就诊时请尽量使用社保卡,一经使用,原医保卡自动停用。到医保中心报销时要求带社保卡结算,以便结算资金直接打入社保卡。 6.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是否变化?报销比例怎样? 原城镇居民医保在并轨城乡医保后基本待遇不变。 并新增待遇:⑴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计算范围。 ⑵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类重大疾病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7.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是不是和新农合一样?区别在哪里?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后,一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原城镇居民另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比原新农合参保人多缴一个补充保险金,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待遇,刷卡结算时按规定待遇一并直接结算。 8.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未设定限额,整合后为什么要设定门诊限额?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指导意见》省人社发【2017】341号文件要求“合理设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整合后原城镇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可编辑修改word版)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一.《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整合了原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等政策文件及相关实施细则,将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框架、各险种缴费待遇标准、相关经办管理规定从以往的零碎化整合在一起,从政策规定、管理要求、经办手续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文件内容体系,便于政策的实施以及对条文的理解。 二.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 我市实施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基本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简称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补充险),补充险又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简称住院补充)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医保个账)两部分。 三.基本险、大病保险和补充险三个险种之间的关系 基本险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按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全市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均按规定参加基本险,参加了本市基本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不需另行缴费。 在参加本市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以用人单位、村(社区)为单位统一选择参加住院补充;已参加住院补充的用人单位或村(社区)可为全部或部分人员参加医保个账。

未参加本市基本险的人员不得单独参加大病保险或补充险,未参加住院补充的人员不得单独参加医保个账。 四.与过去政策相比,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参保缴费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费率下调0.2%,从3%降至 2.8%。 2.将连续参保缴费满1 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就读的具有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取消需积分入学的限制。 3.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与城乡居民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同等享受财政补助。 4.在本市累计实际参保缴费满10 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中断就业时,可由个人接续参保关系。 5.城乡居民与职工同等执行缴费年限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足规定年限(即男30 年,女25 年)后不需再缴费,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统一,减轻了参保人缴费负担。 (二)待遇调整 1.简化最高支付限额分段,将享受最高额度支付限额的条件从连续参保缴费满3 年以上调整为满2 年以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倍。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相关政策法规 为建立合市统一、城乡一体、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临沂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临政发〔2014〕34号)和《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临政办发〔2017〕17号),2017年10月18日,关于做好2018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临人社发〔2017〕31号)和临社保函〔2017〕28号文《关于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参保人员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适度合理,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四)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有效衔接,协调发展; (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文件,对居住证持有人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 四、缴费标准 (一)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根据上级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人社厅、省扶贫开发办、省暑政厅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做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7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其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足额代缴人个缴费部分。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四)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到派出所落户后,其父母凭其户口簿至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 一、缴费时间、费用 1、居民缴费为每年的9月1—12月31,成人(18周岁以上):160元/年,儿童(18周岁以下):90元/年,工厂职工:根据工资基数工厂每月统一缴费。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时间每年5月份开始按村统一收缴,费用根据武功县合疗办规定收缴。 二、门诊报销 1、居民门诊发生的费用:每人每年报销500元整。 2、职工医保患者持医保卡在门诊就诊。 3、合疗患者单纯门诊不予报销,如是住院的患者,住院前一周连续检查的检查费可以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 三、住院起付金标准和报销比例 住院结算方式分三种:普通住院、单病种结算、病种结算。 (一)、普通住院 1、居民0—18周岁:180元,18周岁以上:300元,报销比例:85%. 2、职工医保:420元。报销比例:在职92%,退休94% 3、合疗患者:14周岁以下:420元,14周岁以上:600元,报销比例:80%,80周岁以上报销85%,90周岁以上报销90%。 二)、单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实行三方付费)

1、居民 2、职工

(三)、常用的单病种病名(医保) 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溶血病、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黄疸、支气管肺炎(14周岁以下)等 (四)、合疗单病种(122种) 正常分娩、剖宫产、异位妊娠、子宫肌瘤、小儿肺炎、婴幼儿腹泻、小儿急性扁桃体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胆囊炎、细菌性痢疾、肺炎、高血压(3级)、结石性胆囊炎、胆囊息肉、腹股沟疝、肛瘘、肛裂、肾结石、输尿管结石、痔疮、鼻窦炎、白内障、青光眼手术、创伤性断指、锁骨骨折、肱骨髁上骨折、股骨干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等、(五)、医保按病种结算的病种 白内障、胆囊切除术、急性阑尾炎手术、肱骨干骨折、骨盆骨折、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术、卵巢肿瘤手术、子宫肌瘤手术、异位妊娠手术、乳房肿瘤手术治疗、肛瘘手术治疗等,居民(自然分娩、剖宫产) 四、门诊管理 1、参保人凭医疗保险卡(合疗本、卡)挂号就诊。医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规章制度《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解读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9〕3 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9年与2019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 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 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 够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 果如何? 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

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 筹资就低 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 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 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 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 总体来看, 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 贴、重复建设。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推动,医保制度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医保制度的筹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当前,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障更 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 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

10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 一、缴费时间、费用 1、居民缴费为每年的9月1—12月31,成人(18周岁以上):160元/年,儿童(18周岁以下):90元/年,工厂职工:根据工资基数工厂每月统一缴费。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时间每年5月份开始按村统一收缴,费用根据武功县合疗办规定收缴。 二、门诊报销 1、居民门诊发生的费用:每人每年报销500元整。 2、职工医保患者持医保卡在门诊就诊。 3、合疗患者单纯门诊不予报销,如是住院的患者,住院前一周连续检查的检查费可以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 三、住院起付金标准和报销比例 住院结算方式分三种:普通住院、单病种结算、病种结算。 (一)、普通住院 1、居民0—18周岁:180元,18周岁以上:300元,报销比例:85%. 2、职工医保:420元。报销比例:在职92%,退休94% 3、合疗患者:14周岁以下:420元,14周岁以上:600元,报销比例:80%,80周岁以上报销85%,90周岁以上报销90%。 二)、单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实行三方付费) (三)、常用的单病种病名(医保) 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溶血病、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黄疸、支气管肺炎(14周岁以下)等 (四)、合疗单病种(122种) 正常分娩、剖宫产、异位妊娠、子宫肌瘤、小儿肺炎、婴幼儿腹泻、小儿急性扁桃体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胆囊炎、细菌性痢疾、肺炎、高血压(3级)、

结石性胆囊炎、胆囊息肉、腹股沟疝、肛瘘、肛裂、肾结石、输尿管结石、痔疮、鼻窦炎、白内障、青光眼手术、创伤性断指、锁骨骨折、肱骨髁上骨折、股骨干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等、 (五)、医保按病种结算的病种 白内障、胆囊切除术、急性阑尾炎手术、肱骨干骨折、骨盆骨折、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术、卵巢肿瘤手术、子宫肌瘤手术、异位妊娠手术、乳房肿瘤手术治疗、肛瘘手术治疗等,居民(自然分娩、剖宫产) 四、门诊管理 1、参保人凭医疗保险卡(合疗本、卡)挂号就诊。医务人员接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卡(合疗本、卡),做到人、卡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 2、凡本医院能做的检查项目不得转外检查; 3、门诊检查结果有记录;严禁让患者重复挂号、重复检查。 4、门诊慢性病开药时,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开大处方和与该疾病不符的药品。 5、禁止成人开儿童用药 6、禁止以药易药。 五、住院管理 1、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及时与患者沟通,公开服务承诺、明确自费药品、超范围用药、特殊检查治疗等。 2、住院期间必须对住院患者负责到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治疗,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实际治疗、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3、应严格控制参保人员住院所使用的药品费占住院总费用的比率,三级应≤45%,二级应≤50%,一级应≤55%,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自费药品费用医保患者不应超过药品总费用的20%(合疗病人5%以内) 4、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指征,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MRI 、CT等)等列为常规检查;不得过度检查、治疗;不得套用、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应建立特殊检查项目内部申请审核制度,对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检查,应实行严格的院内审批手续,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医院医保负责人审批,审批单附在病例当中。病程记录中应明确记载使用理由、检查目的和结果分析,否则视为不合理检查。 六、出院管理 1、患者出院,应当日内办理一切手续,兑现补偿金额,严禁合疗单病种(医保普通)住院患者病情未愈出院,严禁非单病种(医保单病种)患者延长住院时间。 2、合疗患者凡住院期间的门诊医药费及外出够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出院时,可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一般不超过7天量,长期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药物不超过5种,同类药物不超过2种。 七、转诊管理 严格执行省市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诊疗新格局。 (一)、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协议医院就诊的患者,收治协议医疗机构必须按报销比例在规定的同级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基础上降低30%(医保20%)进行结算。 1、医保转诊程序(1)确需转往省级医院医保患者,首诊医师开具院内转诊申请单(科主任、医教部部长、运营部部长)签字后到医教部换正式转诊单后医师填写相关项目(科主任、院长、医保主任)签字盖章,患者(患者家属)持医保卡、转诊单到咸阳市医保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2)转往市级医院省级医院医保患者,首诊医师开具院内转诊申请单(科主任、医教部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二、在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 起90日内。 4.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办理。中小学校学生也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办理。 2.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 3.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四、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4年,市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参加一档个人缴费标准 为60元/人·年,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大学生 参加2013学年(2013年9月-2014年8月)医保个人缴费标

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超过每年的6月底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全额缴纳医保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例1:张某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应在2013年9月1日—12月20日缴费,如未在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2014年度的参保缴费,则可以在2014年1月1日到9月30日补办,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150元。若在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则缴费金额为:一档380元;二档470元。 五、居民参保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独立参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待遇。 4.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从2013年起,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确定。2013年、2014年为60元/人·年。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七、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怎么办?

医保政策对医院的影响及解读

摘要:本文以全民医保为大背景,从多年施行医保政策的实践中总结经验,为达到提升医院的整体竞争能力,降低社会言论对医院的负面影响,打造和谐的医、保、患三方关系,深入解读医保现行政策对医院经营所起的影响,并将我们的现状与做法及其所遇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以供参考,同时提出我们的建议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供商榷。 关键词:医保政策;医院;影响及解读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全民医保的大面积推行,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日趋突出,面对这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医院该如何冷静地分析并正确解读医保政策,从而努力寻求相应的适合自身发展的对策,并依此深化内部改革,进而达到提升医院的整体竞争能力,降低社会言论对医院的负面影响,打造和谐的医、保、患三方关系,已成为医院经济管理中必须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以我院在执行医保政策过程中如何控制使用有限的医保基金及打造和谐医、保、患三方关系等问题做一探讨。 本院是某市唯一由国家认证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同时又是该市社保局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着市民医疗、保健、预防和教学科研工作。医院现有各类工作人员1046人,临床、医技科室50多个,实际开放床位数781张。2007年完成门诊诊疗人次万人次,其中,门诊参保万人次;出院20666人次,其中,参保出院8535人次,平均住院日床日,住院医保病人实际费用为6,333万元,门诊医保实际费用为2,574万元。 1、完善组织架构,实现管理到位 众所周知,工作的开展与推行离不开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在本院上年度医保结算超支较为严重的状况下,新一届院领导班子清醒地认识到医院医保工作的重要性,由院长亲自布署,常务副院长牵头,临时调任专职管理人员成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小组承担院内医保制度执行情况的上传下达任务,组织解读医保政策,即时纠正不规范医疗行为,协助临床科室为参保人员服务,同时与市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即时沟通并起到解释协调相互工作关系目的。临床各科室由科主任指定科室医保专项管理员,专项管理员负责科室内医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即时纠正并向科主任及管理小组汇报情况,组织科室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提高医务人员执行政策的能力与觉悟。至此本院建立起了畅通的医院医保三级管理体系,施行月会制,月会上通报各临床科室医保指标的完成状况,交流先进管理经验,指出努力方向,学习医保新政策,从而达到医保政策在本院顺利运行的目标。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最新)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X发〔X〕X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7X号)、省政府X年第29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有序整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合二为一”。在制度运行上,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医保目录、医保定点、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制度管理上,实现市级统筹、运行方案、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四统一”。从X年1月1日起,按新制度运行。 二、整合内容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全市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全市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

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县区要确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借助信息化等手段严格参保身份核查,促进应保尽保,防止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年度筹资标准随政策调整。X年全市暂按X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政策筹资,即人均筹资标准770元,其中个人缴费250元,政府补助520元,学生、儿童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待X年缴费标准通知后补缴其差额部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12月缴纳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市县区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统一待遇标准。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从X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可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释

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释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核问题解释(一)》(京医保发[2012] 4号)及《2011年经相关政策部门确认的审核问题解答汇总》精神,就有关医保问题作出解释,如下: 例一:关于超药品说明书用量问题。处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审核工作中如何掌握其是否“再次签名”。是否所有超说明书用量的都要核实其处方是否“再次签名”? 答:当然所有超说明书用量的都要核实其处方是否“再次签名”,若无“再次签名”,应视为超药品说明书规定用法用药,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例二:w020*******中医化腐清创治疗(大、中、小),敷料另收,医疗机构用于

褥疮换药时,治疗所用中药粉末另收药费,是否符合医保政策? 答:违反物价规定的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这是医保费用审核的最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在收取w020*******中医化腐清创治疗(大、中、小)费用时,另收取药品消耗的费用,不符合物价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核问题解释(一)》 ?一、2011年新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的报销适应症超出了其说明书适应症范围,对此应如何掌握报销政策? ?答:《药品目录》7月1日执行后,按照凡例的有关规定,对目录内药品无适应症限制的,适应症范围按药品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目录内对部分药品规定了明确的

适应症范围的,在此范围内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为参保人提供“按摩手法治疗”等临床诊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从事临床诊疗服务的人员必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为参保人提供“按摩手法治疗”等临床诊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药品目录》中“限二线用药”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答:《药品目录》中规定了:“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标注了‘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基金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中有了定点医疗机构未按上述规定用药的病历记录、病程记录等依据的,方可对其相关费用进行拒付。 ?四、关于“十种慢性病”伴随症或并发症治疗药物的开药量应如何掌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以下是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解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安吉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我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参保缴费,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增设了哪些“实惠”的新条款?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医保办公室副科长李忠伟进行了解读。 开放县级医院普通门诊报销 《办法》指出:县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30%。 “这意味着,县内县级医院普通门诊报销内容增多了。”李忠伟介绍说,2014年,参保人在县内县级医院门诊就医,可按比例报销门诊挂号时的一般诊疗费、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中草药费。根据《办法》,2015年,参保人不仅可以相应报销以上两项医疗费,还可以按照30%的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西药费用及诊疗项目。“血常规、肝功能等产生的检验费,B超、CT等产生的检查费,清创换药等产生的治疗费以及门诊手术费……这些都在诊疗项目的报销范围内。”他补充道。 ·

在县外定点医院分娩可补助 《办法》指出: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的(含已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医疗补助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800元。 “在县外医保定点医院生孩子同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了。”李忠伟说:“2014年的政策规定必须在县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才能享受800元的定额补偿款。2015年1月1日起,在县内、县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都能享受定额补助800元的政策。”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再度提高 《办法》指出:2015年医保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即28万元,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李忠伟表示:“分析每年参保人住院报销情况,近年来,我县连年提高年度住院报销限额,2013年该限额为12万元,2014年该限额提高到26万元,2015年上升为28万元。” 新增全日制在校生死亡补助 《办法》指出:本县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参保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每人5万元的补助金。 李忠伟说:“对比2014年相关政策,这是《安吉县2015 ·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城镇职工门诊就医及费用结算是如何规定的?城镇职工门诊就医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门诊就医,普通门诊就医的挂号... 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门诊就医及费用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职工门诊就医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门诊就医,普通门诊就医的挂号费、诊断费、药费等可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支付或现金支付,普通门诊就医属于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另一类是特殊疾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是指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内的疾病,需长期或定期在门诊进行的一种治疗方式,目前,我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基本门诊共有35个病种,符合政策并且申请办理通过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特殊门诊报销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如何返还?返还标准是什么?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分别划入个人账户。(标准如下表)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四、城镇基本医保住院就医及费用结算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时,医疗机构通过参保人员提供的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进入洛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住院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通常会让患者交纳住院押金,住院押金是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让患者交纳个人自付部分的预交金,出院时结算。个人自付是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结算通过洛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结算的方式进行,参保人员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五、什么是异地就医?异地就医分为哪几种情况? 异地就医是指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洛阳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异地就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指因工作和生活需要在市社保局已经办理过异地安置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2020北京医保政策有什么最新解读

2020北京医保政策有什么最新解读 一、非京籍 参保人员除“单位应缴未缴”这一原因外,一律不能补缴社保,中断后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委托机构缴纳社保费用。 二、北京市城镇户口 【小提示】 办理社保代缴业务,要先将档案调到当地人才。具体流程为: 1、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取调函 2、持调函到单位将档案取出 3、持北京银行借记卡、个人档案等相关资料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届时只要自己每个月将足够的保险金额存入该借记卡即可,最低缴费金额为698.79元,其中包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每月10元的档案保管费。 由上可知,北京社保断了是可以补缴的,北京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如下: 申请条件: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1、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卸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关参保信息导入本地“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2、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录入补缴明细;

3、用人单位补缴录入完成,导出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出《北京 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职工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北京市社会 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 申报。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 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北京医疗保险再出新政策: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只要按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看病就能跟有单位 的人一样得到报销。退休后,报销更优惠,每月只交3元钱,看门诊、住院都能享受到与单位退休人员一样的待遇。这是日前北京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该市自由职业者制定的一项新政策。 北京市40万自由职业者再无后顾之忧 《实施方案》确立五大目标 到2017年,本市公立医院初步实现五大目标: 1.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初步建立。以药补医机制全面破除,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取得突破,差别化财政投入 政策进一步完善。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 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增幅相协调。 2.分级诊疗制度扎实推进。医疗服务体系中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 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逐步降低,基 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初步构建。 3.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确立雏形。编制人事制度更加合理,用人机制更加灵活,收入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更加积极有效, 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得到合理体现。

大病医保政策解读及分析

大病医保政策解读及分析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在我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其核心在于:通过开展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意见》中明确大病保险将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无疑是健康险业务的一次巨大变革,蕴含巨大商机。 一、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大病保险保障人群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我国参加了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 从基本医保层面来讲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保险制度,一是职工医保,二是新农合,三是城镇居民医保。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并未提及城镇职工的保障情况。目前城镇职工这一块的报销比例大概能达到80%~90%,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比起城镇职工医保是比较低的。因此,此次医保新政的意义就是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较低的报销比例,尽量与报销比例较高的职工医保拉近一些。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这部分人群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相关数据:来自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以老人和儿童为参保主体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已近1200万人,覆盖率达97%。新农合参保人数约4300万人。南京城镇居民医保已达150多万,南京市8个涉农区县2010年数据将共有近200万人参加合作医疗。 大病保险操作模式 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参保患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其基本医保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大病支出报销。 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要求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即:“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按: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便于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让这一惠民工程深入人心,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经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约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了此“政策解读”文章。 一、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背景和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2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启动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解决了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对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7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要求今年10月在全国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际,着眼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形成的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经验,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 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不仅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是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利民之举。 二、试点目标 按照国务院对试点的总体规划和要求,我市今年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区县力争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三、试点原则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二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居民自愿在户籍所在地选择参保。三是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四是实行属地管理,按区县统筹。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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